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这一概念,存在行政区、统计和功能上的不同定义。在不同的运用场景下,“城市”的具体范围是不同的。
在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上,城市与市建制相联系。不同的国家对市的设立标准不同,尤其是人口规模下限悬殊,从丹麦的200人到中国的100000人不等。但国内外“设市”的概念是不同的。国外大部分是“切块设市”,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镇(Town)可以申请成立“市”(City)。例如,美国各个州设市人口下限从300人到12000人不等;澳大利亚则为10000人到30000人。
我国省级行政区内的“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两种。在1983年“地改市”之前,“市”的概念和国外类似,一定人口规模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市归省、自治区、自治州领导;1983年大规模“地改市”之后,形成了我国现有“地级市”这样一个特有的行政区划级别。“地级市”是中国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地区,1949—1970年称为‘专区’)”,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介于省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之间。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总计有334个地级行政区,其中有294个地级市,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0%,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另外一种“市”为县级市,由“镇”“县”撤设。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总计共有2851个县级行政区,其中有363个县级市,占县级行政区总数的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的法律地位首先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得到确认。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中,将市、镇的人口下限设置为10万人、2000人,并进一步明确了市的地位“是属于省、自治区、自治州领导的行政单位”。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首次对市管县作了法律上的规定。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件提出“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要求,并在同年的《宪法》修改中,确定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为“市管县”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1983年年初,国务院设置了镇、县改市的标准和条件,总人口、非农业人口比重、生产总值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镇、县,可设置“市的建制”。1986年,国务院第46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明确规定:“非农业人口六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总人口五十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十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三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总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十二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四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多次调整,2016年,我国出台《设立县级市标准》,县级市的建制设置标准从单一的人口规模限制向城市经济功能及可量化多样化的城市功能转变。
在统计上,对“城市”“乡村”的概念有其区分。一般以人口总量、人口密度、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到的地域划分。各国设置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2010年人口普查将2500~50000人的统计区划分为城市集聚区(Urban Clusters,UCs),50000人以上的统计区为城市化地区(Urbanized Areas,UAs),城市集聚区和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地区,则被统计为乡村地区(Rural Areas)。中国于2008年发布《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其中,“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该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市”和“乡村”还有其功能上的定义。各学科从人口密度、功能、景观等方面对城市进行了定义。综合而言,城市是指一定规模的人口聚集的地域,以各种市场为依托,集约经济、文化、科学技术、财富,是所在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中心
。城市也是高密度人口聚居、主要从事非农业产业活动、社会功能复杂的人们生活共同体
。
城市、城镇以外的地域称为乡村。“乡村”在概念上较“农村”要综合,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强调乡村整个社会的发展。人口与物资、设施的高度聚集是城市区别于乡村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城市与乡村相比,其人口在职业、文化背景、生活经验、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语言与交往方式的构成、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城市是一定区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中心,它对于周边的乡村区域具有极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正是以此为基础,才构建了城市政府或经济组织对乡村经济的控制力,也使得社会政治权力总是集中于城市而作用于乡村
。
本书以“地级市”为研究案例,研究城乡关系,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市管县”体制,地级市和其下辖县(市/区)在管理、财政、经济上具有紧密联系,并且包含了广阔的农村地域,实质是一个“城市-区域”,因而可作为城乡一体化研究的一个合适单元来讨论。文本所称“城乡关系”中的城市和乡村,若不作具体说明,是指城市(镇)和乡村在统计和功能上的定义,大致对应城区、县城、镇区和上述地区以外的乡村地域。城区、县城和镇区是指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非农业人口集聚的地域,承担非农产业功能、社会功能复杂的一定区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中心地区。乡村地域是指城区、县城和镇区以外的一切区域,主要承担农业生产功能,人口比城镇分散,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是生态经济、产业、景观的综合体
。本书第5章、第6章中涉及城乡设施POI统计的内容,对城乡的划分有具体说明,也是遵从城市和乡村在统计和功能上的定义原则划分。
梳理国外关于城乡关系的文献可以发现,尽管概念表述不一、选用词汇不同,但相关表述倾向带有价值判断,强调城乡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如“Urban-rural Linkage、Urbanrural Interaction、Urban-rural Integration、Urban-rural Partnership”等,较少见到有学者选用客观描述性的“Urban-rural Relationship”一词(朱冬静,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层面多次提出不同的关于城乡关系的定位和描述(表1-3)。21世纪以来,对城乡关系的研究围绕城乡统筹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这两个关键词展开(图1-4)。
表1-3 中国城乡关系的相关概念演进
图1-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城乡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题的文献统计
资料来源:根据Web of Science搜索结果绘制。
学界对城乡统筹的理解,目前大都认同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将城乡发展问题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一规划。孙成军指出城乡统筹的内涵为,在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中,既不能只注重城市而忽视乡村,也不能偏重乡村而忽视城市,而是要城乡统筹兼顾,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良性互动发展(孙成军,2005)。叶裕民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是同步推进“三化”系统方法的集合(叶裕民,2013)。黎苑楚等总结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主要包括:①承认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前提;②促进城乡“各具特色,共同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出发点;③缩小城乡差距,突破“二元结构”制约,实现城乡居民平等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目标(黎苑楚、徐东、赵一鸣,2010)。
概括来说,城乡统筹是针对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将城市与农村看作一个整体,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为理念,通过一系列经济、社会、文化举措,实现城乡在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协调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内学者对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内涵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共识。首先,城乡功能的互补,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城乡政治、经济、人口、文化上的和谐是对城乡一体化的共识。甄峰认为狭义的城乡一体化,是指从系统的观点来看,城市和乡村是一个整体,其间人流、物流、信息流自由合理地流动。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融合、高度依赖,城乡差别很小,各种时空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甄峰,1998)。邹军等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和乡村成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充分发挥城市和乡村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城乡的劳动力、技术、资金资源等生产要素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交流与组合,在空间上互为环境,生态协调、环境幽雅,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邹军、刘晓磊,1997)。白永秀等认为城乡一体化的状态是指城乡分割对立状态被打破,促进城镇与农村在空间布局上的优化、要素流通上的顺畅、资源配置上的均衡、居民权利上的平等、功能特色上的互补、生态环境上的协调,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实现城乡互动融合发展(白永秀、王颂吉,2014)。
学者们还强调,城乡一体化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亦即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城乡关系演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白永秀、王颂吉,2014)。从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看,系统中城乡的地位是相同的,但城市和乡村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功能将有所不同(甄峰,1998)。城乡一体化是城乡发展的最终目标状态,即经济高度发达、从事农业人口极少,城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城乡要素流动市场化(赵民、陈晨、周晔等,2016)。
城乡统筹是要改变城乡不对等的局面,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马晓河,2010)。城乡统筹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各方面平等的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质化的生活条件(陈书卿、刁承泰、常丹青,2009),强调城乡统筹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城乡一体化(刘成玉、任大廷、万龙,2010)。
本书趋向于认为,城乡统筹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手段,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中央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是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一种手段,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其内涵是公平对待农民,使农民获得平等的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并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最终实现城乡政治、经济、人口、文化上的和谐,也就是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城乡统筹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是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从而最终实现“有差异、无差距”的城乡一体化状态(赵民、陈晨、周晔等,2016)。
在中央文件和有关文献中,经常会出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两种表述。笔者认为这两种表述的内涵略有不同,前者表示一种发展“目标”或“状态”,后者更为强调发展“过程”。本书据此认识来具体使用这两种表述。
由我国城乡关系的相关概念演进梳理(表1-3)可发现,我国城乡关系导向经历了由二元分治向一体融合的转变。本书提及的“从城乡二元分治到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其中“一体”对应于“二元”,属于国家制度结构范畴;“融合”对应于“分治”,属于国家治理机制范畴。“从城乡二元分治到城乡一体融合发展”意指城乡关系无论是在制度的结构层面,还是在治理的体制机制层面,都要有深刻的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