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的或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依法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坦白交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法定证据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曾经亲自实施的犯罪行为,故其所作的供述,往往能够较为详细具体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如: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的手段、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各人的分工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后,一般可以成为认定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据与任何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与自己的生死存亡、刑期长短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她)们的口供内容必然受到其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所谓虚假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作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供述内容。
对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作出虚假供述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作出虚假供述的目的是暂时屈服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
无论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虚假供述的内容与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完全无关联,或者部分无关联。也就是法律从业人员常说的“无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