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孙中山的理想,中国最终是要建成一个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但他认为,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分步骤来实现。首先是要革命,以扫荡反革命。而革命期间必重兵权,故有军政府且重军权,乃大势所趋,不可避免。革命成功,一跃而至共和宪政亦不可能,必须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故军政府仍有存在之必要,惟一切军国庶政应悉归革命党完全负责,以党义训练人民,且以约法的形式详细规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伸民权而抑军权。直到革命成功,全国底定,各县、各省都有民意为后盾,国民也在约法自治的磨练下养成民治的基础,到那时则不难由约法而进至宪法,“民权立宪政体,可谓水到渠成而无动摇之虑了”。
此即孙中山自1914年公布《中华革命党总章》时就已经明确提出的,革命必由军政而训政而宪政的革命程序论。在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实施改组之际,孙中山更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中具体规划了其实行办法。
北伐完成,孙中山规定的军政时期即告结束,训政阶段自应开始。而所谓训政,就是要以党代军,来负起指导政府和训练民众的责任。因此,南京方面部分国民党人在二次北伐后,很快就开始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的规定,提出训政和党治的问题来了。
在这方面,最为积极的就是自认为国民党元老的胡汉民。还在1928年初,身在海外的胡汉民得知国内北伐和“清党”进展顺利,就曾雄心勃勃地表示,对北伐和清党,“弟无能为役”,“盖革命事业,其始必以军事为政治之核心”;但军事胜利之后,军事同志即应将此核心“以互让互励精神移之至政治方面”,以便分工合作,完成建设之使命。6月3日,眼看二次北伐即将完成,人尚在欧洲的胡汉民致电南京国民政府代主席谭延闿,强调应在二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北伐完成,当依总理建国大纲,期主义之实现。”而主义实现的关键在于:“(一)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二)本党重心,必求完固,党应担发动训政之全责,政府应担实行训政之全责。(三)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胡汉民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提出建议,主张继承孙中山的遗志,推动训政的实现,以达到恢复党权,结束北伐以来备受各方抨击的军权凌驾于党权之上的局面。他指出:一切权力应由党集中,由党发施,不仅党外无党,且党外无政,政外无党。政府由党负保姆之责,由党指导,由党拥护。在人民未经政治训练及未完全了解三民主义以前,唯有党能代表全国人民负建国之大任,也唯有党能领导全国人民向实现三民主义的目标前进。而为有利于党治的实施和避免治权过于集中,胡汉民还特别提议将本应实行于宪政期间的五院制提前至训政阶段,国民政府为五院会集之总枢纽,即合五院之组织而总称之为国民政府。五院主席即为政府常务委员,并于五常委中指定一人为政府主席。注意到国民党中央这时规定实行的还是委员制,不难了解,胡汉民的上述主张十分明显地是想要以党治来限制北伐以来过于膨胀的军权。
胡汉民的主张也得到了南京国民政府多数党政领导人的赞同。1928年6月北伐完成,接收平津后,国民政府即公开发表通电,宣布对内施政方针,表示北伐完成后将立即厉行法治,澄清吏治,结束军政,开始训政。8月8日至15日,南京的国民党人召开了二届五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及随后的中常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决议案》《训政纲领》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等一系列决议案。国民政府也根据国民党中央上述会议决议,颁布了一系列命令和相关的法令:
(一)决定全国完成统一之后,国民政府应设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十部与建设、侨务、蒙藏、劳工及禁烟五个委员会,分掌各行政事项。立法院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后增加军事委员会)。同时设立参谋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会,直隶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因此于11月7日宣布结束,所管事宜分别移交军政部、参谋部、军事参议院、训练总监部办理。
(二)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治权,统率海陆空军,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项职权。国民政府设委员12—16人、主席委员1人。主席兼中华民国海陆空军总司令,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为国务会议主席,与五院院长在经国务会议议决公布之法律和议决发布之命令上共同署名。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行政院长代理。
(三)国民政府以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以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以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以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以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政院以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会议主席,议决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与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荐任以上行政官吏任免、各部与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或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付会议议决的各事项。
(四)推举中央政治会议主席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军事委员会主席和总司令,任命谭延闿、冯玉祥为行政院正、副院长,胡汉民、林森为立法院正、副院长,蔡元培、陈果夫为监察院正、副院长,戴季陶、孙科为考试院正、副院长,王宠惠、张继为司法院正、副院长。同时任命上述人等和训练总监部总监何应钦、军事参议院院长李宗仁、海军部部长杨树庄、内政部部长阎锡山、参谋总长李济深和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张学良等17人为国民政府委员。
(五)明令广东、广西、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四川、云南、贵州、甘肃、新疆、宁夏、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组织省政府,并明令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5个行政区改为行省并组织省政府。另外明令上海、南京、北平、天津4个市组织特别市政府。西藏作为政教合一的特殊政制的地区,虽未照各省例组织省政府,然达赖、班禅分掌前藏、后藏政权的格局依旧,并依向例保持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胡汉民起草,并经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通过的《训政纲领》规定:(1)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2)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付托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3)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10月25日,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79次会议通过的《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则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为实施训政之最高指导监督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均为该会议的当然委员。会议负责讨论并决定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包括决定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与委员、各部及各委员会之部长与委员长、各省政府委员与主席及厅长、各特别市市长、驻外大使与特使及公使,以及特任特派官吏之人选。政治会议不直接办理政务,亦不直接发布命令,所决定之事交由国民政府执行。
10月26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施政宣言》,宣告军政时期告终,训政时期开始。中国国民党将代行政权,而以治权授诸国民政府,并为之制定组织,设立五院,分负责任。国民党将适应形势,偃武修文,变过去武功之昭扬为今后文治之实行,着力建设。
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及其随后的一系列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建构,俨然都是胡汉民在坐镇筹划与指挥,并按照胡汉民的方案实施了训政,规定了党的政治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胡汉民亲任立法院院长,对立法表现出异常的热心。立法院成立后,通常每天都能通过法律百余条,最多时竟能通过250余条,其速度十分惊人。行政院院长谭延闿不久病故,胡汉民的地位更显突出。而他的一切努力,说到底,是想要树立党的权威,推行在党治下的法制体制。用他的话来说:“所有军政训政,皆为本党建国时期之工作,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政府由党负其保姆之责,故由党指导,由党拥护。”他提出加强法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也正在于要名正言顺地巩固党治的体制。他后来明确讲:他做立法院院长,就是因为枪杆子的权威太大,希望“借党治的掩护,完成法治,再由法治过渡到民治,使训政工作,能确实建树起来”。
然而在实际上,在党、政、军三者的关系上,党的地位却相当尴尬。
首先,政治会议构成成分变动不定,职权范围及作用含混不清。1928年9月20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执行委员(36人)和中央监察委员(12人)均得为政治会议委员,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中央监察委员均得列席政治会议。10月25日即决定所有国民政府委员均为政治会议委员。结果,政治会议委员不仅包括了中执监委员,还包括了非中执监委员,总数一度达到了72人。所谓政治会议向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自然无从实现。1929年之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虽然开始对政治会议人数有所限制,但人数及其参加者资格的规定始终在变动之中。同时,政治会议原有的一些重要职权也陆续被取消,包括不再有决定各省省政府主席、委员,各厅厅长,各特别市市长,驻外大使、特使、公使人选的权力,不再负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修正,解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代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政权等项责任等。这说明政治会议既不对党负责,其实际作用也十分有限。到1931年三届二次临时全会时,政治会议的职能干脆被规定为“党政间之联系机关”,“居于中央与国府之间,受党的指挥”,其指导监督的作用即使在形式上也不复存在了。
其次,国民党自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即实行党政分开原则,结果是一方面高唱以党治国,一方面却又坚持反对以党干政,这就更使党治成为一句空话。蒋介石在1928年8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就曾明白提出过《请规定党部与政府及政府与民众之关系及其职务案》,强调“党员党部决不能直接干涉或处理行政”的主张。
这导致二届五中全会通过《各级党部与同级政府关系临时办法案》,要求严格区分党政关系。《临时办法案》规定:各级党部对于同级政府之举措,有认为不满意或不合时宜者,不得干预政府行为或与之冲突,只能报告上级党部,由上级党部请政府依法查办。
事实上,为避免年轻党员和基层党部迷信党义,坚持党权高于一切而与相对保守的各级行政机关发生冲突,蒋介石等甚至不惜再三告诫下级党部:“党权高于一切,乃指中央党权而言”,并接二连三地修改相关的法令法规,限制地方党部的权力。如1926年11月颁布的《省组织法》中曾明确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管理全省政务。”到1927年7月修正时却删除了“及省执行委员会”几个字,10月再修正时“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之下”也被代之以空洞的“依中国国民党党义”几个字。到1930年2月时,因为“依党义”的说法易引起种种纠纷,因此干脆进一步将“依中国国民党党义”几个字也取消,改成更具操作性的“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几个字。
所谓党治,到这里已不见了踪影。
不仅如此,因汪精卫、胡汉民等长期以争党权为目的,造成地方众多党部和党员公然向蒋介石挑战,原本就迷信枪杆子的蒋介石自然更重视军权而蔑视党权。加之训政初期,国民党近80%的党员为年轻人,思想激进,蒋介石更加相信,如果把国家大事交给他们,“直是以国家、社会全体之生命作儿戏之试验品”,因而更愿意借重于相对保守稳重的政府行政人员,哪怕他们不是国民党员,以确保新政权能够实现由北洋政府统治向国民政府统治的平稳过渡。结果,表面上高唱以党治国,实际上党、政、军三者关系当中,军、政两界中没有谁真的会把党放在眼里。即使从社会民众的角度来看,政府和行政人员的地位也远高于党部和党务人员。因为不仅党务人员的薪俸及待遇大大低于行政人员,且做行政人员也无须具备党员资格,因此入党与否在实际利益上并不具有多少吸引人的地方。逐渐地,社会上开始流行一种说法,叫“学而优则仕,学而不优则党”。它典型地反映了社会上对国民党组织地位的看法。国民党党组织的地位名不符实,也和党组织的存在直接受到地方军政权力机关制约有关。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党部并无自己的经费来源,它的经费由各级政府拨发。因此,党部和政府关系不好,难免会在经费上受到政府方面的刁难和克扣。况且,党要在地方上从事任何工作,也都必须取得政府及其军队的认可,这使党的作用更受限制。以致当时就有不少党务人员抱怨说,“本党差不多变成了政府和军队的尾巴”,“名为训政,实无殊于退听”,“各省市县党部坐拥虚位,毫无实权,绝不能过问各当地任何政务,偶一置喙,诽谤随之”。因为受制于人,“不能监督政府,只有依照政府和军队的需要去宣传”。党部要想根据党的主义、政纲为民众解除痛苦,军政当局不但不能与党部的意志一贯,还常常反其道而行之。比如,就有军队在党部人员正在向民众宣传不拉夫、不筹饷时,趁民众聚会的机会,派兵用绳子将听讲人民圈住,当场将青壮年一一捉去充当夫役。
国民党的党治之所以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根本上在于其党的生存与地位,依赖于其政权的生存与地位。而其政权的存在与地位,又纯由军事革命所造成,即不得不靠枪杆子来创造和维系。如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促成了国民党内军权独大的发展趋势。
但是,南京中央政府初立之际,蒋介石却尚不具备成为最高领袖的条件与可能。蒋是1925年夏靠苏联顾问鲍罗廷力推登上军事领袖的大位的,随后几年时间里,他虽几度分别取得过党政军最高统帅的名义或权位,却未能在法统上建立起稳固的威权地位,更未能摆脱党人对军人的负面印象,成为国民党正统的代言人。面对党内党外种种挑战,蒋这时还只能选择与在党内拥有较大话语权的胡汉民等携手合作。
蒋介石根本上迷信枪杆子,而能如此去做,很大程度上也与他在国民党精神领袖孙中山身边工作多年,深受国民党正统文化的熏陶有关。他虽未必完全赞同孙中山的各项政治见解与主张,但深知国民党存在的意义,十分了解孙中山所主张的“党治”的重要性。因此,蒋介石得知胡汉民愿意由欧洲回国,并来南京参与建政,不仅极表欢迎,亲赴上海迎接,而且积极推动中常会通过了胡起草的《训政纲领》,明确规定了训政期间,得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以便训练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国民政府的工作,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并拥有对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和解释的权力。
蒋介石赞同党治和训政,除了这是孙中山的主张外,同时也是因为,自从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废除帝制,另立共和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及其造成“新中国”的中国国民党,已经成为中国革命的正统。北洋政府之所以难以稳固,各地军阀之所以非得在形式上承认国民党为正统不可,恰恰就是因为其政治号召力无可取代。这也是为什么,蒋介石开始取得国民党党政军大权后,就把自己最为信赖的陈其美的两个儿子,即陈果夫、陈立夫派去做党务工作,南京中央地位确定后,更是公开支持胡汉民倡导党治。他清楚地看到,多数地方实力派既然加入了国民党,也就意味着他们不能不受到孙中山正统及其国民党党义的极大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打出恢复党权、提升政权、消除军阀的口号,在政治上不仅合乎党义,也是民心所向。
当然,蒋介石支持胡汉民也是有前提的。因为在军阀割据的背景下,国民党非得靠军事手段夺取政权、统一国家不可,因此,像蒋介石这种军事权威人物的存在不可或缺。胡汉民要想实践以党治国的梦想,也离不开党内军事统帅,如蒋介石这样的威权人物的鼎力支持。即使在北伐成功之后,情况也没有多大变化。
如前所述,1928年底北伐战争结束,国家看似初告统一,其实却又形成了几大军事中心。除以蒋介石指挥的第一集团军为核心的南京中央外,还有以冯玉祥指挥的第二集团军为核心的开封中心,以阎锡山指挥的第三集团军为核心的太原中心,以李宗仁指挥的第四集团军为核心的武汉中心,以李济深指挥的第八路军为核心的广州中心,和以张学良指挥的东北边防军为核心的奉天中心。除南京政府外,各中心几乎都同时设有政治分会,可以代行中央政府的职权。再边远一些的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新疆等省,干脆原封不动地继续保持在当地军人的统治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以军治民,以军代政,与北洋时代并无区别。胡汉民等希望的"党治",根本就无从谈起。
这也是为什么,胡汉民等明明力主党治,明确反对枪指挥党,但他却利用立法院长的职位,接连推动立法,帮助蒋树立威权地位。
比如,北伐战争结束后,蒋介石的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职务虽因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相继撤销而取消,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以他国民政府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加上其原有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主席两项职务,蒋的权力不仅没有削弱,而且还更加扩大了。
与此同时,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也明文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仅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而且得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并为国务会议主席。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
这一规定明显也不同于过去的委员会议制的惯例,已类似于主席独任制了。
不仅如此,中原大战结束后,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于1930年11月17日更通过“推选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同志兼行政院院长”的决议,同时决定:以后公布法律或发布命令,不必再由五院院长共同署名,只要“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副署行之”,或“主管院院长之副署行之”即可。这次大会还决定,以行政院会议取代原来需要由国民政府委员集体议决的国务会议,这更进一步加强了蒋的地位和权力。
事实上,即使在蒋、胡关系破裂之前,党就已经变成了一个帮助蒋介石实现权力统一的奇特工具。蒋介石担任什么职务,党就搞什么体制,就通过种种决议赋予该职务以隆重的地位和权力。反之,若是其他人担任同项职务,党就制定法令法规来缩小其权力,甚至不惜使它完全成为一种虚位。
胡汉民曾经是孙中山最得力的助手之一,做过广东都督、临时大总统府秘书长、广东省长,甚至代理过孙中山大元帅职。但他同时也有着很强的书生气,担任立法院长后,一心扑在立法工作上,坚信通过立法,自能“稍稍压抑枪杆子的威权,使有权者有所慑伏”。
但他显然没有意识到,一个凭借枪杆子建立起来的政权,终归还是要受枪杆子的左右。
蒋介石有着典型的军人式思维的特点,极端重视集权和服从。事实上,他早期的成长过程,就是先后无条件服从陈其美和孙中山的过程。而他做了黄埔军校校长,培养自己的学生和干部时,用的也是同样的标准和办法。随着黄埔军校建立起学生军,进而日渐形成国民革命军第一军,最后变成中央军,他也始终坚持用师生关系和上下级关系这种双重关系,通过家长制式的干部管理方式,来经营和统辖这支可称之为嫡系的部队。因此,对于蒋来说,党只是一种象征着正统的名义,他如何经营和统辖中央军,他自然也就希望如何经营和统辖国民党。
很显然,抱着这样一种希望,并以其军人式的思维方式来与党内其他大佬相处,同时处心积虑地培植党羽,谋求权力,蒋与同样个性极强的胡汉民的矛盾冲突,实难避免。
还在1929年,蒋介石就在极力提高黄埔系军人地位的同时,建立起以陈果夫、陈立夫为首的CC系,用以插手和控制中央及地方党部。特别是在中原大战打败了反蒋各派之后,蒋介石更是深信自己已经树立绝对领袖的地位了。据此,他开始模仿古代圣贤,以宽宏大量的姿态,公开示好于反对派。
1930年10月3日,蒋公开致电国民政府,用罪己诏的口吻,批评自己“诚信未孚,对人处事,每多过误”;提议在军事大定之后,应赦免陈炯明、阎锡山以外所有军事上、政治上的“罪犯”,“取消通缉,复其自由”。其当天更致电国民党中央,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便进一步讨论召集国民会议,起草宪法,“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的问题。他提出:在宪法未颁布之前,则宜先行制定训政时期适用的约法。
所谓约法,就孙中山当年的设想而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约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伸民权而抑军权。蒋介石提出搞约法,当然不是想要伸张民权来约束自己的军权,而是希望借此刷新形象,提高威望,为自己的统治奠定一个法统的基础。因为他很清楚,“清党”运动的实行,使南京国民党给人以相当血腥恐怖的印象。以党治国和训政方针出台后,关于政府太过“专制”和“独裁”的批评更是劈头盖脸而来。中原大战,双方动员兵力高达160万人,不仅造成极大的物质和人员损失,而且借杀伐之气更难服人。如此变乱纷起,如不能找到拔本塞源之计,不仅他个人威望难以树立,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也难以稳固。蒋介石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汪精卫1929年3月14日在《东方晚报》发表政治宣言,力斥南京政府不顾人民权利及生命财产,与北洋军阀时代无异。汪的话曾引起大批著名知识分子的共鸣,他们纷纷向国民政府发难。其中中国公学校长胡适就于3月26日公开致函司法院院长王宠惠,指斥上海代表陈德征在国民党三全大会上提出的《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主张法院可以不须审问,只凭党部一纸证明便可定罪处刑的意见荒谬绝伦。这一指斥,尤其引起了知识舆论界的极大反响。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王造时等这时还接连在《新月》杂志撰文,强烈批评政府专制独裁,大谈人权与言论自由。胡适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的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这些都清楚地反映出,制定约法,约束政府,这时已经成为社会上一股相当普遍的政治呼声。
反对派也清楚地看到了这是用来否定南京中央法统地位的一步好棋。1930年中原大战一爆发,他们就公开组织了约法起草委员会,并最终于10月27日在太原完成并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草案》8章211条,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草案突出强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明确提出:“人民于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分”;“人民之身体自己及无论何人,均不得以之为买卖、抵押、借贷之目的物”;“凡逮捕拘留人民之命令,除现行犯外,限于法院”;凡有犯罪嫌疑或证据被逮捕拘留者,“其所逮捕拘留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以内提交法院审问”;“人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除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使用者,不得没收”;人民有通信秘密之自由、集会之自由、结社之自由、言论之自由、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选择居住及职业之自由、信教之自由等。而在民主宪政的实施办法上,草案也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措施,比如明确肯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训政达成,在于建立完全自治之县。标准是“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凡一省全数之县“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即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议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可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反对派的约法草案赢得了部分社会舆论和知识界的肯定。《大公报》就公开认为,这一草案“极合人权法理”,甚至断言它“比较任何国家现行宪法为周密”,称“吾人认该项草案至少足备现在将来讲学立法时之一种参考。国府当局近年来迭表宽大之政见,对此昔为同志今为政敌者所提之法案,今后其有恢闳容纳之机会乎?多数受治之国民,盖不胜企盼之情矣!”
受此刺激,蒋介石相信接过约法的旗号,在政治上对自己更为有利。而南京方面既已取得中原大战的胜利,一方面赦免战败者,一方面接过约法旗号,自创约法,必能赢得举国人士之拥戴。
没想到,蒋的这一主张却受到身为立法院长的胡汉民的公开抵制。他不仅反对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而且在11月召开的三届四中全会的开幕词中不点名地批评蒋介石不该自认为万能,一切事情都由自己担负起来。正是由于他的坚决反对,蒋介石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提议遭遇红灯。会议在推举蒋介石为行政院院长之后,对蒋介石的各项主张,只接受了于次年5月5日召集国民会议一项。
1931年1月,蒋介石前脚在“国民政府纪念周”公开表示本年内将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胡汉民后脚就在“立法院纪念周”大唱反调,声称依据国民党的法理和孙中山总理的著作,没有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道理。他直截了当地批评说,目前军权高于一切,各项法律尚未发挥效用,徒然定出一个大法来,或有而不行,或政与法违,反而益发减低了人民对党的信用。“为党计,为法的本身计,甚至也为了目无法纪者的军阀自身计”,“我不主张马上有约法或宪法”。
胡汉民如此公开地不把蒋介石放在眼里,大大出乎蒋介石的意料。蒋介石不仅深受刺激,恼羞成怒,而且深恐胡的做法会在党内开一恶例,引发连锁反应。和以往一样,蒋对此事思虑再三,反复犹豫,并强压怒气一个多月之后,到底还是按捺不住,决心要诉诸强力了。2月24日,蒋介石邀约张群等一同劝说胡汉民,不成。第二天,胡汉民又在《中央日报》发表对记者谈话,进一步表达了反对召开国民会议讨论约法的理由。蒋介石当天即制定好方案,然后发出请柬,请胡28日晚到总司令部晚餐。胡乘车刚到司令部大门,随行警卫就被解除了武装,进屋后的胡被带到等候在那里的首都警察厅厅长吴思豫面前,吴当即交给胡一封历数其罪状的《蒋介石致胡展堂书》。蒋同时通过邵元冲当面告诉胡,他的要求就是胡必须立即辞去立法院院长一职。
当晚即被软禁的胡汉民,熬至次日晨,知道事情已无可转圜,不得不答应辞职。当日上午,蒋派人将胡汉民送去汤山总司令部俱乐部看管起来。3月2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宣布了胡汉民辞职的消息,同时召开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推举任命林森、邵元冲为立法院正副院长,同时通过了蒋介石提议的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提案。
只因主张不合,党国元老、在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就被行政院院长蒋介石夺去人身自由,此举不免引起政界和舆论大哗。经过紧张的串连和准备,1931年4月30日,邓泽如、林森、萧佛成、古应芬4人以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名义率先发难,通电弹劾蒋介石。紧接着,汪精卫以及以陈济棠为首的广东将领数十人联名发表反蒋通电。李宗仁、白崇禧、张发奎等更是随即联名通电反蒋。国民党元老唐绍仪也领衔发表通电,限令蒋介石48小时以内即行引退。5月27日,鉴于蒋介石不予理睬,反蒋各派当天在广州宣告成立了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非常会议,规定:凡是国民党一、二、三届中央执监委员,只要愿意前来反蒋的,一律为“非常会议”当然委员,进而更公开成立了广州国民政府,同南京的国民政府分庭抗礼。
在实在找不到妥协的办法后,蒋介石于5月1至2日在南京召开了三届中央第一次临时全会,宣布正式筹备国民会议,准备制定约法。然而,正如国民党中监委5月4日弹劾电所说:“夫以一国之元首,不惜躬身毁法,乃以约法号召天下,其谁信之?”
蒋介石当然不是真的想要起草一部可以用来取信于天下的建国大法。他的主要目的不过是希望能以此来确立自己作为国民党最高领袖的法统地位。汤山事件的发生,明显地使其努力化成了泡影。因此,急忙开会通过的所谓约法,基本上只是一个急就章,完全起不到蒋介石希望的作用。
和汪精卫等人10月27日在太原制定并公布的8章211条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又称《太原约法》)相比,蒋介石主导下于1931年5月21日经所谓国民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这个“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明显地简陋多了。南京这个《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总共只有8章89条。其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国旗为青天白日满地红,国都定于南京,领土范围含28省并蒙古、西藏,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其余各章虽然也分别谈及人民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和政府之组织等,但除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一章多半参考了《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的条文外,所有内容都极其简略,其条文的侧重点也都与其有所不同。
《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倾向于谋求政治的部分的改良。如针对现状规定“国家之国防军队,将现时之募兵制渐改为征兵制度,依法律之所定,全国分区征召,定期训练,其驻在之地以国防地带为限”;“省除地方警备队外,不得自置军队及自办军官学校、军械制造厂”,“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及军事之盟约”;同时主张由下而上按照建国大纲规定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和实行民选,丈量土地并规定土地之价,照价征税或照价收买,“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立足于保持现状,上述各项改良之主张多未提及,多数条文空洞而缺少操作性。对建国大纲所规定的约法的实质,即训练人民学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顺利选举县官及议员,议定一县之法律,约定政府与人民权限以限制军权,均无任何具体的措施。甚至对《太原约法》就人民自由权利所规定的有关错捕后之国家赔偿、人民财产因公益上之必要征用征收时得出以相当价格等条文,也未予接受。相反,鉴于战争不断,除要求人民依法服兵役外,还特地增加了要人民无条件服工役的规定。
在这部“约法”中,最能反映蒋介石个人意愿的,大概只有关于国民政府主席权力之规定了。内中明文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国民政府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国民政府行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国民政府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各院院长及各部会长,以国民政府主席之提请,由国民政府依法任免之”;“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依法署名行之”。
据此,6月14日,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进一步修订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除全权代表国民政府、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有权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还可以不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政治会议,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五院正副院长与陆海空军副司令及直属国民政府之各院、部、会长。至此,国民党就根本取消了本来形式上还存在的党拥有对政权指导监督职能的规定。国民党的党治,到这时几乎已经变成蒋介石个人的独裁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