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一系列土地流转政策,激活和培育了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建设的政策环境。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指明了农村发展的核心机制:制度供给和体制创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在土地经营权配置低效现状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细化,通过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消弭内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增值功能之矛盾。由此,土地经营权作为市场核心得以证成,土地经营权市场作为制度归宿得以生成。然而,土地经营权市场的构建必将面临两大阻力: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所造就的市场主体行为惯性,如农民流转动力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市信心不足等问题;其二,土地经营权市场中市场主体客观存在的有限理性,如侵害农民权益、违法经营等问题。职是之故,以实现土地要素和激活市场机制为目标,展开以准入规制、运行规制以及价格规制为体系的制度构建。
本书的研究和写作立足于法学视角,在遵循问题主义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制开展与完善的基本结构展开对核心命题的论述。具体来看,从“规制基础——规制问题——规制原则——规制路径”的规制逻辑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土地经营权市场规制的一般理论、土地经营权市场规制的基本问题、土地经营权市场规制的基本原则、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土地经营权市场运行规制、土地经营权市场价格规制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以期为土地经营权市场的有效运行框定边界、提升运行效率。具体内容包括:
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本选题的背景、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从实践现状、政策推进、理论纷争的视角出发,明确“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政策目标与制度价值;从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市场以及法律规制的概念界定及梳理三个方面分析当前命题的研究现状;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遭受合法性的诟病;土地经营权市场阶段性成长,普遍性不足;土地经营权法律规制目标明确,制度建构滞后。研究方法上采用了以数据分析为中心、实地调研为手段的实证研究方法;立法体例与制度建构为鉴益的比较法研究方法;面向既有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判断与当前改革价值实现应然分析的价值分析方法;以市场制度周延性、体系性构建为目标的系统分析方法;并提出了研究主题、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创新。
第一章阐释了土地经营权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从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市场、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出发,为后文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制度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土地经营权具备新型权利的基本特征;物权性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化的功能定位是权利实现的基本向度;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放活的制度保障,是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理念转换的实现路径,是土地要素价值释放的市场化制度;基于对土地经营权市场现状的有效识别,需要秉持理论澄清与普适、法律界定与适用、制度建构与规制、理念提炼与形成的规制整体思路;并明确土地经营权有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路径的调适,即权利内容与性质的派生性、流转方式与流转权利的创新性。
第二章提出了我国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中的问题。“问题一主体一机制”的分析框架是公共管理学的经典研究视角,以现实问题为依据,可以更好地分析当前治理机制的失灵与不足。经检视,土地经营权交易主体规制存在农业经营者准入、工商资本监管方面的问题;土地经营权运行规制存在合同规制、交易风险、规制体制方面的问题;土地经营权价格规制存在不当价格调制、缺乏调制行为方面的问题。整合发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因旧有制度与改革制度并存的特殊时期而存在的问题,是传承经验与创新发展的共性问题,是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研究主题下理应克服的问题。
第三章论述了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立足于土地经营权市场现状与市场法治的要求,探讨了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过程中应该明确的基本原则。促进经营权流转是“三权分置”实现的目标原则;保障交易安全是土地经营权市场化的基础原则;遵守经济规律是土地经营权本原属性的实现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性原则;政府适度干预是土地经营权市场规制的手段性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是土地经营权市场的均衡发展原则。
第四章讨论了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是土地经营权运行的启动环节。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主体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差别,需要在法律规制中树立公平与效率的理念,在保障传统农户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因此,制度目标的设定上应注重准入门槛“宽度”的设置,注重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化,实现规制协调。具体而言,正确评估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等规制对象的市场特性,探讨出准入规制理应把握的重点方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并以此展开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的制度构建。
第五章探讨了土地经营权市场运行规制。土地经营权市场运行是多主体、多环节的市场现象,市场主体(参与者)、中介组织(协助者)、政府(干预者)是土地经营权市场主体制度的核心要素;私法层面而言,土地经营权市场合同制度和土地经营权市场登记制度是市场运行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土地经营权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公法层面而言,政府基于职能和公共利益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此外,市场失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其规制路径为构建并不断完善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市场改革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六章阐述了土地经营权市场价格规制。价格是权利收益的基本条件,价格规制是市场化实现的必要方式。土地经营权已被赋予市场收益性属性,具备了市场化、资本化的性质。因此,从立法体制及制度优化的视角对土地经营权价格规制予以检视并作出制度回应尤为重要。理清土地经营权交易价格的法制生成,准确评析土地经营权交易价格的规制现状是展开有效规制的基础。对土地经营权交易价格规制理应坚持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有效衔接原则、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合理配合原则以及规制法定原则。进而展开一般立法统合与特殊立法规制并存的立法完善,指导性定价为辅与市场性定价为主的制度优化。当然,土地经营权的价格规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本书对农地估价方法的讨论,对农地发展权价值的讨论,对农地生态价值的讨论还不够深人或暂时阙如,这也成为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三权分置”是基于承包土地大规模流转的事实同时伴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而得以发现和提炼。落实“三权分置”首先需要明晰和厘清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实现的制度构建。理论层面,基于改革目标及物权法理等要素之考量,应以多种形式去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构造。实践层面,以土地经营权立法规制为基础,展开对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运行、价格规制制度的构建。整体而言,本书是对改革热点所展开的制度性回应。也正是由于文章多以政策设定为研究主线,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可能存在对农村社会现实的回应不足,而这也是本书需要进一步深化及有必要对本选题进行持续研究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