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所说的“律师”,其实是一个西方概念,只是借用了古代汉语中的“律师”一词,翻译了这个西方概念。
追溯律师职业的起源,“律师”在古罗马对应的词语是“advocatus”,英文中叫作lawyer。晚清时期,试图引进律师制度的修法大臣,出于对西方律师制度的认同与向往,使用了古代汉语中“律师”这个词。
古代汉语中的“律师”一词,可能来自梵文,起初是一个宗教用语,指的是善解戒律的宗教人士。
在晋朝,翻译到中国的《涅槃经》中,有一句关于“律师”的话:“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佛教讲究“戒定慧”,以戒为师,戒而后定,定而生慧,所以佛教徒的修行应当从遵守戒律开始,而负责讲授戒律的僧人就被称为“律师”。
在唐朝,中国现存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中,也有一句话:“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这里的律师不同于法师,指的就是戒律师。
无论是晋朝,还是唐朝,佛教徒、道教徒都是受到官方意识形态褒扬的职业,以至于“律师”这个词虽然起步于中性词,却慢慢拥有了褒义词的色彩。现在,我举弘一法师李叔同何以被人尊称“弘一律师”的例子,您马上就能直观形象地理解古代汉语中“律师”为何是个备受敬重的职业,是一个褒义词。
弘一法师出家后,世俗人士感动于“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仰慕他在俗名声,常慕名来访,一睹风采。然而,乘兴而来败兴而归者众,叹息他既无高谈阔论、禅理机锋,又无在俗之日风流意气。与他寒暄问禅,他总是微笑默然。向他求字,他只是简单写一句“南无阿弥陀佛”。其言其行,莫不令来访者感觉乏味。
世俗人士有所不知,弘一法师这么做,是因为他出家后于佛前发过“弘南山律宗”的誓愿,时时处处,以律为师,潜心修律,严守戒律,着眼于日常生活、人际互动,不慕虚荣,不弄玄虚。他说自己“一事无成人渐老,一钱不值何消说”,自号“二一老人”。如此自号,既非功德欠缺,亦非假意谦虚,而是以律为师标准太高。这也是他被佛教界誉为“弘一律师”之由来。
可见,“律师”一词,是敬称,是尊称,是美誉,纵然在佛教界,也不是寻常法师能担当得起的褒义词。
第一个用古代汉语中“律师”这样的褒义词翻译西方律师的人,是一位英国传教士。这位传教士叫米怜,是清代第二个来华传教士。
1813年,28岁的米怜来到澳门传教,没过几天就被官方驱逐出境。他只好去广州学中文,之后去马六甲创办了中国第一份中文月刊杂志。
11年后,米怜在以中文向中国人介绍英国的《大英国人事略说》中,在介绍英国法律允许英国律师为外国人出庭辩护的时候,用古代汉语中的“律师”对译了英国律师。他用中文写道:“照英国法律,不分内外人色,其加害于外国人或于英民者,治其罪同为一例,皆准上衙自白其理,亦准给律师为助远客之意。”
于今,这位英国传教士何以如此翻译的心迹已不可查,但我能从“律师”这个佛教用语中感受到正面赞颂的用意。
1870年,曾任光绪皇帝外文老师、最早翻译“电报”“自行车”“螺丝”的张德彝,以翻译身份陪同晚清高官前往法国,在《随使法国记》中使用了“律师”一词。之后,外交家薛福成在《筹洋刍议》中,建议聘用外国律师的时候,用的也是“律师”这个词。舍“讼师”而取“律师”,如此措辞,表明这些最早放眼世界的中国官员隐隐约约地觉得西方律师制度可能是个好东西。
1906年,两位刑部侍郎以修订法律大臣的官方身份,在呈送皇帝的官方报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律师”这个词,指代我们今天所说的辩护律师,告诉皇帝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是干吗的。他们说,当事人“因讼对簿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出面,替当事人“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
这两位刑部侍郎在给皇帝“普法”的时候,还特地提到“律师”在日本称作“辩护士”。但他们没有跟皇帝解释,既然日本称作“辩护士”,我们大清为什么称为“律师”。过去,替人打官司的不是叫作“讼师”吗?为什么不用“讼师”,不用“辩护士”,非要称为“律师”?
取诸学者,博采众长,我以为,原因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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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讼师”是贬义词,两位刑部侍郎作为修订法律大臣,带领国家辞旧迎新,发自内心地认为西方律师制度是个好东西,值得引进,当然不愿使用“讼师”这样污名化的称呼。
其二,“辩护士”中的“士”,与当时一品“大学士”的“士”是同一个字,“士”在中国传统中是一个上上等的尊称,所代表的地位要比行家能手的“师”高贵。
其三,“律师”的“师”,与“师傅”的“师”一样,与“医师”的“师”一样,都是有一技之长的行家里手,暗合“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传统含义,更加接近他们所理解的“律师”的本义。
其四,“律师”符合古代汉语构词习惯,在古代典籍中有出处,与古代典籍中的“法师”遥相呼应,异曲同工。
我想,两位刑部侍郎用“律师”而非“讼师”,对当时的士大夫群体来说可能很震撼。犹如破冰之声,纵然微弱,毕竟是历史的先声。遗憾的是,两位刑部侍郎解释“律师”含义的报告,在那个鸡同鸭讲的朝廷,就像紫禁城上的一朵彩云,盘桓一会儿就飘散了。
“律师”这个词,以我们熟悉的现代含义登堂入室,获得国家专门法律的认同,还要等到1912年秋天中国第一部由政府制定的律师法《律师暂行章程》颁行天下,这时“律师”才变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