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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的社会意义:三个误解

冯象父亲的好友说“律师工作于人生无大意义”,在我看来,或源于三个误解:其一,从儒家传统出发,把社会意义误解为人生意义;其二,把个人从事律师职业的社会意义,误解为个人从事律师职业的社会贡献;其三,把个别律师的个人行为与现代律师制度混为一谈。

我们先说第一个误解。中国古代圣贤几乎没有什么私人生活,他们总是把生活等同于工作,把生活背后的人生意义等同于工作背后的社会意义,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对社会没什么意义,自己的人生也就没有了意义。在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那里,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口念叨的“生活的意义”“工作的意义”“人生的意义”“生命的意义”,都可以笼统地说成“立德、立功、立言”,此之谓“三不朽”。冯象父亲的友人视冯象为子侄,之所以劝阻冯象从事律师职业,或许是因为他的逻辑起点是儒家传统的“三不朽”,而他真诚地认为律师职业既不能立德,又不能立功,也不能立言,与治国平天下无关,没有社会意义,自然也不会有什么人生意义。

接着说第二个误解。以今观之,这位长辈显然将个人从事律师职业的社会意义误解为个人从事律师职业的社会贡献了。其实,个人从事律师职业的社会意义与个人从事这份职业的社会贡献,大相径庭,不是一回事。我们讨论律师这份职业的社会意义,本质上是在讨论律师制度的社会功能,而非个人从事这份职业的社会贡献。律师制度的社会功能,就是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对社会的用处。律师制度的社会功能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某个律师社会贡献小就不存在了。如果我们不能借助社会分工、国家治理、法治建设、程序正义、平等武装等基本理论,不明白律师个人贡献与现代律师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不明白人类为什么发明律师,世界为什么需要律师,确实容易像冯象父亲的友人那样,认为做律师无意义。

环顾左右,人们往往会把律师个人的行为与律师制度混为一谈。这就涉及我所说的第三个误解。少数律师“胡来”,行贿法官,涉及的是律师制度的监督问题,不是律师制度本身该不该存在的问题。律师制度不是自然界本身就有的,是人类在实践中发明的,如果没有用处就不会沿用至今。大家都讨厌医生拿回扣、开大处方、小病大治,可你听谁否认医生这个职业的社会功能、社会意义,要把医生职业取消了呢?

现代社会就像一座大房子,律师就像这个房子当中的柱梁。我们曾经废止过律师制度,后来又恢复了,就是因为它的结构性功能在依法治国这个框架之下,就像钢筋柱梁一样抽不得。我们对律师职业社会意义的探讨,应作如是观,不能偏离于此,不能把世界对律师不义的谴责,变为我们对律师意义的否定。 VZcwh3KnHqTrBxwscittFOwBlQl+vy9pHS99e1ulYEVTI5MXsLVrJBEIW+QjBz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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