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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伪
——辩护律师发现真相的法则

不论人类社会或是自然界,任何一个真理的发现和确立,都需要经过证明和证伪两方面的检验。在刑事案件真相的发现的过程中,辩护制度的确立,是人类认知事物规律的总结。

证伪。是刑事诉讼制度赋予辩护人发现认知刑事案件真相的法则。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从另一个角度,论证公诉方提交法庭已知事实(证据)的本身的真伪和瑕疵,从而肯定或否定控方推理认知的案件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真实程度,这是辩护律师发现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特殊方法。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推理认知案件事实真相的方法就是质疑(证伪)。比如,人们普遍认知“天下所有的白天鹅都是白色的”,但是,一旦有人发现有一只白天鹅脖子上有一圈黑色羽毛,那么“天下所有的白天鹅都是白色的”的认知经验就会被推翻。所以我们法律人常常提到一句西方法律界流传的“毒树之果”。意思是一棵树上的一只果子有毒,整个树上的果子都有毒。

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的有罪指控证据材料(已知事实)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真并质疑,以期鉴别其证明的案件事实真伪。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确立了“合理怀疑”的证据制度。据说,这项制度是国外司法制度中比较科学、公正的一项证据制度。其实,“合理怀疑”的证据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活动中,早有所闻。“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就是“合理怀疑”证据制度的渊源。 ILhaP9QbbedSjnz/lcBGUYwMuVyHsWyF5w0bN5h41h1AhoxLbrxldX6gKiwBEi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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