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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扑朔迷离探真相

扑朔迷离,中国一个古代成语。扑朔:扑腾的意思;原意指把兔子耳朵提起,雄兔扑腾,雌兔眯眼,可是在地上跑的时候就雌雄难辨了。后来形容事物错综复杂,不容易看清真相。

刑事案件客观事实真相的发现,在不同的阶段,担任不同职务的司法人员以及诉讼参加人对案件客观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不尽相同。真所谓扑朔迷离看真相: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杜芳故意杀人案

案发经过

2003 年 12 月 8 日,被害人李韵(女,本文使用的化名)被发现死在其姐姐家床上。侦查人员在排查中,将死者女性朋友杜芳列为嫌疑对象并拘留,但未获取证据。2004 年 10 月 16 日,公安部门专家对杜芳进行测谎后,10 月 18 日杜芳(女,本文使用的化名)作了第一次有罪供述,案件告破。

公安部门侦查人员发现的案件事实

侦查人员认定:犯罪嫌疑人杜芳(女)与被害人李韵(女)有同性恋关系。因李韵与异性交往谈朋友及其他琐事引起杜芳的不满,2003 年 12 月 7 日晚,因李韵未按约定到汽车站接杜芳回家,也未接她的电话,而对其产生怨恨。同日晚 9 时左右,杜芳到李韵住处(李韵姐姐家)后,两人又因看电视发生争执,杜芳乘其不备,用自己所穿的高跟鞋多次击打李韵的头部,至李韵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韵系被他人持质地坚硬有一定挥动力的钝器打击头部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的案件事实

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认定:该案仅仅依据杜芳在 2004 年 10 月 18日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定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案系杜芳所为。2003 年 12 月将杜芳确定为嫌疑人时,杜芳没有供述,2004 年 10 月16 日对杜芳进行测谎后,杜芳才作了第一次有罪供述;关键物证没有及时提取,已经失去了鉴定的价值。案件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公安侦查人员提供的已知事实(证据有瑕疵),不能正确地推理出案件事实。

案例二:陈某酒店客房强奸案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的案件事实

2004 年11月 1 日下午 13 时许,被告人陈某(男)在某酒店××号房间,趁被害人林某某(女)处于孤立无援、酒后性保护能力较弱之机,不顾被害人的哀求,采用强行剥扯其衣物的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身体多处轻微伤。

一审辩护律师发现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陈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公诉人提供给法庭的案卷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事实。

一审法院合议庭法官发现的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有多位证人证言及辩护人提供的照片、录像证明陈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共同参与的集体活动中,相互之间曾有一些开玩笑及亲热的举动,但这与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案发当日,被害人与其他同事一起进入××号房间后随即电话告知并督促其男友马上来接,说明其当时并无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即使被害人的先行行为使陈某产生了两厢情愿的误解,但当其他同事离去、陈某欲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语言拒绝、行为抗拒的情况下,仍不顾被害人的躲避及哀求,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性行为成功。

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发现的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经过庭审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违背被害人林某某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证据不足:

1、本案可以排除被害人酒醉导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2、本案可以排除上诉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无论上诉人还是被害人均无这方面的供述与陈述。

3、本案现有能够证明上诉人陈某(男)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林某某(女)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经查,被害人陈述矛盾之处很多,对一些细节无法说清,甚至对性行为到底有无完成都前后反复。而且事发前后表现反常,可信度令人怀疑;上诉人始终没有供认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坚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4、现有的间接证据(已知事实)不能排除下列合理怀疑。

其一,被害人林某某(女)无反抗迹象。

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衣、衬衫、胸罩、连裤袜、内裤均无损坏迹象,被害人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如果上诉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特别是连裤袜;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裙子拉链脱开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

其二,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轻微伤痕也不能必然推断出系上诉人陈某(男)暴力所致。

被害人林某某(女)在 11 月 1 日的第一次陈述中称:“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这与陪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人高某证言能相印证。即使在 11 月 2 日的第三次陈述中被害人还称:“我肩膀处的伤,可能是陈某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也没有明确系上诉人所为。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上诉人陈某(男)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而且由于在事发后被害人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原审法院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在没有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有罪判决,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有理,应予采纳。检察指控陈某(男)犯强奸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上述陈某酒店强奸案充分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相,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人员之间有不同的认知结果。

由于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心理主观倾向、认识水平等因素影响限制,人们认定案件事实的结果总是与客观事实真相存在差距,人们通过大脑的主观思维,推理的案件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只能达到相对的真实性。这是因为每个人的个性、背景、学识、经验、信仰、心理取向、认知态度等不同,加上人与人之间的认知水平存在个体差异所形成的,也就是说这个人与那个人相比,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水平是不同的,必然对相关的案件证据材料产生不同的认知看法。俗话说“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这是不容怀疑的思维规律。 G9Y3anlCDXW+Cj7bDZxwwngKghQwt4j+upJ5zUAG/DxAicZPblTl3mU5cL8w1o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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