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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

中国古代主要行于汉代到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始于汉文帝,汉武帝时以明文规定相关内容,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公卿、列侯等地方官员向中央推举人才,经过朝廷考核后获得任官资格。主要有岁举和诏举,岁举周期为一年一次,由刺史、郡国守相察举孝廉及秀(茂)才等。皇帝诏令规定诏举时间、对象、员额等。平民和现任吏员都可以成为察举对象。考察科目有“有道”“贤良方正”“文学”“明经”等。东汉末年,受个人喜好、门阀的影响越来越大。隋唐时期,察举制逐渐被由中央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举制所取代。

(推荐阅读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 dd5W2aMjdtvxoguoL5QVaUiFe0gMbxNB7i5wwV7Wwr856B+cfnTRw8IN42QwCi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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