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法律体系而言,法律实证研究更能在指引制度构建、弥合制度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裂痕、评价法律适用等环节大显身手。”
“通常认为法律实证研究中的文献研究方法,包括针对现存的各种类型的文献进行内容分析,针对他人收集的统计资料进行二次分析,对历史文献资料进行历史分析,其实质是将文献、文本作为经验研究的对象获取信息,进而进行法社会学或法史学的研究。”
此种具有规模性、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技术中立性的研究特征,是其他价值立场和方法的研究所无法取代的,当然,其研究价值也正进一步体现出来。
对实证研究的真正理解应源于数据分析并理应高于数据分析,实证研究本质上是一种更接近于社会实践的研究方法,实践(包括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守法实践)是实证研究的中心对象。在实地调研并全面收集整理历史文献、规范性文件、司法案例、调研报告、统计资料等文献的基础上,将综合运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
其中,对农用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尤其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三权分置”的规定),对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用地之风险防范,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组织制度的现实考察,采用整理、分析、类型化的实证研究方法。此外,在阐述土地经营权合同制度时,运用典型实践事例,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整体而论,本书关于实证研究方法的使用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以数据为中心的研究方式,主要方式为收集、分析并据此进行理论阐释。数据的来源主要为近 5年来相关法律作品对土地制度的实证研究,文章诸多论证及部分结论归结于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其二,数据所涉区域局部性与抽样性。这一方面取决于当前司法公开与信息公开在整体上还存在着不足,另一方面与官方“数目字管理”能力有限有关,此外,官方统计口径的变动、不统一使得部分数据不准确、数据之间出现冲突等,很难满足学术研究对数据客观性、全面性等方面的要求。
其三,部分数据来源具有一定私人性,因数据获取得益于私人途径或者数据由作者自身整理、分析得出。例如,对重庆两个区县农业管理部门进行调研的机会来源于私人途径。其四,所采用的实证研究主要以描述性的数据分析为主,未使用专业统计学分析的工具和方法,这也成为写作过程中的难点和遗憾。
“比较法研究不仅旨在认知外国法律并进而反思本国法律,而且涉及不同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以及法律的跨国整合与全球治理。”
“比较法要努力实现从理论模式到实践模式的现代转换和超越,更多关注具体法律实践问题,并以某种方法论述可能对各类实践法律人有用的问题,帮助立法者进行先进立法,帮助法官和律师进行正确的法律解释和合理的法律操作,以比较的方法和开放的视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正义的实现。”
诚然,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在明确问题意识的基础上汲取他国经验,以助益我国法治发展。本书通过对“三权分置”大量的理论模式与论证,辨析出合理、适宜当前农村市场发展的市场建构模式。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土地立法体系予以了考察,特别是对农业企业模式的联营模式、规制方式进行了鉴益。当然,比较研究有对“求同”倾向的倚重甚至“偏执”,而这暗藏着排斥差异和消除多元。因此,土地基本制度的合理性本书不曾探讨,其也不属于书中的主题所论。但基于基本土地制度差异化的原因,需要在制度借鉴的过程中作进一步的正当性分析,而这也就一定程度增强了制度建构的合理性、实践性。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为何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市场之构建正是对现行制定法的突破,以试点的方式去探索应然的规制路径,基于此,在制度构建中也常常是基于价值判断后进行提炼、架构。也正是因为价值分析方法对法律背后终极价值的预设,引导人们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现状,而这一分析方法对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问题价值重大。此外,价值分析方法还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制定法并不一定具有真正的法律品格,从而可以以法律本身的素养来思考问题。这也同样揭示了人们对现有法律持客观的评价标准,以给予“法外之物”生长和合法化的空间。“当我们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去透视法律制度时,我们就会看到: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自身一定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权利义务体系。”
总之,价值分析方法就是要通过认识和评判“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市场的制度价值,揭示土地经营权市场的实然缺陷及应然状态,以围绕制度目标展开制度优化。
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无论就农村经济发展本身还是就方法研究而言,都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从国内这方面研究的情况来看,虽然近些年来发展很快,趋于成熟但同时也升庵论文,瑕瑜互见。“法的体系不仅可以提高立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之体系‘圆满无缺’,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解答每个法律问题。”
在历史法学派看来,法律的科学应当是对法的注释及体系性阐释,而非纯粹的法律规制实施。这种注释与体系是法学研究的灵魂,是自生和自我形构的。系统分析方法应注重法律规范间真正的内在关联,去发现和识别内在体系而非发明体系。
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就是要揭示并消除土地经营权市场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保障相关概念、对策建议的严谨性和统一性。
第一,研究主题的创新。“三权分置”于 2013年底呈现井喷式研究,法学界、经济学界从法律逻辑、制度成本、社会效应等方面以“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土地承包权”为核心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然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只有部分文献对土地经营权市场之构建略有讨论,尚未有对该主题进行体系性讨论的文献。相对地讲,本书对此的关注相对集中和持续,相关文献可参见作者分别发表于《农村经济》《学习与实践》《农业经济问题》《商业研究》等期刊的文献。
因此,本书对于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探讨是主题上的创新。
第二,研究方法的创新。从当前“三权分置”政策推进情况来看,主要归结为地方试点阶段,试点经验在全国尚未得以普及。本书在正确解读中央推进“土地经营权市场”建设的政策意蕴之下,分析社会保障功能与财产增值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向度,在制度构建中使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属性得以充分实现,由此使得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探讨既符合法理,又契合政策蕴意之“土地经营权”结构和实施路径的制度设计。从政策拟定与制度预设的角度来看,此种讨论是法政策学的基本方法,是研究方法上可能的创新。
第三,研究视角的创新。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初衷,需要秉持农业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视角做研究。在梳理经济学与法学对“三权分置”分野的学术背景下,正确界定“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市场的基本范畴。此外,制度构建过程中,利用制度经济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术思想,理解和讨论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路径与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