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春秋时期的邓析是“中国律师的鼻祖”,似乎中国律师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觉得此说不妥。那个时候的中国,根本就没有“律师”,何谈“鼻祖”?
今人说邓析是“中国律师的鼻祖”,是因为《吕氏春秋》中说他给老百姓打官司,收取衣裤当律师费。
即使《吕氏春秋》说的是真话,也只能说明邓析是一个“诉讼帮助者”,而不能说他是一个律师,因为律师是国家法律认可的依法收费的朝野尊重的专业人士。毫无疑问,邓析这样的“诉讼帮助者”承担了提供法律顾问咨询服务的现代律师职业的部分职能,可他们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形近神远。
我们看与中国春秋时期差不多同一时的希腊,当时城邦国家雅典,有陪审团,有法庭,有法庭辩护,但我们仍然认为律师职业不曾起源于古希腊,因为他们的法庭上,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他们的法庭辩护与现代律师制度无关。雅典法庭上的辩护,只是说服陪审团的演说与表演,别看他们的法庭上出现了修辞学、雄辩术,但没有法律知识体系,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赋予辩护者荣耀的社会氛围,也不可能获取报酬。所以,虽然雅典法庭外有一群“职业原告”“演说词代笔者”提供了一些类似于现代律师职业功能的法律服务,我们也不会称他们为“欧洲律师的鼻祖”,不会把他们视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反过来看春秋时期的郑国,看邓析等人,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中国律师职业不是从邓析时代走过来的。那么,它会是从更为遥远的西周走来吗?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思是说,命夫、命妇惹上官司,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无须亲自出庭。《周礼疏》解释,如此安排是希望国家在保持司法官员办案威严的同时,也要避免他们的严词厉色亵渎了命夫、命妇,所以,朝廷同意他们派下属或子弟代为出庭。此之谓“代坐”。今人将之解读成中国律师的起源,当然是牵强附会之说,不可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