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编制乡村民户以加强基层治安管理的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这一制度始于宋代王安石变法,他主张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和副保正。每户两丁以上者,出一人为保丁,保丁平时种田,农闲时练兵,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到了明清时期,保甲制逐渐演变为乡村基层组织,分掌户口、治安和赋税等职能。1932年8月1日,国民党政府在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采用保甲制作为基层政治管理制度,两年后,在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各省市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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