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女性为什么没有资格签订社会契约?

与女性地位相关的契约有两种:一是,社会契约论者所说的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一致同意签订的社会契约;二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签订的婚姻契约。其中,社会契约是一份假想的契约,而婚姻契约则是真实的契约。女性为什么没有像男性一样通过社会契约获得平等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她们没有资格签订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论者的构想中,人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是自由而平等的,是一个公平的签约状态。由此,在自然状态下签订的社会契约一定是公平契约。公平契约的签订保证了所有人在进入国家之后,仍然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对主权权力的应用进行了限制。同时,公平契约也对所有订约者形成一种道德约束力:社会契约是人们在平等而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承诺,而承诺了就应该做到。因此,在建立了政治共同体之后,人们必须遵守依据社会契约而制定的规则。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社会契约是规定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大纲。 正是通过遵循自己给自己订立的法律,所有人获得了自由。这种自由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是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契约式论证的基本逻辑。然而,对平等权利津津乐道的启蒙思想家却同时表达了诸如女性应该顺从男性,成为贤妻良母,不适合担任公职等思想。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的大概是卢梭。他在《爱弥儿》一书中反复强调要将女性教育成男性喜欢的样子。同为启蒙思想家的洛克也认为,女性应从属于男人,这是符合自然和习俗的。而且,当社会契约论的政治理想在革命过程中得到初步实现,人们组建了议会,男性公民能够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政治代表时,大多数人也丝毫没有觉察到女性没有获得公民权,这有什么问题?在当代女性主义者看来,女性之所以没有通过社会契约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是因为在最初的社会契约中,契约论者默认了签订契约的代表是男性,而女性压根儿就没有资格参与订约。因此,也就不可能通过社会契约获得公民权。

社会契约论中对于参与签订契约的人的基本描述是“理性人”。从霍布斯开始,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是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的。当代契约论者罗尔斯对理性人的具体特征进行了规定:一是,一个理性人对他的可选项有一融贯的偏好;二是,一个理性人将依据可选项在促进其目的上的好坏来对它们进行排序,并选择那个将满足其较多欲望并具有较大成功机会的选项。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下的订约者不仅是理性人还是道德人,他们都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和形成正义感的能力。 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女性一向被认为是缺乏理性的,这严重妨碍了她们形成道德能力,也就很有可能被取消签订社会契约的资格。在社会契约论者的笔下,签订社会契约的似乎是原子化的理性人,事实上却是代表了女性的“家长”。例如,罗尔斯论述道:“设想各方为一条条代表各种要求的连续线,例如,我们可以想象他们作为家长,因而希望至少推进他们直接的后裔的福利。或者我们能要求各方同意这样的受限原则:他们能希望所有的前世都遵循同样的原则。” 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在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中,参与订约的是家长。而且,这些家长被假定有后代,并会考虑其后代的存续。换句话说,他们是代表家庭来签订契约的,而不是代表个人。由此看来,在原始契约签订时,女性已经被她们的丈夫代表了,是家长参与了契约的签订,而不是所有平等的男男女女。

至于女性为什么没有签约的资格,须由男性代表,政治思想家们给出了各种原因,例如女性不适合担任公职,不够理性,天生比男性羸弱,等等。《性契约》一书作者卡罗尔·帕特曼(Carole Pateman)认为,在所有人(man)签订社会契约之前,家庭已经形成,男人和女人签订了一个“性契约”,这一契约确立了男性性权法则(the law of male sex-right),这一法则贯穿此后所有的契约,并使得女人隶属于男人。帕特曼论述道:“社会契约以性契约为前提,而公民自由则以男权为前提。……社会契约是一个关于自由的故事,而性契约则是一个关于隶属的故事。男人的自由和女人的隶属都是通过原始契约创造的——这丢失的半个故事揭示的是男人对女人的男权是如何通过契约而确立的,没有它就不可能理解公民自由的特点。公民自由并不是普遍的。公民自由是一种男性属性,它取决于男权。……原始契约既是一个性契约,也是一个社会契约:它是性契约,因为它是男权主义的,亦即这个契约确立了男人对女人的政治权力;它是性契约,也因为它确立了男人对女人身体的权力。”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社会契约签订之前男性已经建立的对女性的支配关系,有较为深入的论述。 霍布斯认为,男人通过征服女人获得对女人的支配权。早在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之前,女人已经成为家庭中的仆人,连同她的孩子,而女人之所以会轻易被男人征服,除了她身体上稍弱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她有小婴儿要养育。因此,当平等而自由的人们坐下来签订契约的时候,有资格签署契约的只能是一家之长,而这些家长则是征服了女人的男人们。 恩格斯对家庭的理解也印证了上述观点:“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组合起来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

从表面上来看,社会契约论者是反对父权的。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逐句批驳了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父权制》,否认政治权力的来源是家庭中的父权。然而,洛克虽然否定了父权,却没有注意到自己事实上保留了夫权。洛克批判了菲尔默所说的父权,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男权。洛克是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利论的奠基者,他的政治思想为人们争得了自由、生命与财产等基本权利。在女性是否拥有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洛克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认为,妻子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他甚至还尝试提出离婚权。 但是,洛克并没有彻底否定丈夫在家庭中所占据的支配地位。夏娃的顺从“不是别的,而只是每个妻子对于她的丈夫应有的从属……(亚当的)权力,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有关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有关他们的共同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于他的妻子的意志” 。洛克批评菲尔默的父权制理论,否认政治权力的起源是父权,将政治权力的起源规定为所有人的同意。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应用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也就必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然而,这些个体其实并不包含女性。这使得这一政治权力实际上源于男性的同意,而不是像其标榜的那样源于所有人的同意。被洛克批评的父权制(如果将其含义理解为父亲的统治的话)并没有彻底消失,不过是演变成了男权制而已。由此看来,社会契约中原子化的个人只能是有财产的成年男性,因为只有他们才拥有想象中的平等和自由,也只有他们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契约——一份自由的契约。殊不知在男孩长大成人达到理性签约年龄之前,他们的母亲付出了多少辛苦和劳作,而这些都被社会契约论者忽略不计了。

女性是如何被遗忘的,我们还可以从由启蒙思想引发的法国大革命中找到蛛丝马迹。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但“博爱”并不是所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爱,而是男人之间联合起来的相互关爱。“博爱”(fraternity)一词的词根在拉丁文中的含义是“兄弟”,所以革命展现的是男人们联合起来的“兄弟之爱”,并不包括女人。这一结果是占人类人口一半的女性无法接受的。因此,在法国大革命中,也就是在全人类争取平等权利的最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中,女性喊出了自己的心声: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在那时,这样的口号并不能完全被人们理解,当时对于两性关系的经典解释仍然是夏娃是由亚当的一块骨头做成的,女人是隶属于男人的财产。由此,我们也就能理解,当奥兰普·德古热(Olympe de Gouges)在1791年发表《女权宣言》时,几乎没人响应,原文最初只印了5份,并且很快被人遗忘。 女性没有签订社会契约,也就没有进入公共领域,不享有男性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女性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留在了“私人领域”——家庭之中。 9BNmKLAGpHGFHr7IIxRUV3om5mQ4MwRbIys9Mefk1XZ39GzrZyk56AF8+7gSI387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