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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汇票、交易所和商人银行

德意志地区早期交易所的经营活动与集市无异。这是德意志金融之路的独特起点。法兰克福交易所甚至没有固定的交易地点。视天气情况,大商人们在露天广场交易或转到屋檐下交易。早期金融产品也都脱胎于集市,在历史长河之中逐步演化成现代的证券产品。钱币、汇票的官方价格身上有现代金融市场结算价的影子。汇票采取的环形清算方式,更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最早采用的清算模式。市场参与者组成大商人团体,负责交易所的运营,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和协调。经历漫长岁月之后,大商人团体逐渐成为股份制组织机构,即交易所委员会。

17世纪,汇票交易越来越频繁。1652年,法兰克福市政府响应商人的建议,开始起草汇票交易规则。法兰克福组建了专门的委员会,调研其他金融中心,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协调才颁布法兰克福第一部交易所规则。这是德意志版本的交易所制度起源,目前已经被各国广泛采用。同时,法兰克福商人再次围绕官方汇票价格表博弈。商人代表宣称,如果法兰克福不能制定一个公允的汇票价格表,法兰克福“长期而言将失去汇票交易中心地位”。那么,诞生之初的法兰克福交易所是如何制定交易所规则的?早期的交易所又是如何经营管理的?其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如何?最早的金融中介机构是如何产生的,又有何特点?

第一部交易所规则

汇票首先是商贸活动的支付手段,大商人是主要使用群体。汇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是因为大商人没有太多的汇票交易需求。17世纪,汇票在法兰克福逐渐演变出信用功能和投资功能,更多的投资者群体参与汇票交易。金融活动越来越频繁也带来新的问题,即交易所是否允许汇票交易以及如何交易?这是法兰克福制定第一部汇票交易规则的背景。1666年法兰克福颁布的汇票交易规则也被称为法兰克福交易所的第一部交易所规则。

汇票交易中心

法兰克福集市逐渐发展出频繁且定期进行的金融交易。除了传统的手工业者、商人,经纪人、包括国王在内的富有个人、寻求贷款的各色人等也逐渐向法兰克福集中。富有个人可以通过汇票将金钱给经纪人,再通过经纪人贷款给其他需要金钱的商人。汇票本身也在各个集市之间流转,直到被最终兑回。此外,集市上逐渐出现投机商。这些人的目的不是交易商品,也不是存贷款,而是赚取汇票在各地的价格差,既包括同一种钱币在不同城市的价格差,也包括不同钱币在不同城市的价格差。

16世纪之后,法兰克福成为德意志地区主要的汇票交易场所。不仅德意志各王国的国王、贵族等经常参加法兰克福集市,荷兰、意大利、北欧等地的商人也定期参加。多数汇票交易者将法兰克福作为汇票支付的地点,将法兰克福春秋集市作为汇票支付的期限。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汇票已经成为集市上大商人之间的主要支付手段,甚至集市贷款也一般采取汇票的形式收付款项,以至于马丁·路德称法兰克福集市为“流淌着黄金和白银的巢穴”。各类人群经常参加法兰克福集市的另一个目的是搜集信息。集市上有人们从全球各个地方带来的新信息,包括政治和经济信息,以及某个机构或商人的具体信息。商人们需要依靠这些信息进行决策,发现新的商机,了解商业合作伙伴的信誉。

汇票最初的功能是支付,后来演变成信用手段,最后汇票成了投资标的。 汇票最初用于解决金银等钱币远距离运输带来的麻烦。汇票也可以规避基督教关于禁止资本收取利息的规定,因为汇票经常用于两个城市之间两种货币的收付,汇票涉及的佣金被认为是提供服务的补偿而不是资本收息。在汇票诞生之初,商人们就知道它也是一种信用工具。不同城市的集市之间存在交易时间差,从一个城市开出汇票然后到另一个城市支付意味着执票人为开票人提供了一笔贷款。正是因为汇票成为信用工具,所以其受到商人们的普遍欢迎,甚至同一个城市的大商人也愿意开具汇票而不是立即支付钱币等现金。

在汇票被引入德意志地区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存在汇票相关的法律。商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惯经营汇票业务,而这种商业习惯很大程度上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 现代人难以想象当时欧洲大商人的口头承诺就可以替代法律而使汇票业务顺利进行。当然,一方面当时的大商人还属于小众群体,资本雄厚,多数大商人互相认识;另一方面大商人只与信任的合作伙伴开展业务。

1604年,法兰克福集市的6位大商人发表声明,汇票的出具和接受不需要签字确认,口头接受或承诺即可。如果开票人不接受汇票或者接受但不愿意支付款项,执票人可以到汇票公证处,邀请见证者并申请裁决。如果这类申请没有出现,则说明汇票被接受并且顺利支付。在法兰克福集市期间,汇票公证人每天上午11点到12点以及下午2点到4点在巴福斯教堂附近的庭院调解纠纷。

中世纪时期的汇票有时并不规定一个具体的支付日期。法兰克福市政府多次通过法令或公告(如1592年9月7日和1604年7月24日的公告)规定汇票的支付日期。执票人无权要求在第一个集市周之前支付,但可以要求在第二个集市周的周二至周五,最晚到周六支付。如此,第二个集市周通常也被称为支付周。此外,其他城市开具的汇票需要提前14天通知执票人支付日期。

16世纪中后期,法兰克福逐渐成为德意志地区最著名的集市。汇票、钱币等金融产品的交易也逐渐集中到这里。金融交易吸引了越来越多与商业贸易无关的参与者,他们交易汇票或钱币并不是因为出售货物,而仅仅出于投资、融资或者投机的目的。随着参与者群体的扩大,人们逐渐开始在集市之外交易汇票。汇票从大商人的支付工具和信用手段,逐渐扩展成富裕个人的投资甚至投机工具。

是否允许汇票交易?

随着汇票使用者群体的扩大,汇票是否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者说,是否允许汇票在集市上自由交易?这个问题在法兰克福引起长久的争论。16世纪,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地区已经允许汇票交易,但法兰克福直到17世纪中叶才最终确立汇票交易规则。

至于是否允许汇票自由交易,反对交易的声音主要来自法兰克福商人。他们认为,汇票交易将导致开票人和执票人相互不认识,进而导致汇票结算时出现各种纠纷。而汇票作为服务于商业活动的金融工具,应该建立在开票人和执票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故而不应该允许汇票交易。支持交易的商人认为,每次结算时,执票人必须亲自或由代理人去另一个城市兑换现金,非常麻烦,这既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增加了汇票没有被赎回或兑付的风险。允许汇票交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法兰克福市政府收集了欧洲各个城市对汇票背书交易的态度,发现德意志地区其他城市都禁止汇票交易,荷兰地区却支持。最终,法兰克福市政府于1620年、1635年和1639年多次做出禁止汇票交易的决定。这个决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兰克福成为金融交易中心。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随着战后贸易和金融等相关经济活动逐渐活跃,法兰克福市政府和商人逐渐改变了此前的看法,但还是花了十几年时间讨论,最终于1666年公布汇票交易规则。基于这次制度创新,法兰克福金融市场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

1652年法兰克福秋季集市期间,16位大商人向市政府提出12个建议,要求其参照其他贸易城市颁布汇票交易相关的法令,内容包括汇票交易和汇票经纪业务。漫长的14年之后,法兰克福市政府才决定颁布法兰克福历史上第一部汇票交易规则。尽管汇票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标准化的证券,但汇票交易规则使得法兰克福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快速恢复了金融交易,巩固了德意志地区领先金融市场的地位。 为什么法兰克福市政府需要14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颁布汇票交易规则?其中原因与1585年市政府决定是否批准并公布统一的钱币兑换价格表时的考虑相似,即市政府认为商业贸易应该遵循自由竞争原则,议会或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只有商人们普遍需要政府颁布法令或制定制度时,市政府才会干预。法兰克福市政府就1652年商人的提议而建立专门的委员会,研究欧洲其他城市的法律,包括奥格斯堡、乌尔姆、纽伦堡、斯特拉斯堡、科隆、汉堡和不来梅。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讨论,法兰克福最终通过了汇票交易规则,成为德意志地区较早允许汇票交易的城市。此后布雷斯劳于1672年,莱比锡于1682年,不伦瑞克于1686年,但泽于1701年,奥格斯堡于1707年/1716年允许汇票交易。

汇票交易规则

1666年的法兰克福汇票交易规则共20条,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汇票接受支付需要书面确认;认可汇票多次背书转让,即允许汇票自由交易;建立商人登记处 。汇票申诉时间还是保持不变,即第二个集市周的周二至周六。执票人要求开票人支付款项的声明还是需要在第一个集市周的周一和第二个集市周的周二早上9点之间提交。如果汇票支付出现问题,公证处会将这个汇票记录到一个专门的账簿上,在接下来的集市支付和结算期间,相关的开票人只能使用现金支付款项,而不能参与集市环形清算的流程。 自然,这类惩罚对大商人来说相当严厉,因为其他商人不太愿意接受现金支付。这种早期的惩罚措施迫使大商人维护自己的信用,确保开具的汇票可以按照规定顺利兑付。

这部汇票交易规则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法兰克福金融市场发展史上第一部详细规定当时重要金融产品的交易、结算和登记等事项的交易规则。虽然其相对于现代的交易规则还比较初级,但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汇票可以自由交易,并且翻译成荷兰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传到其他金融中心,也显示出法兰克福当时与欧洲其他金融中心的密切联系。法兰克福交易所将该规则视为交易所历史上的首部交易所规则。这部交易所规则的制定过程显示出法兰克福市政府的谨慎态度,其经过十几年的调研才正式推出。此后,专家委员会成为德意志地区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时经常采用的方式。

1675—1776年,法兰克福颁布了多部更新版的汇票交易规则,主要原因是德意志地区统一将帝国塔勒作为强制结算和支付货币。更新版的规则反映了货币上的变化。此外,新版规则还允许商人在集市的支付周之外结算,以及交易所每周五组织结算。这个规定显示金融交易时间延长到集市之外,金融市场逐渐与法兰克福集市脱钩。此后,法兰克福产生一群专门从事金融交易的商人和经纪人,他们组成的团体逐渐演变成法兰克福第一代私人银行,也称商人银行。

按照业务类型,当时的汇票可以分为贸易汇票、贷款汇票和投机汇票。汇票交易者经常使用不同钱币在不同城市之间完成支付,通过不同钱币之间的价格差,以及各地域和各时期之间的价格差获得投机利润。投机汇票最早在安特卫普交易,后来传到阿姆斯特丹和法兰克福。奥斯博士记录了一种投机活动:“他开具汇票给某个大商人,获得1 000塔勒银币,而按当时的钱币兑换价格可以换82~83十字币银币,并在2~3个月之内的法兰克福集市支付同样金额的银币;汇票到期之前,大商人又延长汇票支付期限到3个月之后,支付地点为安特卫普,并且支付价格为86~87十字币银币。”通过这种投机方式,商人往往可以获得比集市贷款更高的收益。

官方汇票价格表

1585年,法兰克福公布钱币兑换价格表。至于确定钱币兑换价格的流程,前40年间一直是非公开操作。17世纪,法兰克福成为汇票交易中心。汇票代替钱币成为主要金融产品。商人们又提出汇票的公允价格问题。这就是法兰克福制定官方汇票价格表的背景。

制定汇票价格表

1625年3月29日,一位具有名望的纽伦堡商人英霍夫向法兰克福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建议市政府组织商人公正地确定汇票价格,具体而言可以选择3位汇票经纪人以及6位商人,其中德意志、意大利和荷兰地区各有2位;让经纪人和商人提供他们认为其他城市所使用的真实汇票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信息制定法兰克福集市的汇票价格表。在最近一次秋季集市中,同一类汇票在威尼斯的价格介于132和133之间,而法兰克福是128。显然,这不是一个合理的价格。那些没法亲自到法兰克福集市却又使用法兰克福价格结算的商人,将被不公平地对待,甚至被欺骗。长久而言,法兰克福将失去德意志地区汇票交易中心的地位”

这份建议书很快得到了法兰克福市政府的重视。1625年4月5日,法兰克福市政府回应这位纽伦堡商人提出的建议,公布了一份有关汇票价格确定流程的法令。

这个时期,汇票价格表代替钱币兑换价格表,成为市场关注焦点。法兰克福不再以钱币种类制定不同钱币之间的兑换价格,而代之以不同城市之间的汇票价格。汇票价格自然也包含钱币兑换价格,因为不同城市一般使用不同的货币。如果说钱币兑换价格类似于现代的汇率,那么汇票价格类似于一种特殊的外汇汇率,而这种汇率代表两种货币的支出和兑付分别在不同的城市进行,比如阿姆斯特丹汇票价格87意味着在法兰克福收取100古尔登,6个月之后在阿姆斯特丹支付87荷兰盾。

按照这份法令,汇票价格将在法兰克福市政府的监督之下由宣誓经纪人签字后公开发布。价格的确定过程如下:集市支付周(最后一周)的周一早上8点,所有宣誓经纪人都必须到法兰克福市政府,各尽所能提供各自认为适用的汇票价格,将信息告诉法兰克福两位执政的市长。 早上10点,各地商人在法兰克福市中心的罗马贝格广场聚集。在市政府监督之下,商人们按照各自的报价计算平均价格,形成法兰克福集市的官方汇票价格,并由7位有名望的经纪人签字。签字后的汇票价格表由市政府和经纪人公布。 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兰克福市政府申请查阅这份价格表。这或许是早期的一份关于交易所金融产品官方价格形成过程的详细规定。

1625年4月11日,周一,法兰克福市政府公布其历史上第一份官方汇票价格表。该价格表包含法兰克福与12个城市之间的汇票价格,再加上法兰克福集市贷款的利率,总共包含13种金融产品的价格。1625年汇票价格表包含如下内容(见表2—1)。

表2—1 1625年法兰克福第一份官方汇票价格表

这份价格表由7位宣誓经纪人签字,其中5位来自科隆、1位来自奥格斯堡、1位来自阿姆斯特丹。具体价格采取类似间接报价、直接报价和百分比报价等不同报价形式。 现代人不一定能明白各个价格的含义。例如,威尼斯和里昂采用100个单位的当地货币兑换多少法兰克福古尔登的报价方式,即威尼斯汇票价格为133意味着以汇票形式支付的100威尼斯杜卡特相当于133法兰克福古尔登。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科隆等采用1法兰克福古尔登相当于多少当地货币的报价方式。汉堡、纽伦堡、奥格斯堡和莱比锡等德意志城市使用同一种货币,即帝国塔勒。这些城市之间的汇票采取升贴水的报价方式,即汉堡汇票价格1.5意味着下一个集市期间法兰克福到汉堡兑付的汇票需要额外支付1.5%。最后,集市贷款利率自然以百分比报价,即3.25%。

此后,法兰克福在每年的春季集市和秋季集市都编制官方汇票价格表。这个法令公布之后,7位宣誓经纪人开始编制并分发这份官方汇票价格表。春季集市和秋季集市之间,官方价格表还没有编制出来,宣誓经纪人就公布自己的价格,当然其也参考最近集市上的官方价格。不过,这也给宣誓经纪人一定的自由空间,其可以按照市场最近的发展趋势而调整价格。 法兰克福市档案馆仍然保存着1625—1687年的官方汇票价格表。只是,由于三十年战争,1631年春季集市和1638年秋季集市之间法兰克福没有公布汇票价格。1642年,法兰克福首次出现印刷版的汇票价格表。有意思的是,该价格表以意大利语书写,而这种状况直到18世纪20年代才有所改变。1625年,价格表显示13种金融产品的价格,而到1687年增加至15种,维也纳、斯特拉斯堡、博尔扎诺、巴黎被列入汇票价格表,皮亚琴察和米兰从价格表之中消失。

18世纪,交易所不再公布官方汇票价格表,而是由每个宣誓经纪人自己公布他愿意接受的汇票价格。当然,法兰克福市政府仍然负责监管价格的公布,并且要求经纪人将其公布的价格表抄送给法兰克福市政府一个类似价格管理处的部门。在集市期间,周二和周日晚上,宣誓经纪人会将自己的价格表交给法兰克福市财政局。各个经纪人公布的汇票价格难免存在偏差,1739年交易所主席还抱怨市场上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从而要求资格最老的4个汇票经纪人和2个商品经纪人提供价格表,并认为其他价格表都应该作废。然而,交易所的呼吁并没有得到实施。

18世纪初,价格表中开始加入各种主要钱币的兑换价格。1709年的一张价格表显示了14种汇票价格、集市贷款利率和4种钱币的兑换价格。1721年的一张价格表显示了18种汇票价格以及12种钱币的兑换价格。

围绕价格表的博弈

18世纪中叶,汇票价格表开始由报纸印刷出版。1748年,出版商瓦伦塔普首次通过报纸公布价格表 ,随后,经纪人向法兰克福市政府请愿,要求禁止该报纸公布价格,但被市政府驳回。1752年奥地利禁止该报纸出版,但那是由于其他政治原因,而与该价格表的公布无关。报纸开始公布金融产品的价格,说明当时金融交易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

瓦伦塔普的行为显然遭到宣誓经纪人和法兰克福交易所的强烈反对。部分宣誓经纪人甚至不再公布自己的汇票价格表,要求交易所处罚瓦伦塔普擅自向公众公布汇票价格表的行为。交易所也认为这种行为威胁到交易所的利益,因此警告瓦伦塔普不要再印刷和公布汇票价格表。瓦伦塔普却反驳道,汇票价格表并不是一个需要隐藏的信息,并且公众有兴趣也有权知道当前的汇票价格,“如果汇票价格太高,商人可以决定采用现金而不是汇票支付,这将导致汇票价格下跌;同样,外地的商人们看到价格,也会进一步做出更好的决策”。当时的私人银行认可这种公开发布价格的行为,因为这样其交易活动可以参考更公允的价格,而不被经纪人赚取额外的利润。法兰克福市政府也没有对瓦伦塔普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如何制定公允的汇票价格表以及是否公开这个公允价格表,显示了市政府和交易所的不同利益诉求。市政府作为监管机构,代表公共利益,在纽伦堡商人的协助之下制定了汇票价格表的确定流程,以便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允价格。这个时期的交易所代表大商人以及经纪人的利益,他们也倾向于制定公允的汇票价格表,但对是否免费向市场公开这个价格表持不同意见。特别是经纪人强烈反对公开汇票价格表,因为这涉及经纪人的核心利益。但是,市政府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支持汇票价格表的公开。这是法兰克福交易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一次重要的利益博弈。市政府没有被经纪人影响,维护了市场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作为对比,早期伦敦证券交易所与政府的博弈,经常以交易所获胜告终。伦敦证券交易所有更强的实力,可以维护他们的私人利益,而英国政府经常被交易所游说或影响,以至于难以执行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

交易所和市政府的矛盾还体现在钱币的兑换价格上。当时,银币是德意志各王国的主要货币,钱币的兑换价格相当于现代社会的汇率,影响一个地区的进出口以及经济发展。德意志各王国都通过法律规定了钱币的价值。但是各王国都倾向于铸造含银量更低的银币,以次充好,以至于市场不认可各王国所规定的钱币价值。含银量高且稳定的银币将获得升水,含银量低的银币自然贴水。

法兰克福市政府努力维持各王国官方钱币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平衡。法兰克福交易所委员会一方面努力使钱币兑换价格与官方公布价格一致,至少相差不多;另一方面又向各王国解释,交易所无法控制钱币价格的上涨或下跌,“钱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存在市场原因。如果商人们更愿意购入某种钱币,而卖出另一种钱币,则必然导致钱币的兑换关系发生变化;另外,如果商人们都不愿意持有含银量大幅降低的钱币,则必然导致含银量充足的钱币价格上涨” 。或许这就是早期固定汇率和市场浮动汇率之间的博弈。法兰克福倾向于维护市场汇率。市政府多年来一直向皇帝、领主等说明,钱币价格波动不受市政府、交易所或经纪人组织的影响,而是市场之中不同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汇票的环形清算

官方汇票价格表的主要作用是便利商人之间的汇票结算,官方汇票价格就是汇票环形清算的结算价格。

最早的金融交易中没有清算概念,只有结算过程,即支付款项获得物品或金融产品。金融交易越来越频繁之后,特别是参与者之间多次交易越来越普遍时,结算和清算才逐渐分离。清算的主要目的是计算各个参与者所需支付的款项,然后参与者之间支付款项完成结算。清算可以降低现金使用的频率和规模,提高结算效率。最初的清算模式是所谓的环形清算。这是一种多边清算模式,即参与者组成一个又一个的交易环,交易环的各参与者轧差清算,计算支付净额,然后支付款项完成结算。整个市场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交易环逐步完成清算和结算。

环形清算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集市,其也是现代交易所清算方式的起源,是一种不涉及或较少涉及现金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方式。至于采用环形清算的原因,一方面是降低结算时钱币的使用规模,另一方面是当时钱币处于不断贬值之中,降低现金使用可以避免钱币贬值带来的麻烦。另外,法兰克福商人发明了一种计量货币,即集市盾或者集市塔勒,这是一种虚拟货币,专门用于集市清算和结算。 现在,我们不清楚这种计量货币是否也叫巴岑。1585年法兰克福将巴岑作为虚拟货币,确定各种钱币之间的兑换关系。

1592年,法兰克福市政府规定,集市的支付按照旧时习惯,从集市第二周的周一开始,到周五结束。为此,集市的第二周也叫结算周或者支付周。每一个经常参加集市的大商人都将获得集市账簿,用于记录他与各个商人的交易,包括欠其他商人的账款和应该向其他商人收取的账款,这类似于现代会计中的借方和贷方。清算过程就是找到其他商人,以便把自己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与他人抵销而使账簿结清。一般情况下,商人们需要找到4个以上的商人才能两两结清自己的账簿,确实没法结清的款项可以通过签订新的汇票结清。

这个过程其实不简单。比如商人A欠商人X一笔款项,同时商人B欠商人A一笔款项,但是商人B和商人X之间没有联系,三人难以抵销这笔款项。为此,商人A和B需要找到一连串的其他商人,以便与商人X建立支付关系。在这个过程之中,不仅要求款项金额相差不大,同时还要求所有这一连串的商人都愿意结清商人A和商人X之间的这笔款项。这种清算方式被称为环形清算,即找到不同的商人,大家形成一个环,以便结清环里所有商人的款项或者部分款项。

集市清算的参与者一般是经常参加集市交易的大商人。大商人数量有限,使这种清算方式可行。可以想象,如果人数太多,采用这样的清算方式可能就难以结清。并且,商人们熟悉各自的业务伙伴,通过这些固定的业务伙伴,他们能组成清算环。据估计,16世纪末120~150位大商人参与法兰克福集市的清算过程。值得一提的是,环形清算也是早期阿姆斯特丹衍生品交易的清算方式。各个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组成一个又一个清算环,完成多边清算和结算。这种清算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各个参与者存在固定的交易对手。否则,随着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清算方式的复杂度将呈几何倍数增加。

一些城市设立了公共银行,以作为商人的对手方,从而更方便地处理集市清算问题。如威尼斯于1587年、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汉堡于1619年以及纽伦堡于1621年都设立了类似的银行以处理清算结算问题。为什么法兰克福没有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设立公共银行处理清算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无从考证,或许与1402年法兰克福设立公共银行的失败经历有关,或许是因为法兰克福集市的交易规模还不是特别大,以至于不需要专门的清算银行。

交易所管理机构的演变

尽管法兰克福交易所将1585年作为交易所成立的年份,但当时交易所并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也没有固定的管理团队。市政府授权大商人团体监管金融市场以及制定钱币兑换价格表,但没有明确“大商人团体”的定义以及组成。历经百年的演变,17世纪末法兰克福才形成固定的交易所管理机构。

从各类委员会到商人代表处

最早版本的交易所汇票交易规则由市政府颁布。早期的交易所仅仅是一个地理代称,即商人们聚会的地方。 集市的大商人和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参与者,但是这群人没有自己的管理机构。每一次向法兰克福市政府表达观点或者提出建议都是个别商人的行为,或者是商人群体的行为。比如1585年商人要求确定和公布官方认可的钱币兑换价格表,1625年商人要求公开汇票价格确定的流程等。

法兰克福市政府也没有意愿主动干预商人团体的行为,而是让商人自己提出建议,市政府认可后才通过颁布法令或公告的方式形成制度。法兰克福不像其他金融中心,既没有建立公共银行以便利结算过程,也没有组织成立商人团体,更没有建立交易所大楼供商人们定期聚会使用。

交易所管理机构从临时性的各类委员会到固定化的“商人代表处”经历了近百年的演化。1585年,法兰克福确定官方钱币兑换价格表,这一年成为法兰克福交易所的诞生年份。此后,法兰克福商人自发形成的组织多次出现在有关法兰克福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文献中。1596年,法兰克福商人组成“法兰克福商人的共同委员会”,就德意志的钱币法令提出建议。1639年,商人们组成委员会,代表“在法兰克福营业的全部境内外商人”,就汇票法律、汇票相关的诉讼流程等向市政府请愿或提出建议。1652年,16位大商人向市政府提出制定并颁布汇票交易规则的建议。法兰克福市政府成立由5位大商人组成的委员会研究此事,包括法兰克福本地商人约翰·菲利普·福莱斯本。7月22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1664年9月1日,商人们又组成代表处,“代表法兰克福所有参与汇票业务的商人”向法兰克福市政府提出建议,要求制定和颁布汇票交易规则。法兰克福又组成委员会讨论此事,委员会成员包括两位市政府代表、两位法庭代表以及3位商人代表。1666年8月,法兰克福知名商人和私人银行家内维尔加入委员会。1666年9月15日,法兰克福颁布的汇票交易规则由6位商人代表参与制定。1674年,商人又组成委员会,其代表法兰克福参与汇票业务的商人,与法兰克福市政府讨论并提出完善汇票业务的8条建议,包括1666年的汇票交易规则由更高一级的政治实体确认并颁布,更快地处理汇票相关的诉讼,等等。

1676年,法兰克福商人组成“商人委员会,特别是汇票交易相关的商人” ,又提出汇票交易规则的改善建议。这次,委员会在结束相关工作之后,并没有解散。半个世纪之中,商人们通过委员会这一形式与法兰克福市政府以及更高级别的帝国机构沟通和讨论,他们逐渐意识到这种形式需要组织化或形成固定机构,并在法律上取得市政府或帝国的认可。如果没有商人参与汇票相关规则的制定,最终必将损害商人群体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因为市政府和帝国等权力机关不从事商业活动,不了解市场发展需要哪些配套制度。一个法律认可并且组织良好的商人团体或交易所管理机构将有助于维护法兰克福全体商人的利益。

制定汇票交易规则涉及法兰克福商人的共同利益。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法兰克福商人自发组成利益团体,与法兰克福市政府谈判,该团体即法兰克福交易所管理机构的初始形态。这个商人自发组织的团体可叫作法兰克福商人代表处。由于当时商人团体的主要利益集中于交易所,这个团体也可以叫作交易所委员会,首席代表一般为交易所主席。

交易所办公场所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兰克福交易所或者法兰克福商人团体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17世纪末,法兰克福商人们经常组成委员会与法兰克福市政府讨论汇票交易规则。在这个过程之中,商人逐渐萌生成立一个永久性机构的想法,由这个机构代表法兰克福商人与市政府谈判。这个机构代表法兰克福所有商人的利益,同时由于该机构主要处理金融交易相关的事项,因此其也是交易所的管理机构。实际上,这一时期人们不区分商人委员会和交易所委员会。两者是同一个团体,交易所主席也是商人们的首席代表。直到18世纪,交易所主席的称呼才被频繁使用。

17世纪末,“法兰克福商人代表处”得到市政府许可,成为一个固定组织机构,代表襁褓之中的法兰克福交易所所有参与者的利益。1694年,法兰克福商人们租下一幢楼的一部分,以作为固定的会议和办公地点。该幢楼位于利夫博格街,名为布兰费斯庭院。此后,交易所才拥有正式的办公地点。商人们在布兰费斯庭院前面的公开广场聚会,他们偶尔也在罗马贝格广场聚会。天气不好时,商人们才在布兰费斯的大厅或者兔子街的房子里聚会。交易所活动集中到布兰费斯的时间与商人代表处的成立时间相近。 集市第二周周一早上确定汇票价格的商人集会就是后期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原型。布兰费斯是法兰克福非常有历史意义的建筑。这里住过多位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并且帝国商业法庭最初在这里成立并开业。法兰克福交易所在这里度过了近150年,直到1843年建立自己的交易所大楼。

交易所租了布兰费斯庭院的一个大厅作为商人聚会场所和一个小房间作为交易所管理层的办公室或者会议室。每个工作日中午12点交易所开始营业,每年的租金为100帝国塔勒,由大商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这也是最初的交易所会员费。 最初会员缴纳费用居然是自愿的。此外,交易所还雇用了一位员工,处理交易所日常运营管理等各类事务,工资为每年12帝国塔勒。令人惊讶的是,法兰克福交易所历史上的第一位员工是门卫,他的主要职责是开门、关门和打扫卫生。

1706年12月,61位路德宗和改革宗 的法兰克福商人向市政府抱怨犹太商人不公平地参与商品运输业务。犹太人在商业活动之中的法律地位引起争议。为了与市政府更好地交涉,12月29日这些商人选举8名代表与市政府谈判。 1707年,交易所委员会宣布自己代表法兰克福商人团体的利益,其成为法兰克福商会的前身,以至于法兰克福商会将1707年作为商会成立的时间。这也体现了法兰克福商会和法兰克福交易所的历史高度重合。1713年之后,官方文件中逐渐出现这些名称:“法兰克福商人代表处”“商人主席”“商人谈判代表”“法兰克福交易所和商人代表”“谈判首席代表以及交易所主席”。当时法兰克福商人团体和交易所参与人员高度重合,商人首席代表自然也是交易所主席。18世纪,大家逐渐接受“交易所主席”这个新称呼,并且由于交易所主席也是法兰克福商人的首席代表,商人代表处逐渐演变成交易所管理机构。

交易所的职责

早期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按照几个世纪以来形成的良好传统有序进行。后期,交易所也经常对钱币、关税、交通等相关问题提出评估意见。这个时期的商人代表处或者交易所管理机构实际上类似于自发组织的协会,没有法律或者城市公权力赋予的地位。交易所管理层由8位有名望的商人组成,他们经由选举产生,而且实行终身制,当其中一位商人代表逝世时,由其他商人代表推选出新的商人代表。交易所管理层自然没有特殊的利益,甚至可以当作一个没有工资的公益团体,实行终身制也就不奇怪了。

交易所委员会的任务不仅包括运营交易所,还包括起草报告,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提建议,起草交易所相关规则,等等。这个时期,法兰克福集市和交易所,即贸易和金融紧密相连。交易所委员会不仅代表交易所参与者的利益,也代表集市商人群体的利益。

1738年,交易所的第一位员工逝世,交易所主席贴出招聘公告,招聘一位员工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运营。其实,这个工作内容很简单,类似现在商场大楼的门卫,每天早上开门,晚上关门,招待来访的客户,为交易所参与者端茶送水,等等。

交易所的开支主要包括租金和员工的工资等,每年共118帝国塔勒。但是对于缴纳费用的商人数量以及具体金额,我们目前无从得知。按照其中8位大商人也即交易所委员会的账本,其各自支付4帝国塔勒。假设每位参与者支付1.5帝国塔勒,则参与者总数为65位。早期的交易所费用由交易所参与者支付,即不参加交易所会议的法兰克福商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这个时期的交易所是一个由法兰克福部分商人自发组织的私人团体,非常类似于互助合作组织,只是前者受到市政府的认可。他们租了一个地方,将其作为聚会场所,不属于这个团体的成员无权参与交易所讨论。这与早期的伦敦证券交易所类似。只不过,法兰克福交易所并没有像伦敦证券交易所一样演变成一个封闭式的会员制交易所,而是在之后的百年时间逐渐从一个私人组织转变成公法组织,宣称代表法兰克福所有商人的利益。

商人银行的诞生

法兰克福集市上的商人、经纪人参与汇票交易,从事早期金融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交易规模越来越大,这些人组成的团体逐步演变成最早的私人银行,也称商人银行。商人银行成为法兰克福金融市场上最早的金融中介机构,影响了后续的私人银行发展,甚至直接促使法兰克福成为18世纪德意志地区的金融中心之一。

商人银行波德克

约翰·波德克可被视为法兰克福第一位商人银行家,他也是法兰克福商界第一位百万富翁。

与同时期的其他商人不一样,约翰·波德克较少从事商品贸易,其主要业务为金融交易。他的业务主要包括三类。其一,存贷款。当时德意志地区还没有存款银行,约翰·波德克通过集市贷款获得资金,相当于客户将资金以集市贷款的形式存在约翰·波德克的私人银行,而约翰·波德克将这些资金以更高的利率贷出去。如果把集市贷款和汇票视为金融产品,那么他从事的就是类似于现代金融市场业务的业务。其二,汇票业务。约翰·波德克在主要的金融中心都存放了资金,可以办理两个城市之间的转账业务,而转账自然通过汇票进行,类似于中国晚清时期的钱庄。17世纪,商人使用汇票往往需要支付高达金额的14%的费用。约翰·波德克每年的汇票交易额达到22万~35万帝国塔勒。 其三,跨境套利。约翰·波德克的代理人遍布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汉堡、法兰克福和威尼斯等欧洲金融中心,获取当地的钱币兑换价格、汇票价格和贷款利率,然后在不同城市之间从事套利交易。自然,跨境套利和汇票业务经常难以区分。约翰·波德克为法兰克福交易所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约翰·波德克是16世纪法兰克福早期金融发展历史中的重要人物,不仅是当时法兰克福最富有的商人之一,也直接促进了法兰克福交易所的诞生。约翰·波德克出生在现今的荷兰地区。8岁,他在荷兰小镇莱顿上学,10岁来到德意志地区南部的纽伦堡,从此小小年纪就往返于欧洲各国。17岁时,约翰·波德克逗留在巴黎,正好遇到饥荒和由此引发的针对新教徒的大屠杀。1572年8月23日和24日晚上,数千名新教徒被杀,新教徒约翰·波德克有幸从中逃脱。

28岁时,约翰·波德克与安特卫普当地商人的女儿结婚,然后与岳父母一起管理贸易和汇票业务。然而好景不长,一年之后,即1584年,安特卫普遭到西班牙军队的围困。约翰·波德克带着家人逃难。在斯海尔德河边,他们与其他逃难的人一起乘船离开安特卫普,路上还遭到了西班牙军队的袭击。大难不死的波德克一家最终到达德意志地区北部的港口城市吕贝克。在那里短期居住之后,1585年波德克一家到达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并定居下来。

约翰·波德克在早期的商业贸易中或许与法兰克福商人有所来往,从而促使他搬到法兰克福。1585年也是法兰克福交易所成立的年份。当时的法兰克福商人社区甚至可以称为小安特卫普。交易广场上只能听到法语、荷兰语和意大利语,说德语的商人很少。法兰克福对待外来移民的开明态度,也是这个城市逐渐成为金融中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约翰·波德克的父亲波拿文图拉·波德克属于德意志骑士阶层。1553年,波拿文图拉结婚之后迁居到安特卫普,从事商品投机活动,积累了财富。1591年,波德克家族到达法兰克福的第六年,约翰·波德克的父亲去世,给5个孩子留下了25万塔勒的巨额财富。约翰·波德克或许继承了父亲的投机天赋,不仅成为法兰克福商界第一个百万富翁,还是第一个通过投机和套利获取巨额财富的商人。约翰·波德克非常冷静,对人友好,处理商业事务时一丝不苟,还是一个虔诚的新教徒,每天都去教堂祷告。在法兰克福的商人群体之中,约翰·波德克广受尊敬。他也经常带头与其他商人一起向法兰克福市政府提出各种建议。

约翰·波德克编织了广布于欧洲各金融城市的业务网络,通过商品、汇票在各地套利和投机,获取超额收益。在德意志北部的汉堡、但泽、吕贝克等地,他都设有贸易代理人。他还与里斯本、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关系。现在,我们很难知道他是如何在各地区之间套利的。可以想象的是,他通过业务网络获取各个地区的钱币兑换价格、汇票价格,不断地套取各个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期,杨怀定通过国债跨地区套利交易积累了第一桶金,成为“杨百万”。相似的套利交易也使约翰·波德克快速积累财富。

约翰·波德克熟练地从事投机业务,利用不同集市之间的钱币价格差、利息差获利。集市贷款是他吸收资金的主要途径。他以较低利率通过集市贷款吸收资金,然后在莱比锡、汉堡、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以更好的价格贷出资金。 1601—1606年,约翰·波德克每年都有24万~30万塔勒的可投资资本,其中部分通过集市贷款筹集。这些资本中的1/3~1/2会通过集市贷款形式贷给40~50个信誉良好的商人,每次贷款规模一般为500~4 000塔勒,利率为6%~8%。他将剩余的资金用于投机,与5~10个位于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和威尼斯的大商人开展投机交易。

约翰·波德克也通过集市发放贷款。贷款对象除了德意志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商人,还包括德意志贵族和领主,他们使用集市贷款不断地延长贷款期限,而不需要抵押。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甚至富格尔家族也向约翰·波德克借款。1606年4月,约翰·波德克贷给富格尔家族6万古尔登,年利率7%;1609年,贷款余额还剩2万古尔登,并被多次延长期限,直到1626年才全部偿还。 1631年,约翰·波德克去世,他的儿子们成立波德克兄弟公司,继续从事汇票交易、贷款等业务。18世纪下半叶,贝特曼、罗斯柴尔德等法兰克福的私人银行通过债券发行等金融创新获得巨额财富,波德克家族却没有重现辉煌,逐渐被历史遗忘。

17世纪,法兰克福有22个家族企业可以被视为商人银行。1785年,商人银行的数量增长到33家。这些商人银行基于法兰克福汇票交易市场开展业务。随着18世纪下半叶法兰克福债券市场的发展,新增私人银行数量明显增多,1795—1805年就新增11家私人银行。这些依赖法兰克福债券市场而发展起来的私人银行可以被称为第二代私人银行。

商人银行的特点

法兰克福第一代私人银行,即商人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这些私人银行都从商人团体演化而来。这些商人从事商品贸易,然后接触汇票业务,之后将汇票作为主要业务,商品贸易反而成为次要业务。商人银行家积累资金之后,向国王、领主等提供贷款,也从其他富裕个人手里吸收一定的存款。在这个过程之中,多数商人银行并没有放弃商品贸易,或许是因为这个时期的金融市场规模并不大,纯粹依靠金融业务无法获得稳定的利润。

第二,汇票交易是主要业务。汇票经纪人和银行家经常被相提并论。两者的区别自然是银行家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为商人办理汇票业务,而经纪人只能寻找汇票的交易对手方,完成汇票交易。18世纪末,银行家已经成为法兰克福商人的一个种类。当时银行家被定义为“可以获得欧洲各贸易城市汇票的商人,也可以通过他们将钱款以汇票形式汇往那些欧洲贸易城市” 。这个定义将汇票业务视为私人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也没有区分汇票经纪人和私人银行。另外,这一时期贷款业务增长快速,但还不属于银行家的主要业务,只是偶尔开展。

第三,明显的国际化特点。汇票涉及两个贸易城市之间的汇兑,要开展该业务,自然需要在其他贸易城市设立分支或者代理人。也是基于这个原因,第一代私人银行都是国际化的机构,银行家或设立分支机构,如派出兄弟、儿子经营,或寻找当地的代理人,一起完成汇票交易。例如,富格尔家族5个兄弟分别居于各个贸易城市,相互协调完成汇票交易或跨境套利。奥格斯堡另一个大商人和银行家韦斯勒在纽伦堡、但泽、威尼斯、米兰、罗马、日内瓦、弗莱堡、苏黎世、里昂和萨拉戈萨等地都可办理海外贸易保理或者汇票业务。另外,贷款业务也具有国际化特点。17世纪,约翰·波德克的贷款对象包括斯特拉斯堡、汉堡等自由城市或者王国。

第四,巨额财富都是冒险得来。这个时期的商人银行没有稳定而持续的金融业务,几乎所有的商人银行家都存在较强的投机倾向。富格尔家族押注大公爵西格蒙德的银矿是一场豪赌。他们控制铜矿,然后操纵威尼斯铜市场也具有极大的风险。当时铜币是主要货币,铜市场操纵自然给富格尔家族带来巨额利润。约翰·波德克投资曼斯菲尔德铜矿是无奈之举,但他广泛参与汇票套利和其他金融交易在那个时代比较罕见。当时法兰克福拥有超过10万古尔登财产的30位富人之中,只有约翰·波德克是银行家,还有两位珠宝商和一位金匠,其他都是大商人。这个时期的银行家还不属于富裕阶层,除了个别特别成功的银行家。

第五,金融中介机构出现萌芽。早期德意志地区的私人银行发展了金融媒介体系,他们从各地富有者那里吸收资金,然后贷款给一个王国或城市。 德意志地区松散的政治联盟以及相似的文化和语言,给金融中介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私人银行家需要解决金钱在不同集市之间、不同时期之间的转移支付问题。阿姆斯特丹和伦敦都发展出早期发达的金融市场,当地的商人和银行家对其他金融中心的依赖程度更低。这一点差别促使德意志地区发展出强大的金融中介机构,到债券市场产生以及第二代私人银行发展之时更明显。

与伦敦金匠银行的比较

金匠银行是英格兰地区早期的私人银行。1545年,英格兰允许收取利息,将金融业从宗教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除了传统的铸币收入和保管费用,金匠逐步创造了其他业务,开始兼职从事金融业务。 当时,金匠签发的金匠收据可以兑换成金银币,所以它们可以被当成现代纸币使用。这些可兑换的金匠收据逐渐在市场上流通,后期演化成纸质货币。金匠发现,他们签发的金匠收据的价值可以大于自己所持有的黄金,即具有货币创造功能。

17世纪下半叶,英国出现所谓的金匠银行,其主要业务已经演变成金融业务而不是金币铸造。知名的金匠银行有霍尔银行。1672年,金匠理查德·霍尔从师傅处继承了金匠业务,不久之后霍尔银行成为英格兰知名的金匠银行。1712年霍尔还被安娜女皇封为贵族,之后被任命为伦敦市市长。

或许是因为英格兰地区金匠收据发展了几百年,潜移默化之下,当地民众和商人逐渐接受和使用纸质货币。英国不限制金匠从事类似金融业务,以及铸造金银币。这些业务更多受到金匠行会的制约。金匠收据以及后期的银行所发行的纸质有价证券演化成纸质货币,也可以称为银行券。英国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或者说任何银行都可以发行银行券,只要信用良好。民众和商人可以将银行券当作货币使用。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运用自己的特权禁止其他超过6个合伙人的银行发行银行券,导致18世纪之前的英国银行业形成一种非常畸形的银行体系,即英格兰银行一家独大,全国却遍布资本金很少的小型乡村银行和城市银行。

金匠银行和乡村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券募集资金,然后贷款给企业,故而这些英国私人银行的主营业务都是存贷款。为了应对客户的提款,这些银行的贷款期限普遍较短,贷款对象是那些存在贸易融资需求的商人和企业。英国私人银行基本上不从事长期贷款业务,更别提贷款给国王和领主,毕竟英国只有一个国王。英格兰银行也不允许其他银行家染指其大客户。私人银行不投资企业,因为投资企业的期限太长,而这些银行的存款期限较短,无法匹配。在独特的环境之中,英国私人银行业务单一,盈利能力弱,资本金少,非常容易受到金融危机冲击而倒闭。另外,它们几乎只从事本地业务,没有国际业务,也缺乏国际经验和能力。18世纪也是英国频繁出现银行倒闭潮的时期。

德意志地区的铸币权由国王或领主掌握,金银匠除非获得国王或领主授权,否则不得任意铸造钱币。在德意志地区,金匠银行自然难以发展,更别提金匠收据了。对于纸币,或者说一张可以兑换成真实金银的纸张,德意志人民没有经验,因此它难以被社会接受。直到19世纪,德意志地区才设立拥有纸币发行特权的中央银行,并且纸币发行特权一般不授予私人银行,私人银行无法参与这类业务。故而,英国金匠银行的故事无法在德意志地区上演。

特殊的环境造就特殊的机构。德意志地区的商人依赖遍及各个贸易城市的集市而逐步参与汇票交易,促使早期的金融业务诞生。其业务范围除了汇票交易、汇票经纪,还包括集市贷款、国王或领主贷款、城市贷款、各个城市之间的套利乃至投机,也包括投资矿产。可以说,德意志地区第一代私人银行的业务比英格兰地区的私人银行更广,涵盖存贷款、汇票交易、套利投机、长期投资等。这些业务尽管规模还很小,但是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点,客户群体多样,使得早期德意志地区私人银行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这种竞争力在债券市场发展之后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这种复杂、多样而又落后的环境之中,德意志地区的金融中介机构逐渐萌芽。

为什么法兰克福没有发展出早期的公共银行或中央银行?1609年,阿姆斯特丹成立阿姆斯特丹银行;1619年,汉堡成立汉堡银行。这两个早期公共银行都旨在解决钱币种类繁多和兑换复杂的难题。法兰克福也存在类似的难题,但法兰克福除了1402年成立过兑换银行,后期没有再成立旨在解决这类问题的公共银行。原因可能是法兰克福找到了其他解决方法,或许也是更恰当的方法。法兰克福公布官方汇票价格表,采用环形清算模式,大幅减少了真实货币支付的金额。除了大商人的跨境贸易,法兰克福当地贸易采用当地货币支付。当时,法兰克福也不存在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大额支付需求。如此,法兰克福对发行银行券以及银行转账并没有迫切需求,也不需要成立一家以此为目的的公共银行。直到19世纪中叶债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这种环境才发生改变,促使法兰克福设立第一家中央银行,这也是一家股份制并拥有纸币发行特权的中央银行。 yU6iKo7lEoZWd7Gczg0yLroClOMTYoxDqnAK+y02V43UxmLEWxsHJ6e0EHIbgn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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