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长达30余年里,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执行现金、信贷两大计划来实现,利率作用的发挥并不明显。1979~1985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宏观调控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提高存贷款利率水平、细化存款种类、增设利率档次等一系列利率改革措施,利率制度得到初步恢复与发展。
1979年3月10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请示报告》,同意人民银行从4月1日起将城乡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平,并适当提高对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储蓄存款利率的首次调整。此后,总行又分别于1980年3月18日、1981年12月28日、1985年3月23日、1985年7月25日,连续4次大面积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改变长期以来存、贷款利率水平偏低的状况。以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例,这两类存、贷款利率水平分别由1979年4月前的3.24%、5.04%提高到1985年7月后的7.2%、7.92%。
在提高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同时,总行还通过采取细化存款种类、增设利率档次、扩大存款计息范围、统一计息标准等措施,进一步改革利率制度。1979年3月,总行决定开办半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和5年期长期储蓄存款,此后又相继开办对公单位定期存款、8年期长期储蓄存款等存款种类。1980年8月,总行决定对企业的专户存款、企业主管部门存款恢复计息,此后又相继对各级工会会费活期存款、党费存款、团费存款恢复计息,存款计息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存款,为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奠定基础。为改变计息标准不统一的状况,理顺利率体系,总行首先从1979年3月开始将信用社吸收社员储蓄存款的利率比照银行利率进行调整,从而使城乡储蓄存款利率开始走向一体化;1981年起将社队所办工商企业和其他企业贷款利率,以及社员个人贷款中属于工商业性质和属于生产(口粮和疾病贷款除外)的贷款利率均调整为月息4.2‰,从而统一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985年7月起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种贷款利率定为一种贷款利率,统称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1986~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越来越重视和越来越熟练地运用利率杠杆促进货币、信贷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面对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与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利率的管理。
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开展存、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早在1982年,总行就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的文件中,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吸收信托资金、办理贷款和投资的利率,可以按照银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动。1986年,为贯彻中共中央“放活农村金融,提高资金融通效益”的精神,总行下发《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允许设在农村的信用社(不包括设在城市、城镇、城关及大工矿区的信用社)可以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由当地农业银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后实行浮动利率。存款利率浮动取得一些经验,也出现一些诸如高息揽存、利率违规等问题,总行因此于1990年取消金融机构所有存款利率浮动。1987年1月24日,总行下发《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首次进行贷款利率管理改革的尝试。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向上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此后,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又经过多次调整。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形成于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以促进货币、信贷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则始于1986年。1986年8月9日,总行下发《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专业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和人民银行核给专业银行的铺底资金利率暂维持原水平不变;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由月息3.6‰调整为月息4.8‰;计划内贷款(不包括铺底资金)利率由月息3.9‰调整为月息5.4‰;计划外临时贷款根据期限实行差别利率;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降低月息0.3‰执行。1987年1月14日,总行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中,取消原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划分为计划内贷款和临时贷款的做法,统一分为年度性贷款(1~2年)、季度性贷款(最长不超过4个月)、日拆性贷款(最长不超过20天)三类,分别按月息5.4‰、5.7‰、5.4‰计息。1988~1993年6年期间,总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先后8次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进行大的调整,其中4次为上调、3次为下调、2次为结构调整。1993年7月调整之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备付金存款年利率均为9.18%,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1年期贷款年利率分别为10.08%、10.26%、10.44%、10.62%。
在1988~1991年和1993~1996年通货膨胀时期,存款利率水平远低于通货膨胀率而产生严重的负利率。为了防止储蓄存款滑坡,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保值储蓄这种利率指数化政策,通过保值贴补率弥补负利率造成的储户损失。在1年期存款实际利率开始转变为正利率和通货膨胀状况好转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4月1日开始停办新的保值储蓄存款业务。
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的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资金价格和对计息规则的管理;利率水平已由过去多年长期不动而且偏低的状况,转变为随经济变化而适时、适度的调整;初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基准利率为中心,各专业银行有一定浮动权的利率管理体制。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提出来的。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1996年,中国正式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其总体思路是: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1996年,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国债发行利率。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2007年1月2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开始正式运行,标志着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培育工作全面启动,促进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推进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化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灵活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1993~1996年国民经济“软着陆”时期,总行于1993年两次大幅度提高存、贷款利率,并对3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实行保值;1994~1996年两次提高利率,两次降低利率。1998~2002年防范通货紧缩时期,总行于1998年、1999年连续4次降低利率。利率大幅下调,减轻企业利息支出,降低国债利息负担,对引导企业和居民预期、刺激投资和消费回升也有一定的效果。2004~2007年经济新一轮上升时期,总行8次上调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共2.16个百分点,9次上调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共2.16个百分点。存、贷款利率的及时调整对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调节通货膨胀预期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2000年9月,总行放开境内外币贷款利率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2002年3月1日起,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4年11月起,6次小幅上调外币存款利率,较好地协调了本、外币利率政策。三是放开大额存款利率。1999年10月起,总行逐步放开长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四是扩大利率浮动区间。1998年10月19日,总行印发《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将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为20%;农村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为50%。在当时连续五次降息的背景下扩大贷款利率浮动权,贷款利率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又经过多次调整。2004年10月29日,总行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这有利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更好地覆盖风险溢价,逐步提升银行定价能力。对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实行“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由此促进金融机构主动加强负债管理。
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再贴现形成机制,建立再贷款浮息制度,优化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利率结构。在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起步阶段,再贴现利率是在同期各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从1996年5月起,改为再贴现利率在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5%~10%。1998年,规定再贴现利率作为独立的利率档次由中央银行确定,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生成,贴现利率最高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含浮动)。1998年3月24日,总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统一下调到5.22%。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加点幅度。
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表2-3 1990~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表单位:年利率%
表2-4 1991~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单位:年利率%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