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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意识结构通常被用来指称组成意识行为整体的各个部分、成分、要素、属性等之间基本固定的或至少相对稳定的排列与关联的秩序。由于意识结构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因此对它的研究被划归到静态结构的现象学描述与分析的范围中。

所谓“静态结构”,就意味着被固定下来的意识流的横截面。从原则上说,意识流是无法被固定的。这里的“固定”只是一种方便的说法和理论的抽象。如果弗洛伊德将意识比喻为冰山,那么我们也可以将意识流比作一条冰河。借此隐喻,我们可以设想它的任意一个固定的横截面,在这个横截面上可以发现意识自身包含的一个稳定的和静态的结构。对此我们当然也可以用化学中分子结构与分子运动的关系来做类比。而关于意识的最普遍的发生规律,即它的纵剖面的结构与逻辑,我们会在关于意识发生的说明的第三编中予以论述。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意向活动并不是传统哲学意义上的“主体”,即作为意识载体的人的实体,而只是意识的统摄、构造和综合作用与活动;而意向相关项也不是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客体”,即独立于主体的实体,而只是如其所是地显现的意向内容。换言之,如果意识是一条河流,那么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仅仅是这条河流的两边,而不是作为主体和客体的两岸。意识现象学要探讨和把握的是这条河流的横截面和纵剖面的结构与逻辑,而非它的两岸的状况。

胡塞尔在1913年以后用一对源自希腊文的概念“能意(noesis)—所意(noema)”来标示它们。笛卡尔所说的“能思(cogitatio)—所思(cogitationes)”,弗雷格所说的“思维(denken)—思想(Gedanken)”,也属于在此方向上的类似思考和表达。与此相关的表达在佛教唯识学也可以发现,如“见分—相分”、“能缘—所缘”、“能取—所取”等。

1.0.意识现象学的第一定理应当是: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个定理意味着意向性现象学或意识结构现象学的原理

我们可以对意识现象学的第一定理做逐步的展开。

意识最普遍的静态结构就是它的意向性:意识总是指向某个对象,或者说,意向活动始终有一个意向相关项。胡塞尔曾说“每个[意识]行为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但每个[意识]行为也被意识到”(Hua X, 126),便是这个意思。当然,这段引文中的第二句话还意味着:意识就是自身意识。与此相同,佛教唯识学中也有意识的二分说或三分说,即将意识分为最基本的两个或三个成分:见分、相分和自证分。 1 也就是说,意识有三个基本要素:行为、对象、自身意识。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意识就不再是确切意义上的意识。例如,如果意识自身意识不到自己的进行,它就不是意识,而只可能是下意识或潜意识。因而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意味着最基本的意识结构的成立。这个结构对于意识来说是稳定不变的。

在这个最普遍的意识结构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通过直观的反思来对意识的结构组成做出更为细化的描述分析。例如,意向活动(行为)是由材料、质性和质料组成的,它们的变化组合会导致不同的意向相关项的产生。

1.1.意向活动的形式差异与意识体验的不同种类:认知意识、情感意识、意欲意识

意识总是指向某个对象。这里的所谓“指向”意味着两种情况:其一,意向活动在直观材料的基础上构造出相应的意向相关项;其二,意向活动指向已经被构造出的意向相关项。这里的所谓“构造”,是指某个对象以意识的方式的显现,或者说,意向活动以综合和统摄的方式将杂多的材料加工为一个统一的意向相关项并赋予它以统一的意义的能力或过程。或者说,通过意识行为的杂多性而建立起对象的同一性。这是意向性概念的第一个含义。而构造概念的第二个含义则不再是指建立对象,而仅仅意味着指向已有的对象。 2

因而无论如何,意向活动都不会是空乏的、无对象的,而是始终朝向一个意向相关项,或者是原构造的,或者是已构造的。前一种意向意识也叫作“客体化行为”,它们在胡塞尔的意向分析中是指包括表象、判断在内的逻辑—认识的智性行为,即指那些使客体或对象得以被构造出来的行为。而后一种意向意识则被称作“非客体化行为”,它们意味着情感、价值感受、意愿等价值论、实践论的行为活动,它们不具有构造客体对象的能力,但却仍然指向对象,即指向那些被客体化行为构造出的对象。

具体说来,看见一朵花,这属于构造对象的意识行为;面对花儿感到愉悦,这属于对已被构造对象的感受行为。这样,意向活动这一个大类已经可以区分为表象的和感受的两种形式了。如果除此之外还想要这朵花,那么这已经属于对已构造的对象的意欲行为了。它可以算作第三形式的意向活动。它们都与意识的意向性原理相符合。

因此,一方面是意向性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其他意识要素的增加或减少使得意识产生差异性变化,使得各种不同的意识类型得以形成,如表象意识,包括感知、想象、判断、运算等,以及感受意识,包括同情、恭敬、羞愧等,以及意欲意识,包括食欲、性欲、强力意志等。各种意识的意向性结构的变异与衍生使得意识能够被划分为不同的意识类型。

在这些行为类型中间存在着一定的奠基关系,即一些意向活动必须以另一些意向活动为前提,例如想象行为和符号行为必须以感知行为为前提,以及一些对象性的构造必须以另一些对象性的构造为前提,例如范畴事态的构造必须以感性感知对象的构造为前提,如此等等。这也属于意识现象学家们所说的“心的秩序”或“心的逻辑”。胡塞尔曾一度将这种奠基性称作“发生性”(Hua III/1, 125)的奠基。但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发生奠基”,而只是静态结构的奠基,只是各个意识行为的结构奠基的“层次顺序” 3

1.2.意向活动的权能差异与意识体验的不同强度

对于意识结构而言与上述意向活动的形式差异同样具有普遍意义的是意向活动的权能差异:权能(Vermöglichkeit)是胡塞尔生造的一个概念,专门用来表达意向活动方面的积极主动的“我能”。我们可以将它视作一种与客观可能性相对的主观可能性。

这种权能性可以表现在意向活动的许多方面,例如在构建作为外部自然世界的视域和作为内心精神世界的人格之能力方面。这里要指出的是意向活动的强度上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两种不同强度的意向活动类型:关注的和轻触的。从这个角度看,所有意向活动都可以分作关注型的和轻触型的。我们通常讨论的注意力心理学与这种意识关注强弱有关。

佛教唯识学将能够普遍进行的意识活动(即所谓“遍行心所”)分为五类:“想”(saṃjñā, perception),“思”(cetanā, volition),“受”(vedanā, feeling),“触”(sparśa, touching),“作意”(manasikāra, attention)。前三类与我们在1.1中论及的意向性形式相对应,后两类与我们在1.2这里所说的意向性的权能有关:“触”是指精神目光或心目的浮光掠影,“作意”是指精神目光的专心注意。它们构成所有意向活动的意向性强度之两端。

1.3.意向活动的样式差异与意识体验的不同类型:感知、想象、图像意识、符号意识等

意向活动最基本的样式是感知或知觉。感知意识的结构是最基本的意向性,它由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两部分组成。实项内容在感知意识这里可以分为感觉材料和意向活动,而意向内容则相当于意向相关项。

意识的样式会发生变化。我可以观看一种花瓶,而后闭上眼睛回忆它。这时的意向相关项是同一个花瓶,但与之相关的意向活动已经不是同一个。意向性的样式已经从感知的意向性变化为回忆的意向性。

回忆的意向性属于想象的意向性的类别。包括回忆意识在内的想象意识的意向性是由想象内容和意向内容两部分组成。想象内容在想象意识这里可以分为想象材料和意向活动,而想象的意向内容也就是想象的意向相关项。

1.4.意向性的质性差异与意识体验的不同立场:设定的、不设定的

这里的“质性”(Qualität)是意识行为的“质性”。它与意识行为的“质料”(Materie)一同构成意识的本质,即胡塞尔意义上的意向性的本质(Hua XIX/1, A 444/B 1 476)。

所有意向活动从质性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带有存在信念的,一类则不带有这种信念。所谓“存在信念”,是指意向活动在指向意向相关项的同时带有对它的存在设定。例如,每一个感知都带有对被感知者的存在的信念,每一个回忆也是如此。如果缺少这种设定,感知就不成其为感知,而是幻觉或其他意识;回忆也不成其为回忆,而是单纯的想象了。

胡塞尔在早期将这种意向性的差异称作“质性”的差异,后来也用“设定”和“立场”来标示它。“不设定的”或“无立场的”意向性是“中立的”意向性。例如在面对一张展示某个人物或事物的图像时,在阅读一部童话、科幻、虚构等文学作品时,在听取一场报告时,我们所持的通常便是这种立场和态度;我们仅仅是理解它们,但并不对它们的真实与否、正确与否、存在与否做出判断;或者说,我们对它们的态度是中立的、中性的。

1.5.意向性的模态差异与意识体验的不同模式:肯定的、否定的、确然的、怀疑的、猜测的、或然的

在含有存在设定的意向性中还可以区分出各种存在信念的模态:首先是否定的存在信念,例如,看见路上的一条蛇,而后否认蛇的存在,因为发现这只是一段草绳。这个例子中的否定的存在信念也仍然是存在信念。不过每个否定的存在信念都会与一个肯定的存在信念相伴。因此,否定的存在信念总是以“不是……,而是……”的形式出现。

在从肯定到否定的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中间阶段,它们表现为各种存在信念的模态,如疑问、怀疑、预感、猜测等等。

1.6.意向活动的质料差异与意识体验的不同相关项:感性的与非感性的、实在的与非实在的、价值的与非价值的

这里所说的“质料”就是在1.4中曾提及的行为质料,它与行为质性一同构成意向性的本质。“质料”是意识在对感觉材料进行统摄或综合时赋予感觉材料的意义,因而这个统摄活动也被称作“赋义”(Sinngebung)活动或“释义”(Deutung)活动,各种意向相关项通过这种活动而被构造出来。例如我们在面对一幅油画时可以将它理解为一张普通的有色画布,也可以将它看作给人愉悦感的装饰画,或给它以一幅价值连城的名画的意义,或将它贬为一幅名画的赝品。它们虽然仍是同一个物理事物,但因我们赋予它的不同意义而不再是同一个意向相关项。再以一个直观到的语词符号“桌子”为例,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桌子,也可以将它理解为观念的桌子;而且根据语境的不同,我们也可以将它理解为实在的“桌子”,也可以理解为虚构的桌子,如此等等。

1.7.意向活动的时空定位与意识体验的不同形态:时间感(间距与三世)与空间感(距离与方向)

意向活动在其进行过程中还会含有伴随性的其他因素。例如时间感和空间感。这些因素大都与对感性的和个体的事物与事件的直观(或表象)相关联。也可以说,感性的、个体的直观在构造事物时会在意向相关项中加入时间与空间的成分,对它们进行时间和空间的定位,而且这些都不是有意识进行的,而更多是下意识进行的,因而这些时间感和空间感本身不是独立的意识行为,即本身不是表象,而只是包含在意识行为中的某些因素。我们对一个过去的事物或事件的回忆都带有清楚或模糊的时间间距感,或者几年前,或者几天前,如此等等。我们对当下的事物和事件的感知也都带有空间的定位,不一定是东南西北的客观定位,但必定会带有前后左右的主观定位。

或许可以用康德所说的时空的感性形式来标示这种时空感,但它们是意向性的直观形式。至少时间在这里可以起到区分个体感性的对象与普遍观念的对象的作用:前者在处在时间流之中,后者是无时间的或超时间的。

以上这些可以说是意识现象学具有的在对意识静态结构或意向性问题进行具体展开分析方面的种种可能性。这里提到的几点还远远没有穷尽这些可能性。

胡塞尔曾批评笛卡尔在确认“我思”(cogito)之后就过于匆忙地得出“我在”以及所有其他自然观点的总命题,忽略了对在“我思”中已经含藏的整个意识世界的展开研究。在通过笛卡尔式的普遍怀疑悬搁了一切自然观点并中止了一切现存科学命题之后,现象学的反思性直观和描述可以帮助重建起一个基于稳固精神世界之上的、包括自然世界在内的普全世界。这也就是奥古斯丁所说“不要向外行,回到你自身;真理寓于人心之中”的意义所在。

就此而论,意识现象学带有强烈的普遍性诉求。所谓“本我思维被思者”(ego cogito cogitatum),或更确切地说“本我意识被意识者”,并不仅仅是分析和理解意识的理论,而是关于在意识中构造起来的世界的哲学理论。对意识的本质要素与普遍结构的研究和把握最终会导向对世界的本质要素与普遍结构的了解和把握。意识现象学最终成为世界现象学。

当然,世界现象学在这个意义上还是横向系统的世界现象学,是在意识中被构造的自身世界、自然世界、社会世界的现象学。但世界现象学还具有纵向系统的世界现象学的意义,即在意识中被构造的个体的和群体的历史世界的现象学的意义。它是我们在本书第三编中要讨论的论题。 XUzIP3XnCnTLhCY4FR996FRhcKOnL5VTXgjYpfPrNVCLmk7z1QPhsUOX4U6Gb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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