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流通中的使用

收到称量式支付的人,可以在用于工艺生产和用于流通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他决定选择前者或技术性用途,那么他会非常仔细地考虑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但如果他决定用于流通,那么他考虑的只是它们作为支付手段在法律上的效力。

当我们考虑由票券式支付手段——货币——来满足需要时,我们不能一概断言这种满足绝不是“真实的”,因为有些种类的货币尽管属于票券式制度,但却提供了“真实的”满足。例如,铸币——我们不久之后将知晓的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便具备票券式支付手段的形式,但却具有如特定形态的称量式支付手段那样,提供真实满足的属性——至少在重量没有减少的时候是如此。

许多其他种类的货币,无论是硬币还是凭证,从其材质上看,要么完全不能用于技术性用途(纸),要么只能以遭受重大损失的方式来使用。因而对它们而言,真实的满足在实践中是不予考虑的。

结果是,一般而言,货币无法提供确切无疑的“真实的”满足,但却能通过流通提供绝对确定的满足。

因此,所有支付手段的共同特征在于,持有者一旦准备交付价值单位,便可将它们用于流通。持有者的满足故而并非依赖于持有本身,而是取决于出于未来用于支付之目的而持有。

它们的区别在于,称量式支付手段总是可以投入技术性用途,并且提供“真实的”满足,而票券式支付手段却不一定能如此。

为什么普通人总是觉得没有“真实的”满足就如此靠不住呢?原因显然如下。

可以支付的债务只能通过交付某个物体(1磅铜)——或许也能通过交付另一种由国家取代它的物体(银)——来减少或清偿。但无论如何,却只能通过这样一种即使不靠法律也能成为经济商品的物体来履行。

但是,有一些票券式物体(例如凭证和票据),不依靠法律就不是经济商品。本身被视作一张纸的表示什么呢?显然什么也不是。

普通人如此思考便认为,将支付手段与法律规定分离开来,从属性上对它们吹毛求疵,并且如果构成它们的物质不再是经济商品,便拒绝接受,这些都是正当合理的。当他眼前一看到这种形式的票券式物体,或者当他被要求接受它作为支付手段时,便会脱口而出,称它是“一张废纸”。

然而,当他自己提供该物体用于支付,而他人对该物体显露出“一张废纸”那样的表情时,角色便对调过来了,这时他会说人家是傻瓜。

但是,从法律方面和属性角度轮换着来判断票券式物体却是错误的。支付是一项法定程序,票券式物体在法律上有效便足够了。

在谈及债务的时候,每个人出于天性,都会将自己视作债权人,并从他们作为接受者的角度来评判支付手段。

但是,从我自身的角度来看,除了我作为债权人,别人欠我的债务外,还有我作为债务人,我欠别人的债务。后者往往被称作我的“债务”,其他的则是我的债权。

“债务”这一概念是 语意不明确的 (amphibolic);意即,如果两个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它却并没有说明哪一方是债权人,哪一方是债务人。

对于债务为正的那一方,他被称作债务人;对于债务为负的那一方,他被称作债权人。负的债务即为债权。

因此,反过来也是如此。“债权”这个概念也是语意不明确的。如果两个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它也并没有规定哪一方是债权人,哪一方是债务人。

对于债权为正的那一方,他被称作债权人;对于债权为负的那一方,他被称作债务人。负的债权即为债务。

我们经常提及的国家维持现有债务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更好的说明:“对于每个人而言,国家既维持负的债务,又维持正的债务”,或者如果你愿意,“对于每个人而言,国家既维持负的债权,又维持正的债权”。当国家引入新的支付手段时,这会对每个人,无论是正的还是负的债务——或者换种说法,无论是正的还是负的债权——都产生影响。

每个人在交易中都具有 双面向的 (amphitropic)身份,即在一些场合是债务人,同时在另外一些场合又是债权人。

个人在经济交易中的双面向身份如此显而易见,以至于它被完全忽视了。

外行对于诸如饱受诟病的不可兑换的纸币这种支付手段的反对,总是基于他 单面向地 (monotropically)看待经济交易中的身份这种错误之上;他认为自己总是债权人。

他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他从其自然属性方面,而不是从其法律方面来看待这种票券式的支付手段;第二,他从单面向的角度,而不是从双面向的角度来看待他在交易中的身份。

然而,如果我们避免了这两个错误,那么存在一种货币,其物质不靠法律规定不再是“商品”,这种情况就不再是匪夷所思的了。

如果一个普通人现在提出这么一个现实问题,即他根本不想要纸币这种票券形式,在他看来,这种形式似乎是危险的,是对公共福利的威胁。那么,他很有可能是对的,但却超出了理论讨论的范围——正如他想要做的一样,因为一个平常人具有的是公众人物的性情;他为公共福利感到深深的忧虑,渴望利用他自身的能动性来给社会带来良善。然而又有谁会愿意站出来反对他呢?

不过,这却不是理论家的态度。他必须对各种支付形式——无论是好的还是差的——给予同等的关注。他不会从提出建议开始,而是以阐释原理为己任。对于他而言,事物的本质与其现实意义大相径庭。他的性情并非公众人物式的,而是哲学家式的。

在实践中具有危险的制度却合他的心意,因为其本质特征很容易辨认,但谨慎起见,他不会推荐这样一种制度。他不是来提供建议的,而是来解释现象的。他把为社会带来良善的工作留给公众人物;而最有影响的公众人物,却通常是最糟糕无力的理论家。

一旦货币与其物质构成分离开来,就经常会有人指摘,现在无法完成如其本来意义上而言的“真正的”支付(real payment)。如果支付指的是用某种物质来支付的话,那么当然不能。但法律体系必须使其自身适应政治权力。法律有时认可这种支付,因而对于法学家而言它们是真正的支付,并且法律体系被迫相应地拓展之前狭义的支付概念。

此外还有一种经常针对非物质的票券式货币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认为,这些票据作为纯粹的纸币,代表的是国家的债务。使用这些票据的支付,因而只是一种对国家的要求权,就国家而言,它们是有待实现的一种暂时的满足。它并非最终性支付,因而严格来说根本就不是支付。据说,1866年奥地利的国家纸币便支持了这一论点。它们无疑是最严格意义上的纸币,但却印有“国家债务署”(die Staats-Schuldenverwaltung)字样。

然而此处我们必须牢记的是,票券式物体上面的印记并非该物体法律属性的信息来源,而只不过是一种鲜明的标志罢了。

问题在于这些物体在法律层面如何有效。从表面上看,法律或许会承认它们是债务,但如果这种债务并不准备偿还的话,那么它们实际上就不是。就纸币本身而言,国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的支付手段;因而它并不代表国家的债务,即便这是明文规定的。这种声明无非只是政治上的良好愿望,并不真的就表明国家会将它兑换为某种其他的支付手段。起决定性的因素并不在于国家如果有可能会做什么,而在于国家实际上在做什么。因而,认为不可兑换的纸币的支付并非真正的支付,这种看法完全是错误的。它是真正的支付,虽然它并非物质的支付。

如果说国家尽其最大努力摒弃那个纸币制度,并将这些纸币尽可能快地兑换为物质货币,纸币于是成为对之后更好的货币的一种要求权,因而是国家的债务,那么我们该如何回答呢?

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这些纸币依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的债务,而充其量只是在法律史的过程中看起来像罢了——其中国家显示出早晚有一天要变更支付手段,并且按照某种之后将被发现的折合比例,把当前的支付手段转变为新的支付手段的意图。

根据该意图来判断,纸币可以被称作国家的债务。但就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支付手段,即使是金属主义的支付手段,也是国家的债务。因此,我们不应当拒绝向纸币冠以“真正的最终性支付手段”这种称呼。

这并不难以理解。每种新的支付手段都是按照其价值单位命名的,而每种新的单位又都是依据旧有的单位确定的。

一旦引入新的单位,旧的单位便会对新的单位产生一种要求权,因为鉴于国家并未取消现有债务,因而它并没有废除现有支付手段。

国家或许想摒弃不可兑换的纸币,而向往“更好的”支付手段,这个事实因而并未提供依据,据此足以认为纸币是国家的债务,在某种意义上不同于“更加可靠的”支付手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支付手段都易于发生变化。纸币只有在支付手段没有任何根本而普遍的变化的情况下仍可兑换的时候,才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债务。而根据我们以上所述之前提,这种纸币当然不是。

与其没完没了地纠缠于自主性货币的缺陷,还不如稍加思索它们的益处。它解除了我们的债务,一个摆脱了债务的人,并不需要花费时间去考虑他的支付手段是否是物质性的。最重要的是,它解除了我们对国家的债务,因为国家在发行支付手段时就承诺它在接收时会接受这种支付手段。税收扮演的角色越大,这一事实对纳税人就越加重要。

用非物质的货币(我并不是说不重要的货币)支付,对于其发行国而言,如同任何其他货币一样,均是真正的支付。它足以满足国内贸易的需要,事实上它使该贸易得以进行。它确实没有满足某些其他的需要,但该现象本身并非不正常。

该现象只有在与我们所珍视的先入之见相抵触这个意义上,才是不正常的。非物质的票券式货币并非根据学校的要求而构想出来的。它并非狭隘的学院传说,而是活生生的事实,将教导我们票券式支付的基本原理。

非物质的票券形式并非不正常。相反,它展现的是将被披上各种各样堂皇而有益的时装的正常裸模人体。

打造一支军队是类似的例子。为军队配备后膛炮或许非常有利,因为它将更好地针对敌人。但是这种技术状况却并非军队的本质,其本质在于一个有管理的整体,无论它是否装备精良。这同样适用于货币制度。它是一种行政现象,在优先考虑这种或那种支付手段之前,必须形成这么个概念。

货币金属主义者缺乏理论来不偏不倚、不带偏见地讨论非物质货币。而我们此处所阐释的 货币国定主义者 (chartalists)的理论,则既为物质货币,也为非物质货币提供了讨论的空间。它是完全无害的,因为它不提供任何建议;它又是完全适切的,因为它解释了一切事物。

确实,货币国定主义者干脆痛快地承认了这么一件事。即在非物质的票券式货币的情况下,正如我们迄今所描述的,价值单位并非“真实地”——即以某种物质来——定义。我们无法称1磅铜、1盎司银或若干克金构成了价值单位。这并不就意味着价值单位根本就没被定义,而只是意味着它是历史地界定的。这是法律满足于界定和命名支付手段,并将它们同之前的单位联系起来这一事实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结果。法律从未宣称,支付手段是这样或那样数量的物质,而只是赋予它们一个名称和描述。

一旦国家发展到票券式支付手段,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便发生了改变。

以前,价值单位是“真实地”——即以某种物质来——定义的。由此产生出用价值单位来表示的债务,并且支付手段是界定价值单位的结果(例如,如果1磅铜是价值单位,那么支付手段就是铜)。

然而,一旦票券形式被引入,就转变为如下情况。用之前的价值单位所表示的债务依然存在。当前的价值单位并非“真实地”定义,而是依靠国家法令来确定多少数量的当前单位(如马克)将清偿以原先单位(如泰勒)所表示的债务。要知晓支付手段,我们需要的不是单纯的历史定义,而是对这种物体的特别描述,以及每个物体按规定值多少个价值单位。由此产生的效力纯粹是命令式的,对于这些物体的确切构成,既不要求也不排斥。

以前,价值单位必须“真实地”——即以某种物质来——定义。由此产生出用相应价值单位所表示的债务。如今我们知道,存在用以前价值单位所表示的债务,正因为这些债务,当前的单位不再是“真实地”定义,而是历史地定义。

从价值单位的定义中,是无法得出有关支付手段的结论的,因为这个定义已经不再是“真实的定义”了。

所有这些对每个票券式制度都适用,因而也适用于每一种货币,甚至于最流行的那种货币——铸币,正如我们很快将要表明的。

这或许是敢于提出的最大胆的断言,因为没有什么与普遍的观点如此截然相反的了。人们会反驳称,这些命题在纸币的情况下可能是正确的,但在铸币的情况下它们是错误的。但是,支付手段间的一大分隔墙,并不是横亘在硬币与纸币之间,而是横亘在称量式支付手段与票券式支付手段之间。

铸币具有纸币身上的所有属性,并且还具有一些其他的属性。 cLf1ydkr0ahln2tqh5/LlJc4IMXyB5R7QI4fH+xYVDx0E7ALMyZIzVrBml/Tkg9n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