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非但不是遥远的西周、春秋,也不是距我们更近的宋朝。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的讼师见闻,并不能作为中国律师制度起源于宋朝的佐证。
宋代中国发明的活字印刷术,记载于沈括的《梦溪笔谈》。中学时代,记得沈括和他的《梦溪笔谈》,皆因活字印刷术。后来,到法学院读书,再读《梦溪笔谈》,读得兴趣盎然,则因“江西出讼师”之记载。
沈括是浙江人。他在《梦溪笔谈》中说“世传江西人好讼”,字里行间似有一丝戏谑、瞧不起的意味。他提到一本以讼师邓思贤的姓名为书名的书《邓思贤》。此书名为“思贤”,实为“讼牒法”,教人怎样打官司,“其始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步步为营,蝇营狗苟,最后直接以涉嫌犯罪威胁人家敲诈勒索。沈括说,这本教科书式的小册子,在“村学”中很受师生欢迎。
若干年后,南宋讼师长江后浪推前浪,学讼成风。有人反笑沈括,江西人固然好讼,他老家培训讼师的民间办学力量也不可小觑啊。比如,有个张某,就是沈括老家名闻遐迩的讼学高徒。
如今的学者,看到宋代民间好讼之风汹涌澎湃,讼学蓬勃发展,讼诗如雨后春笋,想到同一时期英国律师职业群体的形成,可能会感慨万千。
有位学者考察12、13世纪中英两国司法传统的差异,对比中国讼师与英国律师的不同,叹息同样面对古代司法向近代司法转型的历史机遇,英国胜利了,中国却失之交臂。
他说,当时的中国古代司法领先于西欧诸国,也在历史的转型中获得了与英国起点大致相同的机遇。如果宋代以后的元明清抓住这一机遇,沿着宋代开拓的方向大步向前,中国古典司法传统应该早就完成了近代化的转型。
为什么这么美好的想象不能实现?
原因是宋代以后的历史进程中,理学地位的确立,专制主义的强化,使得明清两朝的讼师生活在社会阴暗面,得不到官方的认可,得不到社会的赞誉,活得蝇营狗苟,在诉讼活动中地位尴尬。简单概括成一句话就是,当时的中国不承认法律职业的合法性、正当性,律师职业群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以,于中国律师,面向宋朝讼师群体,追问“我从哪里来”,无异于鼠穴寻羊,问错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