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光在历史长河中流淌到罗马帝国中晚期,有共同伦理规范、特殊专业技术、自治性专门活动的群体闪亮登场了。绚丽的舞台后面,有一位皇帝,叫查士丁尼,说到律师职业的形成,我们不能不说他。
查士丁尼一生的文治武功,早已樯橹灰飞烟灭,消失在历史的天空,化为遗产,被我们津津乐道的是他敕令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这部以“朕”的名义,以第一人称口吻颁布的法典,按照与时俱进的原则,清理、吸纳了此前三四百年西罗马帝国时期历代皇帝的敕令。
在以查士丁尼诏书形式颁布的《学说汇纂》中,法学家们以他的名义对何谓律师(Advocatus)下了一个定义:在各个环节参与诉讼过程的人,皆可尊称为律师。
这里,我们可以看一看《查士丁尼法典》是怎么赞美律师的:“律师,解决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并且通过他们在公共或私人事务中的辩护帮助处于诉讼中的人,使被击倒的人重新振奋,就像那些在战斗中保卫他们的祖国、守护他们的父母的人一样帮助所有人。在我们的帝国,我们认为士兵不仅仅是那些手持剑盾或者乘坐战车的人,还有那些律师,他们用动听的嗓音作战,守卫着那些处于焦虑之中的人的希望、生活和未来。”
隔着一千五百年的时光,今天的中国律师读了这段文字,是否会心潮澎湃?律师是什么?律师是用动听的嗓音作战的战士!如果没有穿越时光的阅读,我们今天很难原创这样的金句。
时至今日,我们能够大胆地说,古罗马律师职业的发明完成于古罗马帝国中晚期,就是因为中外法学家们系统地研究了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工作成果,间接发现了西罗马帝国中晚期律师制度得以发明的证据。
证据表明,古罗马帝国中晚期,律师职业群体已经具有“十化”特征:身份合法化、分工专业化、技能特殊化、组织专门化、地位特权化、荣誉国家化、价值正义化、行为规范化、教育学校化、薪酬合法化。
在我的理解中,薪酬合法化即便不是律师职业得以发明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其中之一。在古罗马历史的车轮咯吱咯吱地驶入罗马帝国时期,世袭皇帝取代了民选执政官,成了帝国最大的庇护人,他们要加强皇权就要废除庇护制度。庇护制度的分崩离析,庇主的没落,为专业律师的产生提供了天时。
本质上,庇主行使的是“治权”,不是“司法权”。起初,庇主为门客出庭辩护,不是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因为他们具有身为庇主的特权,是当仁不让的义务,是不得不挺身而出的偶尔为之,不是日常工作,不是职业,肯定也不会收费。不收费,就很难专业化。当庇主消失,辩护需要更为专业的人,辩护慢慢就由原先馈赠性的答谢变成心照不宣的交易。一交易,就会趋之若鹜、鱼龙混杂。这是人类的弱点,历史的规律。于是乎,律师不再是特权阶层的特权与义务,而是别有用心者的职业与生意。
当然,在古罗马,在律师制度得以发明的帝国中晚期,对正义的追求才是国家赋予律师群体的主流价值观,国家对律师薪酬的限制,对律师人数的限制,对律师资格的政治审查、专业审查,都是希望律师将法律视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