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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

一、引言

法学大师边沁说过,证据是正义的基石。现在,我想说,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司法的基石!如果法律工作者不能搞懂善用电子证据,那么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就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相关的理论创新、制度建设、服务工作、人才培养等也会受制于“网络空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等现象不明的问题。我们形成这一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何家弘教授早年断言的启发。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这是何家弘老师在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时给我们讲的金句。现在看来,人类社会确实走向了“电子证据时代”。至少在网络犯罪司法领域中,“电子证据,为证据之王”是个现实。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证据难题是网络犯罪司法的极大障碍。网络犯罪司法的证据难题主要包括:(1)如何指向和证明真正的作案人,即“工具人”问题;(2)如何证明情节严重,即“数数”问题;(3)如何有效审查指控证据,打造证据体系,即“证据审查虚化”问题;(4)如何实现罪刑均衡,精准地惩治和威慑网络犯罪,即“法定入罪门槛低、实际量刑缓刑多”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我们也写了一些小文章发表、小报告提交。我们还发现,对于网络犯罪司法中的电子证据,公安司法人员、律师、鉴定人员等虽然遭遇了各种具体挑战,但总体来看“网络犯罪司法的电子证据问题趋于稳定”,归结为“如何取”“如何审”“如何用”三点。由此可见,要破解“网络犯罪证据难题”,就需要在“取”“审”“用”电子证据方面着力。

这三“点”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任务,即如何有效使用电子证据进行网络犯罪案件事实的重建。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和朱梦妮同学的学术研究,给了我们这样的学术支撑。她们在《意见证据制度研究》一书中,归纳了培根和密尔的观点,揭示出“证据就是痕迹”的本质。大家知道,“痕迹”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它是“过去”留给“今天”的、是“今天”留给“将来”的,据此可以反推发生了什么“故事”。在侦查学领域,人们经常说侦查/办案就是“考古”,是通过查找各种“痕迹”进行“考古”,因此整个侦查/办案过程主要就是“案件事实重建”的过程。套用这些理论,电子证据就是“数字式痕迹”,网络犯罪司法中使用电子证据必须聚焦于“数字式案件事实重建”(Digital Event Reconstruction)。其实,“数字式案件事实重建”是西方法学领域中持续热络的一个研究主题。简单地说,它强调将电子证据看成一个信息“场”,由电子证据将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娓娓道来。这一“重建”也可以称为“电子证据重建”。它与人类社会出现的“人证重建”“物证重建”是一脉相承的,展示的威力更巨大。

本次讲座的正标题为“电子证据如何讲故事”,就是阐述如何用电子证据重建案件事实;副标题确定为“以网络犯罪案件为例”,可以理解为本次讲座要顺便讲讲我们团队参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点滴事迹和一些感悟。 bEnZyrglCWoemZKtqg09zprwYtBRHaw3qEVdLl3wSYqE4wjKs1O4F4XNpHrqSg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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