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的一些关于方腊出身问题的论述中,有的同志为了论证徐直之记述之准确,引证歙县金川公社山郭生产队的《方氏族谱》《方氏源流行派族谱》及《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的记述,论证方腊的谱系不属于青溪县帮源的桂林方,而属于歙县的柘源方,以此证明徐直之所说的方腊自歙来方庚家为“佣”的说法之可信。其实,这几部方氏族谱的记述,恰恰只能否定论者的结论。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兹将《方氏族谱》序中的一段文字照录如下:
真应祖庙,旌表大功。分支启族,洞源祖宫。四十六世,至应细公。时衰命蹇,有始无终。因出方赖,无德无功。大逆犯上,遂失彝伦。无辜连累,避乱逃生。
据安徽师大历史系的同志考证,“洞源”即帮源。“洞源祖宫”是指方氏四十一世祖方桂长期居住帮源。“方赖”即方腊,方应细同方腊有亲属关系
。这则记载清楚说明,方应细是在方腊起义失败后受到“连累”,才“避乱逃生”到歙县山郭这个地方居住的。这则记述虽然没有说明方应细从何方逃到歙县山郭,但是,方应细的谱系不属于歙县柘源方是肯定无疑的。因为歙县柘源方在方腊起义失败后并没有受到“连累”。与方腊同时代的“柘源方”的方愚,在其所撰《宋迁柘源始祖桂公传》中曾明白无误地写道:
府君(指方桂——引者)迁居柘源,子孙奠安斯土,百有余年。顾宗族之在睦者,罹永平乡之祸,不可胜纪。而吾家一脉,得以苟全。可见府君智谋之远,有异于人矣。
方愚的记述,是歙县“柘源方”全族在方腊起义失败后没有受到“连累”的权威记载。很清楚,如果方应细像有的同志所说的那样属于歙县的“柘源方”,是决不会受方腊起义的“连累”而“逃生”的。方腊既然是方应细的近亲,他的谱系当然也不可能属于歙县的“柘源方”。可见,《方氏族谱》的上述记载只能说明徐直之《方庚传》的记述不确切。
方氏族谱清楚说明,歙县“柘源方”同帮源“桂林方”的始祖都是方桂。方桂于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迁居青溪县帮源洞,把长子方日新、次子方日广留在那里,后又带第三子方英迁居歙县柘源。“柘源方”就是方英的后代,青溪县帮源洞的“桂林方”则是方日新、方日广的后代。上引山郭《方氏族谱》称方应细的祖先为“洞源祖宫”,清楚说明方应细是方桂在帮源“启族”后传下来的后代,应属于青溪县的“桂林方”。方腊无疑也是桂林方的成员之一。从方桂迁居帮源到方腊起义,“桂林方”在帮源已定居近百年,方日新、方日广兄弟已在帮源传了数代。方有常及其子方世熊、方庚是方日新的后代。方日广一支的世系,《桂林方氏宗谱》只列到第四代方世震,方世震以下就以“失传”二字断了这一支派的世系。按“桂林方”的谱系,方世震同方庚、方世熊正好同辈。这就清楚说明,直到方腊起义时,“桂林方”在青溪县还是两个支派传下来,而不仅仅传下方有常一支,方氏宗谱中所说的方腊因方庚告发其聚众起义,杀大朝奉方有常以下“四十二口”。这四十二口分明只是方日新的孙子方有常一家的人,并不包括方日广的孙子方钦、曾孙方世震这一支派的人在内。属于“桂林方”的方应细和方腊,既然不属于方有常一家,显然是方日广的后裔,是方世震的近亲。方日广支派之所以恰恰在方世震这一代“失传”,从此在桂林方氏宗族中消失,显然同这一支派在这时出了方腊这个叛逆有关。断言“北宋末年,桂林方的宗主方庚之父方有常和四十几口儿孙在一起还没有析爨分居”,以方腊造反不可能从杀“家里人”开刀,断定方腊不属于“桂林方”,显然是不对的。有的同志以“桂林方”中的方庚因告发方腊“有功”,没有遭受宋廷株连,就断定“桂林方”中任何一支派都“根本不存在受方腊起义‘连累’的问题”,并进而断言受“连累”的“方应细决非桂林派,与方应细亲属关系较近的方腊当然也非桂林派”
,企图以此证明徐直之关于方腊为“歙人”的记载有根据,显然也经不起推敲。
有的同志虽然也承认方应细属于青溪县的“桂林方”,但又说《方氏族谱》有方应细为方文思之子,方文思为方世成之子的记载,而《桂林方氏宗谱》明载方文思为方庚之子,从而断言《方氏族谱》记述方文思为方世成之子有错误,方应细既然是方文思的儿子,就必是方庚的孙子。从而证明方应细不可能因方腊造反遭受“连累”,并进而证明《方氏宗谱·序》“不过是它的作者在做文字游戏而已”,不能根据这个《序》证明方腊同方应细的近亲关系,“来推论方腊是什么方”
。这种论证虽然貌似坚强有力,事实却并非如此。考《桂林方氏宗谱》,方世成是方腊所杀的方有常家四十二口之一,他没有后代,《方氏族谱》把方应细说成方世成之孙,谬误自不待言。该谱把方应细说成方文思之子也同样不对。《桂林方氏宗谱》卷二明白记载方庚之子方文思有三子,名方大伦、方大受、方大荣。方庚的世系图里头,根本不存在一个叫方应细的人。方文思的子孙散居寮坞、茶碣、洞源等处,并没有一个什么后代去住在山郭。可见,《方氏族谱》所谓方应细为方文思之子、方世成之孙的记述本来就讹误百出,把方世成改成方庚,把方应细说成是方庚的孙子也只是误中传误,根本不能由此证明方应细不曾受过方腊“连累”,更不能由此证明《方氏族谱·序》关于方应细“无辜连累,避乱逃生”的记述是什么毫无价值的“文字游戏”。《方氏族谱》在方应细父、祖问题上的造假,倒是反映了族谱的编纂者虽然明知祖宗渊源,却不能把方应细父、祖的真正名字写入谱中的苦衷,从而露出了一个破绽,使我们更加清楚看出方应细之所以会受“连累”,以致必须“避乱逃生”,是因为他的父、祖辈同方腊起义有直接关系,同方腊是一个家族的人,甚至可能就是官兵最后围攻帮源洞时所捕杀的方腊“兄弟”和亲属。这就为方腊属于“桂林方”中方日广支派的看法提供一个新的证据。
由上述对“桂林方”两个支派世系及方腊所属支派情况的剖析,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出《方氏源流行派族谱》中关于方腊缚杀方有常以下“四十二口”,致使“桂祖被方腊杀尽”的说法并不确切。“桂林方”的两个不同的支派在方腊起义过程中的遭遇并不一样。方有常一支四十二口因敌视方腊起义,想把方腊置于死地,遭到方腊的报复,被方腊缚杀殆尽,这是事实。而方日广的后裔在方腊起义后“失传”,则显然是受方腊起义的“连累”,或被官府株连捕杀,或像方应细那样远逃他乡“避乱逃生”。《方氏源流行派族谱》所谓“桂祖被方腊杀尽”的说法,把“桂林方”经过方腊起义只剩下方庚等四人的罪责都推到方腊头上,显然并不符合事实。《方氏族谱》说方腊挖了方庚的祖坟“十三穴”,可能也是事实。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方腊是“拿自己的‘祖宗’来泄恨”。考《桂林方氏宗谱》,方日新有五个儿子。如果仅算方庚的祖父、曾祖父两辈,男女祖坟“十三穴”也差不多。可见,方腊挖了方庚的祖坟“十三穴”,并不是挖自己的祖坟。有的同志根据方氏宗谱所谓“桂祖被方腊杀尽”和方腊挖了方庚家祖坟“十三穴”的记载,得出“方腊不大像是桂林方这一族派的,因而也无‘漆园之饶’”的结论
,显然也失于细察。
现存的《桂林方氏宗谱》最早修成于南宋咸淳甲戌年(1274),是在方庚的五世孙方櫰的主持下修成的
。该谱(《甲戌谱》)肯定没有提到方腊为方庚家“佣人”的事。否则的话,到了元代,徐直之编出方腊在方庚家为“佣人”的说法时,就不会仅说它来源于其祖母的口述了。方庚的后代在修族谱时以“失传”二字抹掉了方日广的世系,从而把方腊开除出桂林方,是可以理解的。徐直之的《方庚传》,不过是起了进一步抹掉方腊同“桂林方”的关系的作用而已。有的同志责难说:“桂林方”“把方腊从淳安‘开’到歙县去,当时歙县的方氏族派,谁又愿意‘接受’这么一个‘草寇’祖宗”?况且,《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里也有多处提到方腊是方有常家的‘佣人’,这是各族派的共同意见。如果是桂林方要把方腊‘开除’到歙县,当年参加修《统谱》的歙县方氏的‘先贤’们,也决不会唯桂林方的‘马首是瞻’”
。这种责难也缺乏说服力。《统谱》虽然接受徐直之关于方腊为“佣人”的说法,却并不承认方腊是什么“歙人”,而是称方腊为“邑人”,即青溪县人
。《统谱》同《桂林方氏宗谱》的这个小小的矛盾,充分说明歙县方氏并没有唯“桂林方”的“马首是瞻”。“桂林方”在参加修《统谱》时接受方腊为“邑人”(青溪县人)的说法,说明就连“桂林方”的人也并不相信徐直之的说法。至于歙县方氏接受方腊为“佣人”的提法一事,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啦。本来,同族的人有贫富之别,这是人所皆知的。方姓中有人当“佣人”,那些修族谱的“先贤”决不会认为是方姓的耻辱。《统谱》既然不说方腊是“歙人”,方腊是否“佣人”的事同歙县方氏就更没有关系了,歙县方氏为什么要加以反对呢?可见,以歙县参加修《统谱》的人没有反对方腊为“佣人”的提法为由,断定《方庚传》的说法可信,从而否认方腊属于青溪县的“桂林方”,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方腊籍贯的问题,宋人的记载都明确说他是青溪县堨村居人。宋代有的文献曾记载方腊起义军攻下歙州休宁县后,“执知县鞠嗣复,胁之使降。……嗣复骂曰:‘自古妖贼无长久者,尔当舍逆以从顺,……奈何使我降贼?何不速杀我’。贼曰:‘我休宁人也,公宰邑有善……我忍杀公乎’!委之而去”
。有的同志据此说方腊自己承认是歙州休宁人。这是不对的。从鞠嗣复所骂的话可以看出,他说的“妖贼”“逆”“贼”都是指方腊。如果自称“休宁人”的“贼”是方腊,鞠嗣复绝不会反劝他“舍逆”(背叛方腊)和“奈何使我降贼”这样的话的。当时方腊起义军已经占据了青溪、睦州等偌大地盘,兵已不是一路,攻占休宁县的起义军显然是方腊起义军的一部,所以《宋史》卷四五三《鞠嗣复传》明确说是“方腊党破县”。既然攻破休宁县的只是“方腊党”,那么,自称“休宁人”的“贼”就不是方腊本人。我们显然不能据此说方腊是歙州人,并以此认定《方庚传》关于方腊是“歙人”的记述言之有据。
方腊的族系既然不属于歙县柘源方,也不是什么歙县人,而是世代居住青溪,属于青溪县的“桂林方”,徐直之《方庚传》关于“有佣人方腊者,其初歙人”的记述之荒诞,在方腊籍贯问题上就首先露出了马脚。有的同志根据《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及方回关于淳安(即青溪县)“本歙之东乡”的记述,认为《方庚传》中所说的“歙人”也可以说是青溪县人,而不是指“歙县人”
。这是不对的。《方庚传》先说方庚“世居睦州青溪县”,紧接着就说方腊“其初歙人,来隶公家”。青溪县和“歙”清楚说的是两个不同的地方。如果徐直之所记述的“歙”也是青溪县的话,那么,《方庚传》中居然出现自“歙”来青溪县的说法就太令人莫名其妙了。《方庚传》中所说的“歙”,无疑是指青溪县以外的地方,显然是指歙县。《方庚传》在方腊籍贯问题上的胡诌所露出的破绽,是清清楚楚的。
不仅如此,所谓方腊在方庚家为“佣人”的说法,就是《方庚传》本身的记述也明显不能自圆其说,据《方庚传》说,方庚兄弟发现方腊准备造反,即由方庚之兄方“世熊走告县,县以为山神所凭,置不问,反系世熊于狱”。这在宋代是不可思议的。在宋代,法律明确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
地主凭借这种法律,私设公堂,刑罚农民者比比皆是。更何况,“佣人”属于奴仆之列,身份地位比佃农尤为低下。即使是平时主仆互相诉讼,官府也决无袒护奴仆之理。方庚还是个“里正”,是宋朝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岂有一个身为“里正”的地主告发自己的“佣人”造反,反被官府投入牢狱之理呢?从宋代的阶级关系考察,《方庚传》的记述之谬,也是很清楚的。
既然徐直之所撰《方庚传》无论是在方腊的籍贯问题上,还是在方腊的身份地位问题上,记述都显然荒诞不经,那么,根据徐直之的胡诌所提出的方腊出身雇农说之不能成立,也就显而易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