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平等观念盛行的社会,即使人们在经济和政治影响力、名望以及权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现代国家仍然承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平等地位,以及他们所拥有的平等权利。为这种“底线平等”奠定基础的是发端于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社会契约论。启蒙时代的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以及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是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为人类社会政治权利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提供了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解释。这一理论构想了人们没有进入国家之前的自然的平等状态,并通过全体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保证所有人在进入国家后仍然拥有平等权利。然而,从社会现实来看,这一理论并没有赋予女性以平等的公民地位。在启蒙思想家喻户晓之后,一两百年的时间里,女性仍然被困于家庭之中,没有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政治身份。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颁布,1775年美国《独立宣言》发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发表,但女性仍然没有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公民地位。这是为什么呢?社会契约论所信奉的“人人生而平等”为什么不包含女性呢?社会契约论者津津乐道的“基于所有人同意的权力”为何总是掌握在少数男性手中呢?本章将深入分析启蒙思想家所阐发的社会契约论,以揭示其中包含的性别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