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席,最卓越之人,在这本《方法》中,我计划论及人们应该用什么方法从历史之花中萃取甘蜜,以汇聚获得最香甜的果实。若我确不负此愿,那定是因为您的缘故,您时常提醒我不忘初衷,以您严肃之词给予我坚定的信念,以难以置信的高贵、仁慈和卓越的性格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如我终难完成夙愿,我心知乃自身之过。然而,我以为,如果我首先能在您,您的法庭上最仁慈的法官面前,替自己辩护,那或许在其他法官的眼中,我的过错也不会那么难以宽恕。因此,若是您更关注真理而非友谊,有您这早先判决的帮助,我或许可以反驳说此事已被宣判过,以此逃脱他人的责难;或者,撇开法官身份不谈,您会给予我更多的爱,以您之恩惠帮助我,虽然非我所愿、出乎意料,但的确是形势逼迫我偏离从某种意义上讲更重要的计划,转而写作有关法律之事。当然,我的目的是向您简要解释这一计划,这样您在评判《方法》时,或许可以对我更公正(虽然你已经极度公正了);此外,还有一个目的——或许您会鼓励那些最优秀的、有足够闲暇的、但却比我更有天赋、更有学识和判断力的研究者。
当我走进法庭(law court/forum),为了在公众的关注下生活,如常言所讲,为人民服务(populo servirem),首先就承诺自己,我要把所有的时间从法庭事务中抽出来,转向法理之事(legitima)研究;并且,不管是以写作的方式,还是其他任何我能够做到的方式,我要报效国家,它仅次于不朽的上帝,赐予了我们一切。我发现有三种写作方式:其一,发现事件并收集资料;第二,[2]以合理的顺序和雅致的形式整理事件;最后,清除旧书中的错误——引起我关注的是,似乎总有那么多的搜寻者,却少有人曾精巧且有逻辑地记录他们的搜寻结果。撇开其他规则不谈,几乎无以计数的作者评注罗马人的市民法,将其增补扩充,以致似乎它唯一的苦患、最严重的弊病就是过于庞大。事实上,一个人的写作技艺越拙劣,他的书就越能大卖;而在我看来,迄今为止,也没人将已经发现的分散杂乱的材料简练且优雅地组合起来。有些人的作品标题醒目,似乎其作品也会如标题般优秀,但最终却没能达到目标。甚至,他们背离自己曾承诺的目标太远,以至于似乎从未追问过这到底是一项什么技艺(ars)。
相信您也深知,技艺(artes)与学科(scientiae/disciplines)无关乎个别,而是涉及普遍(universorum。)然而,这些人曾试图以市民法(juris civilis)为论述主题,也就是一个个别国家的立法问题(singulariscujusdam civitatis。)我不谈论这到底有多明智。然而,技艺的尊严和价值是思考的底线。我认为,罗马法令在短时期内变来变去,企图依照这样的法令来建立普遍法(universo jure statuere),我不说其荒谬性。更荒谬的是,十二铜表法(duodedecim tabularum leges/the TwelveTables)中几乎所有的法律(leges/laws)都被无数律政令(edictorum/edicts)和法令(legum/statutes)所替换,后来又被阿留申法案(Aebutia rogatione)
取代;旧的规章制度不断被新的换掉。不仅如此,我们知道,后来的皇帝们废除了尤士丁尼的几乎所有法律。剩下的法令中还有多少荒谬可笑之物——有多少法令被几乎所有民族的正义法令宣称为陈腐之物,又有多少长久未用,我就不一一指出了。事实是,那些条款仅仅只描述罗马人的法则,而且秩序错乱。他们应该去读读柏拉图,柏拉图认为,立法与治国之路应是:贤明之士汇集并比较所有国家、或是更著名国家的法律体系,从中编篡出最好的一种。
我的所有研究,所有的思想都是为着这个目标。一开始,我在一张表中为您呈现出我设计好的普遍法结构,从这些原始资料中就可以追溯最主要的类型(summa genera)[3]及每一类型的各部分,一直到最细枝末节处。用这种方法,可以把所有组成部分整合在一起。就这种做法而言,我确实认同柏拉图所讲——没有什么比精确地分类更难或更接近神性。接下去,我建立假设,整个系统就建立在这个最坚实的基础上。然后,下定义。再根据我设计好的结构,尽可能简洁地定规则(praecepta/preceps),即所谓的“条款”(regula),好比一种标准(normam)。
另外,我以简短注释的方式,附上一些罗马法阐释者的信息,这样,每个人都能从我所获悉的信息源获取信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从每份资料中,我搜集到并加上各民族的法律——以军事训练或民事训练著称的那些民族。我把法学家和史家的标准也应用到这种联系中,以便能同样顾及到波斯、希腊和埃及人的法令,而不仅仅是罗马人的。我计划从古犹太人的《法学汇编》(
Pandectis/Pandects
),主要是犹太公会颁布的各卷中汲取所有最好之物。在这个问题上,
肯卡伯利斯
(Jean Cinqarbres)
和
梅克尔
(Mercier)
,两位说希伯来语的王家医生,承诺助我一臂之力。不能漏掉西班牙人和英国人的法令,也不能漏掉意大利和法国的所有著名邦国(civitatum)的法令(要寻求更模糊的东西就会永无止尽),我相信可以同时把这些法令与我们自己的结合起来讨论。我还希望能获得土耳其人的民事法典。当然,我们可以某种途径获得那个繁荣强大帝国赖以建立的公法。还会加上您的法庭以及帝国法庭的诸多法律条款和最高权威决议。能获得这些资料,部分得益于我们同事的工作,部分得益于
瓜里诺
(Guarino)
和
孟辛尔
(Munsinger)。
这样,[4]我们决定依据
珀律克列特斯
(Polycletus)条例审视法律和法律诉讼权;依据莱斯博斯(Lesbia)条例审视衡平法(aequitatem/equity)和法官职责(judicis officium /the office ofjudge)。
那么,这一得到法学家和史家同意和证实的全部材料,就比仅仅只建立在一个民族——罗马民族的意志之上的材料,能给那一学术分支带去更大的名声和殊荣,
尤其是,我们所知的罗马材料还大多建立在对晚期希腊民族的迷信基础之上。曾经,一切事物都承受着最粗鲁的蛮荒之苦,尤士丁尼任命了15人将法律条款编篡成法典,然而,其立法来源太混乱,从污秽与泥浆中根本无法捞出任何纯粹之物。在这种条件下,产生了大量冗长的法令,希望能借以消除法律本身存在的自相矛盾之处,并以某种方式把从整体中撕裂出来的各部分又整合在一起。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古代阐释者们禀赋超凡,但却面临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他们的作品中,我们也得到了同样的印象:他们写了那么多,似乎整天都在写,却没有任何时间阅读。而且,因为他们生活在最悲惨的时代,良好的技艺和文化得不到任何机会,他们的写作把很多人从这一知识领域吓跑了。当把青年人从最美的修辞和哲学花园召回到令人困惑的灌木丛和岩石峭壁旁,他们的心灵当然会倍感沮丧;对于个人,他的天赋越超凡脱群,受到的训练越丰富,就越容易远离这个被荆棘所半遮半挡着的学科的这条研究路径。然而,当研究者开始清理这条路径时,似乎罗马人的法令经过重塑恢复了其先前的价值。
因此,我们可以选择且引用法律时借鉴的阐释者,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人包括那些在学校里、在无止尽的法案讨论中锤炼记忆的人,但他们缺乏练习庭辩实践(exercitatione forensi。)第二类人鲜有技术规则学习,却在频繁的法律事务实践中靠自己发展出司法审议的明智(judicandi prudentiam。)第三类人向后者学习过实践经验,向前者学习过规则:这一类人中[5]有我国的
杜兰德
(Durand)、
杜法尔
(Du Faur)、
帕普
(Guy Pape)、
卡森诺克斯
(Chasseneux)、
波伊厄尔
(Bohier)、
巴戎
(Baron)、
孔南
(Connan)、
荻拉库厄奥
(Tiraqueau)
及其同事
布里松
(Brisson),
以及我们学院的门面人物
杜穆林
(Du Moulin)。
从他们那里,我们学习到教授和判断民法案件的宝贵经验;而从其他人那里我们却几乎一无所获。有人认为自己无需庭辩训练就能获悉法律知识,其实,这正如那些一直在体育馆训练、却从未见过作战队形也从未有过军役体验的人一样。他们一看到敌人就无法忍受,正如在布尔日的学校中名声不错的那些人(正如[6]在一群盲人中,斜视眼就是看得最清楚的人),一走进法庭被问及最琐碎的小事,都无法作答,
里昂
(Riant)
曾辛辣地批评过这些人。您的同事
费里尔
(John Ferrier),名声卓越,现任威尼斯大使,曾严肃地警醒一些法学家,要他们纠正对法学理论的错误观点。他坦率地向众多听众承认,他自己也是直到在您的法庭中受到长期的法学训练和参议训练之后,才懂得了法律。在这方面,他很像演说家
德玛德斯
(Demades),后者自豪地讲,他不是在学校里、在闲暇中,而是在众人目光睽睽的凝视下获悉管理公共事务的知识。
最后一类人包括那些不仅接受过技术规则和法庭辩论的实训,而且接受过最好的人文训练和最持重的哲学训练、领会了正义的本质、了解正义不随人愿改变、而由永恒法则定义的人;能熟练地决定公平标准的人;根据基本原理追溯司法起源的人;小心审核一切古代知识的人;清楚知悉罗马的元首、元老院、民众,以及行政官的权限、权力和职责的人;将哲学书应用于法律和国家事务,以德性为标准来阐释法律的人;精通希腊语和拉丁语的人,因为法律用这两种语言命令和描述;以及把接受过的技术训练与法庭和议会的文书融汇贯通的人;最后,已经限定了整个法学技艺的范围、勾勒出其主要部分、分配了各种角色、定义了各种术语且提供了例证说明的人。
如果古代阐释者(interpretes)拥有这些罕见的天赋,如今让我们奋力研究的那些曾被忽视的大量评述(commentariorum)无疑会令高雅的青年人更加愉悦,对国家更加有用。我们从中为我们计划的蓝图借鉴到珍贵定义,并深深地感谢那些人,因为他们慷慨地把他们的某些研究成果给予国家。哦,您的
帕比尼安
(Papinian)
们、
斯卡沃拉
(Scaevola)们、
拉贝奥
(Labeo)们(因为不应该以其他名字来称呼他们),具有正义的自然禀赋,接受了训练的规塑,有丰富的经验,也许在榜样的激励下还会尽其所能。什么能忽略那种伟大的智慧?或者,自从有人类以来,谁还能更有资格被誉予“法学家”(Jurisconsultorum/jurisconsult)之名?若论一切学问,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比欧洲更著名。若论法学知识,[7]欧洲没有其他地方比如今的法兰西更著名(这一点甚至外国人也承认)。若论杰出辉煌,法兰西其他任何地方也比不上这个城市[巴黎],因为这一法庭的魅力,因为这一城市与整个世界的交往和联系。
曾经,柏拉图心系民族、有心设计法律;梭伦和莱克格斯做长途旅行并观察,因为迫切需要立法;十大执政官出于同样的目的遍旅希腊。而我认为,既然法兰西有上述成就,在如今的博学时期(histemporibus Gallia)、在这个法律学校,那一目的能够更便捷更容易地达成。哈德良和尤士丁尼对外国法律都毫无兴趣,但无需质疑,若是老弗朗西斯能活得更久,他会承担并完成这一与世界联系的额外任务。本来并不需要从希腊邀请法学家或从其他地方召唤立法者。
然而,既然一个如此伟大的君王已然被夺走,一场邪恶之变已然降临。虽然他已在文学领域播种,各门学科已经收获丰盛、果实累累,但那些本应收集果实的人却宁愿让果实腐烂,当然,当夺走生产者的酬劳,收益便落入了无知卑劣者之手。回忆起那些曾照亮了整个法兰西的天赋之才的灿烂光芒,在孤独和贫困中被熄灭,我无法不带着最苦涩的遗憾。
因为你无法从公共职责(munere publico)中抽身,就只能以你的权威来督促
瑟墨洛里
(Semelorii)、
波泰
(Portae)、
康奈伊
(Canaii)和
曼诺尼斯
(Mangones)。
他们因为富裕而有闲暇,你能督促他们努力通过写作来为法律做出好的贡献。或者更应该说,他们应该感谢法律,法律值得他们感谢,正是法律成就了今日的他们。事实上,他们警告其顾问们小心以免被骗,他们配得上自己的德性和智慧之名;他们允许民众知悉一些决议,这不仅给他们带来持久的声望,也使国家安全;但是,筹划如何让后代获得那些受到神灵启示的决议,也是那种德性和智慧的一部分。
这一成就不能指望由这些人达成:没人愿意向其咨询正义之事的人;宁愿被称作文法学家而不是法学家的人;徒有博学的假名声[8]却不具有衡平知识的人;认为音节量就可以为国服务、产生决议、解决法律诉讼的人。显然,这种文法学害虫开始大规模侵蚀所有学科的研习方法,以至于我们现在不得不忍受各个学校出来的无聊文法学家,而非哲学家、演说家、数学家和神学家。本应文雅地清理古老记录中的污迹和斑点以使人们认识到古代事件的那些人,却拿着钢笔,为所有的书都加上大量无用的、事实上是误导性的注释,致使古代遗物几乎片甲不留。
那些自愿把自己从有教养之人的名单中除名的人,就不谈了吧,我们回到历史,从历史中开始我们的论说。从这一学科已经收集到古代各民族散落各处的法令,因此可以将其纳入本书中。普遍法权的最主要优点就隐藏在历史本身之中,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能从历史中找出对评价法律极其重要的依据。那些依据体现在不同民族的习俗(mores/custom)中,体现在所有公共事务的起源(initia/beginnings)、发展(incrementa/growth)、状态、变迁(conversiones/changes)和衰落(exitus/decline)之中,而这些正是历史方法研究的对象。本书的首要主题就由这些客观事实组成,因为,在历史之酬赏中,最丰厚之物就是国家政体形式(status Rerumpublicarum/governmental form of states)的史料。关于这一主题,我的论述比其他都多,因为鲜有人论及这一问题,而理解这一问题却至关重要,少数谈过的都只是做做表面文章。
如果这一讨论在某些人看来包罗万象而显得太啰嗦,他们应该意识到,像人类事务的历史这种问题无穷无尽,无法以短文压缩论述。但是,如果 盖伦 (Galen)就他的学术分支的方法都写了三十卷,且该方法还有明确的限制,如果 狄俄墨得斯 (Diomedes)确实写了6000本文法书,那么我所写的普遍历史,当然看起来也不算太长。
当然,我知道,鉴于您所赢得的非凡的博学和德性之名,我已呈献于您的这一作品在各个方面都还不完整。在一部如此不引入注目的出版物中,我热情地向这些德性致敬,这些德性,我决定既不公开揭示,也不在您面前颂扬。此致。
156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