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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国数字竞争时代的中国战略应对

展望未来,新兴数字技术革命对国家竞争格局的塑造越来越强,谁在这场数字竞争中胜出,谁就将赢得数字时代国际秩序的主导权。因此,我国需要做好长期战略准备,保持战略定力,全面系统施策,从技术创新、制度框架、治理机制、国际开放合作等长期创新力和竞争力等领域构筑战略支撑。

一、重点围绕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形成新质生产力

面对大国数字博弈,应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牢牢抓住数字技术变革新机遇。一是以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为重点,加快推进核心技术突破。在核心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等领域实现技术突破,重点围绕基础架构、训练算法等环节,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模型完整技术体系。二是深化数字关键设施布局。构建“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产业生态。加快建设云、网、端融合的先进算力网络、卫星互联网、智能高效的工业互联网等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据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流动融合,构建算力、算法、数据和应用资源协同的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体系,强化数字生态安全支撑。三是提升数字原创技术策源能力。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发,合力攻关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数字孪生、加密算法、脑机交互等关键共性技术,推进6G(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碳基芯片、量子信息、类脑智能、新型存储等前沿科技攻坚,在全球数字科技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进一步完善数字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法律框架

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数字立法,重点围绕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知识产权等重大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第一,构建和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清单,优先推动不危及国家安全、敏感程度低、经济效益明显的数据跨境有序流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建立“白名单”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改事前监管为事后监管,强化数据出境后风险评估监管。加快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负面清单编制工作。一是“重要数据”界定问题。各部门、各行业加快制定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数据清单,为重要数据保护提供清晰指引。二是丰富数据出境方式。细化数据出境方式的配套细则,更好地服务企业跨境经营和数据管理合规。三是推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各行业领域需要推进法律修订工作,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更好澄清数据类型、数据存储地、出境条件等重要问题。

第二,构建和完善数字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增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需要尽快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算法、商业方法、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作品等,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明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标准等。

第三,构建和完善数字贸易安全保障制度。为应对数字大国博弈,应加快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数字安全技术、重要算法软件等产品、敏感领域数据等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完善数据出境监管法规,延伸域外法律效力。

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数字营商环境

推进营商环境综合集成改革,构建“信息更透明、参与更便利、市场更开放”的国际一流数字营商环境。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应用,提升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严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加强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一体化平台建设,支撑政府部门流程再造、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提供更多公共数字服务,全力打造诚信型、服务型、务实型、担当型政府,将中国打造成为贸易互惠、市场开放、资源互补、创新共享的全球数字贸易一流营商环境国家。

四、搭建多元化治理平台,健全协同数字治理机制

面对数字技术和新业态发展的挑战,现有的数字治理框架已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的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因此,作为连接产业链和用户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机构、准公共基础设施等日益在全球数字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积极促进私人部门、社会部门、数字平台、第三方机构、消费用户等积极参与数字治理体系,加大政府部门与这些组织的连接和合作治理力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领域的标准与规则出台,积极探索多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原则、合作方式、责任分担、技术支撑等新机制,更好回应数字技术以及新业态引发数字治理变革的诉求,实现包容性、协同性、智慧性和可持续性等治理价值。

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谈判,推动高水平国际合作

应主动参与并引领区域数字经贸谈判。在货物贸易领域,目前全球已经形成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础的、较为系统的规则体系,但在数字贸易领域,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治理规则。中国应在数字治理与国际合作中扮演更为积极且重要的角色。从总体思路来看,一是国内应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和准则,努力与数字治理国际规则接轨;二是应加快贸易协定谈判中数字条款的升级;三是应加紧自由贸易协定数字条款缔约谈判。尽管长期理想的做法是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但由于多边谈判中的诸多议题往往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双边和区域间的数字经济谈判是现实可行的选择。为此,一方面,以我国国内大市场为依托,在跨境支付、金融科技、数字货币等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数字服务领域,率先探索构建国际规则,并通过双多边经贸安排和谈判的方式,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中亚五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南方共同市场等关于数字贸易方面的交流合作,增强与美欧在主导数字贸易方面的博弈能力;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一带一路”倡议等全球多边和区域合作层面,探索数字治理规则的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谈判。 sMQ3MiK3gVgPGW+rkcFP2SExCcN432P6nw4itGnHoxdBlslNvaIaqJKsY/wLJc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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