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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贷款、再贴现

一、再贷款

(一)1985~1997年的再贷款

1984年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基础货币的调控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借差计划”或“存差计划”来实现。

1984年1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实贷实存”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采用存贷款形式的运行机制,由此奠定中央银行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在原“借差计划”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核定借款基数,1985年一次性贷给专业银行总行作为铺底资金,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成为吞吐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

1985年,全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分设后,人行江苏省分行在征得总行同意后,在全省推行省、市两级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发挥二级分行的职能作用,加强专业银行间资金的横向调剂融通。当年全省累计发放临时贷款30余亿元,其中二级分行累计发放临时贷款14亿元,约占47%。针对1986年初出现的工业企业生产资金紧张状况,人行江苏省分行进一步下放对专业银行再贷款权限,适当延长期限,发挥二级分行的调度资金作用。1986年累计发放再贷款120亿元,其中二级分行占75%,省分行占25%。再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为三个月。

根据1986年12月24日总行颁发的《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人行江苏省分行改革再贷款制度,实行期限管理和限额控制,同时对专业银行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多存多贷”的办法,促使专业银行多筹集调度资金,努力自求平衡,突破中央银行包专业银行资金的局面。再贷款资金实行“三级调控、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扩大市分行的资金实贷权,赋予县支行资金调度权,将绝大部分临时贷款交给中心城市人民银行管理。1987年四季度,国家紧缩信贷后,各专业银行在支持收购农副产品、进口设备等方面急需资金,人行江苏省分行及时调度75.36亿元临时贷款,缓解专业银行资金紧张的困难。

1988年通货膨胀期间,人行江苏省分行压缩再贷款规模,信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到6月末,全省共收回专业银行短期贷款5.3亿元,约占全国同期收回短期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由于此前对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控制不够,1988年上半年全省信托投资公司新增贷款额占同期全省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的三分之二,助长了信贷扩张。从8月起,人行江苏省分行采取紧急措施,收回信托机构贷款4.4亿元,并下达信贷投资公司认购特种存款任务,堵塞了漏洞。

1989年全省经济起伏较大,人行江苏省分行加强资金灵活调度,用好用足短期贷款。上半年,实行“桥路分开”的办法,根据总行要求及时收回短期贷款13亿元,并适时安排10.8亿元短期贷款,通过专业银行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外贸、农副产品收购。9月份以后,针对工业生产增速出现负增长的情况,及时将总行安排江苏省的16.5亿元的工业启动资金下达到各市分行。为解决每逢农副产品收购季节出现的资金短缺的困境,人行江苏省分行制定《江苏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建立收购资金供应的部门负责制,将筹集、管理、使用收购资金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以及粮食、商业、供销、财政和银行。

1986年制定的《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由于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几乎都占用在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重点行业技术改造、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和外贸出口收购等政策性资金上,加上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管理在机构上和账务上合一,财政与信贷职责不清、关系不顺,政策性贷款的沉淀流失问题越积越重,以致中央银行的贷款被占用的时间越来越长、占用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再贷款的期限管理、年度性贷款可用于短期贷款调剂等规定实际上很难执行。因此,总行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进行两次重大改革。

1990年8月8日,总行印发《关于实行中央银行贷款全额管理的通知》。人行江苏省分行根据全额管理的要求做好再贷款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全省信贷规模的计划管理。建立分地区、分系统(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及信托投资公司六大系统)的管理台账,做到按月监控、按季考核。二是用好调剂贷款规模。1990年下半年起总行从总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给地方人民银行调剂使用,江苏省为6.27亿元。至年末,人行江苏省分行分别调剂给省内工行2.33亿元、农行0.55亿元、中行2.55亿元、建行0.6亿元、交行0.24亿元。三是针对一部分再贷款被专业银行实际上用于新建、扩建企业铺底资金并参与正常生产周转等情况,人行江苏省分行一季度向总行申请将20亿元短期贷款转为年度性贷款,以增强该部分贷款的稳定性。四是发挥短期贷款的作用。当年全省短期贷款共增加29.92亿元,其中支持工行7.68亿元,主要用于启动工业生产和增加商业储备;支持农行9.44亿元,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支持中行10.22亿元,主要用于外贸收购。此外,还支持专业银行发放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贷款和清欠专项贷款等特殊的政策性贷款需要。

1991~1992年,人行江苏省分行继续运用再贷款和贷款规模调剂等手段,搞好信贷资金与规模的调剂与调度。1991年上半年,根据贷款季节性下降的规律,合理安排收回短期贷款任务,超额完成总行下达的14亿元收回指标。全年共增加再贷款32.85亿元,再贷款调剂规模增加20.2亿元,其中用于棉花清欠3.8亿元;用于抗洪救灾5.7亿元;用于大中型企业3.2亿元;用于农副产品收购4.5亿元;用于再贴现等3亿元。1992年,人行江苏省分行继续强化再贷款的全额管理。上半年,根据季节性下降规律和全省金融机构资金相对宽松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回再贷款21亿元。全年再贷款共增加25.41亿元,再贷款调剂规模增加6亿元。

1993年3月13日,总行印发《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从当年4月1日起执行。与1986年的《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0年的全额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再贷款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人民银行编制再贷款计划,取消以往由专业银行提借款计划,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的做法,从而在制度上把中央银行贷款的调控权集中在中央银行手中;二是取消年度性贷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分行管理再贷款的权力和中央银行调控再贷款的主动灵活性;三是规定人民银行系统内总行对分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从再贷款管理体制上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分行的权力,简化再贷款额度管理的手续;四是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事实上废除了原来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1993年7月初,针对人民银行分行发放中央银行贷款带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法人”资格借债,盲目扩大信贷规模,地方政府干预银行贷款等弊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改革当时的信贷资金与规模的分配体制,收回人民银行分行在中央银行贷款供应和调剂规模分配方面的权力。1994年起,中央银行贷款改为主要由人民银行总行对专业银行总行进行,人民银行分行的工作重点转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同年,中国进行外汇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基础货币供应渠道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外汇占款的大量增加,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以回收为主,作为“对冲”外汇占款的主要手段。自1994年开始,人行江苏省分行对省内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大幅下降。到1997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再贷款余额为5.29亿元,相当于1993年末余额的1.65%。

表2-6 1985~1997年江苏省再贷款余额统计表单位:亿元;%

(二)1998~2008年的再贷款

从1998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再贷款工具的运用发生重大变化。首先,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资金来源不足,为增加支农资金,人民银行开始对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其次,在1999年开始的整顿金融秩序过程中,人民银行向地方政府提供借款,并对被整顿机构陆续发放一部分化解风险的紧急再贷款。此部分借款和紧急再贷款也被称为金融稳定再贷款。最后,1998年以后,中央银行每年适当安排部分再贷款限额,授权各分行集中用于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信贷。随着经济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相关市场的深入发展,中央银行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弱化。

表2-7 1998~2008年江苏省再贷款余额统计表单位:亿元

注: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和紧急再贷款等金融稳定类再贷款统计在其他金融机构中。

1.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

1997年1月12日,总行印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方法。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用途有三种:一是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期限6个月以内;二是农村信用社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原因所出现的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期限3个月以内;三是农村信用社用于支付清算中出现的临时头寸资金需要,期限20天以内。为方便管理,江苏省由县联社统借统还,但要求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执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赚取利差。1998年、1999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余额分别为0.25亿元、0.67亿元。

2000年以后,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开始大幅增加,再贷款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2001年4月17日,总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到期收回、周转使用”,规定分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下达的再贷款限额,但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到期后不予展期;对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头寸不足的再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天,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再贷款限额的5%。同年8月14日,人行南京分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因总行于2002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人行南京分行也相应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其中规定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此外,人行南京分行还于2001年6月8日制定《对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无息再贷款使用管理规定》。主要规定是:1.无息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专户管理、专项考核”的使用管理原则,无息再贷款限额一次性核定,期限5年,可以周转使用;2.无息再贷款重点借给需求合理、历史包袱严重、消化历史包袱能力又较弱的农村信用社;3.无息再贷款投向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重点满足农户的合理资金需要;4.农村信用社一次性全额借用无息再贷款后,确实满足辖内“三农”合理有效需求仍有结余的,可将资金暂存于人民银行账户中,并允许在不同农村信用社间调剂使用,但不得将资金运用于投资、拆借等非支农用途;5.无息再贷款发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为1年;6.无息再贷款形成的资产不列入现行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考核体系。

2000~2008年,全省支农再贷款累计投放592.85亿元,尤其是2000年至2005年间无息再贷款的运用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能力,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表2-8 2000~2008年江苏省支农再贷款投放统计表单位:亿元

2.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融资,用以专项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采取在操作实施中逐步完善制度的办法。1999年11月至2002年3月,江苏省在制定相关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南京银行发放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专项借款、供销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借款、撤销信托租赁财务公司专项借款三类专项借款,金额合计52.58亿元。2000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规定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期限一般为6到8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借款期内按季计息,年利率2.25%。2000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江苏省地方政府专项借款期限的通知》,将江苏省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期限统一调整为8年。

由于各省地方财政负担较重,地方政府借款后不久就逐步停止主动还本付息(江苏省自2002年起不再主动还本,2004年起不再主动付息),而由中央财政在税收返还资金中予以扣划。

表2-9 1999~2002年江苏省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统计表单位:亿元

3.短期再贷款

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由于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款的严重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1998年6月29日,总行印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所有再贷款限额均不得下达给县(市)支行;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发放。

1999年2月6日,总行印发《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原则。考虑到总行下达的短期再贷款限额较少,人行南京分行在3月5日下发的《关于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短期再贷款由分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要求。短期再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的资金头寸不足。暂不对辖区内分行营业管理部、合肥中心支行、各市(地区)中心支行进行转授权。此项再贷款划分为7天以内、20天以内、3个月以内三个期限档次。同年,人行南京分行印发《短期再贷款操作规程》,加强短期再贷款的管理。

1999年12月2日,为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根据总行决定,人行南京分行在短期再贷款项下增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用于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贷款,并将短期再贷款的期限由3个月放宽到1年。自此,短期再贷款形成头寸再贷款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两个子系。头寸再贷款是为解决辖内商业银行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7天,最长20天;中小金融机构专项再贷款,是指人民银行为支持资信良好且存在有效贷款需求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发放的再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2000年,为配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人行南京分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形成的流动性不足,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条件下给予再贷款支持。由此形成的资产单独考核,暂不列入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考核体系。

2001年,为保障中央银行贷款安全,人行南京分行协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中小金融机构记账式债券质押再贷款操作试行办法》,允许借款人以其自营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和评级在AAA的央企债券)作为贷款质押,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2000~2005年,全省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累计投放232亿元。2005年以后,随着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逐步完成,城市商业银行资金短缺状况彻底改观,再贷款需求开始减弱。2006~2008年,全省中小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投放额一直为零。

表2-10 2000~2008年江苏省中小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投放统计表单位:亿元

4.紧急再贷款

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支付风险蔓延,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紧急再贷款最初由总行授权分行审批。1999年7月,人行南京分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紧急再贷款操作规程》,明确紧急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集中管理、逐笔审批、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规定紧急再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程序。2002年4月14日,紧急再贷款由总行授权分行审批,改由总行集中审批,分行负责发放、监督管理和到期收回。9月20日,对分行占用的紧急再贷款限额,按实际占用的余额考核,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占用的紧急再贷款,到期后不再办理展期手续,自动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再贴现

1981年,针对企业之间存在大量货款拖欠的情况,人民银行开始试用商业汇票进行货款结算,并逐步从同城推广到异地。1985年明显的通货膨胀之后,1986年经济增速下滑,企业产成品大量积压、相互拖欠问题严重。1986年4月16日,为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开展,帮助企业解脱债务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清理拖欠货款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10个城市对专业银行试办再贴现业务,并制订《再贴现试行办法》。江苏省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由于再贴现3.75‰的月利率略低于对专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调动了专业银行办理再贴现的积极性。全省专业银行当年即发放贴现贷款3.24亿元,人民银行发放再贴现贷款2.58亿元。

1986~1993年,人行江苏省分行贯彻总行开展再贴现的工作要求,压缩信用放款用于发放再贴现,实行优惠利率,在全辖推广再贴现业务。1993年以前,再贴现政策的重点是通过再贴现推动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利用票据的结算和信用双重功能帮助企业解决拖欠。同时,由于当时全省商业票据市场并不发达,贴现业务处于启动阶段,再贴现规模也较小。全省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从1987年末的1.39亿元缓慢增长至1993年末的4.53亿元。

1994年,为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开展,总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个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四种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中央银行开始将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予以运用。1995年,总行又将再贴现业务扩展到部分地区的畜产品调销,并增加一定数量的再贴现限额。人行江苏省分行根据总行扩大再贴现业务范围的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针对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和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人行江苏省分行贯彻总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精神,要求全省加强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基础工作和规模化管理,扩大贴现在贷款总量中的比重,减少信用放款。1994年、1995年,全省人民银行分别办理再贴现124.18亿元、142.15亿元;年末余额分别达31.27亿元、38.36亿元。

1997年5月22日,总行印发《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人行江苏省分行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指导全省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开展。人行江苏省分行还据此建立较为完善的再贴现操作体系。主要内容是:人行江苏省分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以下简称授权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授权窗口对辖内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县级支行和未被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由于受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汇票承兑总量、委托收款方式下贴现银行能否按期收到款项无保证、贴现利率与再贴现利率倒挂等因素影响,1997年全省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并呈现萎缩态势。当年全省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量比上年下降近20亿元,贴现贷款比上年少增加34.1亿元,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比年初下降4.4亿元。为扭转商业汇票萎缩的态势,人行江苏省分行加强再贴现指标的调度、调剂,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下降的局面在下半年得以控制。

为适应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加强间接调控力度的需要,1998年3月21日,总行改革再贴现利率和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规定再贴现利率作为独立的利率档次由中央银行确定,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上加点生成。针对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改变后一些承兑银行压票、拒付的情况,人行江苏省分行根据总行6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的要求,采取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改进和完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管理,加快发展中心城市票据业务的措施。同时,针对部分市分行再贴现业务存在的问题,人行江苏省分行加强对商业汇票再贴现限额的集中管理和再贴现的集中审批,取消县支行转授权窗口,但县支行仍可接受再贴现业务的初审,逐笔报市分行审批后办理具体的再贴现手续。

1999年,由于通货紧缩的状况仍在继续,人行南京分行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改善金融服务和治理通货紧缩的重要措施。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不足,选择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1家财务公司、12家农村信用联社,对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适当给予再贴现。同时,引入再贴现回购方式以提高再贴现交易效率,努力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覆盖周边地区的票据市场,将再贴现指标向票据业务发展快、再贴现量大且规范的地方集中。

2000年6月,为丰富商业票据种类,推动商业信用票据化,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人行南京分行印发《关于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宣传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重要意义,明确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规范以及商业汇票承兑企业的筛选标准,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并使用回购交易模式。为鼓励和推动票据的跨区域流动,促进经济横向联合,指定分行营业管理部、无锡市中心支行为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授权窗口”。同年8月,根据总行要求,人行南京分行对江苏辖内再贴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01年1月,对分行营管部有关南京熊猫集团票据再贴现业务进行核查。2002年,对无锡等地贴现及再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通过这些检查核查工作,整顿票据市场秩序,推动江苏票据市场平稳发展。

2001年3月,人行南京分行对主要依赖再贴现资金办理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承兑后即办理贴现并申请再贴现的票据(期限一般在5个月以上)以及同城系统内承兑、贴现的票据从严控制。为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份额,发挥票据市场在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中的作用,人行南京分行决定在2000年设立的2个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授权窗口基础上,再增设常州、苏州、扬州、盐城4市中心支行为第二批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授权窗口。同时,为避免信贷资金过于集中在大企业的状况,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要求各授权窗口优先办理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持有的合格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对单笔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的视指标情况适当办理,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办理再贴现须报分行审批。

针对当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金融机构违规办理风险,总行于2001年7月以后连续采取措施予以规范。7月24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切实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9月将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到2.97%;11月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控制,要求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全省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及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出现回落。

2003年,总行取消“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的承兑风险控制指标,对跨行支付结算业务实行约定代理,并从当年9月调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再贴现需求再度趋旺。为促进票据业务的发展,人行南京分行授权有关中心支行办理再贴现回购业务。全省再贴现量开始回升,当年累计办理再贴现112.13亿元,年末余额97.35亿元。

从2004年开始,由于金融机构流动性普遍过剩,再贴现需求逐渐下降,2004年再贴现办理数下降至25.06亿元。2005~2007年,再贴现余额基本维持在亿元上下。2008年末,总行将再贴现利率下调至1.8%,并大幅调增江苏省再贴现规模指标50亿元。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再贴现开始走出低谷。

表2-11 1986~2008年江苏省再贴现统计表单位:亿元 QtW2rGX+89BC5YhBlfY13OgYD7AXxRSJta3cU0ncxx7DMoyEGaOK2/5SFyQ8ew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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