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实践出真知,如果没有拍过片,根本不会知道宣传部这样的单位,不能干自己只能领导而不能去具体做的拍片工作。
这天路上的遭遇,简直就是在晦气我们这群人!来到华西医科大学的放映室,王、陈两位导演在这里迎接我们。大家都看到所谓全省第一的放映室,只不过是间堆放着许多杂物的屋子。根本不知道王、陈两位是在为今后可能的诉讼官司,预先留下伏笔……
我们10多个人坐在临时加的凳子、椅子上,就着录(放)像机和一台20寸日本电视机,从头到尾看完所谓样片共120分钟。当即就有看过川剧《望娘滩》的人说,服装道具没有川剧的美感,演员的表演还可以。只是整个剧情与湔江堰市无关,完全是部商业片子。王、陈两位满脸是笑地答应改正,但是他们后来送达的录像带,仍然是样片的翻版。
美中不足的是因为剧情从川剧照搬,川剧有唱念舞打,服饰华丽,音乐烘托,表演夸张。改编成电视剧后仅仅是川剧的情节,就显得有些单薄无力。事后而那位许姓女人,还不断来宣传部鼓吹,说这部片子拍摄得好,今后要竞争金鸡奖、百花奖、特技奖等等。
现在如何卖片子的问题,又由两位峨影厂的导演,摆放在宣传部领导面前。这二人先后两次来,叫部领导给开介绍信,一次是去广州、一次是去黑龙江卖片子。据说广州没有卖成,黑龙江影视出版社答应帮助卖录像带。这两人还拿来30盘录像带,每盘120元,叫宣传部自己卖。这些带子经部领导安排,由我送给每个出钱拍片的单位一盘,在市委、市政府机关的电视机上,也用广播局的录(放)像机都放映过。
不久从影视厂划来1万元,说是黑龙江方面的付款。此后王、陈二位即杳如黄鹤,再也不在湔江堰市露面!许姓女人说这两位导演忙得很,他们又找到新的拍片子的单位了。王导演还给宣传部领导写信,说他主持拍摄的《贵妃外传》,成本只收回了十分之一,黑龙江的录像带如果卖到钱,再给宣传部寄来。实际上王、陈两个在我们宣传部划款10万元,加上结算伙食费等总共开支10.4万元。但他们只付了1万元和30盘录像带,真正回报给我们的也只有十分之一。
宣传部已经收到的1万元,只是偿还了另外几家叫嚷得厉害的借钱友邻单位。现在宣传部面临的麻烦是,城建委和文物局的共5万元必须归还,这5万元从何而来?至于下属和友邻单位凑的钱,有的已经归还、有的可以不还,可以暂时不去管。前面的那5万元,还有伙食费0.4万元,让宣传部的领导们焦头烂额。
怎么办呢?借款拍片协议是影视厂制作部签章的,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要他们把钱拿出来。领导们要我这个秘书去和影视厂打官司,争取把10万元钱要回来。这场看似简单的官司,后来双方纠缠达4年之久;钱也只收回来一半多一点,其中的内情如果作为教训,值得阅者品味。
第一年即第一个回合:市委宣传部以市委名义起诉,由市委法人迟书记盖章,授权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原因是宣传部只是市委的一个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迟书记对我说这是个应该打的官司,要坚决打下去,他盖个章没关系。
因为影视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委宣传部,为此我特意去了趟省委所在地成都商业街。那里的负责人说,他们只是广义上的领导,经济方面的纠纷由影视厂负责。官司方面的事省委宣传部不管,我们可以按法律办事。这样我们市委宣传部请了律师,湔江堰市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但影视厂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这部片子是在成都审查的,应该由影视厂所在地,成都市某区法院受理。
听法院的同志讲影视行业是有个规定,片子方面的纠纷由样片审查地的法院受理。因为拍片的范围很广,会牵涉到许多地方法院,究竟哪家法院受理合适难以定论,所以确定为样片审查地法院。如果《望娘滩》是在影视厂审片,无疑应该成都某区法院受理。
但是对方叫湔江堰市委宣传部领导们去华西坝看样片,地点不在影视厂所在的区,从情节上看分明是设置圈套,应该视作故意行为无效,所以由湔江堰市法院受理。判决书下达后,影视厂提出管辖权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上一下就在湔江堰法院和成都中院来回两次,时间花费整整一年。
第二年即第二个回合:湔江堰市法院根据双方的借款拍片协议书,判决影视厂归还宣传部10.4万元。判决书上还说根据民法通则,单位之间的借款为民间借贷,应该加付高于银行存款3倍以上的利息!由于宣传部高姿态,故放弃追述利息的权利。实际上这条也是我擅自做主,因为我认为能把本金追回来就不错了。影视厂不服判决又上诉到成都中院,这样一来就麻烦了。
谁都知道影视厂在成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能找到许多影响中院判决的人说情。终于我被通知到成都市中院,主审法官叫双方当庭调解,适当收点钱回去算了。影视厂方面的律师等人,提出再给付1万元即行,我提出应该给付5.4万元,即将宣传部必须归还的城建和文物两单位的钱,以及影视厂拍片活动的食宿费判决给我们。
最后中院法官采纳我的意见,作出影视厂偿还5.4万元的判决书。电视剧《望娘滩》的版权归影视厂所有,宣传部不再参与此事。这过程看似简单,但时间又是一年整!
第三年即第三个回合:中院的判决书生效,但影视厂肯定不会主动支付这笔钱,这件事又久拖不决。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我手中有影视厂转来1万元的转款单据,上面有影视厂的一家开户银行账号。现在又由我带着市法院执行庭的同志,去成都的这家银行查询,刚好账上面有10万元。
根据规定,法院出示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权在相关账户上划走判决款项。银行一番电话请示后,同意划6万元去湔江堰市法院账上,其中的6000元为法院的执行费。听市法院执行庭的同志讲,如果事发银行不予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院还可能对银行追加罚款3万元!因此银行方面,如果接到这方面的法律文书,相关领导和具体经办人,都得积极配合法院。
事过几天后,影视厂电话找到我,问为什么划走他们的钱,我说是法院按法律程序办的,请他们去找法院。后来他们真的又找法院,发起又一轮打官司行动。因影视厂和宣传部又发生法律纠纷,从成都银行划回的钱在市法院,暂时没有划市委总务室。市委下属的部门包括宣传部,全部开支由市委总务室代管。
第四个回合即第四年:影视厂起诉宣传部侵权,说我们没有依法办事,盗卖了影视厂拍摄的片子。他们的证据是王导演去广州、黑龙江卖片子时,用的是宣传部的介绍信。这次影视厂重金请了成都的知名律师,那人慷慨激昂,把明明是影视厂一手操办的事,说成是我们宣传部干的!(本作品之一,三、秘书工作(下)曾谈到这件事。)
湔江堰市法院判决影视厂败诉,接下来对方又上诉,然后中院又再次判决影视厂败诉。其事实根据:借钱、拍片、卖片的都是影视厂的一个人!宣传部收到的1万元,也是从影视厂转来的。
这中间我曾向对方律师讲:“这案子是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我们作了很大让步,一是没有要利息;二是10多万元,只提出收回5.4万元,没有要回全部本金,你们不应该再打这个官司。”但对方置之不理,充耳不闻,未予采纳;反而要宣传部赔偿损失,包括利息等等共12万元以上。
期间影视厂的人和律师,乘坐他们的北京213越野车往来成都和湔江堰途中还出了个车祸,说是花了几千元人民币!钱是小事,差点儿要了车上人的性命,所以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火气很大。
事后听我方聘请的律师讲,诉讼发生后,原被告双方都全力以赴,根本不认罪或错!从上面陈述可以看出这件不大的案子,往来共7至8个回合,拖了4年多时间。其间某次市委中心组学习的时候,迟书记意味深长地对我说过一句话:“你精力充沛!”
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官司,每一个回合双方都要开支律师费、案件费,往来的相关费用等等。如果加起来费用也相当可观!实际上这是个两败俱伤的官司。宣传部这边的开支,都是由辅导站负担,否则这个官司别想打下去。影视厂几番败述其花费也不少,但他们应该是赚到钱了!湔江堰市外地出差的人,曾经在湖南、广州等地,看到过当地电视台播放《望娘滩》,相关费用肯定交到影视厂了!
吃亏的是我们宣传部这边。在红砖5分钱一匹的时候,我们支出10多万元,收回5万多元;如果加上黑龙江的1万元,仍然亏了整整5万元。诉讼的费用不说,人还被1988年拍片、1993年打官司结案,纠缠了5年多时间。
其中值得总结的东西很多。俄罗斯谚语“不知深浅切勿下水”,中国谚语“隔行不谋利”。市场经济扩大了人们的视野,单位和个人可以办的事比过去多了,但不熟悉的东西最好不要去涉及。
本章节最后还须要说的是,《望娘滩》剧本拍摄活动中,那个姓许的女人好像尝到了甜头,之后她又到宣传部来,说是自己根据青城山上清宫的两口鸳鸯井,又创作了爱情故事片《鸳鸯井》。她又要宣传部找钱拍片子,这次另换导演,只要5万元即可……
另还有来人说自己经省上某领导授意,要请宣传部出资拍摄他创作的《王小波起义》的电影或电视。现实情况是前车已覆后车当鉴,她(他)们都被宣传部领导谢绝了。
上述过程走完后从影视厂划回的5.4万元,从市法院划到了市委总务室。
从1988年开始开始筹款拍片,1989年影视厂出售录像带,到1990年发生诉讼,1993年划回款项5.4万元,这时已经5年以上。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城建、文物等的领导都换了人。我自己也离开了宣传部,这时的宣传部怎样处理这笔钱,不好再过问。听说城建委和文物局等单位,现在的领导有意见,因为时过境迁也无可奈何。
市委办程主任得知峨影厂拍片的钱要回来一部分之后,他私下找到我说,结算影视厂剧组伙食费的时候,宣传部刘部长向他借了2000元钱,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程主任说这笔钱是别的单位捐助迟书记的,让他有时候用于一些不好报销的开支,如一些老同志办老年文学,迟书记支持了800元,即从这钱中开支的。
程把这钱借出给刘部长拍片开支,迟书记并不知晓。要想办法把这2000元偿还给市委办,不然迟书记知道了,程的办公室主任也当不下去了。我只好签字让程在市委财务室辅导站账目支取了2000元。
这件事到此应该画上句号,但是又有人说×秘书不懂法,一件简单的案子拖了几年!某某人自称如果他去,早就把官司打完了。但法院的同志知道后很是生气,说是如果那人来,叫他马上输!
……
我也曾受命替迟书记保管一笔私房钱!事由为普照寺的袁居士,要利用自己的学识和省上文学界的关系,为湔江堰市办一份文学刊物。本身湔江堰市也有一批能够从事文学创作的人才,两股力量结合起来,办份刊物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申请刊号是件十分困难的事,因为省委宣传部部长许川同志来过几次,迟书记派人去省上找到他。
后来听经办人说,许部长是这样表态的:“(市)县一级办文学刊物还没有先例!很可能是办起来容易,坚持下去困难,你们要有思想准备。省上有专门机构审批刊号的事,你们要通过成都市,向省上的专门机构打报告。”许部长是整个宣传、教育、电视、电影、报刊、文化、文学、医院、卫生界的领导,到时候他过问一下。实际上许部长这样说,已经是同意湔江堰市办文学刊物了。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办什么事都首先要钱!这天,迟书记叫苟小美通知我去他办公室。迟交给我一张纸,上面有10个乡镇的名单,叫我一个人去这些乡镇,找到一把手即党委书记,帮助把办刊物的钱收起来。具体收多少纸张,上面没有写。迟书记口头指示说,一个乡镇3000元;其中蒲阳镇是大镇,请他们多给点。钱收起来后找个有利息的账户储蓄起来,下一步要连同利息一块儿给他,再转交给办刊物的同志。
这时候辅导站已经有辆可用的昌河微型警车,由市委办管理双方共同使用。再说是给迟书记办事,苟小美提供方便为我派车。按迟书记纸上注明的乡镇,我找到乡镇书记,都顺利地将钱收了起来。这一笔笔钱都存放在辅导站账上,上面是3.3‰的年息。
这是当年银行工作人员在辅导站读函授大专时,帮忙办成的有息存款账户。与此同时,市委总务室在银行的存款,为党政机关专号,根本就没有利息。后来听查辅导站账目的审计、纪检人员说,审计结果是辅导站的钱不但没有少,反而多了几千元。实际上这是利息长年累月的积存,没有听他们说是否违纪。
去蒲阳镇收钱的时候,我向那位镇书记转达了迟书记的意思,请他多给一点。但那位镇书记气势汹汹地反问迟书记说要他上交多少,我哑语了,因为迟没有具体说过。短暂冷场之后,我只收了对方3000元。事后该镇书记对我有看法,认为是我从中想干什么,我听他说过×秘书不老实。
这件事办完后我向迟书记汇报,一共收了3万元,蒲阳也给了3000元,迟嗯了一声没有说什么。不久我们市的《湔江文汇》办了起来,这钱转给该编辑部在银行的账号时,我多付了500元的利息,迟书记知道后也表示满意。这件事宣传部的林女士肯定不知道,否则她又要向市纪委检举,说我违反财经纪律!
本来迟书记很想要我去办这份刊物,但是《湔江文汇》是许川部长批的,许部长是因为省干函院的原因来的。权衡利弊,迟书记还是要我办辅导站,我在这岗位上整整干了16年。正如许川部长预言的那样,《湔江文汇》办了几年实在办不下去了。因为20世纪80年代,文化还没有发展到现在的程度。一个县级市的地方,能拿出作品还要让读者满意;最初可能还办得到,时间长了真有些“江郎才尽”的感觉!这份文学刊物最终由省上收回,相关人员也全部合到湔江堰报社。
阅读的人看到这里还应该知道,时间进入21世纪后,湔江堰市办起了《湔江堰文学》《玉垒》《老年文学》等几份文学刊物。这是经济发展了,文化也跟着发展的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