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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讨论“问题”离不开“背景”。讨论“儒家文化,律师何为”这个问题,既有儒家文化厌讼烦律师的历史背景,也有当代律师社会形象不如人意的现实背景,还有儒家文化、人情社会、法治国家如影随形的联系。我们对律师职业共同体何去何从的追问,问的是:怎样才能抹除“讼师”“讼棍”的历史形象,增益社会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认同?

最近一次游览孔林,我想到了三点。

第一,回顾历史,我们应该正视儒家文化对律师形象的负面影响,承认历史传统影响当下现实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我们不应该夸大负面影响,更不能把今日律师社会地位、社会形象不如人意简单归因于儒家文化历史传统。最近十几年,我不时看到痛惜儒家文化,降低律师社会地位、社会认同的文字,有的甚至出现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言者没有信口开河的故意,但客观上夸大了律师的不堪,原因分析也有失偏颇。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在中国起伏沉浮、一咏三叹是事实,21世纪中国律师社会地位、社会形象有待提高也是事实,然而,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几十年,律师群体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法治社会、民族复兴贡献了绵薄之力是事实,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已超50万之众也是事实。如果律师社会地位、社会形象潦倒不堪,怎么会有这么多人百鸟朝凤、江汉朝宗呢?

我想,中国律师社会地位、社会形象有待提高的程度非但不应该夸大,其原因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儒家文化传统。英美历史上都有过律师业声名狼藉的时代,你能将彼时彼地律师业社会认同的降低归因于儒家文化的影响吗?

就全球而言,律师形象不佳是个全球性现象,美国律师形象好像不比我们中国律师好。美国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暴露出一帮律师背法弃义;特朗普私人律师受审入狱,再次在庙堂之上把律师的遮羞布揭开了;曾经的律师查理·芒格(Charlie Thomas Munger)公开批评律师道德沦丧。

就中国而言,律师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有待提高的原因有多种。儒家文化传统或有的负面影响,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因素。中国律师制度登堂入室不过100余年,中间中断了20余年,最近一次恢复不过40余年,律师群体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法治社会、民族复兴贡献了绵薄之力是事实,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已超50万之众也是事实。但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适应如此巨大的变局,要完全取得社会认同,确实是一项难以完成的时代任务。

第二,大家不要陷入文化虚无主义的思维泥潭,一看到孔子就觉得封建,就怀疑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律师制度是否兼容。我们要做的,是检视儒家文化对律师制度的影响,尊重本土文化影响律师制度的客观规律,从而汲取儒家文化有益的精神文化资源,完善律师制度这个舶来品,以期律师职业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认同。

任何民族都不能脱离自己的文化,小到律师伦理道德何以规范,大到法治国家如何建设,你都不能离开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像外科手术一样割除移植。孔林中一座又一座石碑冰冷而又生动,它们是活的,不是死的;它们是过去,也是现在,还会是未来。我们不能以精英自居,视街坊邻居的信仰于不顾,他们可能分不清孔子、孟子、孔伋谁大谁小,但他们的日常生活渗透着儒家文化的教诲。他们理解孔林、解读烈女碑的难度,也许不比你研读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罗纳德·M.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的难度大。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儒家文化视为法治的障碍,把人情社会视为法治的对立面。儒家文化酝酿人情社会,人情社会束缚了法治,这是经验事实。然而,人情社会真的一无是处吗?没有人情的社会,你喜欢吗?我们反对的是人们利用私人情谊出卖法治,践踏正义,警惕人情变成法治的祭台,而不是反对人间情义。我们反对儒家文化中的腐朽思想,比如烈女,比如殉节,而不是反对儒家文化中的一切。

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在建构某项制度的时候可以轻易摆脱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美国律师与被告是荣辱与共的盟友关系,德国律师则独立于被告,即使被告认罪,律师还可以坚持无罪。论其差别,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昭然若揭。德国官僚体制由来已久,早期德国法律人基本上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习惯了国家父权主义的慈爱。美国是从自由市场起步的,直到罗斯福新政才开始强化行政力量,他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个人中心主义的,明显不同于德国。

回到中国语境,换个角度,我们再看看孔林中安葬的最后一位“衍圣公”撰写的《忍讼歌》,你会觉得他一派胡言吗?诉讼要花钱,维权成本高,经济负担重,这个世俗化的理由,别说司法不公的过去,就是在今天,也有它的道理。谁打官司不权衡司法成本与现实收益?

第三,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与其喋喋不休地抱怨律师社会认同,对律师地位、律师形象顾影自怜,不如反求诸己,反思自己的社会担当,掂量利他主义职业伦理在大家内心的分量。

每个人都是环境的一部分,我们不能抽象地批评文化传统排拒、意识形态歧视、商业主义泛滥对律师社会认同的伤害,而忽略本人改善环境的涓埃之力。当严谨的学术论文直言不讳地说律所人员鱼龙混杂、参差不齐,个别律师、个别律所不惜相互拆台、互相诋毁,甚至通过高额回扣争夺案源,滥用专业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败坏律师队伍社会整体形象,导致社会大众对律师普遍没有好感的时候,我们屏息静气分析如此说法是否以偏概全当然没有错,然而,视之为善意的警告,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反躬自省,又有何不可?

我们作为法治的信徒,未必要像康德那样深沉地咏叹“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无限拔高道德的治国功能,可你也不能把“为人谋而不忠乎”当作毫无生机的历史文献。“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如果孔子父子从墓地里走出来,在孔林向我们重复他们在《论语》中的对话,哪一句不能启发我们律师的自我修养?不能帮助我们戒除骄傲心,走出小圈子的自以为是?

作为律师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我们个人的贤愚相对于我们赖以存身的律师制度无足轻重。然而,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助者他助。如欲普通人理解当代律师与传统讼师的区别,希望律师群体赢得更高的社会认可度,我们就不宜有“肉食者谋”的彼岸心态,而要像儒家君子那样担起匹夫之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社会经济生活创造价值,让普通人切实感受到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whWZ0gk1f7r73I5PgnbvGAh7nJH2NyynewjaeGDnYu+yJUGhhOeUBU5K4vV/T6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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