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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服务公平

一、公平思想

古代公平正义思想的核心比较注重平均。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 Plato)是系统阐述公平思想的第一人。他认为“公平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而“恪守本分,各司其职”表达了基于现实无法绝对平等却又想保证个人利益的一种理想,因此他在《理想国》中描述了一个“资源公有、男女平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理想的国度里,人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生产生活平等,公平成了理想国的一抹亮色。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公平应该满足机会平等和保证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两大原则。在他的公平新论中,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对这些天赋拥有同样使用意愿的人们应该有着一致的、相同的成功未来,无论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无论他们生来属于什么阶级,只要有着相对应的天赋能力,就应获得相同的成功前景。如果这种愿景能够成为现实,那么人人能获得的机会就是均等的,人人平等也就能成为现实。

在罗尔斯之后,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平等问题上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德沃金把他的平等理论称为“资源平等”,并集中关注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正如他在《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中指出,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即资源平等。德沃金用两个原则来支撑其资源平等理论:一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即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二是具体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对其人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第一条原则意味着政府要采取某种法律或政策保证公民的命运不受到其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第二条原则要求政府在它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努力使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密切相关。

英国法学家米尔恩(A.J.M.Milne)认为公平是相同情况下的同样对待,差异情况下的不同对待,并且这种不同对待对应于相关的不同。他认为公平是人们不被按类来区分,应被一视同仁的对待,在法律上体现为人人平等。实质是在同种情况下得到相同的对待,意味着人们不因种族、经济背景等的不同而在同种场景中受到不同的对待,同时,在不同情况下又能得到合乎情理的差异对待。

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公平正义能发挥的最大作用在于基本能力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所有能力领域的完全平等。这种基本能力是什么呢?森把它称为可行能力,也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一些基本的事情,比如维持基本生活的能力,只有自由实现不同生活方式的能力平等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这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森提出了“功能性活动组合”这一概念,其实质是把生活中不同的活动,如吃穿住行等列成一个清单,清单上就是各种活动的组合。假如大家实现功能性活动的能力是相同的、程度是一致的,那么也就达到了可行能力的平等。

美国学者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提出多元分配正义思想,倡导复合公平。他认为复合平等的实质是某一领域的人不能利用本领域的善来谋求另一领域的善,它反对支配,要求自主分配,这样的社会才是平等的。沃尔泽的分配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公民共享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不应由私人承管而应当交给国家和政府来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由国家直接宏观调控才是正义的,二是国家初次分配应当遵循机会平等的原则,这也是提高效率和构建正义社会的前提,初次分配的对象包括政治权力、财富和职位等,竞争的掣肘是机会不平等,而机会平等为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三是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照顾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以彰显福利国家的本色,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国家应当制定公共供给制度,扶危济贫满足他们的需要才是正义的,四是涉及所有人的事应该由大家一起决定,民主是运行权力的重要模式,权力运行是否得当对分配正义与否至关重要。在沃尔泽看来,政治领域必须遵循民主政治的原则。

美国行为科学家斯塔西·亚当斯(Stacy Adams)认为人的工作积极性与其对报酬的分配是否公平有关。亚当斯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是一种激励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观点就是当一个人付出努力并取得报酬后,他不仅关注自己所获得报酬的绝对值,同时也关注自己所获得报酬的相对值,如果他认为自己和别人付出的是同等的努力,但别人获得的报酬却比他更多,那么这一比较结果就会直接影响他以后工作的积极性。

马克思(Karl Marx)认为公平是一个历史的现实概念,公平正义的实质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公平是要实现把工人劳动从资本奴役中解放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如教育、医疗、收入、社会保障等基本生活权益是人民生存的根本,保障这些基本权益是推动社会主义公平的起点。社会主义拥有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在这样发达的社会主义中体现的才是完整的公平,这种公平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但是在社会主义初具雏形阶段要想做到公平,则应满足个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和人格尊严。

学者们对公平的讨论由于时代的不同,表达和解释的方法不同,对公平的理解各具特点。

二、公共服务公平

公共服务这一概念由德国著名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提出,随后不断被丰富和完善。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看,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一样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从供给主体的角度来看,公共服务是由政府部门所提供的面向社会所有群体的服务,是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满足人民幸福感、提高社会和谐程度的必经途径,但是在实现均等化的过程中,不应造成资源的浪费,更不应忽略个体之间的差异。同时,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义务,但是选择是否被均等化是所有个体的自由,这种自由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服务公平是指公民都有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从实质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结构公平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玛格丽特(Marguerite)认为公共服务公平不是形式平等,而是实质平等,是对相对弱势或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给予区别对待以达到公平的结果。公共服务公平性的本质是通过结果平等来达到机会均等,尽量使全体社会成员大致均等地享有公共服务,应通过负担公平、供给公平、享有公平而实现的实质公平,这里的负担公平是指实现公共服务成本分担公平。公共服务是满足公众公共需要的公共性行为,需要资源的投入来满足各种公共需要,服务的整个过程中都涉及成本。成本分担的主体是政府和公众,政府和公众间分担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公平性能否实现。供给公平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平。政府合理的投入、有效的转移支付机制都是强化供给能力、实现供给公平的保障,而供给公平包括公平分配公共服务的支出、保证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上的公平、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公平。然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客观显现不同,导致各个地区的居民在享有公共服务方面受益程度不同。个人差距存在于社会的各个群体,在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部门、同一部门和不同单位中,这种差距的变化使得人们对公共服务公平的呼声越来越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经历初、中、高三个阶段动态的变化。由于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并不是协同一致的,经济水平的不同使得各地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也不同。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服务公平是全体成员基于服务的需要而有大体相等的满足机会,应包括享有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的大致相等,同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这种公平的实现是分层次、分阶段的动态过程。 BetzvtRHwk5RduQTyaLpk+73RxoNWsK6CZeSR/3eHBJDRVBHj5rt+36cfQlH62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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