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人行江苏省分行与工行江苏省分行分设,设立金融管理处和监察稽核处,负责全省所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逐步形成,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和职责不断进行调整。
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被分离,但仍保留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1997年,国务院决定证券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由证监会统一负责。
图3-1 2001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召开监管工作会议,谢庆健主持会议,黄正威、陈浩东、查全亚、何燕、陶为群、周建春(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等出席会议
1998年,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只保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工作,1998年7月,总行对内设监管机构进行调整,撤销稽核监督局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调整为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改变过去对同一法人机构由多个部门监管的格局,实行由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法人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现场到非现场的全过程监管。1998年12月人行南京分行成立后,不再设立稽核部门,金融监管工作主要由内设的银行监管一处、银行监管二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4个处室负责。
2001年,在总行统一部署下,人行南京分行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对内设监管机构和职责进行调整,撤销银行监管一处、银行监管二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处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设立银行管理处、中国工商银行监管处、中国农业银行监管处、中国银行监管处、中国建设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监管处、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处和股份制银行监管处,保留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其中,银行管理处主要负责辖内所有监管对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息综合等工作,并承担辖内监管协调工作;工、农、中、建4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处和政策性银行监管处、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处分别负责江苏省各省级金融机构和南京市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指导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的相应监管工作;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处主要负责分行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监管,并领导辖内各市中心支行的相应监管工作;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分别承接原分行营业管理部对南京市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和原分行营业管理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的监管职责。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机构和职责也作了调整。
2002年7月,人行南京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1.分行、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处的职责调整为:分别承担对所在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集中监管职责,分别直接负责所在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其他监管处室职责不变。2.分行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负责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领导辖内中心支行的有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处的职责调整为:负责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领导辖内中心支行的有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2003年10月,随着江苏银监局的成立,江苏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人行南京分行在保留部分监管职能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履行金融稳定职能,保持辖区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刚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金融监管主要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即主要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基本上属于行业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转轨过程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业的风险因素增加,风险隐患不断暴露。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由外部监管向强化内部控制的转变,金融监管制度框架不断完善。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1994年2月和6月,为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总行先后印发《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7月,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人行江苏省分行在金融机构中积极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
1996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人行江苏省分行开始执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14日,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非现场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金融监管工作的分工和非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非现场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稽核部门不再承担对银行机构的非现场稽核职能。非现场检查的对象是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风险情况、财务状况、损益情况、负责人变动等。根据12月12日总行印发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人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部门接替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1997年5月16日,总行印发《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人行江苏省分行据此将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作为现场稽核检查的必查内容,并将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必要的处罚写进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7月18日,总行颁布《金融监管操作规程》,第一次按照系统化管理和流程式运作模式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分为监管规划、监管运作和监管报告三个阶段,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营运监管和市场监管在内的整个监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工作目标、任务、程序、分工、协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9月2日,人行江苏省分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工作规程》,对各省级金融机构指定专职监管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各市人民银行通过签订责任状,实行金融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人民银行普遍对城乡信用社和高风险信托机构指定监管员。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人行江苏省分行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和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制度,严肃追究违规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1999年以后,为适应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人行南京分行制定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全面推行金融监管责任制。1999年6月10日,根据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试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该实施细则共13章99条,明确对各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规定重大问题的处理、金融监管信息和金融监管报告、专职监管人员和监管部门负责人职责、金融监管责任制的监督与考核等事项。8月16日,印发《关于银行机构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包括《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分支行开业验收标准》《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办法》《银行机构迁址管理办法》4个管理办法。同年,根据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较为突出的实际,制定《防范化解地方性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工作暂行办法》,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人员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权限与责任,并将辖区29个地市划片,行长负总责,副行级领导分片包干,定期督促检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
2000年3月24日,总行发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同年9月14日,人行南京分行印发《关于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就执行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7月7日,总行印发《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试行)》。人行南京分行据此进一步规范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工作。
2001年,总行制定《商业银行考核评价体系》。人行南京分行据此从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比率、流动性四类十四项指标,开展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提高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水平。9月20日,转发总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12月,总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并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人行南京分行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辖内各类商业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2002年9月24日,人行南京分行转发总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