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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律师发现真相的地位及方法

按照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既无权参加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侦查,也无权参加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活动,更无权参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合议判决的审判活动。辩护律师仅仅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受委托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既然如此,辩护律师有什么本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呢?

辩护律师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地位

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职责之一。这点上,辩护律师同公安侦查人员、检察院公诉人、法院审判人员的职责是一致的。但是,在刑事案件事实真相发现认知过程中,法律仅赋予辩护律师少量的举证权利或限制举证权利。

比如:辩护人收集辩护证据的对象限制。

目前,现行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向证人或单位个人收集证据,应当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我想着重谈谈我个人对“根据事实和法律”这个规定中“事实”含义的理解,我认为:这里所讲的“事实”,是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前面,我已分析了发现真相的法则是根据已知事实推理认知未知事实的过程。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是已知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公诉人、辩护律师、审判员将依据这些已知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推论认知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的客观真相。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是中国一句古老的成语。意思是多方面听取意见,才能明辩是非真假;只听一方面的意见信以为真,往往要作出错误的判断。 7B/4h7WIUdqxQ05UMmAaFTgcp/3M9TXcZH3HJ/72QtxUOsjfuGOnMyUh4DUy2u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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