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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是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不同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可采用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手段实施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设立,同时需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中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

4.1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及实施程序

4.1.1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1)平行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平行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任务分解后分别发包给若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平行承包模式中,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关系。在平行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这种委托方式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分别对各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该委托方式如图 4-1 所示(图中实线为合同关系,虚线为管理关系)。

图4-1 平行承包模式下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针对不同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需要分别与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协调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关系。采用这种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无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该委托方式如图 4-2 所示(图中实线为合同关系,虚线为管理关系)。

图4-2 平行承包模式下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家“总监理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或由建设单位在已选定的几家工程监理单位中确定一家“总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单位”负责监理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控制,管理其他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可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该委托方式如图 4-3 所示(图中实线为合同关系,虚线为管理关系)。

图4-3 平行承包模式下委托“总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2)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形成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宜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样有利于工程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监理单位统筹考虑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承担承包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方式如图 4-4 所示(图中实线为合同关系,虚线为管理关系)。

图4-4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DB)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单位,由该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家承包单位统筹实施,一般能做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相互搭接,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也可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周期费用角度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合同数量虽少,但合同管理难度较大,造成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早,工程信息未知数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由于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建设单位选择余地也相应减少;工程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他人控制”机制薄弱,使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组织方式如图 4-5 所示。

图4-5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4.1.2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和原则

1)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工程监理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可选派符合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该主持人即可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是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内向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大纲和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及时进行调整。

(2)收集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监理有关资料,作为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这些资料包括:

①反映工程项目特征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批文,规划部门关于规划红线范围和设计条件的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准予用地的批文,批准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工程项目地形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等。

②反映当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关于工程建设报建程序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拆迁工作的有关规定,当地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③反映工程所在地区经济状况等建设条件的资料。主要包括:气象资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与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运)有关的可提供的能力、时间及价格等资料,与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电信有关的可提供的容(用)量、价格等资料,勘察设计、土建、安装施工单位状况,建筑材料及构件、半成品的生产、供应情况,进口设备及材料的到货口岸、运输方式等。

④类似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投资方面的有关资料,建设工期方面的有关资料,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等。

(3)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关于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等内容详见本书第 5 章。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依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作的时序性。是指工程监理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开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够有效地达到目的而不至于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②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③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确定,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明确的限定,从而能通过书面资料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监理意见。

(6)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在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如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类签证等文件资料。

(7)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①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项目监理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其他说明和建议等。

②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或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也可以是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是其他工程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成效和经验。

b.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改进建议。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各自的行为也有差别。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独立是公平地开展监理活动的前提,诚信、科学是监理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

(2)权责一致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并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之中外,还应体现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承担监理责任,需要建设单位授予相应的权力。同样,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内涵包括:

①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总监理工程师是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最高责任者。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和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

②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体现了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总结、评价监理工作等。

③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利益主体。总监理工程师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对建设单位投资效益负责,同时也对所监理项目的监理效益负责。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原则

在处理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一方面应坚持严格按合同办事、严格监理要求;另一方面,应立场公正,为建设单位提供热情服务。

严格监理就是要求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标准和合同,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严格把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热情服务就是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但不顾施工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一味向施工单位转嫁风险,也非明智之举。

(5)综合效益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工程监理单位首先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6)预防为主原则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等特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工程监理单位要有预见性,将重点放在“预控”上,防患于未然。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实施监理过程中,要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和预控措施予以防范。

(7)实事求是原则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尊重事实。项目监理机构的任何指令、判断应以事实为依据,有证明、检验、试验资料等。

4.2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职责

4.2.1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立

1)项目监理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

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情形包括:

a.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b.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c.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③一名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 3 项。

④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步骤

工程监理单位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

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是项目监理机构建立的前提,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目标,制订总目标并明确划分项目监理机构的分解目标。

(2)确定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监理目标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明确列出监理工作内容,并进行分类归并及组合。监理工作的归并及组合应便于监理目标控制,并综合考虑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工程结构特点、合同工期要求、工程复杂程度、工程管理及技术特点;还应考虑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组织管理水平、监理人员数量、技术业务特点等。

(3)设计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

①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由于建设工程规模、性质、组织实施模式等不同,应选择适宜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以适应监理工作需要。组织结构形式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监理目标控制,有利于决策指挥,有利于信息沟通。

②确定管理层次与管理跨度。管理层次是指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层实际工作人员之间等级层次的数量。管理层次可分为 3 个层次,即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操作层。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层实际工作人员权责逐层递减,而人数却逐层递增。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 3 个层次:

a.决策层。主要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和监理活动内容进行科学化、程序化决策与管理。

b.中间控制层(协调层和执行层)。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的落实,监理目标控制及合同实施的管理。

c.操作层。主要由监理员组成,具体负责监理活动的操作实施。

管理跨度是指一名上级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下级人数。管理跨度越大,领导者需要协调的工作量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为使组织结构高效运行,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跨度。项目监理机构中,管理跨度的确定应考虑监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相似性、监理业务的标准化程度、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建设工程的集中或分散情况等。

③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部门。组织中各部门的合理设置对发挥组织效用十分重要。管理部门设置要根据组织目标与工作内容确定,形成既有相互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各职能部门时,应根据项目监理机构目标、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及合同结构情况,将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监理工作内容,按不同的职能形成相应管理部门。

④制订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岗位职务及职责的确定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可因人设事。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应进行适当授权,以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应确定考核标准,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考核内容、标准及时间。表 4-1 和表 4-2 分别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考核参考标准。

表4-1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标准

表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标准

⑤选派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任务,选择适当的监理人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的选择除应考虑个人素质外,还应考虑人员总体构成的合理性与协调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T 50319—2013)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具有工程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机电工程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具有工程类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由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4)制订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为使监理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按监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制订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如图 4-6 所示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图4-6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4.2.2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具体采用的管理组织结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及工程监理单位自身情况等选择适宜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常用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

1)直线制组织形式

直线制组织形式的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各自所属部门的事务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能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如图 4-7所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负责整个工程范围内各方面的指挥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各子项目的目标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机构的工作。

图4-7 按子项目分解的直线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如果建设单位将相关服务一并委托,项目监理机构的部门还可按不同的建设阶段分解设立直线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如图 4-8 所示。

图4-8 按工程建设阶段分解的直线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也可采用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组织形式,如图 4-9所示。

图4-9 某工程直线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直线制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通晓各种业务和多种专业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2)职能制组织形式

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内设立一些职能部门,将相应的监理职责和权力交给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直接发布指令指挥下级。职能制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如图 4-10 所示。

图4-10 职能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如果子项目规模较大时,也可以在子项目层设置职能部门,如图 4-11 所示。

职能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缺点是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指令,如果这些指令相互矛盾,会使下级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3)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吸收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将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指挥部门的人员,他们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发布命令的权力,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另一类是职能部门的人员,他们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下级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如图 4-12 所示。

图4-11 子项目 2 设立职能部门的职能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图4-12 直线职能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既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分明的优点,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信息。

4)矩阵制组织形式

矩阵制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子项目系统,如图 4-13 所示。这种组织形式的纵、横两套管理系统在监理工作中是相互融合关系。图中虚线所绘的交叉点上,表示了两者协同以共同解决问题。如子项目 1的质量验收是由子项目 1 监理组和质量控制组共同进行的。

图4-13 矩阵制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矩阵制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将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4.2.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能体现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结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合理的专业结构。项目监理机构应由与所监理工程的性质(专业性强的生产项目或是民用项目)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是否包含相关服务内容,是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的多目标控制或是某一目标的控制)相适应的各专业人员组成,即各专业人员要配套,以满足项目各专业监理工作要求。

通常,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但当监理工程局部有特殊性或建设单位提出特殊监理要求而需要采用某种特殊监控手段(如局部的钢结构、网架、球罐体等质量监控需采用无损探伤、X光及超声探测;水下及地下混凝土桩需要采用遥测仪器探测等)时,可将这些局部专业性强的监控工作另行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这也应视为保证监理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

②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性,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技术职称结构。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表现为监理人员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比例与监理工作要求相适应。

通常,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服务,对人员职称要求更高些,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施工阶段监理,可由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工作,如旁站、见证取样、检查工序、施工结果复核、工程计量等。

这里所称的初级职称人员是指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技术员等,也可包括具有相应能力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人(应能看懂图纸、正确填报有关原始凭证)。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具有的技术职称结构见表 4-3。

表4-3 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具有的技术职称结构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

①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工程建设强度。工程建设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建设工程资金的数量,即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

其中,投资和工期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所承担监理任务的工程的建设投资和工期。投资可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合同价计算,工期可根据进度总目标及其分目标计算。显然,工程建设强度越大,需投入的监理人数越多。

b.建设工程复杂程度。通常,工程复杂程度涉及设计活动、工程地点位置、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工程地质、工程性质、工程结构类型、施工方法、工期要求、材料供应、工程分散程度等因素。

根据上述各项因素,可将工程分为若干复杂程度等级,不同等级的工程需要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有所不同。例如,可将工程复杂程度按五级划分:简单、一般、较复杂、复杂、很复杂。工程复杂程度定级可采用定量法,即对构成工程复杂程度的每一因素通过专家评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给出相应权重,将各影响因素的评分加权平均后,根据其值的大小确定该工程的复杂程度等级。例如,将工程复杂程度按 10 分制考虑,则平均分值 1 ~ 3 分、3 ~ 5 分、5 ~ 7 分、7~9 分者依次为简单工程、一般工程、较复杂工程和复杂工程,9 分以上为很复杂工程。

显然,简单工程需要的监理人员较少,而复杂工程需要的监理人员较多。

c.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每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对某类工程的熟悉程度不完全相同,在监理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监理设备手段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都会直接影响监理效率的高低。高水平的监理单位可以投入较少的监理人力完成一个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而一个经验不多或管理水平不高的监理单位则需投入较多的监理人力。因此,各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

d.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关系到具体的监理人员配备,务必满足任务职能分工的要求。必要时,还需要根据职能分工对监理人员的配备作进一步调整。

有时,监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专业监测、检验机构进行,因此,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可适当减少。

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可按如下方法确定:

a.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量定额。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和工程复杂程度等级,测定、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见表 4-4。

表4-4 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 (人·年/千万元人民币)

b.确定工程建设强度。根据所承担的监理工程,确定工程建设强度。例如,某工程分为 2个子项目,合同总价为 28 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子项目 1 合同价为 16 000 万元人民币,子项目 2 合同价为 12 000 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为 30 个月。

工程建设强度= 28 000 /30×12 = 11 200(万元人民币/年)= 11.2(千万元人民币/年)

c.确定工程复杂程度。按构成工程复杂程度的 10 个因素考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按10 分制打分。具体结果见表 4-5。

表4-5 工程复杂程度等级评定表

根据计算结果,此工程为较复杂工程。

d.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套用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从定额中可查到监理人员的需要量如下(人·年/千万元人民币):

监理工程师:0.50;监理员:1.60;行政文秘人员:0.35。

各类监理人员数量如下:

监理工程师:0.50×11.2 = 5.60 人,按 6 人考虑;

监理员:1.60×11.2 = 17.92 人,按 18 人考虑;

行政文秘人员:0.35×11.2 = 3.92 人,按 4 人考虑。

e.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员数量。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直线制组织结构如图 4-14所示。

图4-14 项目监理机构的直线制组织结构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情况决定每个部门各类监理人员如下:

监理总部(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 1 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人,行政文秘人员 2 人。

子项目 1 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10 人,行政文秘人员 1 人。

子项目 2 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8 人,行政文秘人员 1 人。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T 50319—2013)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②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③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④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⑤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⑥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⑦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⑧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⑨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⑩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⑪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期索赔;

⑫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⑬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⑭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⑮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⑯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a.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b.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c.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d.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e.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f.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期索赔;

g.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h.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②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③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④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⑤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⑥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⑦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⑧进行工程计量;

⑨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⑩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⑪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⑫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工程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有关数据复核等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②进行见证取样;

③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④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⑤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上述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分工。

思考题

1.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哪些有关的工程监理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3.简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4.简述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原则。

5.简述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情形。

6.简述建立监理组织的步骤。

7.简述监理组织的形式和对应的特点。

8.确定监理组织人员数量时通常要考虑哪些因素?

9.简述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7WxMiE3vE/opDd5oQcK+H2H8FWZzByDDqOWqblwzVPuWiia8cBTUBgKxtrjiou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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