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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收益

指村集体以一定的租金从农户手中流转下闲散或低效土地,然后统一招商或者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包,以获得更高的租金。一般而言,为体现村集体服务群众的功能并避免租金上涨过多导致的农户违约风险,村与农户的流转合同中应该事先约定保底价和溢价后的分成比例,村获取正当的资金投入收益和规模运作收益,这是比较合理的。建立了这种模式后,只要成功招商,村集体的收益就是长期不断的,土地长在,收益长存。试想,一个村以上述方式出租了2000亩土地,每亩收益50元,那每年收益就是10万元;如果有3000亩,或者亩收益100元,则集体收入更为可观。这种模式,宜于普遍操作,而且也能化解以前流转土地中的种种矛盾,从农村发展方向看,这种模式是一种趋势。当然,这其中关键的还在于“成功招商”,不可能不劳而获。

值得提醒的是,有的村喜欢“两头扣”,一是“扣”农民,总想低价一次性获取农民土地,一签几十年;二是“扣”企业,以“雁过拔毛”“坐地收租”的强制方式收取,这些都是违规的,也是不得人心的,群众会反弹,企业也会避而远之。对于有智慧的村来说,能够在带动群众中获利,在方便企业中获利,他们不但善用规模效应来获取收益,而且会用前文所说的筹建产业、返包经营的方式,或者用后文将说的配套设施、优化田地的方式,让土地更有吸引力,更值钱,从而更快更稳地实现集体、企业、群众收入增长。这就是投资的理念、深加工的理念。

知识链接:流转土地的年限规定和管理费收取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的;(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管理费用收取的金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另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四)损害土地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五)其他损害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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