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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除了取证技术以外,在国外已经存在电子证据的审证技术的情况下,国内是不是应该设置一个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组成的专业团队来进行审证,从而保证取证环节的合法性,确保所获证据的真实性?审证技术与取证技术这对概念,是否可以构成并列关系?

回答:审证环节是技术和法律之间的桥梁,证据审证实验室的设立,可以将拥有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和电子证据审查能力的两种人结合起来,技术人员帮助律师与电子证据鉴定人员核验电子证据,同时更好地帮助律师判断电子取证的规范性,将符合规范与技术合规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于电子取证。

问题2:刑事案件中对非犯罪嫌疑人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手机取证时,是公开向手机持有者行使提权还是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秘密向手机持有者的手机进行取证(云取证)?采取前一种取证方式时手机持有者不配合怎么办?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后一种取证方式会不会侵犯手机持有者的合法隐私?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为了破案,即使取证手段稍有瑕疵也可以忽略(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回答:手机提权不会涉及侵犯隐私的问题。比如对iOS手机不提权,反而会获取全部的手机数据。在不提权的场景下,只能获取全部数据。因为不管是获取通讯录信息、微信还是图片数据,都要通过获取全部数据才能进行解析。

提权具有针对性,提取的是不涉及隐私的数据,如微信聊天数据、通讯录、照片等,提权技术下的定向取证,既快又准。

在反诈案件中,利用提权技术对报案人手机数据的采集,不仅不会破坏手机系统,还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获取证据信息。 xF93aNzVSkzFZXu8i1sT9vJFx1IeT6tF5hfyfWrSanUdAKfpcHfV7MnFk6QjKx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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