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这句诗词出自曹雪芹《红楼梦》第一回中的一幅对联。意思是:很多时候真真假假的事实我们一时无法分辨清楚,如果你把真实的事实当做虚假事实的时候,那么这个虚假的事实也会被当做真实的事实。同样,你把不存在的东西当成存在的东西,那么真实存在的东西也就不存在了。
云南警官杜某某故意杀人案,应验了《红楼梦》作者曹雪芹书中这段话。
1998 年 4 月 22 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昆明市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性受害人叫王某某,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女性受害人叫汪某某某系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而且是被男性受害人王某某当时所佩带的 77 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杀人凶手是谁?杀人动机是什么?……
1998 年 4 月 22 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受害人汪某某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关押;1998 年 7 月 2 日,杜某某被刑事拘留;
1998 年 8 月 3 日,杜某某被批准逮捕;
1998 年 10 月 20 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某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9 年 2 月 5 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杜某某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 年 10 月 2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杜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杜杜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安部门侦查人员发现认知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因怀疑其妻汪某某(女)与王某某(男)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因对二人怀恨在心,于 1998 年 4 月 20 日晚 8 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男)、汪某某(女,杜某某妻子)相约见面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骗得受害人王某某(男)随身携带的 77 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受害人王某某(男)、汪某某(女)枪杀于王某某的云OA0455 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
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家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检察院机关公诉人发现认知的本案犯罪事实如下
检察公诉人员发现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人员推理认知的案件事实真相基本一致。
辩护人(律师)发现认知的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刘胡乐律师,经阅卷,审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材料后,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已知事实)提出了怀疑,认为这些证据(已知事实)不能客观、充分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事实真相是:被告人杜某某没有杀害两受害人。辩护人刘胡乐律师对案件事实认知如下。
(1)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警犬气味鉴定》证据(已知事实)不确实、不充分。
现行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警犬气味鉴别记录是刑事诉讼证据形式。如果假设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受害人汪某某(女)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南京公安局两条警犬经嗅别后,一条警犬嗅别肯定、另一条警犬嗅别否定。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这样模棱两可的警犬气味鉴定结论,是不能充分确实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到过作案的面包车上。
(2)公诉人提交法庭的《泥土鉴定》证据(已知事实)不确实、不充分。
《泥土鉴定》以犯罪现场的小面包车中的“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泥土为参照泥土来源,与被告人杜某某身上所带的钞票上的泥土进行鉴别,结果是“鉴定类同”。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没有标明合法来源,鉴定结果(已知事实)没有客观、充分性。
(3)公诉人提交法庭的《泥土结构比较鉴定》证据(已知事实)不确实、不充分。
《泥土结构比较》以“刹车踏板”“油门踏板”的足迹附着泥土与被告人杜某某衣领上的泥土相比较,矿物质含量类同。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鉴定使用的检材“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没有标明合法来源,鉴定结果(已知事实)没有客观、充分性。
(4)公诉人提交法庭的《火药残留物质鉴定》证据(已知事实)不确实、不充分。
《火药残留物质鉴定》射击残留物的鉴定的合法性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即使取证程序合法,鉴定真实有效,但此鉴定也只能证明被告人杜某某有过射击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此射击行为就是发生在4 月 20 日晚上,枪杀受害人王某(男受害人)、汪某某(女受害人)的犯罪行为。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明:被告人杜某某作为警官,关押前不久,曾参加公安局戒毒所组织的射击训练。因此,《火药残留物质鉴定》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以《火药残留物质鉴定》证据(已知事实)推理认知被告人杜某某枪杀两名受害人的案件事实(新的事实)不确实、不充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认知的案件事实如下
1、一审法官采信公诉人指控的《警犬气味鉴定》报告(证据之一)。
《警犬气味鉴定》是公安侦查人员利用警犬,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的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某某的鞋袜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推理认知本案杀人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杜某某所为(推理事实)。
2、一审法官采信公诉人指控的《泥土鉴定》证据(证据之二)。
《泥土鉴定》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泥土为参照泥土来源与被告人杜某某所带的钞票上的泥土进行鉴别.结果是“鉴定类同”,从而推理认知本案杀人犯罪事实系是被告人杜某某所为(推理事实)。
一审法官采信公诉人指控的《泥土结构比较鉴定报告》。(证据之三)
泥土结构比较鉴定,是以”刹车踏板”“油门踏板”的足迹附着泥土与被告人杜某某衣领上的泥土相比较,矿物质含量类同,从而推理本案系杜某某所为。
一审法官采信公诉人指控的《火药残留物质鉴定报告》。(证据之四)
火药残留物质鉴定,是以被告人杜某某警式衬衣袖口上,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的附着火药残留物质。从而推理杜某某曾穿此衬衣使用军用枪支射杀了受害人。
昆明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审判人员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律师)的辩护意见“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某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辩解,纯属狡辩,应予驳斥”。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的案件事实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在审理该案后,判决书认定“……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羁押期间的有罪供述的案件事实
“……1998 年春节以来,我(被告人杜某某,本文注)发现妻子汪某某经常偷偷和王某某通电话。妻子意外怀孕后,我更加怀疑她与王某某有染,我就想教训教训这两个人。4 月 18 日,我打电话约王某某(男受害人)到昆明参加同学聚会。1998 年 4 月 20 日,我让我妻子汪某某(女受害人)联系王某某(男受害人),以到玉龙湾为名把二人诱骗到戒毒所外。我上车后,借口看看王某某(男受害人)佩戴的手枪,暗中上膛,随即质问二人是什么关系,激愤中开枪射杀了王某某(男受害人)和汪某某(女受害人),并用枪柄击打二人面部,把王某某的牙齿都打碎了。作案后,我把车开到戒毒所门外,21:20 分打了牛奶,制造人在所里的假象,并多次拨打家中电话和王某某的传呼假装寻找妻子。21 日凌晨 3:00,我从戒毒所断墙处潜出,将车开往昆明,弃车抛尸……”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羁押期间无罪辩解的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于羁押期间,多次向办案人员递交了《辩解书》及辩解供述,称:1998 年 4 月 20 日,我于上午 7 时 20 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我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 20 多公里。8 时 30 分我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我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我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饭堂,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 时许我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走到强戒部门口时(约19 时 40 分),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 20 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 21 时多,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我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我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我老婆汪某某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我又打两个传呼找汪某某,也没有回音。此后我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我妻子汪某某,但仍无回音,我感到很诧异。
21 日上午上班后,我又打电话到我妻子汪某某单位(某市公安局通讯处),询问汪某某没有回家的原因,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汪某某上班,我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我担心妻子汪某某出什么事,焦虑不安。当天下午市公安局通讯处通讯处的领导、戒毒所领导都来到我家,帮助寻找,于是向“110”报了案。
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事实真相
被告人杜某某自 1999 年 10 月 20 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杜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仅过了 7 个多月的时间,2000年 6 月 14 日,昆明警方在开展侦破会战中,一举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该犯罪团伙的七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一件件惊天大案中,其中包括了杀害抢劫昆明市公安局汪某某(女受害人)、王某某(男受害人)两名警察事实。
据案犯交待,1998 年 4 月的一天晚上 8 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杨天勇(昆明铁路火车站派出所警察)、杨明才、滕典东(二人均有刑事前科,系社会闲散人员)携带一支 54 式手枪及两副手铐,由同案人滕典东驾驶一辆白色长安微型车到海埂路民族村旁,准备以抓卖淫嫖娼敲诈钱财。他们从一条岔路进去,看见一块大空场中央有一辆昌河微型车停在那里,三人即将车停在路边步行过去,走近车后,杨天勇敲敲车门后,车内的人打开了玻璃窗,杨天勇掏出 54 式手枪说:“我们是缉毒队的,请你们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车门打开后,3 人用手电照,见车内有一男一女。男的拿出证件给杨天勇看,杨天勇叫滕典东把男的左手铐在车门上方扶手上,杨明才将女的手铐在一起,杨天勇问男的是否带有武器,男的答带着。杨叫其交出,男的从后腰上取出一支 77 式手枪交给杨天勇,杨天勇接过后上了膛,并把自己带着的 54 式手枪拿给杨明才。女的提出要看杨天勇的证件,杨天勇拿出证件给她看,女的看后问:“你是派出所的?你叫杨天勇?”杨天勇二话不说,蹲在驾驶座位上用刚抢劫的 77 式手枪先后朝二人的心脏部位各开了一枪,二人当即中弹身亡。接着杨天勇叫杨明才搜身,搜到手机两部,中文传呼机两台,以及工作证、驾驶证、市公安局出入证等物品。从证件上他们得知,男的叫王某某,是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汪某某,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搜完物品后,杨天勇怕二人不死,又叫杨明才用扳手对二人的面部进行猛击,确信二人已死后,杨天勇用昌河车拉着二人的尸体,杨明才坐副驾驶位,滕典东驾长安车尾随,沿滇池路经环城西路、12·1 大街到圆西路,将昌河车开上人行道,之后用抹布将车内玻璃、物品擦拭后,坐长安车回到住处。
根据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公安部门在犯罪嫌疑人杨天勇的住处搜出 77 式手枪一支,弹匣 2 个。经鉴定,该枪就是受害人王某某所配带的枪支。此外,还查获王某某(男受害人)微型录音机一台。经查证王某某原购物发票上记载的录音机与查获的录音机机身号完全一致。至此,杀害“二王”刑事案件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近年来,除云南省杜某某案外,媒体陆续报道披露了一批刑事冤假错案。比如: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省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案等案件。
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羁押前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4 年4 月 11 日,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5 年 3 月 28 日,被佘祥林“杀害”达 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村里……
河南省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1997 年 10 月 30 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晌因琐事打架后,赵振晌不见了。
1999 年 5 月 8 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晌。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转逮捕。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 4月 30日,赵振晌突然回到赵楼村。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 13 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强奸杀人案。 1996 年 4 月 9 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 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涉嫌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1996 年5 月 23 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 6月 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 62 天。1996 年 6 月 10 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
2005 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2005 年 10 月 23 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拘捕到案。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 1996 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 1996 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河北徐计彬强奸案。 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 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五年后被宣判无罪。1990 年 12月 3 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2006 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领导人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2006 年7 月 28 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为什么司法人员会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的发现认知,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偏差呢?
凭心而论,在发现认知案件事实真相过程中,并不是所有刑事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故意要办错案件的。我敢说没有一个警官、检察官、法官明知被告人没有杀人放火,而硬要认定其杀人放火的。当然,有意陷害的案件除外。
通过对办案人员的思维特点进行分析后。我们知道,每个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仅仅是办案人员依据相关已查明的事实信息,用自己头脑中储存的“经验”作为前提,去发现推理刑事案件事实真相。可以肯定说,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经验”作为推理的前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真相是可以被发现认知的。我们不能随便怀疑人类“经验”智慧的可信度。
但是,“经验”作为人思维推理的依据,由于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心理倾向、认识水平等因素影响限制,人们认定案件事实的结果总是与客观事实真相存在差距。人们通过大脑的主观思维去认知过去的案件事实,推理的案件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只能达到相对的真实性。
首先,这是因为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转给逻辑都具有个体化差异,受限于个人的个性、生活知识、社会阅历、文化背景、学识、专业经验、信仰、心理倾向(比如盲目自信、破案心切、好大喜功、主观武断、利益驱使等心理倾向等因素)、认知态度等不同,必然会对相对的证据材料产生不同的看法。比如说,天边飘来一片乌云,有的人推测“会下雨”,有人推测“不会下雨”。
其次,司法认知的特点,也决定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客观性的发现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其原因有三。
其一,司法人员认知案件真相,采用回溯推理法则决定了司法认知的相对性。
如我们前面分析的 “5.23 渌江无名浮尸案” 那样,案件客观事实一旦发生,过去的事情根本无法将其复原。司法官员只能依据证据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现推理过去发生过的事情。这种推理是人的大脑思维结果。因此,与客观事实真相相比,这种推理的结果是不全面的,只是相对的。
其二,司法人员推理活动,在逻辑上的特点也决定了司法认知的相对性。
司法推论的特点是,必须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如果被证明的事实为真,则证据首先必须为真。但是,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仍然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仍然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如此下去永无止境。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司法证明永远不可能完成的。
但是,在一个共同知识的框架或者背景中,人们会对某一环节上的证据的真实性达成共识,可以合理地认为这种证据是真实的,这种共同认识的知识框架或者认识背景,在证据法学理论上叫作“经验规则”。这种经验规则成了司法人员认定证据真实性的前提条件,或者叫从证据推导事实的大前提。由于经验规则确定的程度不一样,不同的人对同一经验规则的确定程度看法也不一样,重要的是,这种经验规则的形成,没有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所以,从逻辑上说,司法证明的真实性也只能是一种相对性,而不可能达到绝对性。
其三,通过证据材料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问题。
这些经验,都带有或然性或者盖然性(即不确定性)。实际上,司法人员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将这些或然性的经验用于具体情况的过程。
下面,我们实证考察一下司法人员是怎样收集和判断证据的?
在侦查阶段,刑侦人员根据有限的一些证据,一般会断定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的,因为许多侦查人员往往会相信自己的经验。在他(她)得出初步的结论后,就会有倾向性去收集能证明自己的这一假设。除非犯罪嫌疑人能够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他干的,否则他(她)就要倒霉了,因为等待他们的是抗拒从严的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搞刑讯逼供的心理原因就在于,侦查人员认为自己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至少正确的可能性非常大,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否则,侦查人员是不会轻易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任何与侦查人员的判断不一致的回答,都会被视为抵赖、狡辩,不老实,逃避打击。
对于很多证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思路也是这样的。证人如果不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回答问题,就是不合作。有的证人甚至会被指控犯伪证罪、包庇罪。人们对许多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发现的认知错误,就是这样产生的。认定事实的人排斥了当事人对事实发现的参与和辩解,司法人员垄断了对事实的发现权,并宣布自己发现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杜某某警官冤假错案,就是刑侦人员盲目自信的例证。
我们看到,二位警官在车内被杀后,在当地影响极大。因为,被杀者是两名公安民警;凶器系受害人王某某警官的佩枪。连杀二人;弃尸于警用车中。此案当然引起了云南省、昆明市党政领导及公、检、法的震惊和重视,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办案人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侦查人员对杜某某警官与“二名警官”被害一案的思维认知推理逻辑如下
(大前提)凡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其丈夫一定知道;
(小前提)王某与汪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结论)被告人杜某某一定知道妻子汪某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大前提)凡知道自己妻子有外遇的人都会对妻子和第三人怀恨在心;
(小前提)杜某某知道妻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结论)被告人杜某某对妻子汪某某与王某某怀恨在心。
(大前提)凡对他人怀恨在心的,一定具备杀人动机;
(小前提)杜某某对汪某与王某怀恨在心;
(结论)被告人杜某某具备杀人动机。
……
杜某某故意杀人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被发现后,充分证明当年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案件证据(已知事实)认知推理的错误,继而进一步导致了对整个案件客观真相的推理认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