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观察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人类社会,一种特定的商品,或者更准确地说,一种特定的物质演变成为支付手段。然后我们注意到,支付手段的概念并不受制于某种特殊的物质。因此,支付手段这一概念已经摆脱了物质真实属性的限制,例如是铜是银无关紧要,而只是仍然受限于这样一种条件,即必须要有某种物质。这是每个人通过考察金属主义都能够理解的。价值单位不再是确定的“真实”,而是不确定的“真实”——它不再是1磅铜或1盎司银,而总是一定数量的由法律规定的物质——不论是铜、银,还是金。用价值单位所表示的债务——可以支付的债务——是用当时用来支付的物质来偿付的债务,即便它们在产生之时是以另一种物质来表示的。
因此,只要这种支付制度一直持续,名义性就是可以支付的债务的属性。在金属主义之下,除了金属外,没有其他的支付手段,尽管哪种金属被用来支付由法律规定。这种依靠法律来选取金属,在此是名义性的唯一标志。只要某种物质本身是支付手段,那么货币就尚未产生。
现在的问题是,支付手段能否达到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是否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其中支付手段是一种选来用作此用途的并非物质的东西。
由于最初的支付手段是可移动的物体,而可移动的物体又无法脱离物质来考虑,所以当然无法想象出一种不存在于物质之上的支付手段。因而问题并非在于是否可能想象出某种非物质的支付手段,而在于是否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支付手段,它并非 依靠称重 (pensatorially)来定义,即以称量某种特定物质之外的方式来规定。
显而易见,一定存在这样一种支付手段,因为众所周知,在我们现在的支付制度中,并没有用原材料来支付。今天,在我们这种文明水平的国家当中,不可能依靠称量铜、银或金来支付。
我们总是用“物片”(pieces)来支付,即用那些不是依靠其材质而是依靠其形式来规定的可移动的物体来支付。因而我们用来支付的,是某种形状的、上面标有印记的、可以移动的物体。这还没结束,但让我们思索片刻它是什么意思。所有我们用于支付的硬币均属于此类,无论它是由贵金属还是由贱金属构成。它们都是由金属构成,这些金属是具有特定形状的,并且还带有印记。有时还有凭证(warrants),这种支付手段从外表上看是由书写物料构成——不是金属,而通常是纸。这种凭证不管具体是什么,无疑都是可以移动的、具有某种形状且带有印记的物体。
到此为止,我们有关用于支付的“物片”的讨论还不够,因为我们只是论及它们作为技术产品的属性。还必须补充说明的是,我们用以支付的物片具有法律意义。我们的法律规定,只有那些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形成的物片,才被认可为支付手段,并且这些物片上的重要标记由法律规定。在下文中,我们指的均是这种物片。
目前常用的支付手段总是具有这种形式,即法律意义上的物片。它们是“具有一定形态的”(morphic)。
如我们下面将要看到的,具有一定形态的支付手段并不总是货币,但是所有货币却皆属于具有一定形态的支付手段这一类。 形态主义 (morphism)是货币制度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
这种具有一定形态的形式不再是物质主义的了,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物质主义是不具有特定形态的(amorphic)。它认可那些从技术上考虑具有形状和标记的物片,但是这些形状和标记却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一旦这些形状和标记对于界定什么是支付手段、什么不是支付手段十分重要,我们就有了形态主义。
物质主义还有另一个特性——依靠称重来计量,这在金属主义情况下取得了法律意义。这里与形态主义并不冲突,尽管形态主义试图使称量变得毫无必要。
重要的是要清楚这一点,即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具有一定形态的支付手段,它们在支付时的效力由称重确定。按照交易所的话说,这种使用是“ 从量的 ”(al marco),即按重量计算。而按照我们的说法,它们是具有一定形态的称量使用(pensatory practice)的支付手段。
我们此处并非指物片在铸造时被称重,因为这种情况在所有硬币中都会出现。“ 称量 生产”(ponderal production)——按重量生产——指的是在支付行为之前的称重。与之不同,“称量使用”则指的是在支付时为了确定其效力而进行的称重。因为物片存在磨损现象,因而有必要将这两者区分开来。
例如,让我们设想,被称作“达克特”(ducat)的这种为人们所熟悉的金币被引入作为支付手段。当它们被铸造时,其圆片会被称重,这是称量生产。假设法律规定,达克特将按照它们实际所拥有的重量来支付,这便是称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自己的度量体系,价值单位将会是达克特金的“克”,即不是任何铸造达克特所规定成色的黄金的“克”,因为那样的话就是金属主义,而是铸造成达克特形式的黄金的“克”。这种形式的黄金的“克”,是一个完全不同于能够铸造成达克特的黄金的“克”的概念。
这样一种制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它会产生出依靠称重的具有一定形态的支付手段,并且,该物片在磨损之后,只要依然可以被辨认为是达克特,就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达克特是按照重量来确定效力的。另一方面,仅仅依靠计数来支付是不容许的,因为可能有许多磨损的物片。黄金秤必须随时放在手边,以备使用。
众所周知,在现代文明国家,我们没有这样一种制度。我们谨小慎微以极力避免称量使用,因为所有现代货币制度的目标,便在于摒弃称重器具来作为支付的工具。仅仅形态主义还尚未产生出这种制度,因为我们以上所描述的达克特制度无疑已经是形态主义的了,但它却依然离不开称重。
那么除了称重,是否还有其他方法来解决物片的效力问题呢?当然有,只要我们有一个形态主义的货币制度。
形态主义提供了无须像过去那样,通过确定任何给定的物质来识别支付手段的可能性,因为法律规定明确描述了获得准许的物片。当法律规定赋予了价值单位以一定名称(如马克、法郎或卢布),并参照先前的单位对其进行界定时,便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我们赋予具有一定形态的支付手段以不依靠称重,而是依靠法令的效力。法令宣布,一块这样或那样类型的物品将作为若干数目的价值单位合法有效。形态主义,因而开辟了一条无须依靠称重的道路。效力可以取决于法令公告(proclamation)。这意味着,称重器具在支付行为中最终被摒弃。并且,物片的磨损并不重要,只要它们依然清晰可辨。
由法令所确定的效力,通常被称为物片的“票面价值”(face value),以与其据说是由自身金属含量所决定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相对比。这是货币金属主义者(metallists)的癖好,他们本质上总是金属主义者(autometallists)。
这种依靠法令确定的效力,并不局限于任何一种物质。它既可以存在于最贵重的金属身上,也可以出现在最低贱的金属身上,而且还可产生自所有无须称量支付的情况,即现代货币制度之下。并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不应当将“价值”(value)概念应用于这种支付手段,从而也就不能将其应用于这种货币本身,而是只能将其应用于那些并非支付手段的东西,因为就“价值”而言,我们总是使用通用的支付手段作为比较标准;但是请不要重新提及金属主义形式,因为我们现在描述的正是对金属主义的扬弃。
因此,依靠法令来确定效力,与物片由特定材质构成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与依靠称重来确定效力不相一致。在现代货币制度下,法令总是具有至高无上性。物片由特定的材质构成,这一事实虽然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结果,但它却并非效力的依据。只有当支付依然需要依靠称重的时候才会如此,但这种情况如此罕见,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虚构达克特这个例子。然而,鉴于依靠称重的这种保守反应十分重要,我们只好将这种形式纳入我们的制度,以便必要时能够加以提及。
为了同“依靠称重的”支付手段区分开来,我们需要给“具有一定形态的依靠法令的”支付手段另取一个短小的名称,这种支付手段的金属含量对于其效力而言无关紧要。无论如何,它们是可移动的物体,在法律上具有与其物质构成毫不相关的意义。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提供了许多这样的物体。当我们来到剧院把脱下的外套存放在衣帽间时,会收到一个一定大小、上面带有或许是个号码标记的锡制圆片。圆片上面再没有其他东西,但是这个标签或标记却具有法律意义,它证明我有权要回我的外套。
当邮寄信件的时候,我们会贴上一张邮票或标签,它证明我们已经支付了邮资,因而有权寄送信件。
“票券”(ticket)这个很早以前就被采用的词语,很好地表达了这样一种可移动的、有一定形状且带有标记的物体,法令赋予了它以独立于其材质的用处。
而我们的支付手段,无论是硬币还是凭证,皆具备上述特性:它们都是用作支付手段的凭证或票券。
这些票券或凭证的概念,并没有告诉我们它们由什么材质构成。它们既可以是贵金属,又可以是贱金属,还可以是纸片——仅举这几个最重要的例子。因此,不要以为票券或凭证指的是,由相比于出现在它们之前的金属主义支付手段而毫无价值的材质所构成的物体。我们暂且不予考虑它们的价值。我们只需要认识到,这种带有标记的物体是一种不依靠称重的法定支付手段。
也许,拉丁词“Charta”具有票券或凭证的含义,我们由此可以创造一个新的但易于理解的形容词——“Chartal”。我们的支付手段便具有这种凭证或 票券的 (Chartal)形式。
在当今文明社会,人们只能用这种票据或票券物来完成支付。
支付手段的这种票券属性(chartality),即便在硬币被完全废止使用的情况下,也永远不会消失,而考虑到小额支付的便利性,它们不可能被废止使用。
重要的是,这些票券应当具有法律所准确描述的标记,而是否应该带有任何书面铭文并不重要。字母或文字(纹章)无关紧要。它们只有在作为一种识别方式时才有意义。它们的意义并不是通过读懂标记来发掘,而是依靠查阅法律来获得。
因此,既绘有奥地利国家的国徽,又刻有奥地利皇帝的肖像的硬币,一旦奥地利法律要求废止使用,它们就不再是奥地利的支付手段。但也正是这种硬币,尽管带有外国的印记,却可以在德意志帝国充当支付手段[例如奥地利的联合泰勒(Vereinsthaler)],因为德国法律就是如此规定的。这并非虚构的事例,而是1900年之前众所周知的事实。
因此,票券式支付手段的法律意义无法从它们自身获知。它们身上所带有的标记,只能依照议会法令或其他法律来解读。
印有标记的物体,故而可以被称作“符号”(symbols),如果这个词没有暗含这样一种错误的思想的话,即这样的支付手段只是让人想起其他更好且更真实的支付手段,而它们自身既不好也不真实。
首先,在“票券式”支付手段中,即便从最严格的 货币金属主义 的角度来看,也有许多在真实和优良方面没有什么可苛求的,例如我们自己的金币。其次,同属票券式的凭证或票据,同样包含许多优良性和真实性,只不过是在货币金属主义者们不那么熟悉的领域。出于这些原因,论及符号式的(symbolic)支付手段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因为如果它们被赋予了这个术语之后,人们会从金属主义完全负面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
但是,这从未被明确表述,因为“金属主义”这个词至今都并未通用。
在 票券主义 情况下,物片被视作如同客观的个体一样,完整而不可分割。
票券主义与称量使用相互排斥,恰如形态主义与非形态主义之间相互排斥一样。
支付手段的这种票券属性并不是个技术问题,只有特定形状物的生产——我们称之为形态主义——才是技术性的,并且,最初的形态主义,是早期形式的硬币的生产。
票券属性有赖于同法律的一定联系。因此,不可能从其材质本身分辨出一物是否是票券式的。对于凭证而言,这立即显而易见。至于硬币,我们必须总是参照法令和法律,单靠它们便能提供信息。
虽然形态主义源自技术发明——将过去按照重量使用的金属进行铸造——但票券主义却是在毫无察觉中涌现的,如此完全的毫无察觉,以至于迄今为止它都没有一个名称。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当具有特定形状的物体最初被铸造时,主要考虑的是人们应当可立即识别出这些在过去是按重量来使用的金属的属性和数量。这样做是为了不必检验或称量该物质。最开始没有人想到它们会磨损。因此,就没有必要考虑它们的使用是依赖于称重还是取决于法令,因为如果它们完好无损的话,这种区分就没有意义。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随着它们的磨损变得显而易见,问题便产生了,甚至在现代也造成了不确定性:“这些物片是按照重量来获得效力的吗?”如果答案为“是”,那么它们就依旧是称量式支付;但如果它们是依靠法令而获得效力,它们就是票券式的。
因而,票券主义只不过是某种具有可见形状的支付手段依照法令的使用。
一旦票券属性的法律性质得以产生,这便使另一发展成为可能。关于这一发展,我们至今只是有所暗示。
物质主义——以及它最常见的形式金属主义——总是预设存在某种用来支付的物质。在这种制度中,支付手段因而总是 物质性的 (hylogenic),正如我们所如此称谓的。
它已经潜藏在那种物质里了。但单凭这种物质它还尚不能产生,而只有通过对这种物质的特定使用,它才应运而生。
一旦“票券属性”这一概念形成,便首次产生了不再是物质性的支付手段的可能性,我们将这种支付手段称作 自主性的 (autogenic)。自主性的支付手段不一定这个时候产生,但却可以这个时候产生,并且在此之前无法产生。由于票券属性使物体的物质构成成为一种附带情况,它虽然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确立硬币的效力却不再必要。
在物质主义形式中,物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什么是支付手段的描述便主要在于——在这个阶段也只能在于——对物质的描述。
就是这样,并且在这个阶段尚不可能设想出任何其他的辨识手段。
但是,当票券主义出现之后,对印有标记的物体的描述,便提供了一种新的辨识支付手段的方法,因为国家宣称该物体具有这样那样的外观,并且它们的效力依靠法令确定。因而,在这里,并不是对某种具体物质的说明,而是对某种形状的物体的描述,使得支付手段可以辨认。
如此一来,票券式的物体可能仍然是物质性的,但它们也可以是自主性的。
起初人们坚守这种物质性传统,并生产物质性的票券式支付手段。后来,支付手段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物质性的了,这主要是因为票券属性而成为可能。这一演变过程的原因在此不便阐述,而与之相伴的危险必须在其他地方加以讨论。所有我们需要记住的是,票券属性使自主性的支付手段成为可能。
支付手段的 自主性 (autogeneity),在票券属性通过法律裁决而出现的那一刻,事实上便等同于已经产生了,尽管实际上并没有。因为为何出自你中意的任何物质的物体不能从票券性上来予以看待呢?然而,倘若这种物质可以任意选择,那么过去曾使用的物质主义的物质便可以“返本还源”。票券属性并不要求是自主性的支付手段,但却像认可物质性支付手段一样认可它们。
理解了票券属性的含义,那么你理解物质性支付手段,便如同理解自主性支付手段那么容易。
经过这一介绍之后,我们便很容易回答“货币是什么?”这个重大的 支付学 (lytrology)问题。
在德语中,货币(Geld)总是表示一定形式的(具有特定形态的)支付手段,但却有一些具有特定形态的支付手段是称量式的。然而,这是处于发展的低级阶段,在历史的进程中是会被超越的。对于更为真切的观察者而言,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是在具有特定形态的支付手段依靠法令确定其效力,并变成票券式的时候首次出现的。因而我们便得到以下关于上面问题的答案。
货币总是表示票券式的支付手段。我们将所有票券式的支付手段都称作货币。因此,货币的定义就是“票券式的支付手段”。
但是,一旦货币出现,就应当区分物质性货币与自主性货币。
出于多种原因,人们偏爱物质性货币,但是没有人否认同时存在自主性货币,因为饱受诟病的 不可兑换的 (inconvertible)纸币也依然是货币,并且,自主性货币不正是由纸片构成的吗?我们的理论因而给予这个“继子”以应有的重视。
这里所讨论的支付现象的演变顺序并非恣意而为,而是势所必然。
(1)我们预先假定支付手段具有 物质属性 (hylogenesis),因为只有物质性支付手段才有可能依靠称重来使用;(2)接下来形态主义出现了,只有特定形态的支付手段才能依靠法令来使用,从而成为票券式的;(3)最后,只有在票券式支付手段的情况下,物质性成分才可能消失,因而也只有它们才能成为自主性的。
因此,我们关于支付手段的分类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这可以从历史上该现象便是按照此顺序出现这一事实中窥见一斑。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价值单位的名义性是由国家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维护者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确立的。但是,这并非通过哲学思考而产生,而是恰恰相反。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国家被迫引入一种新的支付手段来取代旧的支付手段,同时又希望至少在相对比例上维持现有债务。法律体系考虑到这一事实后,便立即开始思量如何应对,最后不得不将可以支付的名义债务取代真实债务,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来使它自身适应这种新的形势。
支付手段的票券属性,以类似的方式产生。国家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宣布,成为支付手段的属性应当内在于像这样的某种印有标记的物体,而不在于物体的材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同样开始思考该如何应对,从而创造出凭证或票券这个概念。这并非突发奇想,而是它必须使它自身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最后,这同样适用于 自主属性 (autogenesis)的产生。它是国家而不是法学家创造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推动力皆来自国家的政治行为。法律体系只是因满足国家的需要,而从国家的行为中衍生出来的。
当我们在本书一开始声称货币是法律的产物的时候,这不应当在狭义上被解释为它是法律体系的产物,而应当在广义上理解为它是国家立法活动、立法政策的产物。
票券形式并非不许用昂贵的物质来制造支付手段,只是它没有必要如此。票券属性使支付手段的概念与其材质无关。票券形式是一个可以在其中设置各种支付手段的宽泛框架,无论它们是由贵重物质构成,还是由低贱物质构成。
但这并非因此就意味着它在现实情况中无关紧要。物质的属性具有特殊的作用,我们会在合适的地方关注这个问题。此处唯一重要的是确定票券形式的本质是什么,而暂时不考虑不同种类的票券式构造内在固有的属性问题。
由上可见,票券形式是与引入它的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该票券式支付手段必须在法律所及的地方,即局限于一国境内使用——一国法律在一国境外并不起作用。票券形式不可能在“国际上”有效,或者更确切地说,只要国家之间完全独立,它就不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皆有效。
与金属主义相比,这是它的一个鲜明的局限性。
如果两个国家具有相同的金属主义,即都用铜或都用银来支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便立即拥有国家间(international)—— 政治间 (interpolitical)更为恰当——的支付手段。这种共同制度的形式,在票券式构造的思想中是不容许存在的。如果两国签署协议共享货币,那么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它们就不再是独立的国家,而是形成了一个国家共同体,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因此,为何我们在当今文明国家当中没有政治间的货币,这一问题易于回答。那是因为票券形式普遍存在,而这从根本上摒除了两个独立的国家应有共同的货币这种想法。
要求政治间货币的人反对票券形式,但成功机会渺茫。倘若他寄希望于联合,那么麻烦他记住,除了货币,国家还必须考虑其他事情。
当然,可以对这种国家票券式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从而通过间接的方式促使“国家间的”货币制度这一重大目标得以实现,就此我们之后会谈到。对于并未联合的独立国家要求“国家间的”货币,完全是一种不可理喻的想法。但渴望货币安排尽可能小地阻碍国际交易,却总是可行的。
以上讨论引出了对支付手段的“谱系性”(genetic)划分。我们称这种划分为“谱系性的”,是因为我们仅考虑那些有关其起源或成因特征的情况。此处假定国家只承认一种货币,尽管它通常允许多种在谱系上不尽相同的货币使用。就这些在谱系上不尽相同的多种货币的共同存在,我们必须在之后加以考虑。它产生了其他分类——我们称之为
功能分类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并且,由于这种分类基于完全不同的依据
,我们必须将其与
谱系分类
(genetic classification)严格区分开来。大量货币分类的混乱,便源自对这种区分的忽视。
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将支付手段划分为依靠称重的支付手段与依靠法令的支付手段,是谱系分类;我们的货币概念因而是谱系性的,因为它表示的是票券式的支付手段。
我们尚未讨论的铸币概念,同样是谱系性的。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下面将看到的,诸如通货(current money)、零钱(small change)和本位币(valuta money)这些概念,则完全是功能性的。我们迄今所讨论的与这种分类尚无关系,此处暂且提及只是为了不考虑它。
谱系分类首先具有下述三大特征:
(1) 支付手段要么是依靠称重的,要么是依靠法令的;
(2) 它们要么是具有特定形态的,要么是不具有特定形态的;
(3) 它们要么是物质性的,要么是自主性的。
这些特征如下表所示,它们是基于谱系分类。
I.第一种是物质主义的支付手段,由于在实践中只有金属构成这种物质,这意味着它们是金属主义的支付手段。
条块形式已足够。并不排除硬币形式,只要我们还只是从技术意义上来称谓硬币。但是硬币这种形式绝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II.第二种(具有特定形态的依靠称重的)支付手段总是以硬币的形式出现。金属是无关紧要的。但是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硬币都属于此类,只有那些按照它们的实际重量来使用的硬币才属于此类。
此处所描述的这种形式如此罕见,以至于我们不得不举出我们之前所述的达克特这种依靠称重来使用的事例。
III—VI.这四种全都是货币。应当注意的是,其中既有物质性货币,又有自主性货币,并且它们下面均分为两个子类,我们之后会回头讨论这些子类。
而关于票券式支付手段(即货币)的更为精确的分类,我们同样稍后再讨论。现在我们必须说明通过使用票券式的支付手段而带来的那种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