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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合作

泰国“野猪”少年足球队的12名球员被困在探銮洞深处两公里多的地方长达10天之后,两名英国潜水员约翰·沃兰森和理查德·斯坦顿才在一个高处发现他们。 这里没有食物和光亮,他们已经失去了所有时间概念,但身体状态良好。

在山洞中,男孩们商量谁应该先被救出去。他们共同决定,让回家路途最远的人先潜水逃生。男孩们默认他们要骑自行车回家。为什么不呢?毕竟,他们是骑自行车来的。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命运在几周内已经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洞口前有超过1万人参与救援行动,其中包括100多名专业潜水员、2 000名士兵,来自100多个国家的代表、记者、医生、围观者——当然还有他们的父母。数百名志愿者负责准备食物,帮忙从被水淹没的山洞中抽水,并照看帐篷营地。

没有一个参与者真的相信救援行动能够取得成功。这也合理:要在雨季从世界上最深、最危险的洞穴群之一营救出1名年轻人和12个孩子,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些孩子都没有潜水经验,很多甚至不会游泳。为了防止他们在水下惊慌失措,必须给他们注射大量镇静剂,并为他们戴上覆盖整个脸部的氧气面罩。然后,来自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丰富的潜水员以及泰国海军海豹突击队队员才能在水流湍急、能见度极低的情况下引导他们通过崎岖的山洞。其中一名潜水员在此过程中丧生。但救援还是成功了,在他们失踪18天后,最后一名获救者——无国籍的蒙坤·本比安到达了洞口。

我们的道德使我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并为了帮助遭遇困难的陌生人做出惊人的牺牲。但它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我们与黑猩猩和倭黑猩猩的基因构成有99%以上的相同之处,但它们数百万年来一直生活在小群体中,除了用拳头大小的石头敲打坚果之外,从未有过其他进步。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答案的一部分与人类的自我驯化有关。针对我们这个物种中最暴力、最具攻击性成员的系统性选择,使我们变得异常温顺、循规蹈矩。死刑的塑造力量已经被 我们 自己实实在在地刻在了我们的DNA之中。但是,惩罚影响了我们的道德,并不仅仅是通过创造有史以来最温顺的灵长类动物。实施惩罚同时也是一种 机制 ,它通过社会性制裁对抵制不合作行为产生了激励作用。

简单回顾一下,合作的进化必须解决的问题是(现在也仍然是)合作的不稳定性。在个体间任何形式的互动中, 自我 都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应该对 他人 采取合作还是不合作的态度。合作行为起初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帮助他人或不利用他人本身就是一种不利条件。正如进化理论家所说的,这是一种“不良适应”的行为。

汉密尔顿的“内含适应性”概念和特里弗斯的“互惠利他主义”概念可以解释简单形式的合作如何在进化中占据优势:如果亲缘关系足够近,或者再次相遇的概率足够高,那么帮助基因上有亲缘关系的个体或未来可能的合作伙伴就是值得的。然而,在较大的群体中,这两个条件通常都不具备,因此合作的行为还需要额外的支持。

这就产生了一种张力:一个群体的规模越大,就越难只把合作的好处给予这个群体内大多数也具有合作意识的其他成员。这导致了矛盾的后果,因为到头来,大规模群体中的非合作者不可避免地会获得更高收益,并逐渐占据更大比例,因为他们可以同时从自己的不合作和其他人的合作中获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合作的策略(“变节叛逃”)会逐渐占上风。为了让一小部分合作者得以巩固并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不合作者的数量不能太多,否则整个结构很快就会崩溃。

惩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从长远来看,惩罚会让不合作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一开始,抢劫别人似乎是一个很好的策略,尤其是当你周围的人不会经常反过来抢劫你的时候。然而,当你的行为因此受到惩罚时,这种情况很快就会改变。如果我被抓进监狱好几年,那么我前面三次抢劫银行所得的微薄赃款也就没什么安慰作用了。

人类实施惩罚的特别之处在于,我们有 利他式的惩罚 。动物也可以通过反抗性的攻击或日后报复来制裁不合作行为。但在人类有一种(很大程度上)独一无二的现象:C可以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去惩罚B,因为后者对A做了什么——即便C本身并不是B的受害者。

惩罚有助于人类合作的出现,从而有利于共同利益的达成。但这种解释有两个关键缺陷:首先,惩罚的实施无法从根本上回答合作是如何在进化中产生的这个问题,因为利他式的惩罚本身就是一种个体付出高昂代价的合作形式。(这就是所谓的“二阶集体行动问题”,因为我们当然不能通过简单地预设另一种合作形式来解释合作的可能性)。其次,社会性惩罚可以让 任何 行为模式稳定下来,而不仅仅是那些有利的行为。分享猎物也意味着分担风险:每个人在狩猎时都可能运气不好,因此,通过按照规范分享肉类来防止运气坏时饿肚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益的。那些吃了别人的肉,却不想把自己的拿出来分享的人,就会受到惩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类社会中形成的准则并不符合任何人的利益,或者只服务于有权有势的少数群体。中国的缠足或各种文化中对生殖器官的残害都是令人震惊的例子,说明了客观上有害、痛苦和怪异的行为是如何在一个社会群体中传播开来的。准则一旦确立,就会以同样的惩罚机制执行,使得对所有其他(也许更实用的)预期行为的违反失去吸引力。由于无视现有准则或拒绝监督其遵守情况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声誉损失,因此也可能出现反常规、反人类的准则,并通过利他性的惩罚进一步巩固。

群体选择在其中可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设想一下惩罚的进化过程:一些群体更多是偶然地发现了这种机制,而另一些群体则没有。前者由于从中获得了合作收益,因此会表现得更好。如果这些相互竞争的群体之间的选择压力大于群体内部个体之间的选择压力,那么从长远来看,施加惩罚的群体可能就会占据优势。

我们知道,惩罚可以维持合作。我们可以通过实验来研究这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经济学家恩斯特·费尔和西蒙·盖希特已经证明,惩罚可以将社会合作有效地保持在令人期望的水平上。 我们已经看到,在囚徒困境之中,合作准则会迅速崩溃,因为搭便车的激励结构使得不合作行为成为主导策略:无论别人做什么,不合作总是更有利的。在公共物品博弈中,很明显,仅经过几轮博弈后,对公共资金池的贡献就会急剧下降,最终趋向于零。

为了确定惩罚性制裁对群体社会稳定性的影响,人们必须模拟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所有参与者共同做X,则对所有参与者整体有利,但如果每个个体参与者都做Y,则对每个参与者个体有利。然后,将这个对照组与另一个群体进行比较,后者有一个额外的选择,即惩罚不合作的行为。两个群体中的哪一个更愿意为共同利益而努力?

费尔和盖希特也曾思考过这个问题。他们做了一个实验,划分若干小组,每个组由4名参与者组成,每个人都分配了一定数量的钱(在本例中为20瑞士法郎,或称为“货币单位”)。在几轮游戏中,参与者可以决定向公共的资金池贡献多少钱。规定如下:对个人来说,不贡献或只贡献很少的钱是最有利的。然而,对于整个小组来说,最好是每个人都投入最大数额的金钱。

最初进行了6轮游戏,结果如下:参与者的合作意愿(表现为每轮投入公共资金池的平均数额)一开始很弱,然后很快就急剧下降。到第6轮结束时,参与者把大部分钱都留给了自己。重新开始玩游戏时,参与者有机会“惩罚”最吝啬的玩家。参与者每花1个货币单位的钱来惩罚1个不合作的参与者,就可以从被惩罚的人身上扣除3个货币单位。这对整体合作意愿的影响是惊人的:在这一次的6轮游戏结束时,合作水平几乎达到最高。因此,对不合作者的惩罚解决了搭便车问题。

50万年前,我们的祖先必须共同应对的现实情况也与之非常相似。无论是在敌对群体之间的暴力冲突中,还是在狩猎大型猛兽或建造住所时,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要为更大的任务做出贡献,如果没有群体的努力,这个任务就根本不可能实现。与此同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每个人都非要做出贡献不可。即使是那些没有参加战斗或狩猎的人也能从安全的村庄或可观的战利品中获利。这种不参与社会合作却从中获利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利他式的惩罚加以遏制,但直到今天它仍然存在。 7h3JVwLtG0G0DcITwNa7DSqk07Be92XtMv9ibL3ozg3iwJu2mY7vLeEyCZTrkE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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