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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一、成立及职能

1953年1月1日,江苏省恢复建制,中国人民银行苏南、苏北、南京3个分行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址位于南京市汉中路1号。1953年开始,国家实行银行国有化政策,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当时全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人行江苏省分行是全省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1969年,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与国家财政系统合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业务分别管理。同年,人行江苏省分行与省财政局合并,人员下放。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的职能同各级财政预算的职能发生混淆,控制信贷、稳定货币的职能被削弱,用贷款保财政收入、保投资缺口,给经济和金融的综合平衡造成体制障碍。

197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开。同年,人行江苏省分行与省财政局分设,恢复原建制。1978年底,人行江苏省分行在业务工作上恢复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结束银行与财政职能混同、分支机构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局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明确提出银行要办成真正的银行,要为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将金融宏观管理职能和金融业经营职能逐步分离,正式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力量研究制定金融宏观政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分设,后者承担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5年1月1日起,人行江苏省分行与工行江苏省分行分开办公,行址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3号。人行江苏省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编制全省信贷计划,管理货币流通、信贷、利率等金融业务;3.开展金融行政管理;4.管理金融市场;5.从事国际金融活动。

199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以完善宏观调控、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操作进行改革和调整。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上收原来由分支行分散执行的某些权力,集中货币发行权、信贷总量调控权、基础货币管理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2.全面转换分支机构职能,分支行与其直接兴办的金融机构或有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脱钩;3.中国人民银行兼办的一部分政策性业务移交给有关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附属的融资性经济实体也一律脱钩,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更加专业化。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行江苏省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其基本职能是:1.对全省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全省金融调查统计和经济金融分析工作;3.为全省金融机构提供头寸和短期票据再融资服务;4.负责经理中央和地方财政金库的库款收缴和拨付;5.掌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6.对人民币钞券结构进行管理;7.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网络,为全省金融机构进行联行资金清算;8.对全省外汇市场进行监测和管理。

二、内设机构

1979年,人行江苏省分行作为一级分行内设13个处室。1985年1月1日与工行江苏省分行分设后,内设2室、8处和2个党群部门,分别是:办公室、人事处、老干部处、教育处、监察稽核处、综合计划处、会计处、货币发行处、金融管理处、调查研究室、党总支以及工会。1986年,增设国库处和保卫处。

1994年,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换的要求,根据总行《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的通知》,人行江苏省分行对机关内部职能处室和直属机构作部分调整。调整后,人行江苏省分行共设19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计划资金处、金融管理处、会计处、国库处、调查统计处、稽核监督处、货币金银处、人事教育处、保卫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会办公室、金融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行政处、科技处、外汇综合处、外汇管理检查处、外资处、老干部处;另设5个直属单位,分别是:营业部、金融研究所、江苏省外汇调剂中心、资金清算分中心、江苏省资金融通中心。

1998年,根据总行《关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党的领导体制的实施意见(暂行)》,人行江苏省分行设立党委办公室,与分行办公室合署办公;设立党委组织部,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办公;设立党建综合部与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设立系统团委,与党委党建综合部合署办公。

三、分支机构

1984年,为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机构设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分行,地(市)设立二级分行,县一级设立支行。同年,人行江苏省分行辖内南京、徐州、苏州、无锡、常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淮阴、扬州、镇江11个分行相继成立,在辖内行使执行货币政策、经理国库、管理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以及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能。1990年,南京市被列为中央财政计划单列市,南京市分行由总行直接管辖。1996年,根据江苏省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泰州市支行,设立泰州分行,下辖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县(市)支行;撤销宿迁市支行,设立宿迁分行,下辖沭阳、泗洪、泗阳3个县(市)支行。

1998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所在地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调整撤并方案》,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所在地重复设置机构的撤并意见》,将辖内一市两行的5家行撤销,分别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铜山县支行、盐都县支行、邗江县支行、丹徒县支行。分支机构调整后,人行江苏省分行下辖12个地市分行,分别为苏州分行、无锡分行、常州分行、镇江分行、扬州分行、徐州分行、淮阴分行、盐城分行、连云港分行、南通分行、泰州分行、宿迁分行,59个县级支行以及1个行属院校,即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1978年,全省人民银行人数为11934人,1983年底增至16022人,1985年与工行江苏省分行分设后减至1015人。至1998年,全省人民银行人数为5177人。其中,省分行390人(其中:研究生20人,本科生103人,大专生130人;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70人,初级职称24人);分支行4787人(其中:研究生30人,本科生776人,大专生2048人;高级职称146人,中级职称1839人,初级职称2172人)。此外,行属院校258人。 xfZ3eziPFr/UFzFipK8emFYxtMjnE5RVjrp4+98DVASjWIqmQQXycXwe9Ff+1i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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