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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讨几个问题

最后,我想和大家探讨几个问题,也是我近期的几个思考。

第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工作。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提出了一些要求,特别是在“案——件比”的工作要求之下,检察技术的力量和人才可以发挥一些专业优势。比如,在部分案件里面是不是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退回以后仍然没有解决问题的,是不是可以继续做一些工作,自行补充侦查?目前,全国检察系统具有鉴定资格的电子数据技术人员有一千五六百人,虽然说这个量不是很大,但是可以开展的工作还是不少的。

第二,对公安和社会鉴定意见的监督。对刑事案件来说,检察机关是比较易于发挥监督职能的。实践中,我们也确实在这方面发挥了一些监督作用。比如河南、浙江前段时间在相关工作报告里面都提到,在涉及虚假鉴定、黄牛鉴定等方面都有一些非常有影响力的案子出现。在刑事案件里面,检察技术实际上充当了司法鉴定守门员的角色。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前,把了一道守门员的关。但是,在社会鉴定方面依然出了很多问题,比如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由谁来监督呢?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第三,培养复合型的法官、检察官,还是细化分工,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在惩治网络犯罪的工作中,是需要法官、检察官当多面手,具备复合型的知识,还是细化分工,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哪个更可行呢?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都会有各自的理解。我觉得细化分工,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似乎更切实际一些。 sJ2zfARy3bLO7w4FgX7/Ei7TUUHKWSC7IciOYef1X1+AsDYhlkmcs4GYPWcAQo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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