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来说,这就需要探索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使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建立了由李铁映国务委员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组成了由12个部门参加、20多人的试点文件起草小组,对试点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起草试点文件。国务院领导多次听取文件起草小组的汇报,研究解决试点准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1994年1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会上发布了《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宣布了100户试点企业名单。会议提出,“到本世纪末,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由此,这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影响很大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规格非常高、覆盖面相当大。除中央一级的100户试点企业外,到1994年底,各省市选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将近2000家。试点工作明确的几条基本原则中有两条非常重要:一是不靠优惠政策,重在制度建设;二是既要对试点企业提出要求,还要有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密切配合。体制建设加上配套改革,使人们对这项高规格试点有可能带来的体制效应充满期待。
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办理工商登记;明确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确立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互相独立;改革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科学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决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对试点企业的上述要求,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范。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负责,对具体试点企业的联系指导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分别进行。为更好地协调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部际协调会议制度。部际协调会议安排了12个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包括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定办法,拨改贷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办法,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点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办法,等等。
同时,部际协调会议还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1995年1月至1996年6月为实施阶段,要求试点企业完成改制的相关工作,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1996年下半年为总结完善阶段,要求总结试点经验、起草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排得很紧,试点工作抓得也很紧。国家经贸委为指导试点工作,在1995年连续下发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1996年3月又下发了《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为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国家经贸委在1995年5月、10月、1996年3月分别在上海、青岛、大连召开了三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试点期间,中央和各地政府举办了800多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培训班,参训人数接近9万人次。
在各级政府的强力组织推动下,各试点企业一方面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改制,另一方面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在试点中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由此确定有针对性的试点内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方案一般包括这样几部分内容: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并规范运作的相关内容;企业“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目标和措施;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等。
1996年6月,百户试点企业除一户解散、一户被兼并外,其余98户的试点方案全部完成了批复,企业层面的试点工作进入了实施阶段。1996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作为国家控股公司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安排起草的12个配套文件也大都按时发出。应该说,试点文件所要求的规定动作基本上已经按期完成。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次重大的改革探索,其规格之高、范围之广、声势之大前所未有。在这之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还处在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阶段,还在政府和企业中放与管、激励与约束之间徘徊。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确为改革开拓出一个全新的领域。
但是,当所有试点规定的任务都已经完成的时候,人们却发现,在试点开始时各方面所热切期待的体制效应和业绩效果并没有出现。试点企业全部从工厂制改为公司制,但经营行为并没有明显的变化,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定作用,以致“翻牌公司”成为当时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尤其是,试点并没有带来企业经营状态的改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仍在继续下滑;在当时国有企业已经面临非常严峻的生存危机的背景之下,这种状况严重挫伤了人们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信心,也给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总结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从1997年初开始,根据既定的日程安排,国家经贸委即着手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前后反复修改了11稿仍难以出手。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从试点实践中难以总结出有说服力的体制效应,当然有一些试点企业的经营状态还不错,但分辨不出是体制的效应还是经营者个人的作用。第二,试点企业汇总出来的经营业绩数据不理想,难以支持试点已取得了成功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用我们以往写总结报告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把试点工作分析透彻。直至1997年下半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总结报告还未及定稿报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转入以“三年改革脱困”工作为标志的攻坚阶段了,试点总结的事再无人提及。
我们一直不习惯对以往制定的政策、推动的工作进行后评估。实际上,客观深入的反思会使我们受益匪浅,尤其对这样一项中央高度重视、几乎举全国之力、覆盖面非常之大的改革实践,无论试点是否实现了我们最初的预期。
现在回过头去看,这种重在制度建设的改革试点与以往基于优惠政策的试点不同,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见到成效,因为新体制需要磨合和适应的过程。而且,这种性质的试点也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明显改变企业的经营状态,因为改革内容并不包含结构调整、减轻负担等能够减亏增效的“硬”措施。因此,这种性质的试点很可能是长期效应大于短期效应,但这在当期很难看得清楚。
从制度建设加上配套改革的试点内容出发,试点的收获可能既在于我们做成了什么,也在于我们没做成什么。未能实现的目标恰恰反映出我们工作思路的缺陷、体制建设的短板或尚不具备的条件,这些恰恰是下一步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做成了”的角度,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给我们带来的收获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公司制启蒙教育。在试点之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都是按《企业法》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在领导体制上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试点中,中央加地方一共两千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了改制,其中90%以上的企业设立了董事会、80%以上的企业成立了监事会,并努力按《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这样大范围的实践等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一次“全员培训”,公司制的治理构架和运作规则逐渐为企业所熟知,各级政府部门也对公司制加深了理解和认识。这就为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推进股权多元化,打下了很好的工作基础和认知基础。
第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涉及的多方面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为准备好试点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对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排查和研究。在试点之初,试点方案起草小组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就9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汇报。除企业改制涉及的相关问题外,还包括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等问题。这些重点难点问题在试点中都进行了探索,有些取得了进展,有些遇到了障碍。这些研究和实践,都为日后这些领域的专项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和政策参考。
从“没做成”的角度,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可能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是国有大企业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从国外引进来的。西方国家对公司制有长期的深入研究,但一般不涉及所有者问题,重点关注的是如何提高委托代理关系的有效性。西方不研究所有者问题是有道理的,这些国家是私有制,所有者是天然到位的,对自己的资产天然地具有关切度。但是这套制度引入中国后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要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并不是天然到位的,并不必然对国有资产具有关切度。
在试点期间,在政府层面由哪个机构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负责是不清晰的。《试点方案》提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并明确了四种形态,即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但是,这几类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本身也有一个出资人是谁、如何到位、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由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不明确,更谈不上到位,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董事会、监事会完全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并没有人真正代表国家所有者对经营者施加压力、提出要求,所以即使企业搞坏了也没有人会去追究董事或监事的责任。
出资人要得到回报是公司发展最基本的动力源,如果这种动力源缺失了,公司的运作必然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认真部署,该有的机构都有了,程序上也都做到了,但就是“形似而神不似”。所以,国有企业要改革好、发展好,必须首先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问题,并且不能是抽象的、概念上的,否则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
第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需要有一系列重要的配套改革进行支撑。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中处在一个重要的交叉点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非常明显。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涉及党和政府机构职能的改革,改变企业负责人的选任机制涉及干部管理体制,企业经营决策自主权的确立需要改变政企关系和行政审批的管理办法,员工能进能出的改革有待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企业激励制度的形成需要分配制度改革的配合,等等。这些方面的改革需要统筹考虑,至少要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留出足够的空间,否则在企业层面很难有实质性的作为。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很可能是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以往我们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偏窄,认为仅仅是企业层面的改制,这显然是不完整的。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完整内涵应当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上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第三,对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在试点中,我们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难度和长期性明显估计不足,试点的时间周期过短、时间表排得过紧,急于求成的心态非常明显,“到本世纪末”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显然过于乐观了。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性主要体现于:国有企业改革所要调整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各种关系,还涉及企业与出资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一系列复杂的外部关系。而这些关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建设的内涵。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之间,很可能存在某种深刻的内在关联。很难设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成之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就已经单独地建成了现代企业制度。从改革推进的思想方法而言,我们总是希望设计出一种理想化的模式推行下去,然后坐收“点石成金”的效果。给优惠政策、调动积极性的改革也许可以,而制度建设的改革可能不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应该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