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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案件事实样态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我们对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案件事实真相有一个学理上的认识。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案件事实真相呈现三种事实样态。即“客观事实”“主观事实”“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 就是案件事实的真相,是指过去真实发生过的刑事案件客观过程事实,这个事实过程,人们看不见、听不到、闻不到、摸不着,是无法进行客观重现和回放的。媒体文章常常津津乐道刑事案件真相回放等话题,仅仅只是人们对过去发生的刑事案件事实的一种推理,其内容具有主观性特征。

上述案例中,无论是“株洲渌江浮尸案”还是“杜芳故意杀人案”“陈某酒店强奸案”“杜警官故意杀人案”“湖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强奸杀人案”“徐计彬强奸案”……这些刑事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真相,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中进行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而存在的。但是,时间和空间具有不可逆转性。过去的时光一去不再复返。因此,无论是普通的老百姓,还是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永远都无法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整个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发生过程(真正的犯罪行为人除外)。

主观事实。 诉讼参加人(警官、检察官、证人、受害人、鉴定人、翻译人)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大脑的主观加工,推理形成的事实,就是主观事实样态,其内容具有主观性特征。

本书中“渌江浮尸案”的推理过程;“杜芳故意杀人案”“陈某酒店客房强奸案”的案件事实真相推理过程,充分证明了人们对看不见、听不着的案件事实客观真相的进行认知推理,从而认知过去发生曾经发生过的事实。

主观事实具有多变性特点。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现象的认知、判断能力不一样,所以推理、判断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主观事实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关于主观事实的多变性特点,在本文“扑朔迷离探真相”一节中,你可以看到案件主观事实多变性的特点。

法律事实。 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辩护等程序,最终以刑事判决书形式认定的事实,不论其是否符合或者不符合刑事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或是部分不符合客观事实真相,但其认定的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特征。

“云南杜某某警官故意杀人案”,当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某警官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案件事实明明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不符(本案真正的杀人凶手是杨天勇等人),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均认定了“杜某某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旁听人员及围观人群齐喊“枪毙杀人犯杜某某”的呼声。

“湖北省佘祥林杀妻案”,当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佘祥林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案件事实明明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不符(判决后余祥林的妻子重新出现),却出现了万民齐呼“佘祥林死有余辜”。

这些案例充分证明了一个规则,尽管法院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审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但却是经过法定程序审判推理认定的结果。由于一个国家历朝历代形成的司法文化影响,也由于人们受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人们的善恶道德心理倾向,社会普遍相信国家司法机关判决公正。这就是法律事实的意义。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器总是不停地围绕国家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和目标飞速地运转,绝对不会因个别冤假错案而停止下来。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救济司法机器运转中发生的少数冤假错案的蒙受者,而设计制定了刑事申诉救济法律制度。

以上三种事实样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常常说的“关联性”。“主观事实”、“法律事实”都是从“客观事实”中衍生出来的,主观事实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进展中起推动作用。

现在你能了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客观事实”、“主观事实”、“法律事实”三种事实样态吗?你能谈谈这三种事实样态的特点吗?了解这些,肯定对读者、尤其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将会大有补益。 ZcI7OQZaPe7voK1cSxqNThx4oJGLsaOMMLehCj4NTDpQJxuj5HwbrxH1dm0Jdh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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