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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真相”是什么?

1986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点多钟,湖南省株洲县渌江电站上游一处偏僻河流湾道处,沿河堤过往的行人惊鄂发现,河岸边水面半浮半沉着一具男性尸体,死者上着白的确良衬衣,下穿蓝裤,脚穿皮鞋,死者头部有损伤,逐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死者叫什么名字?多大年龄?家住哪里?为什么被杀?什么时间被杀?在什么地点被杀?死者的尸体怎么被扔在江水中?凶手为什么要杀害他?凶手是谁?……人们迫切想知道案件的真相。

刑事案件的“真相”,也是案件客观事实的真相,是指过去真实发生过的客观事实过程。一切犯罪行为、犯罪事件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中进行的,时间和空间具有不可逆转性。过去的时光一去不再复返,这个道理普通的老百姓都知道。所以说,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而存在的,但人们绝对无法再现刑事案件发生的整个时间和空间的客观过程。

上述渌江浮尸案例中,路上的行人或者案件的侦查人员,看到的仅仅是江边浮尸这个客观结果(已知事实)。至于发生这个结果是什么原因发生的、怎样发生的(未知事实),我敢保证,路上的行人和承办这个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谁也没有看见过。 AmwKI3kYfa5f2OvQp8a6GiQ5SzuX0/V3Vfd49ecCRcrpM3Dd8zuaMJAVH/odOn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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