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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我们讨论“律师的意义”的时候,我们究竟在讨论什么

彼时,华灯初上,人心思归,我多占用大家几分钟时间,倒不是因为好为人师,而是由衷地担心法学生憧憬律师的意义,耽误了人生的意义,犹如向往爱情,误会了婚姻。可我说完之后并不自信,总怀疑哪里说得不对,以己昏昏,使人昭昭。

过后,我又于若干场合好几次偶遇律师行业的终极之问,卷入意义之辩。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律师的意义的讨论,也总是千人千面,莫衷一是。不要说别人,就是我自己,也会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给出不同结论。究其原因,可能是我们没有清晰地界定这个问题。也许,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问:当我们讨论律师的意义的时候,我们究竟在讨论什么?

20世纪80年代,清华大学法学院冯象教授在美国报考耶鲁大学法学院,他父亲的好友写信到美国,劝他不要报考法学院,坦言律师工作于人生无大意义,赚钱而已。

冯先生当时差不多年届而立,不知其对长辈的教诲是否有点不以为然。自古以来,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居多,似乎没什么好奇怪的。没想到,入读耶鲁法学院之后,在合同法的第一堂课上,日后出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安索尼·克罗曼(Anthony Kronman)教授,就向学生们提出了一个有关律师意义的问题:律师为什么不幸福?

当时,克罗曼教授正在撰写《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研究律师政治家理想在美国的衰落。他劝勉律师像亚里士多德倡导的那样,过善良而道德的幸福生活,不要过欲壑难填的野兽一般的生活,不要被公司化律所唯利是图的“华尔街做派”所裹挟,沦落为受雇于权贵的打手。

这本书,我几乎逐字逐句逐页地读过,究其本意,我们完全可以把书名意译为“律师的意义”,字里行间充满绝对真理式的论断,痛心疾首式的控诉,怒其不争式的失望,醍醐灌顶式的棒喝。同样是对弟子们说话,这位克罗曼教授与孔子不一样,他没有孔子的风趣雅致,倒有几分屈原的幽怨、司马迁的义愤。和孔子一样的是,他把从事某项职业的意义等同于社会意义。

依我看,孔子和克罗曼教授所言均有以偏概全之误,我们讨论某项职业的意义,不能仅仅讨论其社会意义,而忽略其人生意义,我们对个人从事任何职业的意义的讨论,理应统筹兼顾社会意义与人生意义。

讨论问题须先界定问题。当我们讨论“律师的意义”,我们首先要厘清主体与客体。如同美学家讨论美的本质,必定会追问审美主体、审美客体、审美意识。笃而论之,不妨将“律师的意义”界定为“谁从事律师职业,对谁具有何等意义”。所谓“谁”可以是我,也可以是他人。所谓“意义”可以是人生意义,也可以是社会意义。具而言之,“谁从事律师职业,对谁具有何等意义”可以细分为四个问题:

我从事律师职业,对我具有何等人生意义?

我从事律师职业,对他人具有何等社会意义?

他人从事律师职业,对他本人具有何等人生意义?

他人从事律师职业,对我具有何等社会意义?

此处,我把人生意义理解为主观认知,把社会意义理解为客观存在。如果我现在回答那位北大法学院女生的问题,我会先问她,您问我“律师的意义”,是问我“我本人将来从事律师职业,对我的人生有什么意义”,还是问我“我本人将来从事律师职业,对社会有什么意义”。或者,您根本就不打算将来从事律师职业,您只是想概括性地知道“他人作为律师职业群体中的一员,从事律师职业对整个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如此三问,形相近而义相远。回头看,我那天晚上在北大法学院最后补充的一段话,是片面的、不严谨的、含糊不清的,我在回答“律师的意义”的时候,没有区分主体、客体,也没有把社会意义、人生意义分开。 WNecBJ3OQWFqeEf1Ymwwq2BuTKJdUq+2oQg0IFKeXoXiBW+T+7ey+u9XN5xj8O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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