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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和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两个大的田制;对世界历史说,也是两宗重要的历史范例。而井田制跟均田制又有所不同,前者基本上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自然衍变的结果,而后者则是某些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从井田崩溃以后的屯田和占田、课田这些人为措施中,吸取了正反两面的经验,又针对公元4、5世纪的现实情况,而精心炮制出来的一套制度。它有力地说明,统治阶级的人物是可以进行一些调整和调节,以使生产关系不至于严重地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脱节。在“均田”的调整或调节下,矛盾重重的中古统治,又为之延缓了三百年。所以说,均田制不仅是一个大的田制,而且也是一个稳定的和起着一种稳定作用的制度。据此,说它是一种“昙花一现” 的制度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在说它是“昙花一现”的同时,还说它是“开倒车”的,这话也值得辨析。“开倒车”,自然是意味对社会前进起着一种“促退”的作用。“促退”的对立语自然是“促进”。但历史上的制度,偏偏就有既不是单一的促进,也不是单一的促退,或者说,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促退的一面。均田制正是这样。按照人们财产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从浅化的私有到深化的私有这条线索来考虑,均田制是代表国家权力来对私有财产企图进行干预的制度,它起着使私有制这种“异化”力量延缓或者拖迟的作用,从而我们说,它至少对社会前进不是多么起着促进的作用的。但人们之所以说它“开倒车”,则是从另外一方面立论,是从“中国北部经济生活倒退了两千年” 的论点出发的,这就不符合实际了。关于“倒退论”之不符合我国中古历史的实际,我个人已有所论述 ,此处不多赘言。在这里,需要重点申辩的倒是,之所以不止一位学者如此立论,是由于他们认为均田制是氏族制或者公社的恢复,或者至少是氏族制与封建制的混合物,认为均田制的二重性表现在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矛盾 ,这就不能不引发人来着重地辨析一下了。

我经常困惑地面对着当今史学界中一个反背的现象,久久为之不解。这个反背现象是关于公社的。在井田制度方面,不讲公社,有很多事情是说不清楚的;但人们偏偏说不能讲公社,讲了公社就没有了奴隶社会,云云。意思是,一定要把奴隶社会从一开始就说得是阶级对立极其严峻的,讲公社就会冲淡这种严峻。在讲均田制度方面,完全可以不讲或者少讲公社的,因为最多不过在拓跋氏漠南“计口授田”中,有着一定成分的公社因素残余而已。但不止一位学者,却在这里大谈其国家是均田农民之父,均田是亚细亚(东方型)的,不但拓跋氏漠南“计口授田”中有公社,即便汉人大族中也有公社,两宗公社结合在一起,所以均田制身上就带有“公社”的和“公有”的性质了。事情果真是如此吗?

从理论方面,也有所配合。苏联专家尼基甫洛夫也恰好在1956年的中国杂志上写道:

公社是会恢复起来的。

在这条总的宗旨之下,他摆出来很多观点。他承认了商鞅变法对公社制的破坏,也承认了大土地私有制在西汉大大地发展起来,从而公社进一步地衰落了,但他认为在三国至唐期间(注意,这恰好是均田制施行的时候)“农村公社在一定程度下恢复起来了”。他又继续说,在中国,农村公社常常是采取氏族公社的形式,联合在公社里的不是农村中的全体居民,而只是同姓的人们。他们有自己的族长,有自己的家祠,有祭田。这种祭田实质上就是公社的土地。并且,这些一直保存到土地改革的时候。

这样,就给我们提出了思考题:公社是什么?除了它的形式之外,它的实质性的内容是什么,它在被破坏和衰落之后,是不是能够人为地恢复起来? 8LYh6b4LsKJRgwLd8SLJzDRRCAqGlm6JTsMwZxsOx0Ot/sE8HJuesEh+SCMiez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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