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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融市场

一、货币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

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1986年,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专业银行间资金的拆借作出具体规定。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迅速发展起来。至当年底,全省已建立同业拆借市场13个,拆借资金总额达44亿元,其中从外省拆入资金9亿元。1987年,全省同业拆借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渐形成4个不同层次的拆借市场——各专业银行系统内组织的拆借市场;人民银行组织的地区性拆借市场;以经济区域中心组织的跨省、市拆借市场;江苏省金融机构自由参加外省、市拆借市场。当年拆借资金总额386亿元,其中从省外净拆入资金28亿元。

图2-5 金融市场工作人员讨论融资工作

1988年通货膨胀期间,全省同业拆借市场秩序紊乱。至6月末,全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省外净拆入资金高达56.1亿元,比年初增加22.4亿元。拆入资金增加过多过快,有部分被用来扩大信贷规模,甚至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助长通货膨胀。1988年9月开始,人行江苏省分行在配合经济调整、对金融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撤销人民银行系统主办的融资公司,严格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以及专业银行拆入资金的用途。11月,根据总行印发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期间资金拆借问题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整顿期间,完成人民银行特种存款任务后如果资金有余,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监督,只能将资金借给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工、农、中三家专业银行,不准向省、区、市外拆出资金。

1990年,总行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出比较系统的规定。人行江苏省分行转发总行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并提出三条补充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对原有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专业银行原来的有形资金市场一律要摘掉牌子,参加统一的金融市场;各市设立金融市场要由人行江苏省分行统一审批。1991年,为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江苏省金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全省11个省辖市相继在原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市场。为充分发挥省际间的资金调节功能,1992年,人行江苏省分行批准组建江苏省金融市场,其业务范围包括:统一管理会员基金,办理省内及跨省区银行同业短期资金拆借;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办理证券发行和转让业务;办理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92~1993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金融秩序。1993年7月,人民银行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再次对拆借市场进行整顿。人行江苏省分行根据总行部署,在撤销市、县金融市场后,按规范化要求,将省金融市场改制为省资金融通中心(以下简称省融资中心),并有步骤地在省辖市设立省融资中心办事处,开展正常的拆借和融资业务。当年省融资中心(含其前身“省金融市场”)融资量达110.31亿元,比上年增长135.7%,其中拆入资金44.8亿元,从省外拆入的资金占67.3%。

1994年,省融资中心按照总行要求进行职能转换,停止利用拆借资金扩大贷款规模,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规模,逐步收回违规拆借资金,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维护拆借市场的秩序。1994年办理的所有拆借业务都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上限10.98%以内,其中拆出利率控制在10.35%以内,利差收入严格控制在0.3%以内。1994年末,省融资中心将地市商业银行的拆借业务交由各办事处办理。1995年,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跨系统同业拆借的管理,撤销商业银行组建的资金市场中介机构,保留人民银行办理的融资中心,并强调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纠正拆借市场中介机构重复设置现象,同业拆借市场单一的融资中心融资渠道开始形成。

1996年,人民银行在上海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并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由于省融资中心成立时承接以前资金市场的逾期资金,同时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规模、违规使用拆借资金,导致融资中心对其拆出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形成大量债权债务,同时融资中心直接开展拆借业务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冲突,不利于人民银行集中精力搞好金融监管。为此,1997年总行撤销包括江苏省资金融通中心在内的各融资中心机构,清收融资中心的逾期资金。至此,同业拆借二级网络不复存在,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拆借中心一级拆借网络办理。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之后,人民银行不断拓展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广度,增加市场成员种类以活跃交易。1998年3月,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成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4月,批准商业银行可授权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在其总行授权范围内从事拆借业务;10月,批准保险公司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1999年1月,批准部分农村信用社联社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5月,同意农村信用社联社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可成为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成员,开展拆借业务;8月,批准部分证券公司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从事拆借业务。2000年6月,批准部分财务公司为市场成员。2002年6月,允许改制后的城市信用社,经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成为同业拆借的市场成员。2007年7月颁布的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将参与范围扩大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随着交易主体的增加,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1997年以后,江苏省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的交易日益活跃,交易量不断攀升,从1997年的106.4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2580.05亿元。

表2-12 1997~2008年江苏省同业拆借交易量表单位:亿元

(二)票据市场

1979年以前,我国对商业信用一直采取禁止或限制政策,银行结算替代商业信用,不存在票据市场。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1981年,人行上海市分行进行票据承兑和贴现的试点。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倡导推行“三票一卡”,即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中国的票据市场由此发端。

1984年12月,总行颁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鼓励工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实行票据化。

1986年4月,针对当时企业相互拖欠货款、占用资金严重,已影响社会资金周转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人总行和工总行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清理拖欠货款的通知》,并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开展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清理拖欠货款的试点,允许专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进行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票据限于在商品交易基础上产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允许各专业银行间办理转贴现业务。

1988年,人民银行改革银行结算制度,取消银行签发汇票必须确定收款人和兑付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转让,试办银行本票等。

1993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底,针对当时一些重点行业货款拖欠、资金周转困难和部分农副产品调销不畅的状况,人行江苏省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在“五行业、四品种”(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和棉花、生猪、食糖、烟叶)的购销环节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开办票据承兑授信和贴现、再贴现。1995年,《票据法》颁布,有关票据业务的法规和制度得以完善。

1999年以后,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票据结算较普遍,为发展票据业务奠定了基础,同时,大批中小企业均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形成一定规模。票据品种逐步多样化,产品关联度高且有稳定供需关系的企业开始推行和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辖内一些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设立票据专营“窗口”,集中办理系统内的票据业务。票据实行自由转让,企业自主寻找贴现行,票据的区域和系统封锁逐步被打破。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企业、银行根据资金的供求矛盾自主调节贴现利率,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

2008年,全省票据业务量10047.44万笔,金额196397.72亿元,平均每笔金额19.55万元。同年,银行卡平均每笔金额0.69万元,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平均每笔金额22.89万元。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在大额资金结算中占主导地位,银行卡在小额资金结算中占明显优势,两者形成互补,共同促进江苏省非现金结算的发展。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1987年2月,人行江苏省分行批准苏州、无锡、常州、南京4个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试办人民币大额定期储蓄业务,并在全省推开。1988年,人行江苏省分行批准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以及省邮电局所属支局发行大额存单,计划吸储8.8亿元,并要求大额存单固定面额、期限,利率在同档次储蓄利率基础上上浮10%,不得提前支取。

1989年5月,总行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存单的发行和转让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同年12月,人行江苏省分行发文停办原大额储蓄存单业务。1990年,人行江苏省分行对工行江苏省分行等4家专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发行61亿元大额存单,其中对个人发行40亿元,对单位发行21亿元。至12月末,实际累计发行48亿元。

相对于国外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我国当时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小、发行范围狭窄、流动性差,导致这一市场的发展远不如其他货币市场。1998年起,根据总行决定,江苏停止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四)债券回购市场

我国的国债回购业务始于1991年,最早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推出,随后各证券交易中心也纷纷推出债券回购业务。1992年,国债现货开始进入交易所内交易。1993年,在证券中介机构和银行之间以及证券中介机构之间出现国债回购交易。由于由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的场外交易缺乏全国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和清算系统,出现严重的卖空和金融欺诈现象。从1995年起,国债交易全部转入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债券大多数集中托管在交易所。

为规范国债回购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6月5日,总行印发《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各商业银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6月16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开始办理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由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形成。由于债券回购业务的发展,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市场基础也逐渐具备,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作用开始显现。

1997年以后,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2008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有R001、R007、R014、R021、R1M、R2M、R3M、R1Y等不同期限品种;交易方式除传统的质押式回购外,还于2004年增加买断式回购。从江苏省情况看,省内各类回购交易主体不断增加,交易量迅猛增长,市场交易活跃,融资功能提升。2008年,全省债券回购交易总量达30866.39亿元。其中,质押式回购交易量为29824亿元,买断式回购交易量为1042.39亿元。

表2-13 1997~2008年江苏省债券市场回购交易量统计表单位:亿元

二、资本市场

(一)债券市场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债券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渐发展起来。1981年,《国库券条例》获得通过,财政部开始恢复发行国债,结束了新中国长达20多年的“无债时代”。当时发行的国债周期较长(10年),且不可转让。1982年以后,为满足信贷资金之外的生产资金的需求,企业债券开始出现。此后,金融债券也开始出现,并成为银行的一种常规性融资工具。

1985年,为加强企业债券、股票的管理,省政府转发人行江苏省分行制定的《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人民银行是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股票、债券可转让、抵押、贴现。该管理办法还对发行股票、债券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了规定。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拟定全国企业债券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市,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1987~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江苏省企业债券指标分别为1.85亿元、2亿元、2亿元、2.94亿元,人行江苏省分行分别批准发行企业债券为1.74亿元、1.54亿元、1.61亿元、2.78亿元。1988年通货膨胀期间,为推动企业向社会融资,解决流动资金不足,人行江苏省分行在南通、苏州、镇江三市试点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额约1亿元。1989年4月,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江苏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单个企业1次发行融资券2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银行审批;20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省内跨省辖市发行的,由省人民银行审批。1989年、1990年全省批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分别为3.14亿元、8.28亿元。

随着债券发行市场的发展,债券转让业务开始出现。1987年9月,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企业股票债券转让柜台交易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根据总行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江苏省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南通五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国库券的流通和转让业务,推动省内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到1990年,全省各市已全部放开国库券转让市场。当年国库券转让金额达5.84亿元,占全部有价证券转让金额6.4亿元的91.25%。

进入20世纪90年代,江苏省债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也经历一些曲折。1991年,人行江苏省分行制定《江苏省金融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类金融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当年全省共发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基建债券等各类债券48.8亿元,比上年增长47.9%,其中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18.3亿元,比上年增长65.46%;以国库券为主的有价证券转让累计成交50亿元,是上年的近8倍。同年,人行江苏省分行首次发行中央银行融资券1亿元,由苏南资金相对宽松地区的专业银行自愿认购,筹集资金定向用于苏北产棉区的棉花收购。

1992年经济出现过热迹象,当年全省共发行各类地方性债券54.23亿元,比上年增长1.58倍;企业内部集资在20亿元以上;各种有价证券交易累计成交185亿元,比上年增长2.7倍。由于当时的社会风险意识不强,对发债企业没有进行认真的信用评估,导致许多债券到期不能偿付。1993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企业债券一律停发,对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也进一步加强管理,新的短期融资券停发,收回再发也严格控制在指标内。同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987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新的管理条例对债券发行规定了规模控制和审批制,并强制要求银行担保,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由于1993年江苏省有大量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到期,相当一部分企业兑付有困难,人行江苏省分行本着余额控制、多收少发、逐步消化的原则,两次安排一次性收回再发的短期融资券指标32亿元,解决一些企业的资金急需。1993年以后,企业债券的发行进入一个较长的低迷时期,企业短期融资券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退出市场。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债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提高。1991年,财政部组织国债的承购包销,首次将市场机制引入国债一级市场。到1996年,国债发行方式实现由承购包销向公开招标过渡,全面走向市场化。在债券二级市场方面,20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展国债现券交易、国债期货和回购交易,此后部分企业债也开始在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到1995年大部分国债投资者已转入交易所场内市场。1997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总行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交易所市场,转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经历两次重大突破,第一次是仅由商业银行参与扩展到所有类型金融机构均可参加;第二次是参与主体由金融机构延伸到个人和包括工商企业的非法人机构。

从市场规模和影响力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导模式。江苏省内金融机构在市场内交易活跃,现券交易量由1997年的0.11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28241.39亿元,质押式回购由1997年的32.9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29824亿元,买断式回购由2004年的92.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042.39亿元。交易品种覆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品种。

表2-14 1997~2008年江苏省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量统计表单位:亿元

续表

注:本表统计现券交易量,回购交易量见表2-13。

(二)股票市场

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等作出规定。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人行江苏省分行加强证券交易机构发展的计划性,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按照综合平衡、讲求效益、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要求,在全省积极稳妥地发展证券交易机构和代办点。1990年末,全省共有证券转让机构130个,其中自营机构42个、代办点88个。

1991年5月26日,经总行批准,由人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投资公司、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各省级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共同投资组建的江苏省证券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当年共代理发行有价证券2.23亿元,证券交易总额达7亿元。

图2-6 江苏省证券公司股票营业厅

1992年是中国的证券年,出现全国范围内的股票交易热潮。当年3月和4月,江苏省证券公司被批准成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8月和11月先后开通上海和深圳的股票交易行情,并在全省证券经营机构中率先开办沪、深两地股票代理买卖业务。该公司是当时省内唯一同时开通沪、深两地行情的证券经营机构,也是全国少数几家可以办理两地股票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之一。为提高股票交易效率,该公司与工行南京市分行合作,在交易所的异地会员公司中率先推行股票交易资金结算的电脑划付,柜台委托、清算交割、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也全部采用电脑处理,实现股票交易的“非现金化”和“无纸化”。1992年,全省共8个证券机构加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开办南京—上海和南京—深圳股票异地代理买卖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先后制定《江苏金融市场章程》《江苏省信托受益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等5个规范性文件。

1993~1994年,江苏省证券机构和证券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到1994年,全省已有专业证券公司5家,全国性和外省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机构6家,省内证券公司、信托机构、商业银行的证券营业机构达146家,当年累计证券交易量达813亿元。1994年7月,江苏证券交易中心投入运营,实现与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电脑联网,发展会员60家(其中异地会员9家),交易证券在8种以上,当年累计交易量达156.8亿元,是全国各证券交易中心发展最快的一家。在此期间,各证券机构贯彻国务院1993年5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范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为。

为贯彻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改革精神,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把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并移交给新成立的证监会,人民银行仍保留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责,1997年11月,国务院决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自此人民银行不再负有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责。

三、外汇市场

(一)外汇调剂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计划经济,在外汇管理制度上贯彻“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对国家的外汇收支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与控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对外经贸活动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发生变化。1979年,国务院颁布《出口商品留成试行办法》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对外汇分配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打破长期以来外汇高度集中和统收统支的局面。

实行外汇留成以后,企业之间就存在外汇供需不平衡的问题。1980年10月,总局制定《调剂外汇暂行办法》,开始外汇调剂试点。11月,江苏省开始试办外汇调剂工作。江苏分局制订《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调剂外汇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企业、单位的各种贸易、非贸易留成外汇、经批准从国外借入的外汇,均可参加调剂。外汇调剂工作集中由中行南京分行外汇交易服务部办理,单位之间不得私自买卖外汇,外汇局对调剂外汇的管理主要是对调剂价格的严格控制。1986年1月起,全省外汇调剂业务逐渐改由江苏分局办理,额度调剂由分局审批,并办理过户成交和调拨;现汇调剂由分局审批后通知中国银行办理交割。

图2-7 江苏省外汇调剂现场

1988年3月,江苏省外汇调剂中心成立,并批准建立11个省辖市的外汇调剂中心和泰州、常熟两个外汇调剂代办处,初步建立全省外汇调剂网络。外汇调剂价格开始由国家决定,后来发展到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公开竞价成交。这项改革打破国家对外汇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旧体制格局,形成外汇资金的两个流通体系、两个价格体系和两套管理规则。

1994年,我国进行外汇体制重大改革。1994年1月起,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1994年4月1日,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1996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绝大部分通过银行结售汇体系办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外汇市场,1998年10月,根据总行和总局印发的《关于停办外汇调剂业务的通知》的精神,全省外汇调剂中心关闭。

(二)外汇移存

1991年10月,总局批准江苏开办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外汇移存与提取是指一个地区的中央银行对该地区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对外进行外汇收付中属国家外汇的那部分外汇进行集中买卖,即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收入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必须按国家外汇牌价售给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可向国家购买的贸易和非贸易所需支付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牌价向外汇管理局买汇。外汇移存与提取,也通称国家外汇再结汇。

1994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取消外汇额度,建立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外汇局不再办理外汇移存业务,原有的机构和人员转而办理外币清算业务。1994年12月14日,江苏分局召开外汇移存与外币清算年终决算会议,布置外汇移存业务年终决算和收尾工作,外汇移存业务关闭。

(三)外币清算

1994年3月31日,总局印发《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决定在外汇局移存清算体系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业务。江苏分局据此开始筹备开办外币清算业务。1994年4月,总局为江苏分局开立在美洲银行纽约分行的美元清算账户,此后在汇丰银行开立港元清算账户。1994年8月2日,人行江苏省分行和江苏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着手筹办江苏省二级分局外币清算业务,并印发《江苏省二级分局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同年,全省11家二级分局全部开始办理外币清算业务,清算币种为美元和港元。

1999年8月26日,南京分局重新制订《南京地区同城外币票据清算管理办法》《南京地区同城外币票据清算操作规程》《南京地区外币票据交换所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及风险点》《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并向总局申请继续开办外币清算业务。截至1999年末,江苏省内参加外汇局系统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共有98家,当年清算美元9175笔、金额24.35亿美元;清算港元377笔、金额4.95亿港元。

2000年7月27日,总局在上海召开上海、江苏两地试办异地外币清算业务座谈会,讨论开办上海和江苏之间的异地外币清算业务。9月,总局批准南京分局开办异地外币清算业务。10月,南京分局首先批准南京、苏州地区开办与上海之间的异地外币清算业务,清算币种为美元,以后又陆续批准泰州、常州、南通、无锡等地开办与上海之间的异地外币清算业务。

2001年11月,江苏省分局印发《外币清算业务管理职责》等4个规范性文件。2005年6月30日,关闭省内11家县(市)支局外币清算业务。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银行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大力推进外汇市场建设。2006年,人民银行加快外汇体制改革,有序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如允许银行集合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金融市场,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相关管理政策。2006年以后,江苏省外币清算业务出现大幅增长。

截至2008年底,江苏省分局辖内共有108家会员银行,清算网络覆盖辖内12个中心城市,当年清算598.02亿美元和2.84亿港元,其中美元清算量是1999年的24.56倍。常州、苏州、南通市中心支局实现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这三个地区外币清算业务量占全省外币清算总量的50%以上。

(四)外汇交易

1994年1月1日起,中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结售汇,银行则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建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南京分中心成立,会员单位数量约为20家。1994年4月5日增设港元交易。1995年3月1日开办日元交易。2002年4月1日增加欧元交易。2006年8月1日增设英镑交易。

2005年7月21日,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19时,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

四、金银市场

(一)政策沿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金银管理,并逐步完善金银管理政策。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金银管理条例》。同年12月28日,总行颁布《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金银管理出现新的情况,尤其是1988年通货膨胀引起金饰品市场混乱,金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政策,人行江苏省分行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关于严禁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金银活动的通告》,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全省发布。同年,人行江苏省分行根据国务院《条例》及省政府《通告》精神,结合江苏省金银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关于加强金银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金银配售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加工金银制品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冶炼副产和回收金银管理的暂行规定》等金银管理规定,使江苏的金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993年9月14日,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总行印发《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较大幅度地调整黄金经济政策,将原有的固定定价方式改为浮动定价方式,还对黄金补贴政策和专项贷款管理作出调整。1999年,总行取消白银统购统销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黄金白银市场全面放开,人民银行开始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转变。

(二)金银配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银配售管理一直是金银管理的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银配售管理仍是人民银行重点抓的金银工作之一。

1983年《金银管理条例》颁布后,人行江苏省分行强调配售管理要做好“三抓”:一抓使用金银的大户,重点是其消耗定额。要开展对同类型产品的对比分析,确定合理的消耗定额。二抓建立健全金银管理制度。对年使用白银300公斤以上的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领退料、使用、保管制度。三抓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条例》的,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并做好金银配售的配前调查、配时审查、配后检查的“三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89年7月人行江苏省分行制定《关于加强对金银配售管理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凡需用金银作原料的生产单位和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本着节约使用金银的原则,编制年度金银使用计划;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必须对申请使用金银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质量、销路、经济效益、金银消耗定额、产品合格率、金银库存以及含金银的“三废”回收等情况认真审核,逐级上报,然后由总行统一下达年度金银配售计划,并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企业产品的产销进度,分期分批审核供应。

1995年,人行江苏省分行在金银配售方面贯彻“区别对待、扶优限劣、保证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各二级分行对本地工业用金大户进行一次全面的造册登记,建立健全配售管理档案。为加强金银配售管理,1997年下半年,人行江苏省分行要求凡办理外贸用金银配售业务的市分行,要严格按照省分行下达的代理补进数量配售,并督促企业在三日内按照总行补进价格上划价款。按照总行要求,从1998年起金银收购实行亏损自负,人行江苏省分行要求各市分行把好金银收购质量关,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全省金银来料、进料加工(境外)管理,做好金银饰品生产、批发、零售等定点企业换证工作。

1999年,人民银行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从2000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收购、配售业务。2001年10月,为全面深化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批准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2002年是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关键年。从2002年起,人民银行收购黄金不再下达收购计划,各分支行取消收购计划考核办法。此后,黄金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跨省区携带批量黄金,人民银行不再进行审批。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后的一个较短时间内,实行的是黄金交易所交易黄金与人民银行收购、配售黄金共同运行的双轨运行机制。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后,在江苏省内,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和常州市中心支行继续办理黄金收购业务。2003年2月14日,人行南京分行对营管部《关于黄金门市收兑业务移交宝祥金店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营管部将未达标黄金收兑业务转交至南京宝祥金店办理,同时要求营管部加强对宝祥金店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立即停止其黄金收兑业务。

(三)金银价格管理

1979年以后,金银价格管理发生一系列变革。在1979年11月调整矿产黄金收售价格的基础上,1980年3月又调整金银的门市收购价格。1980年7月15日,再次调整矿产黄金和白银的收购价格。黄金收购价由每克12.5元调到16元;白银收购价由每克0.13元调到0.39元。

由于金银配售价格没有调整,形成收售价格大额倒挂的局面,加大金银消费环节管理上的难度,并出现一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利用“三废”回收返售给国家以套取差价的现象,使国家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从1985年到1989年,人民银行先后二十余次调整黄金和白银的收购、配售价格,价格初步理顺。

从2001年6月开始,总行改变原有报价方式,对黄金收售价格实行周报价制度。各分支机构指定金价信息管理员,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起接收黄金报价信息,然后向辖内的黄金收购、配售网点转发。

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运行。由于在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后的一个较短时间内,实行的是黄金交易所交易黄金与人民银行收购、配售黄金共同运行的双轨运行机制,因此黄金价格也按照双轨制运行。人民银行收购、配售的黄金按照总行通知的价格执行,黄金交易所内的黄金价格由市场主体交易后自发形成。2003年3月24日,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将黄金收兑业务移交给宝祥金店,要求宝祥金店的收兑价格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黄金收购价格为基准价格。

(四)金银市场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银饰品提出需求。为满足居民需要和回笼货币,经国务院批准,从1982年9月起,在国内恢复出售黄金制品。但白银饰品除供应少数民族一定数量外,不放开白银饰品市场。国家规定金银制品必须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经营金银制品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1982年,经总行和轻工部批准,江苏省成立第一家内销黄金饰品生产厂——苏州金属工艺厂。1984年11月,增设南京、常熟、扬州、泰州金属工艺厂为内销定点厂家。同年9月,人民银行系统内销金饰品生产点——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支行金饰品厂建立。

1985年,为配合物价、工资改革,回笼货币,国家决定由人民银行加工储备一部分黄金饰品,作为稳定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措施。人行江苏省分行承担总行下达的加工任务。省内无锡市金属工艺厂、无锡县工艺品厂、邗江金属工艺厂(1989年更名为扬州金银制品厂)、江都金属工艺厂,相继被总行和轻工部确定为内销黄金饰品定点生产厂。当时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适应港口对外开放需要,增加连云港市雕塑工艺厂生产黄金首饰,并引进意大利全套首饰链生产设备。

为进一步扩大黄金饰品的销售,经国务院批准,自1984年7月1日起增加金饰品经营单位,扩大销售渠道,采取多家生产、多家经营的办法。至1988年底,全省共设立内销黄金饰品销售点203家,其中轻工系统32家,商业系统95家,银行系统42家,供销社系统29家,其他5家。

当时全省银行系统金店在引导金饰品市场、优化售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内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根据人民银行烟台会议精神,1985年6月3日,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关于对银行办金店进行检查整顿的通知》,12月20日,印发《关于加强金店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各金店(包括无锡市金饰品生产厂)从开办至1985年底所获利润收入不得随便动用,一律冻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利润用于银行职工的福利或奖金开支;银行在职工作人员临时协助金店工作,其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均不得在金店、金厂开支;金店属集体企业性质,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其福利待遇,应按当地劳动部门对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6年12月19日,根据总行《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行江苏省分行印发《关于颁布〈加强银行金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银行金店的性质、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988年下半年出现通货膨胀的新情况,城乡居民争购黄金饰品用于保值,金饰品供不应求,市场上私自倒卖金银及其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堵住黄金饰品走私的源头,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海关联合转发该文件,并规定: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数量合理为限;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凡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金银,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批件,海关查验放行;对从深圳特区沙头角镇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者严格管理。1989年9月22日,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海关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对进口金银实行许可证制度,授权人行江苏省分行办理金银进口许可证业务。在此期间,省内各专业银行和邮政部门相继开办黄金饰品有奖储蓄。为整顿和制止有奖储蓄金饰品购销中的混乱现象,1989年6月,人行江苏省分行提出:搞有奖储蓄购买金饰品必须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外出购买,一定要向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销售单位购买;购买的金饰品只限于举办有奖储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委托经批准的金饰品销售点办理。1990年元月,人行江苏省分行发文强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即停止开办黄金饰品奖售储蓄业务;奖售剩余的金饰品,由二级分行统一组织调剂,委托批准的销售点销售,不得自行处理或在市场销售。

在加强金饰品市场管理的同时,人行江苏省分行还加大对金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1988年9月查处两起黄金违法案件:一是某电子器件厂将银行配售给该厂工业生产用的黄金(价格每克48元),以每克64~72元的价格转手倒卖,共倒卖镀金试剂折合黄金50.79千克,非法牟取暴利69.17万元;二是某化工研究所在1987年擅自挪用委托加工单位结存的黄金计划,以高价私自销售镀金试剂,折合黄金52.1千克,套取非法差价61.85万元。为制止金饰品市场的混乱局面,省黄金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会同人行江苏省分行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严禁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金银活动的通告》。《通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行江苏省分行批准,不得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金银饰品业务;经批准经营生产、加工金银饰品的单位,只能按照国家分配的金银计划和人民银行配售的专项金银生产、加工饰品,不准私自收购金银生产、加工饰品;代客加工金银饰品,必须事先审查其原料来源是否正当;经批准经营销售金饰品的单位,只准经营零售业务,不准转手批发,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销售的金饰品必须注明成色、重量,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抬价销售;严禁个体银匠走乡串户代客加工制作金银饰品。

为加强对金银市场的清理整顿,198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人行江苏省分行组织3个检查组,在全省进行金银政策大检查,对回收、加工、使用金银数量较大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南通等6个二级分行的10个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其他5个二级分行和4个县级市行进行自查。从检查结果看,大多数企业能严格执行《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在金银供应偏紧情况下,更重视金银节约、代用工作,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完备,但也暴露出金银管理上的许多漏洞。

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相继出现自发黄金市场。1994年7月1日,总行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精神的通知》。根据总行通知要求,人行江苏省分行于1994年底以前对全省金饰品生产、加工及冶炼、回收企业开展全面审查,重点对1994年的资源、生产能力、回收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当年共取缔非法个体加工金银饰品摊位90余个,增设修旧、改制网点近百个,同时对涉及金银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同年,根据总行《关于在国内销售白银饰品的通知》,确定常熟金属工艺厂、高邮金属工艺厂、常州金银饰品厂为内销银饰品生产试点单位。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2001年10月21日,总行印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人行南京分行对辖区内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同时要求凡经营黄金制品的零售业务单位,对于每一笔黄金制品销售业务都要开具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2008年下半年,黄金价格波动较大。为防范黄金走私和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等行为,打击黄金走私等违法行为,总行联合海关总署于当年10月23日印发《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人行南京分行根据总行要求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行严格管理:发现申请出口的黄金来路不明、有疑问情况及出口品种与申报内容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旦发现确有隐瞒、欺骗行为,取消进出口经营资格。 sc9nx7WqwQCYSKLU4+sl37BanOKBHcRoVvr+7gG0YVSZUpkncEv3xyx6qZbTX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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