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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马士的贸易报告
——开放口岸与内地市场的关系

通过马士(历任各地海关业务后,1903—1906年,任海关统计局长)的论述,大概可以将中国经济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其功能的现实过程中加以把握了。为了明确中国近代经济的动态过程,我认为从资金循环这个方面做追踪是不可欠缺的。换言之,就是要求按魁奈《经济表》中明示和尝试的,通过经济循环过程的整体形象,导出中国经济的构造和动态,提示出中国经济固有的“经济表”。在此意义上,我想更必要的是,在关注“国民”经济体系所具有的一体性同时,也要关注近代中国的“国民”经济在中央与地方、对内与对外关系上所具有的相互独立的契机。也就是说,对以往对它们只做整体论述这一点进行再探讨。既往研究史上的特征有两点:(1)对洋务运动等,重点是放在中央政府的近代化政策的位置上;而且,(2)试图揭示地方史分析本身所具有的中国近代经济的特征。 这两点的共同性,就在于没有把握分析整体的循环过程的方法,因而,很难把中国经济自身内部继起的体系结构置于对外经济关系的视野上。应该打破这种二元性的分析,所以本节在分析近代中国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上,从发挥了金融媒介作用的经济机关,即税关、外国银行、钱庄三者的相互关联方面着眼。在这里,以围绕中国借款的诸国利害关系为基础,如果考虑到返还确保和其稳定管理为不可欠缺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顺着该借款及偿还赔款金目的的线索,在分析供给过程的同时分析返还过程,结合中国财政的内部问题进行也是必要的。因为返还是以海关税来充当,追踪担当返还过程的资金与被投入资金的关系,大概也能明确内地金融经济。也就是说,用于返还的资金是怎样从内地被吸收到开放口岸的,从这个观点出发就可以根据资金的流向把握内地金融的实态,进而从财政的观点探讨以资金吸收为关节的海关的收税机能,这是必要的。 如果我们这样看海关作用的话,对诸国及清朝政府来说,海关就具有改革金融的功能,这一课题,可以说也包含了怎样才能扩大海关的财政作用这一最为重要的问题。其结果,两者都不只有征税功能,而是把作为金融媒介机关的功能也给予关税机构,它与外国银行相结合完成了还债网。因而,这样的媒介作用,绝不是单纯的连接,而是作为中国财政构造内部的一部分发挥着作用。

这样一来,对外、对内关系成为一体,在探讨世界近代史相交涉的过程中,中国金融史作为研究课题倍加重要。这个时期的中国金融史上有三个相关的问题领域,即:与货币及货币制度相关的领域,(1)各省政府为筹集推行改革政策的资金而大量铸造铜元(一个铜元的名义价值相当于铜钱10文),其结果导致钱价下跌;(2)围绕对外贸易决算问题,在入超过多时如何对待汇率的不稳定性(金银比价的不稳定变动增大了);(3)作为与财政联系更为密切的课题,是税制改革、各级政府财政规模的扩大、借款政策以及尝试采用预算制度。 这三点的共同性,是当时的财政学家们提出争论的焦点,它们是关于集权的通货财政制度的形成问题,是从国民经济的观点来谈财政政策的运营问题。不过,从同时代人的政策争论本身出发,直接将作为实态的国民经济看做考察近代中国经济的出发点的思考,这也是需要重新考虑的方面。也就是说,一般来看,具有近代经济史研究特征的方法,是把该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作为统一的市场或集中的经济机构的形成过程,特别是作为工业化过程,然而这仅仅是探讨单方面发展的方法。伴随着地域研究的进展,比起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研究,人们更关注于把握地域经济特征的方法,并认识到存在着几个不同方向性的动态的复合状态。从这一点出发,下文将对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借款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对两者间的中介作用予以关注和探讨。

一 借款返还与金融市场

马士在1905年度的贸易报告中,不是从财政上,而是尝试着从货币流通及金融市场方面来分析悬而未决的国际收支赤字问题。在后者,即使财政上借款和返还的时候,作为外汇交易和汇票交易当事者出现的也不过是财政当局,其买卖也只是基于市场上汇兑和汇票的需求关系的认识而进行的。而实际上,财政当局所依据的资金,是厘金、常关、海关、盐税等税金,其运用的市场是上海,清朝的财政代理人是上海道台。马士基于以上的观点,对从内地到上海的流通过程作了以下追踪(参照图2-6)。

1. 购买者中所持有的铜钱,从他离手那一刻便开始了货币的循环。即购买者从小贩商人那里购入外国品或国产品而支付铜钱。小贩商人为从批发商处购入而支付货款,把铜钱换成银两。批发商人则必须支付商品购入货款,支付关税(银两),支付一般的厘金及以盐厘(铜钱)对其他的课税予以支付(银两或铜钱)。这样,因一些资金要流入官库,所以官库必须把收到的铜钱中的一部分转换为银两。

2. 所有税关通常利用汇票向上海汇款。上海是中国主要的商业中心,由中央政府执行财政代理人——上海道台负责对外国银行的赔款、借款返还支付。在规定的日子里,道台按外国银行各自的约定额以白银汇票形式支付。至此,中国政府方面的工作结束了。此后的资金流动,由银行和商人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处理。即:

(1)把在上海以汇票支付的白银,为支付借款和赔款而转换为金本位货币计价汇票。

(2)为了支付道台送到外国银行的汇票,中国钱庄要筹措必要的白银,并把此白银再投入到全国各省的流通中。

3. 关于汇票的购入。中国政府在规定的日子成为金汇兑汇票的购买者。汇票与其他商品同样,价格由需要与供给的相关度而变动。进口外国商品的商人购入外汇,支付在商品贩卖上得到的白银,外国收到同额的黄金,并为此支付当初的费用。另一方面,中国产品的出口商卖出汇票,以得到为购入商品所需的白银,把在外国贩卖的货款,在银行支付。中国官吏希望当他们购入汇票的时候,进口商也购入,这应该注意。其结果,这两者都为得到出口商卖出的汇票而形成了竞争。有一天的汇率假如1英镑=标准白银7两,中国官吏希望购入100万两,进口商也想购入100万两,假如出口商卖出的是200万两汇票的话,汇率没有发生变化,银行以买卖行情之差而获利。但是,假如那天出口商卖出的汇票只有100万两,与通常需要大于供给时的情况一样,价格会上升。如果价格到了1英镑=标准纯银8两时,因为中国政府仍然必须买,即使买了进口商的半数,剩余下的一半仍可能等待更有利的汇率。而且,能够8两到手就不希望在7两卖出汇票的出口商,因卖价上升就能从100万两增加到150万两。在这样的情况下,汇率的变化,使汇票购入从200万两减少到150万两,售出从100万增加到150万两。而在这种时候,银行也仍然得到买与卖的汇率差。对贸易的影响则如以下所示:花1英镑标准纯银成本购买商品的进口商,以前用7两就能够卖,到现在8两才卖,成本用外汇就补足了。而能用1英镑标准纯银卖出所购商品的出口商,以前只付7两就行,可现在却要付8两。这就说明为什么汇票的购入减少,而贩卖却增加这一情况了。同时,作为一般原则,说明了为什么进口量减少,出口量与出口额却共同增加的原因。

4. 从白银交易来看,外国银行从上海道台得到的支票,要出示给钱庄。而且,如果外国银行白银不足、准备补充的话,白银大概是必要的。但是,一般而言,中国人只在阴历的年末才做最终的决算。所以,出示支票的时候,道台账号的款项虽然移到外国银行的账号上,而钱庄却成了对外国银行的负债者。对于这种负债必须支付利息,其利息额是全部银行所负的负债与市场上能够得到的实际白银额,而且是债务钱庄之自由支配的白银,在决算之际能够运转之白银的比率而决定的。这就是钱庄必须向外国银行支付的利息。另外,钱庄假如对借入数额必须支付5%或10%利息的话,那么贷出数额就必须要收取7%或12%—15%。否则,没有利益的话他们的店也就必须关张了。钱庄常常向中国商人,即办理道台汇款的上海和对财务部汇款的内地这两方进行放款,而商人就将这笔钱用于购入中国商品及外国商品。

5. 关于中国商品的探讨。商人如果从购买之物中得到利益,通常一定要卖出,有以下两种情形发生:(1)由于上述的汇率变动,使手中商品的银价增大,因而贩卖的利益增大;或者(2)银行要求的利息增加,持有商品的成本也增加。其结果,商人哪怕微利也不得不卖出商品,在某种时候甚至无利可图。

6. 从钱庄借白银购入商品的内地商人,他们自己把商品携带到上海或其他开放口岸,或者把它们卖给别的商人,后者再运到开放口岸。到了开放口岸,他们为了得到利益而将商品囤积起来。如前所见的那样,如果汇价波动,外国商人能够付高价的时候,因为有利可图,商品的持有者们就可能把商品卖出去。假如货币市场吃紧,外国银行必须课以高利息时,钱庄限于借金不能全额返还,也必须支付高利息,其结果,就只好要求中国商人支付更高利息。由于借金不能更新,或者高利息不能支付,他只能陆续地卖掉手中的商品。不管是为了得到利益而卖还是不得已而卖,商人把东西卖完的时候,他们或者通过钱庄的汇票,或者更多的时候通过外国银行的支票而领取货款。此间,购入这些商品的外国商人,已经把外国商品卖掉,在其过程中与外国银行形成信用关系,对其信用发行了支票。中国商品卖方领取的支票后,为了还钱而支付给钱庄,特别为了减少对外国银行的借款而使用这一支票。在向外国出口而变卖的中国商品供给充分的时候,钱庄对外国银行所有负债都用这一方法返还。但是,现在因为入超,无论如何都必须获得用以年末决算的白银。

7. 从中国出口的商品分担了使金融市场安定的部分作用。另一方面,上海或在其他地方,中国商人把购入的外国商品运到内陆去贩卖。中国商人从钱庄借钱,再把它支付给外国进口商。而且这些外国商品被卖完的时候,到手的货款被支付于内地的钱庄分局或代理店。

8. 外国商品的情形也同样,利息率若上升时,商品所有者为了返还借金而不得不贩卖出去,而汇票上升也促使他贩卖商品。这就是他为什么能够交替买下更加便宜的商品,或者他为什么能在更高的汇率上与买下更便宜商品的其他商人竞争的原因。

9. 如果在上海,外国银行对钱庄借金,或者,如果外国银行在钱庄同时保有大量白银的话,那么,外汇行市上,白银留在内地,而交易以汇票汇至上海进行。但是,如果上海钱庄的资金不足,就以银块汇付为支出,白银被送到上海,钱庄就可能对外国银行负债作清算。这样的做法,是当年银行交易终了的时候。报告显示了重庆的一个例子,今年(1905年)后半,商人们几乎不可能为支付进口商品而获得汇票,因此不得不担负在急流中运输白银的费用和危险,这非常制约贸易的发展。

10. 每年的年末应付的借款与赔款,通常通过银行业务向外国银行支付。而且,借款与赔款的支付,与对进口外国商品和出口中国商品的支付没有什么区别。如果,用于出口的中国商品减少了——例如,生丝减产,茶业或其他商品的出口减少——内地对白银的需要变少了,对出口卖出的汇票也就减少了,外国银行由于缺乏使用金库白银的手段,不像前一年那样,因以战争汇款为基础的信用,使得进口商汇票大部分被补足,因此必须把银行不能使用的白银尽量出口。

11. 相反,如果出口中国商品大量存在的话,外国银行把白银贷给钱庄,钱庄再把它贷给中国商人,他们必须用它支付购买运到内地的地方土特产品,或者从内陆运来中国产品,因而从外国商人手里买下汇票。

12. 由于借款与赔款是定期支付,所以外国银行从钱庄得到白银一方,就成了债权人,这不只是带来了从中国流出白银这一直接结果。因为白银流动是受到商品流动影响的。若商品出口是大量的,白银就留在中国,若出口量和出口额减少则白银大概就流出了。换言之,一个国家的负债,是以商品来支付的,白银只有在商品出口不充分的时候才被使用的。出口的增大,通过汇率导致对出口国有利,同时也使白银的供给增加。因而,其结果也促进了货币市场的顺利发展。进而,作为结论,应该做出促进出口贸易的努力。因为只有这个方法,才能维护该国主权。

就这样,马士尝试着把握以下过程的相互关系:(1)在上海金融市场上,上海道台与外国银行之间的围绕着借款返还与赔款返还的汇票交易;(2)上海道台与上海钱庄之间围绕着关税资金运用的交易;(3)外国银行与上海钱庄之间的贸易交易;(4)上海与内地市场、内地生产地之间围绕进出口贸易的交易;(5)商业活动各阶段上的纳税与其向上海道台的集中。这个过程的资金流向(包含借款还款的流向)如下图所示。马士所明确的是,资金集散以上海为中心而进行,而且它与财政、贸易、汇兑、金银问题有着一系列关系。

图2-5 围绕上海的资金循环

二 开放口岸与内地市场

在这个时期的中国财政界,资金流通以及循环问题,是赔款、外国借款返还的焦点。按照马士的逻辑,把它从地方市场的末端向“中央”延伸,并且按照其资金经手者的变动顺序,依次表现为以下的内容。

(一)各省内地财政与常关

1. 地方商人

甲午战争之后,尤其是1902—1911年期间,中国政府每年必须将625万英镑〔在1902年的汇率上(金银比价)为4800万海关两,1905年的汇率上为4200万海关两〕作为赔款支付给列国。 这一赔款由各地方的税金支付,其资金被集中于上海。在各省,日常生活上的买卖及纳税,原则上用铜钱,因此,实际上的交付是铜钱或其他与白银的转换。这个过程意味着,到达地方各级政府金库的税金要经过一个迂回的途径才能获得。也就是说,民众使用铜钱纳税,或从零售商购入舶来品和国产品。但是,这些零售商在同地方商业市场中心的批发商人清算和支付时,却应后者的请求必须将手中的铜钱变成白银。接下来,批发商人要为商品课税,在关税上以白银支付,在厘金税上用铜钱支付,其他诸税也要相应支付。这样一来,铜钱经地方金融机关之手被交换成白银,其交换价格就有三个:市场价格、纳税换算价格(折价)、法定价格,且三者是密切联系的。 [1]

2. 上海道台

从地方政府金库,通常是从山西票号和海关银号送到上海的汇付,因此上海这个中国最大的商业中心,成了用于外国借款、赔款返还资金的流入地。负责把这些资金交给外国银行的是上海道台(苏松太兵备道)。 甲午战争后,上海道台成了政府的金融代理人,因而这个岗位与通常的地方官不同,掌握着很大的财政权。当然,这些流入的资金,使上海金融市场的容量更为扩大了。

3. 钱庄

上海道台从各地方政府接受的资金,其中有一部分定期存放在上海的钱庄。关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商部在1902年作了如下的报告:

(1)关税。据1902年的海关关税报告,江海关(上海税关)对外国制品和中国制品征收的课税、吨税、鸦片税,总计增加到10814000两。……通常总额有200万两存放在钱庄。利率为月息6分,这笔存款一年可获利144000两。

(2)赔款。根据有关义和团运动的议定书,规定新赔款及向4个国家的再支付为4500万两。这些银两由两部分组成,即课税征收和各地方向上海道台支付汇票的地方税筹集……将4500万两中的600万两存放在钱庄,因月利4.5%,每年可获利324000两。 [2]

这些资料显示,上海道台把应该支付给外国银行的资金,通过暂时的投资形式注入钱庄,结果钱庄得到了大量的运转资金,而上海道台则成了钱庄的债权人。

到了指定的期日,上海道台根据议定书所规定的比率,向外国各银行以白银的形式交付汇票。 [3] 在这个时点上,中国政府方面的支付责任完结,以后接着发生的就是银行与商人之间的贷借关系了。银行方面:(1)将上海以白银支付的汇票,按照借款及赔款的支付要求变换成黄金汇票;(2)将上海道台交给外国银行的汇票扣除一定比例,中国钱庄才能获得并且供给必要的白银。结果,白银通过钱庄再度循环于中国内地市场。

(二)外国银行与中国钱庄

1. 金价上升

中国政府实质性购买的金汇兑汇票的价格,由汇兑供求关系决定。金汇兑汇票的购入,是由进口商人贩卖进口商品得到白银而在上海进行的。他们获得的白银,要扣除进口商品的成本,而且必须满足把贩卖所获的利益送回本国的数额。另一方面,中国商品的出口商,从外国银行借入用于购货的资金,并以汇票的形式获取海外贩卖的货款。汇票在上海与卖出的白银相交换。而出口商用这些白银来充作返还从外国银行的借款。 中国政府方面想购入汇票的时候,进口业者同时也意欲购入,他们便围绕着出口业者所卖出的汇票形成了竞争关系。因为中国政府必须买金汇兑汇票,如果其条件不变,价格可能就呈现上升倾向。有了汇兑上升这个条件,贸易上就带来中国产品出口容易的效果,与此同时,它在原则上意味着进口量减少、出口增大倾向的出现。在中国近代金融史上,币材市场与商品市场是同样活跃的(参照表2-22)。而且,伴随着汇票买卖的使用,黄金失去了作为货币在国内流通的功能。而且中国的黄金进出口,与金银比价的变动密切相关,银价上升时黄金被进口,下跌时黄金被出口。

表2-22 中国金银进出口

(1907年。单位:1000海关两。+:出超;-:入超)

于是,从东北及四川的黄金流向上海,日本的金币也流入了上海黄金市场,被高价卖出。这些日本金币中的3/4被熔铸为金条,直接或经由香港被送往欧洲。

2. 外国银行与拆款

外国银行接到白银,把从上海道台得到的汇票拿到钱庄。此时,外国银行认为有必要补充备用白银,就要求钱庄支付汇票。外国银行的这种白银吸收政策,20世纪初,伴随着菲律宾、海峡殖民地、印度等开始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诸国,为了铸造新的国内货币加大了对白银的需要,更加刺激了白银的需求(参照表2-22) 。但是,这样的时期除外,一般来说,外国银行吸收的币材白银并不出口,只是把它作为在上海保管金利的手段,以用于中国阴历年度末最终的决算。对于上海道台存放在钱庄的资金,当由外国银行提示汇票时,对钱庄的债权人名义就从道台转移到了外国银行,结果,钱庄变成了对外国银行的债务人。对此负债的钱庄是要支付利息的,而决定利率的重要因素,由钱庄对全部银行的负债总额及市场流通白银的总额,特别是由负债钱庄手中的运转资金量、借入期限等等来决定(参照表2-23及表2-24)。

表2-23 上海金融市场的基本指标

续表

3. 钱庄与银拆

钱庄在支付上海及地方商人购买进出口商品资金之际,为了获得高利益,其利率比外国银行设定的要高(参照表2-23)。 因而这种操作,就有利于钱庄对外国银行进行偿还及从事放款时获取收益。

表2-24 在上海的银行白银持有量(1905—1913年)

(三)内地贸易

1. 中国产品的收购——内地商人

内地商人使用从钱庄借入的白银购入土产品,自己把它们运输到上海,卖给别的商人,再由买入方运输到开放口岸。他们把商品运到开放口岸后,为了能使其利益上涨,首先将商品保管起来。通常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由于汇率的变动,他们手中商品的白银折价上升,可能会使自己的商品价格上涨,结果获利更多;第二,由于钱庄利率增加,继续囤积商品会使成本增大,其结果是商人被迫在获利不高的情况下卖出商品。

2. 外国商品的贩卖——外国商人

汇率变化为外国商人创造了抬价条件,此时他们为获得更高的利益而卖出商品。但是,假如因为金融所迫,外国银行对钱庄课以高利息时,若他们不能还债而必须向外国银行支付高息的话,钱庄也只好要求中国商人为贷款支付高利息。若中国商人既不能延长借入期和更新借款,又不能支付高利息,不得已只好将手中的商品低价卖出。而他们贩卖商品的货款支付,一般采用对钱庄的支付票据,或者更为一般的是向外国银行转入汇票(参照表2-23)。

(四)外国银行、钱庄、进出口商人相互间的金融关系

1. 贸易决算

外国商人购入中国商品的同时,也贩卖外国商品,他们用销售款在外国银行设立账号,以其存款作基础开出自己的汇票。外国银行、钱庄、出口、进口商人相互间主要的决算手段是汇票。贩卖中国商品而获得的汇票,为还借款支付给钱庄。而钱庄把它支付给外国银行,使自己负债额减少。如果出口国外的中国商品与进口品总额相平衡的话,在决算过程中,钱庄对外国银行的负债应该能够全部抵消。但是,在我们所考察的时期里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钱庄为了年末合账,必须把白银从国内或国外收回来。

2. 中国商人的资金循环

上海的中国商人,得到向外国商人贩卖中国商品的货款后,再购入准备销往内地卖的外国商品。中国商人向钱庄借入应支付进口商的资金,把外国商品贩卖了之后,再将钱返还给钱庄的内地分局。钱庄借款利息上升,商人为了还款只好将手中的外国商品低价卖出。同时,也有金本位汇票价格上升,中国商人急忙卖出的情况。这是因为相同的商品变得更加便宜,还要在高汇率之下与低价购入商品的其他商人进行竞争。

3. 白银币材的动向

在上海,假如外国银行向钱庄借金,或外国银行及钱庄都拥有充足的白银储蓄,汇率若很高则导致白银滞流内地,内地的货款就会以汇票的形式送入上海。但是,假如上海钱庄资金不足,钱庄为了清算对外国银行的负债,便把白银送入上海。那时,汇款所必要的费用和危险也成为对贸易的种种制限。上海钱庄据送来的白银来清算对外国银行的负债(参照表2-24)。

以上围绕外国银行、中国钱庄、进出口商人的贸易决算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诸点:(1)中国政府在通过外国银行向外国还借款及赔款的时候,采用商业交易通常的决算方法,即汇兑交易、币材的运输、向商人的放款等方法。因而,借款及赔款的返还,与对商品的支付,或向币材市场的投资不一样,它没有选择的余地。(2)由于返还借款及赔款属于长期的定期的返还方式,外国银行就处于从中国市场获得资金这样一种半永久性的债权人地位,陆续从钱庄领取白银,但这并不意味着的白银直接流出。(3)1902年以降,作为财源的常关、海关和筹集借款及赔款的外国银行,成为开放口岸和腹地之间进行资金循环的两个重要机关。两者处于内地与外国市场结合主干上的两极,并在中国政府因列国而建立新的财政义务中发挥了作用。若从财政运营的观点来看,这两个机关的稳定是当务之急。

关税成为借贷信用关系及还款源,按照关税这一流向,资金移动问题经过义和团赔款的确定过程和由外国银行团接手,可以1911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其变化如图2-6(译注:原书为图2-5,应为2-6)所示,说明财政与市场之间的关联。

(五)地方财政

1902年以后,尤其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以后,地方省政府财政发生了以下四点变化:第一,把以往在地方省政府管辖之下的重要财源常关,委托给了外国人税务司监督,使地方各省的财源被削减。第二,由于中央政府新的分担金(中央专款),地方财政又受到了一层压迫(参照表2-25)。第三,为了打开地方财政的窘境,1900年代各省的总督、巡抚增大了新铜元(每枚价值相当于10钱文)的铸造(参照表2-26)。第四,为使被减少的财库充足起来,各省几乎同时尝试着设立省银行,省银行发行纸币,甚至发行以省银行为承兑人的地方债。为了增加内债的信用,使之更顺利地发行,也有把外国银行作为债券交易代理机构的情况,这一点显示出外国银行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同时外国银行和地方财政又更加紧密地结合了起来。

A. 1902年通商条约以前的资金移动(双环节式)

B. 从1902年通商条约到1911年辛亥革命为止的资金移动(单环节式)

图2-6 以1902年为转机的围绕关税的资金移动

表2-25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及上缴款

(1916年。单位:1000元)

续表

表2-26 各省铸造局的铜钱铸造额

(单位:1000个,截至1913年。前面的数字是顺序)

1913年,汇丰银行伦敦委员会理事查里斯·阿迪斯,在给袁世凯的政治顾问G.E.莫里森的信里,表示了对中国财政问题的见解:

在现状中最重要的问题点,是存在着各省对中央财库贡纳的怠慢。对此可以考虑两种对策:(1)由扩大对“列国”税收的管理而提供对中央政府的资金供给;(2)直到地方政府注意到中央政府濒临破产的状况并且意识到上缴款项的必要性之前,不能再继续借款。若从外国人的观点来看,就像船漂流于水面束手无策一样,完全不能称之为政策,尤其是第二个政策。而第一个政策的困难点在于如何确切保证的问题。如果列强中有几个国家对财源保证并不挑剔的话,我不认为它不是打破僵局之举。

查里斯·阿迪斯关于中国财政的见解,则表示出这样一个基本认识:中国的中央、地方政府与外国银行及其借款政策深深地结合起来的过程,从外国方面的利害关系来看是清朝衰退。但是,外国银行从国家财政出发,却正在获得把自己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媒介机关的新位置。 甚至在1911年辛亥革命最重要的关头,外国银行的活动也没有看出有什么变化,甚至说还扩大了。驻重庆的英国领事报告作了如下的记载:

新政府建立以来,关税向汇丰银行的地方分局支付。这样的工作方法,大概是(海关总税务司)奥格尔在经革命政府同意的任何场所都可以做的贤明方策。关税最终作为借款及赔款支付的款项存进了他本人的账号。

1911年以降,海关总税务司将关税权限全部集中于一手,亦即有关征集、管理、运营、支付的权限,当时的总税务司弗兰西斯。A.奥格尔在汇丰银行开设了自己的账户。包括上海巨额税收在内的全部海关税收入,都被转入他的账户。 1913年以后,盐税也被置于外国的管理之下,海关的金融性、财政性机能更加强化了。

从清末至民国初年,中国发生的经济变动的重要特征,大概就是把外国银行也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包摄在了金融的媒介机关。换言之,就是扩大、强化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地方经济与中央财政结合起来的媒介领域。而且这一金融的媒介领域自1916年以降,伴随着中国地方分权化的进行而扩大,这点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

如前所见,马士与赫德一起,把中国经济置于国民经济范畴中作了论述。然而,在现实中,它只停留在与中央政府财政相关连的争论上;另一方面,尽管他们对中国财政改革有极为强烈的意欲,在实际上,甲午战争之后的中国财政,在借款及赔款返还的过程中,掌管地方及地域经济的海关税务司下属的税关网和当时作为债款接手方的外国银行团,实质上发挥着财政机关的功能。他们对中国国民经济的有关提案,也只有在与这些实态相关的情况下才具有实效性。

[1] 也有表现地方金融经纬的常关报告。
仿照裕通官银号的模式,地方政府在港口建立了一家海关银行。这家银行从1904年1月1日开始运营,并承担起收缴账款和关税的职能。在此之前,港口上并没有此类的海关银行。所有的应收款项和关税都是由上级主管委派的两名文员来收缴的,而这些钱款则被存放在地方的银行里。(总税务司镇江海关特派专员,1903年12月30日。见《关于中国海关起源、发展及海关人员活动的说明性文件》第2卷,第353页。)
一般而言,本地的商品贸易是以铜钱来支付税款的,而本地与其他地区商品贸易的税款则在名义上被规定以白银支付。虽然关税也被规定按白银支付,但实际上却是按照2400钱等于1两白银的比价来支付的。……如果按照海关两来精确计算的话,由于铜钱贬值而带来的关税收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最初铜钱和白银的交换比价是1300钱交换1两白银,而到1903年11月时,比价为1200∶1。到1905年的下半年,铜钱的价格下跌,但直到1906年8月比价才调整为1600∶1。(地方贸易收入:第3卷,5年报告,1902—1906,中华帝国海关,Ⅰ.—统计丛刊:第7号,上海,1907,第33页)

[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1960年),第61—63页。
一曰关税。查光绪二十八年各关华洋贸易总册内,江海关共收货税、船钞、洋药厘金10814000两,此项税银于征收后照章按3个月开报一次,就收期之迟早,酌盈剂虚,约计常年存款200万两,按月息银以6厘核算,每年实可得息144000两,此关税生息之数也。一曰赔款。查辛丑和约定后,新案赔款以及4国还款岁需筹备银4500万两。此项银两,除由江海本关税银内拨付外,其余均由各省关先期汇解江海关道兑收,就收期之迟早,酌盈剂虚,约计每月存款600万两,每百两按日息银1分5厘核算,照月息不过4厘半,每年实可得息324000两,此赔款生息之数也。

[3] 接受赔款的国别比率如下(斯坦利·F.赖特:《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海关税收》,第178页):
俄国28.97136%比利时1.88541%
德国20.01567%奥匈帝国0.88976%
法国15.75072%荷兰0.17380%
英国11.24901%国际组织索赔0.03326%
日本7.73180%西班牙0.03007%
美国7.31979%葡萄牙0.02050%
意大利5.91489%瑞典和挪威0.01396% XMD1JRabqhbMAZLtUjc76MaUgN14CUhUMmP1l+4nCDwm++BjxDSqHpg3tsY2sv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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