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应该归结到均田制的根本性质方面来了。
均田制带有二重性,这没有问题。但这二重性是什么性跟什么性相矛盾,则颇值得辩析。不止一位学者认为是公有制跟私有制的二重性,他们说:
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来看,北魏均田制带有公有和私有的两重性,很明显,这就具有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均田制的公社特征,因为恰恰表现了公社内部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公社和公有制在均田制已经不应该占有重要的位置和起重要的作用了,因为汉人世家大族的封建制很牢固,鲜卑贵族也在封建化的过程中,仅仅从漠南“计口授田”中遗留下来某些公社的残余,在均田制中不起主导的作用。在我们看来,均田制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又企图干预、又不得不妥协——这样的一种二重性的表现。现在,就对此来进行论证。
均田制有很多令文,最重要的北魏太和令(见《魏书·食货志》)。这令文虽是一篇整文,但实际上是十五个条款,每一“诸”字下起一新的条款,综计得十五条。现将每条主旨内容罗列如下:
第一条 关于露田。关于男妇以及奴婢牛的受田数额。关于倍田。
第二条 关于还、受。
第三条 关于桑田。以及“倍田”在露田、桑田间的调济作用。
第四条 关于桑榆地。
第五条 关于种桑榆枣果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桑田为世业的规定。关于土地买卖的限制及其小量的开放。
第七条 关于麻田。
第八条 关于老小、癃残、寡妇(凡丧失劳动力者)的照顾。
第九条 关于办理还受的固定月份。
第十条 关于“宽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狭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宅田。
第十三条 关于受田远近、先后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流配、无子孙、户绝田土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公田”(即“职田”与“公廨田”)。
我们试将均田令与三长令合在一起,就会发现北魏君臣们一股脑儿规定了六项内容。第一部分是显示国家权力,并从法令上企图对土地私有权有所干预、有所限制的部分。这从令文前边“均给田下民田”一句,可以体会出来。它虽不像王莽那么粗暴(搞突然袭击),但王莽的气味还是有的。试想,令文虽在第六条中承认桑田为世业,可以不还,但即便如此,桑田也是民田的组成部分之一,从法令上讲是国家权力均给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干预。这第一部分的中心内容在第二条,即关于“还”“受”的规定。固然,在很多场合,这种还受的执行是很马虎的,但像吐鲁番文书中连“永业田”也要还受的情况,足见还受的执行有马虎的记载,也还有过头的记载呢,所以说,说均田制是虚假的、骗人的这些话,是站不住脚的。
均田令的第二部分,是表现国家一方面企图干预,但又害怕酿成王莽王田令所引起的全国性的混乱和叛乱,所以另一方面又进行妥协让步。这种妥协让步,不是对劳动人民的,而是对国家的授权者,它的后台老板——世家大族的。这一部分的中心内容在第六条,即关于“不还”的规定。考虑到有关“奴·婢·牛”的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出北魏统治者在炮制中是煞费了苦心的,这中间不仅对汉人世家大族表示妥协让步,也反映了对鲜卑军事贵族的妥协让步。因为第一,鲜卑贵族从蠕蠕那里俘虏来的牛力和人力是大量的;第二,鲜卑贵族也有材料反映他们对土地封建经营也已经发生了兴趣。
均田令的第三个部分,是一些松紧带。这是北魏君臣精心炮制的又一表现。松紧带主要有三条,一是关于“倍田”的规定,二是关于“宽乡”和“狭乡”的规定,三是关于土地买卖开了一个窄窄的“后门”,这个“后门”到唐开元令中就开得很大很大的了。这种“松紧带”的作用,读者在仔细查阅文献中自会亲切地体会到,此处不拟多赘。
第五个部分,是关于公社原则之残余的继承。关于这一点,本文第二节一开始处已经提到,此处不拟重复。必须重点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对丧失劳动力者的照顾,对土地使用权再分配时的“先贫后富”以及“给其所亲”等等的原则),无疑都是公社的遗风旧俗,这些遗风旧俗在很古老的年代中是跟所有制有着密切联系的。但事情发展到公元4、5世纪,封建制已经根深蒂固的时候,它就不再是什么所有制了。不能把土地的公社所有制跟封建社会中公社的遗风旧俗混为一谈。
第六个部分是三长令中规定的,正常劳动力一夫一妇,岁出粟二石,帛一匹,给国家。其余次等劳动力(15岁未娶者、奴婢任耕织者以及耕牛),按折扣(
、
、
)缴纳租调。我们之所以把三长令内容也拿来跟均田令内容掺和到一起进行分析的目的,其一,可以将北魏的田土租调情况,说得更全面些;其二是为了重点说明,北魏君臣之所以炮制均田制度,其最终目的也不过是“虎口夺食”,把接受“倍于公赋”剥削的荫户从世家大族户下夺出来一部分,使国家可以从一夫一妇和奴婢牛身上剥削到较多些的剩余劳动产品——租调而已。这是封建国家与封建领主间的“又争夺、又勾结”的二重性。这中间,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并不占什么重要的地位,也不起什么重要的作用。
(原载《文史哲》198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