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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生产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早期的企业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逐渐出现了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财务管理的目的和方法也会有所差异。本节我们将重点讨论三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对财务管理的不同影响。此外,企业集团、战略联盟是当代企业之间经常采取的合作形式,本节也将从这两种组织形式的角度进行讨论。

2.1.1 独资企业

所谓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是最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远古社会的手工作坊,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初级工厂,再到当代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个体经济,都属于这一组织形式。独资企业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它们构成国家宏观经济的基础,承担大部分的增加社会就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而我国的中小微企业中大部分都是独资企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03亿户,同比增长11.1%,是2012年的2.5倍,年均增长10.9%,约占市场主体总量(1.54亿户)的2/3。 此外,大部分公司制企业都是从独资企业发展而来的,没有投资者经过独资企业阶段的创业,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从法律角度说,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点:①只有一个出资人;②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获取的收益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的这些特点,也对财务管理具有一些特定影响。其中,积极影响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资企业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其财务管理往往只由出资者个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效率高。

第二,独资企业容易开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对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般都不加以严格限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上述条件都比较容易实现。

第三,政府对独资企业的管制比较少。由于独资企业业主承担无限责任,业主高度关心企业发展,不存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而对于股份公司,国家往往会通过信息强制披露、治理结构强制健全等方式实现对其的管制,影响所有者的财务决策。

第四,独资企业利益由业主独享,不存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而且大部分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就是业主本身,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因此代理成本比较低。

不过,独资企业对财务管理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导致企业业主风险增大。在我国东南部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企业家成功创业后,没有将企业做大做强,而是维持原有产品和规模,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受限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业主成功创业后,需要追加很多资金扩大规模,这些资金只能由业主向银行借款。而若企业规模扩大后经营不善,则这些债务就完全落在了业主身上。业主为规避相关风险,就不愿再融资扩大规模。

第二,筹资困难。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独资企业存在一定的融资难度,这种难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①独资企业大多规模小,资本薄弱,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较大,容易给债权人带来损失;②银行信贷对信用非常重视,而独资企业可能尚未形成科学的信用管理,因此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③独资企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通过发行证券等方式直接筹集资本。

第三,有限寿命。独资企业从属于业主,因此业主一旦出现健康问题或者死亡,独资企业将被清算。从这个角度说,独资企业较难获得其合作伙伴的长期战略性支持,从而影响其发展战略和前景。

第四,所有权难以转移。独资企业的所有权没有进行分割,若要转移必须先进行企业清算,将资产转移给其他主体。因此独资企业业主一旦遇到经营困难时,就必须承受损失,而无法将企业转让出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资人的积极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不属于本类企业,而是按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成立的。

❖ 阅读材料2-1
艺人工作室及其特定的财务职能

艺人工作室又称明星工作室,是由艺人本人、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以艺人名义成立的独资企业。艺人工作室负责为艺人联系演艺活动,以及代理艺人的广告代言、粉丝(fans)后援活动等,并从中获取收益。

艺人工作室的成立,可以为艺人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服务,使艺人可以摆脱较为复杂专业的理财困惑。这种财务管理服务包括:①商业演出计划安排,确保艺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最大限度的商演收入;②理财活动,通过为艺人的资金安排合理的投资组合,使艺人的资金增值;③组织与艺人有关的粉丝活动,提高艺人的市场关注度,同时为艺人获得一部分赞助资金;④通过税务筹划,降低艺人的税负。

成功的艺人工作室能够为艺人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和财务支持,然而在一些不良动机的驱使下,一些艺人工作室却因为纳税舞弊、违规组织粉丝活动等,给艺人带来了重大损失。例如,2022年6月13日,某演员工作室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被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罚款约97.80万元。消息发布后,该工作室发表相关动态向公众致歉,而这类事件对有关艺人未来的商业发展必然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 讨论题

艺人工作室作为一种特定的独资企业,其财务管理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2.1.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按照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在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采用合伙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我国普通合伙企业进行了如下规定: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③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④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⑤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⑦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由于合伙企业在法人地位、所得税缴纳和出资人责任方面与独资企业类似,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优缺点也很相近。合伙企业对独资企业的改进主要在于出资人数量增加,资本总量增加,增强了企业抵抗风险和筹资的能力。然而,由于合伙企业相对独资企业而言成立的法律条件更多,因此在我国,合伙企业为数不多。

❖ 阅读材料2-2
新东方的发展历程

1993年11月16日,俞敏洪、徐小平和王强合伙创办了北京市新东方学校,从最初的几十个学生开始了新东方的创业过程。他们的创业历程,被陈可辛导演改编为电影《中国合伙人》,一时成为美谈。而新东方的发展也确实引发了中国教育培训产业的升级和革新。

应该说,当初他们三人合伙开创新东方是最佳组合,这是因为他们之间不仅是志同道合的朋友,对培训产业有共同的追求,而且他们三人在管理和性格方面存在高度互补,能够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然而随着新东方的发展,他们的合伙经营也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是利益和权利的分配问题。虽然刚开始每个合伙人都拥有企业1/3的股份,但企业市场发展的业绩如何分享?如何激励企业高管努力工作,与企业共进退?如何解决企业管理层中的裙带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企业制度改革才能有效解决。

2000年,俞敏洪制定出一套制度措施,开始对新东方进行股份制改革。首先,推出股权激励制度,让为企业贡献的人获得股票,这就需要改变原始的合伙制结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次,用10%的代持股份吸引新管理者,改革公司管理层,使公司管理层达到职业化。最后,引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取代原先的合伙议事制度,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

● 讨论题

(1)新东方的创立采用合伙制,你认为原因是什么?

(2)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新东方改制成为公司制企业,你认为其中的必要性是什么?

2.1.3 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和企业经营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合法转让股份的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我国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制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优缺点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公司制企业具有无限寿命。公司制企业是独立法人,并不因为个别股东的死亡或股票转让而停止营业,只要公司不破产或清算,就能够持续经营下去。公司制企业的这一优点给公司带来了财务管理上的巨大优势:公司可以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合作伙伴建立战略联盟,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不具备这种优势。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他对公司的投资额为上限。而对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来说,其业主可能损失更多甚至是个人的全部财产。公司制企业的这一优点使得投资人更有安全感,从而增加股东投资于企业的积极性。

第三,产权流动性强。在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权被划分成股份(股票),股东可按持有股票的任意份额转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这样所有者可以通过股份的转让实现所有权的转让,而同时又不影响公司经营。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下,由于所有权没有股份划分,所有权的转让必将导致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清算,增加了产权转让的难度。

产权流动性对出资人有很大影响,产权流动性越小,出资人越难在企业陷于困境时抽出资本,损失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如果产权流动性越大,则出资人损失的可能性越小。从这一角度说,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对出资人的吸引力更大,在相同情况下,显然价值更高。

第四,筹资的优越性。公司制企业因为其资本来自多个股东,一般来说,资本量比单个出资人成立的独资企业大,因而其风险低。此外,法律允许时,公司制企业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证券进行直接筹资。因此公司制企业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筹资渠道更多,更容易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

但公司制企业也存在一些不利于财务管理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公司制企业是独立法人,在各国税法中都规定公司制企业需要按其应纳税所得向所在国政府缴纳所得税。企业的税后利润再向股东分配时,股东还须根据股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有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情况下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同一份企业利润就被征收了两次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二,公司制企业成立有较大的难度。由于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因此企业的破产损失风险就有一部分被转移到企业的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身上。为了保护这些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国家对公司制企业的成立条件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限制更为严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成立时要有严格的公司章程确保股东利益,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国家对公司制企业的管制较多。为保证公司制企业合法经营,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国家对公司制企业设立了很多的管制政策。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增发股票的限制条件,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财务报告审计、财务信息公开和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这直接限制了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也使公司制企业的经营信息公开化。

第四,公司制企业代理成本更大。随着公司规模的发展,大部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在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条件下,可能给投资人,即股东带来很大的损失,相比之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代理问题更少。

但总的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企业的内外部治理结构越来越完善,代理成本问题越来越少。公司制企业的各种优势越来越明显,这使得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当今世界上一些著名的企业如微软公司、惠普公司等都是由合伙企业演变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2.1.4 企业集团

严格意义上说,企业集团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是企业之间合作的一种形式。但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这里把它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来讨论。

企业集团是一个由核心企业控制的多层次企业联合体,这个联合体成立的目的,是要在核心企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经营行为,共同分享收益,分担风险,以增强每个成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集团本身不是一个独立法人,集团中的母公司和每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企业间的合作形式,在财务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改善经营业绩。企业集团一般比单个企业规模更大,资本更雄厚,因此其筹资能力比单个企业更强,在生产经营中由于规模大于单个企业而可能形成垄断优势,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业绩。

第二,有利于进行优势互补。在企业集团内部能进行优势互补,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具有不同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能使得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财务上相互支持,增强整体实力。

第三,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一方面,由于企业集团各子公司的产品并不完全相同,这就使得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分散化,从而降低了整体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分散经营,企业集团可以从社会各方面获得人才和支持,从而提高了其整体实力。

当然,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由于管理层级的增多,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降低。由于企业集团由各个单个企业组成,使企业集团在每个单个企业的管理层级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集团管理层。由于管理层级增多,导致管理机构增加,同时导致企业管理系统内部信息传递环节增加,如集团企业不能改进管理方式,势必会降低管理效率。

第二,由于管理层级增多,企业内部代理关系增多,从而增加了代理成本。企业集团的成立使企业的代理关系增加,代理关系由原来的股东—经理变为股东—集团管理层——各单位管理层。此外各子公司之间也可能出现代理关系。由于代理关系的增多,可能会增加代理成本,从而降低了股东的投资效益。

❖ 阅读材料2-3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简史

2008年6月30日,由原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集团)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集团)联合组建成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拥有唐钢集团、邯钢集团等16个子、分公司,业务涉及钢铁、资源、制造、金融、物流五大板块。2008年12月28日,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对邯钢集团、唐钢集团等的换股吸收合并工作,存续公司更名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北钢铁集团钢铁主业唯一的上市公司。2008年,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超过3100万t的产能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合并后的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积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发挥各子公司产品的技术优势,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节能减排。截至2022年年底,集团资产总额达5396亿元,营业收入达4007亿元,“世界500强”排名第189位。

● 讨论题

河北省为什么要在2008年将下属国有钢铁企业组建为企业集团?

2.1.5 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实体(一般是指企业,如果企业间的某些部门达成联盟关系,也适用此定义)为了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采取的任何股权或非股权形式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协议。 与企业集团不同,战略联盟中的成员企业之间一般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战略联盟的数量激增。战略联盟已成为企业最广泛使用的战略之一,它可以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资源、获取知识、进入新市场。

根据林奇(Lynch,1993)的研究,战略联盟可为合作双方提供下列其他机制中所不具有的显著优势:①协同性,整合联盟中分散的公司资源凝聚成一股力量;②提高运作速度,尤其是当大公司与小公司联合时更是如此;③分担风险,使公司能够把握伴有较大风险的机遇;④加强合作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使他们在各自独立的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⑤与竞争对手结成联盟,可以把竞争对手限定到它的地盘上,避免双方投入大量资金展开两败俱伤的竞争;⑥通过联盟可获得重要的市场情报,顺利地进入新市场,与新客户搞好关系,这些都有助于销售的增长;⑦大公司以股票或R&D合约方式的投资将会给小公司注入一笔资本;⑧由于许多联盟形式不含有稀释股权的投资,因而有助于保护股东在各公司的股东权益;⑨组成联盟可给双方带来工程技术信息和市场营销信息,使他们对于新技术变革能够做出更快速的调整和适应;⑩营销领域向纵向或横向扩大,使合作者能够进入新的市场,进入单方难以渗透的市场。一旦战略联盟管理有方,合作双方将比单方自行发展具有更广阔的战略灵活性,最终可以达到双赢(win-win)。

战略联盟作为企业间合作的一种形式,也会给财务管理带来一些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联盟内企业可以快速响应彼此的要求,加快资金投入和商品产出,提高营运资本管理效果。此外,战略联盟对于中小企业也有很大的帮助,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和大企业建立战略联盟,扩大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投资项目的稳定性,降低风险。

❖ 阅读材料2-4
“二万联盟”,从合作到诉讼

2015年5月14日,国内住宅龙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与商业地产龙头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在北京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一时“二万联盟”被传为美谈。当时,万达正准备战略转型,实施文旅发展等轻资产战略,而万科的主业仍为房地产,因此万达可以将其在房地产方面的资源与万科共享,双方各取所需。

然而随着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日渐疲软,双方的合作逐渐出现了问题。2019年4月,万达与长春市政府达成协议建设国际影都。这是一个投资超千亿元的巨额项目,而开始建设后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导致项目建设困难。为渡过难关,万达邀请万科增资项目公司,按照增资方案,万科持股15%,万达持股85%,项目由万科负责承建。随着项目的建设推进,双方就项目建设支出的结算发生了争执,万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达追加支付本金、利息和罚息13.8亿元,而万达则认为考虑疫情和政策调整等因素,愿意承担的金额为8亿元~10亿元。在金额方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万科向法院申请对万达的资产进行诉前保全,冻结其所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管理公司19.8亿元的股权。

● 讨论题

(1)“二万联盟”对万达和万科各有什么好处?

(2)为什么“二万联盟”最终会走向分裂? i0KidRR2JQFnABmmLWxiJq8tpcNTeyxW15A6aTZM731CfjnjjBf/kFF09alxaG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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