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简要分析荀子、柏拉图、莎士比亚讨厌律师的原因,无外乎三点:
第一,喜欢以德治国,不喜欢以法治国;
第二,指责律师滥用专业优势,赚取不义之财;
第三,讨厌巧言令色、颠倒黑白的诡辩。对诡辩的讨厌可能是人类古已有之的天性。一位刻薄的希腊哲学家嘲讽答辩会上的律师,面对陪审团就像奴隶面对主子,无法用正直和真理完成他们的使命,只能求助于说谎与欺骗,紧张机敏、心胸狭隘、心态扭曲,虽然在强词夺理、牵强附会上表现得格外聪明,事实上没有健全的心智。
严格地说,我国春秋时代的邓析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柏拉图讨厌的诡辩者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自古以来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是否真的居多也不好说,但是,大家贬抑律师的原因却不难分析,细究起来,大概也就这么三点。
第一点,是圣贤哲睿自己的认识错误,或者是个人偏见,或者是时代的局限性所致,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上已经没什么市场了,今人不必在意。
第二点、第三点,迄今仍然被人们口诛笔伐,孵化了很多新的律师笑话,本质上是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问题,是法律如何规范律师行为的问题,而不是说律师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有什么问题。
实事求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都是庸者多,贤者少,恶者亦少。这是人类的规律,绝大多数职业可能都是这样。我们之所以赞美少数彪炳史册的贤能律师,是因为他们以一己之贤照亮了律师职业的群体形象。反之,我们唾弃少数遗臭多年的愚恶律师,也是因为他们以一己之愚败坏了律师职业的群体形象,所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事实上,“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只是一句俗话,是一个夸张的比喻,而非客观的事实,一粒老鼠屎不可能坏了天下所有锅里的粥。老鼠屎是老鼠屎,粥是粥;老鼠屎是坏的、无用的,粥是好的、有用的;坏的不可能颠覆好的,无用的不可能替代有用的。无论多少圣贤哲睿贬抑过多少蠢恶律师,都不等于律师职业共同体应该受到贬抑,更不等于律师制度应该被否定。
律师只为有钱人服务,确实让善良正直的人士看着不舒服,这是一个需要改进的问题。现在很多国家推行的强制要求律师为穷人服务的法律援助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律师单纯服务有钱人的矫正。从正义分配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矫正正义。
如此矫正固然不能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亦不表明律师服务有钱人是错误的,也不足以动摇人们对律师职业共同体乃至于律师制度本身的信心。中国古代君子们念念不忘的“义利之辨”,不应该是今天的核心辩题。过去几百年,经济学家早已为我们证明了“义利同在”的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可靠性,“义”和“利”已经不值得辩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