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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杜氏集解辨正》上卷

隱公篇第一

傳:孟子 (魯惠公夫人。孟,排行。子,姓。孟子爲宋女,故爲子姓) 卒。

不偁(同“稱”,下同)“薨”(hōng,諸侯之死曰“薨”,諸侯之夫人或母夫人死亦曰“薨”),不成喪(喪禮不完備。孟子之喪,未赴告於諸侯)也。

此傳便文耳,不可以經例説之。又,夫人例偁“薨”,不能因儀節而改名偁。傳例有通例,有專説,因不成喪而變魯法,此專説一事,别有微意,不可推于别條。

經:元年,春,王正月。

隱(魯隱公)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故亦朝廟(或稱“朝正”。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告朔(或稱“告月”,諸侯於每月朔日所行告廟聽政之禮)。告朔、朝廟例在襄二十九年。(襄公二十九年傳云:“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釋不朝正于廟也。”)

元年,正月,無事必書者,爲不書“即位”,見所謂謹始也。不爲朝廟、告朔而書,朝廟、告朔常事也,一年須行十二次,史據此而書,經則常事不書。襄二十九年傳别有義,不可推以説此條。襄二十九年,經書“公在楚”,傳以爲“釋不朝正于廟”也。按傳以“釋不朝正”解書“公在楚”,非以解書“春,王正月”也,故僖五年傳言“公視朔”,而經不書“春,王正月”,此明証也。杜氏誤立“朝正、告朔”乃書“王正月”之例,雖襲漢師之説,究屬非是。

:鄭伯 (鄭莊公) 克段 (太叔段,莊公母弟) 于鄢 (yān,鄭邑,在今河南省鄢陵縣)。

言段强大雋(jùn,通“俊”,下同)傑,據大都(都邑之大者,此指京邑,段封於此,號稱京城太叔)以耦國(都如國,謂大城足與國都相抗衡),所謂“得雋曰克”(莊公十一年傳:“得人儁曰克。”)也。

傳“雋”乃“獲”之誤字,以爲“雋傑”,誤。詳莊十一年。

經:秋,七月,天王 (周平王) 使宰咺 (xuān。宰,官名。晅,名。宰咺,周王卿士) 來歸 (kuì,贈送) 惠公 (魯惠公,隱公、桓公之父) 、仲子 (惠公夫人,桓公之母,此時尚未死) 之賵( fèng,助喪用的車馬束帛等財物)。

婦人無諡(shì,同“謚”,謚號),故以字配姓。

以字冠姓,内、外女(魯女爲内女,他國之女則爲外女)在生之通偁,非死乃如此,不當以諡言之。諡當爲爵。生者同以字配姓,傳以爲未薨,不當言諡。

歸者,不反之辭。

經“歸”讀同“饋”,非“歸入”之“歸”。但泛言“歸”例,則“歸”爲得所之辭,非爲不反也。

經:冬,十有二月,祭 zhài 伯來。

祭伯,諸侯爲王卿士者。祭,國。伯,爵(天子以下有公、候、伯、子男五等爵位)也。

祭爲内諸侯(畿内諸侯),非外諸侯(畿外諸侯)也。祭,采國。祭公爲三公,祭伯爲監大夫。氏祭(以祭爲氏)以見爲祭公族,王臣耳。“伯”非爵,與“仲、叔、季”同爲字,所謂“天子大夫不名”(《穀梁傳》定公十四年:“天子之大夫不名。”),非爵也。

經:公子益師 (魯孝公之子,字衆父) 卒。

《春秋》不以日月爲例,惟卿佐(輔佐之臣)之喪獨託日以見義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見義。

傳有日月例三條,漢師同于二傳(《公羊傳》與《穀梁傳》,下同),杜亦有數條。但傳詳事實,經例出于説微,多未詳備,當據以推補,不可駁之。説詳《補例》篇。

此條爲日月例明文,此外尚多。漢師所以言日月例者,蓋據本傳,非襲用二傳。杜“惟卿佐之喪”以下云云,明説日月有例,故《釋例》(杜预《春秋释例》,下同)亦多此義,是左氏非無其例,特傳詳事實。經例出于師説(漢代經師之説),此本采録未備,不如二傳之詳耳,當據以推補。

杜既云卿佐喪有此例,其云“《春秋》不以日月爲例”者,是自相矛盾矣。杜氏解經,惡難好易,是其病根,未嘗不知本傳大例同于二傳。三家同説一經,宏綱巨領,具有本源,不能自異,故於二傅簡易明白之條盡用之。至于繁難之例,二傳先師所不能瑩澈(瑩潔透明,此指解釋清楚)者,欲用之則心多未安,欲補之則力有不足,于是悍然不顧,倡言無此例,然後可以化險阻爲坦途。而其私心難昧,知不能如此魯莽,一切不顧,則又首鼠兩端,故此云無此例,而他條及《釋例》中屢言日月例。不知經學當苦心耐勞,極力求通,不可趨求捷徑。如其以例難通,則可通者通之,疑者闕之,尚不失爲謹慎之道。

杜氏《釋例》,每條中可通者通之,不能通者皆以爲無義例,是于聖經去留参半,取舍兩岐,直是甄别經文而已。且屬存疑,後人可以補苴(jū,補綴);别無依據,師心(以心爲師)自用,臆分孰爲有例無例,孰爲已修未修,安知所駁不爲經之要例乎!使有人專與杜氏爲難,盡變其説,杜氏不能謂已“親見寳書,備知修改”。原文經文實不一律,中多不可依據,必於難通之條,實得平易之理,申本傳之佚説,刊何君之游詞,足見三傅盡屬相同,二傳所有之例,皆《左傳》所本有,乃爲得也。

傳:春,王周正月。

言“周”以别于夏、殷。

傳以“周”字釋“王”字,謂“王”即“周”字耳。經不舉“周”號,以“王”舉“人”,如“周人”偁“王人”是也,非以别于夏、殷。

:不書 (不書于經,下同) 即位,攝 (攝政) 也。

假攝君政,不修即位之禮,故史不書于策。

“即位”者,受終繼立之名,亦即《通鑑》(即《資治通鑒》)所云“即皇帝位”,如《世家》云“子某立”,并非元旦升殿受朝也。杜云不修其禮,直以“即位”爲御殿之偁,則《春秋》十二公何以元年乃受朝,以外二百四十年皆無一元旦修禮者乎?即此一端,已見其誤。傳言“不書”者,謂實有其事,而《春秋》不書耳。“即位”紀公之始,必于元年一書,然後公乃實于尸柩。之前(新君)于去年已即位爲君,一年不二君,故于元年乃言之,全不關其御朝不御朝也。杜説直不知“即位”之名義,例更不足言已。

傳:夏,四月,費bì伯 (魯大夫) 帥師城 (築城) (魯邑,在今山東省魚臺縣), 不書,非公命 (魯隱公之命) 也。

傳曰“君舉必書”(語出莊公二十三年傳),然則史之策書皆君命也,今不書于經,亦因史之舊法,故傳釋之。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放(同“仿”,下同)此。

據杜此説,分經史爲二是也,他條直以史法説經,則非矣。此傳杜亦以爲經不書者,因孔子時不能以公命赴告爲據,故以爲史法。

此本師不以空言説經之例也。凡二傳“常事不書”、“見者不復見”諸例,直言筆削而已,本師懲(恐也,懼也)空言流弊,恐失其真,故多假託史法言之。此經之史例,非史之史例也。

此事魯史本書,經削之。魯史有經而無傳者,據魯史立言。如杜氏實未書于史,則直以魯史于魯事,每年或一二書,多者亦不過十餘事,殊非情理。况經“非公命”而書者多,實“公命”而不書者更多。若泥于“公命”之言,則是二百四十年魯史實只萬餘字,豈得更云魯史耶?

傳: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傳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不早爲之所(所,處所,地方。早爲之所,猶言及早處置)而養成其惡,故曰“失教”;段實出奔(段後出奔共)而以“克”爲文,明鄭伯志在于殺,難言其奔。

按,杜以史本書“鄭伯之弟出奔衛”,經言“鄭伯克段于鄢”,爲《春秋》改舊史是也。但以傳言“書曰”者爲孔子新義,于書“凡”諸條皆以爲周公舊例、史之成法,則大非。蓋言“凡”者是總例,不言“凡”者,偶爲變文,或爲單舉,不可于中妄分新舊。如此傳“如二君,故曰‘克’”,即“得獲曰克”之變文,後因總發“戰”、“伐”、“攻”、“取”之全例,故言“凡”,非言“凡”有不同。杜欲言《春秋》改舊史,則當規畫一定,以經義説之,全爲孔子筆削;乃于難通之條,則以爲仍舊文,無義例,是《春秋》半爲史文,半爲孔子所改,説已参差。若能以所不改爲合于己意,無論新舊,同源共貫,亦無不可。今乃以不合常例之條,概爲史文舊法,孔子當日何不改之以成一律?不能整齊,則不必輕改;既已筆削,則不應半途而廢。且治經原貴于通,若以爲半可通,半不可通,則人以我之不可通者爲正例,又將以我之通者爲不可通矣。如此説經,直同兒戲。

傳:緩 ,且子氏未薨。

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隱公二年經:“十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經,夫人死稱“薨”,葬後舉諡,生前則直曰“某氏”。經云“仲子”,考宫(隱公五年經:“九月,考仲子之宫。”)亦曰“仲子”,是無諡,爲妾母(僅夫人葬後有謚號,仲子死後無謚,故言仲子爲妾母),妾母不偁“薨”。傳云“未薨”者,謂其爲妾,不得偁“薨”。禮不賵人之妾,故名之。“未薨”,謂不如成風(莊公之妾,僖公之母)偁“薨”,則不應賵,非謂未死,以下子氏當之。

“仲子”當從《穀梁》,以爲惠公之母,如僖公成風之比,傳所謂孝(魯孝公)、惠(魯惠公)娶于宋也,與桓公母仲子别爲一人。“仲”爲行字,宜多同者,經魯同時有兩子叔姬是也。故傳云“桓公生,而惠公薨”(隱公元年傳:“生桓公而惠公薨。”),不及仲子,則仲子卒必去薨時少遠也。

:豫凶事,非禮也。

仲子在(未卒)而來贈(贈送助喪之物),故曰“豫凶事”。

“豫凶事”與上“天子七月”(隱公元年傳:“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云云,《説苑》引《穀梁》亦有其文,是古别本《穀梁》與傳同,乃解天子、諸侯七月、五月之故。《王制》:“衾絞衰cuī麻,死而後制。” 天子、諸侯尊,儀物備,葬期久,如未死而制,是豫凶事。且《説苑》所引傳文乃説葬王,非謂仲子事,杜説誤。

:夷 (國名,妘姓,故城在今山東省即墨市西) 不告 (不赴告於魯), 故不書 (不書於經)。

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史不書于策,故夫子亦不書于經。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倣此。

赴告爲經例,非史例。本師懲空言之弊,經例書者以爲赴告,例所不書者以爲不赴告。傳有不赴告而書者,又有赴告而不書者,據此可見此經例赴告,非史例也。既爲經作傳,則當全以孔子爲主,不必兼言史例,使後學迷罔。惟當日孔子筆削《春秋》,其説甚明,又經決非魯史之舊,亦甚顯著,故不嫌于假借史法。如經中無伯、子、男,小國則不妨假借伯、子、男以爲名號。杜氏好自立異,以爲依據傳文,實則泥于文字,大失本意。杜以史法不合于經者,《春秋》亦仍而不改,則經不純經,史不純史。此説一開,則《春秋》全爲“斷爛朝報”(《宋史·王安石傳》:“黜《春秋》之書,不使列於學官,至戲目爲斷爛朝報。”),不可以義例説之。杜氏尚承舊學,必于難通之條乃言無義例。後人變本加厲,宋、元諸儒并于杜氏之所謂可通、有義例者皆駁之,以爲全無義例。其父殺人,其子必且行劫,皆杜氏爲之備也。

俗説以左氏爲史官,傳爲史文。杜云傳之所據惟策,可知傳不可以史説之。左氏者,七十子之徒,專詳事實,以補口説所不足,非史官史文,故經事多缺而經外之事反詳。杜以五十凡爲周公垂法、史書舊章,則全以史法説《春秋》矣。左氏不言“凡”之例本與“凡”同,以言“凡”爲周公例,不言“凡”爲孔子例。周公作,孔子述,則《春秋》全爲鈔襲史例,孔子不出一謀、發一慮。先儒以爲言“凡”、不言“凡”無新舊之異是也。

傳:公立而求成 (解怨結好也,今言媾和) 焉。

經無義例,傳直言其歸趣(指歸,意向)而已。 他皆倣此。

傳言“始通”(傳云:“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者,釋其事,例則未詳。按,傳于言“及”、言“會”有“凡”(宣公七年傳云:“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又,大夫不書名爲貶,皆有明條,非無義例。此未言者,義例詳後耳。傳偶不言,非遂無義例。

經無有無義例者。傳之解經,多言一端,義例、事實,史文不皆全説。杜于經下、注下皆微者。又,“凡盟以國者,例在僖十九年”云云,言義例者三,于傳下乃云“無義例”,立言未審,當云“傳義例在後,此直言其歸趣而已”。

經: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魯地,在今山東省濟寧市西南)。

戎、狄、蠻、夷,皆氐、羌之别種也。戎而書“會”者,順其俗以爲禮,皆謂居中國若戎子(戎人首領)駒支(戎子名)者。陳留濟陽縣(治所在今山東省曹縣西北)東南有戎城。潛,魯地。

《春秋》,公諱會戎、狄,隱、桓世不見夷狄國,知此非實戎。杜以爲戎種居中國則當繫地,不繫地則不可以濟陽戎地當之。《春秋》之例,四裔(西戎、北狄、東夷、南蠻,皆居中原九州之外者)國不見經。凡中國之夷,皆以地繫,如伊雒戎、陸渾戎、山戎,乃爲真戎。不繫地,非真戎矣。

經:夏,四月,莒 (國名,己姓,舊都介根,在今山東省膠州市西南,後遷莒,在今山東省莒縣) 人入向 (國名,姜姓,今山東省莒縣南七十里有向城)。

將卑師少(將領地位低,軍隊人數少)稱“人”。

“將卑師少稱‘人’”,本傳無文,二傳例也。 杜氏譏先儒膚引二傳,則已不應引據爲説。今乃合己者引用,不合己者遂駁之,不惟不足以服先儒。後人不審其詳,妄謂本傳無明文者,不可用二傳,不知據二傳以補《左》例,杜氏實已如此也。

經:九月,紀裂繻 (xū。裂繻,紀大夫) 來逆女 (紀君娶魯惠公女,裂繻爲之來逆)。

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昏(同“婚”,下同)禮不稱“主人”,史各言 其實而書,非例也。他倣此。

大國稱“使”,小國不稱“使”。傳云大夫出奔,“有玉帛之使”乃書(宣公十年傳云:“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不然,则否。”),即言此。本傳自有明條,何云“非例”?“昏禮不稱‘主人’”(《穀梁傳》隱公二年云:“何以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乃《公羊》後師誤説,不求本傳實解,而膚引《公羊》誤説,乃駁先儒之用二傳,過矣。其云“史各隨其實而書”者,蓋不能正《公羊》之誤,故歸之于史,則其所謂史者,不過因不通其説。豈知此固經例,非不可通者耶?

經:紀子帛、莒子 (莒國國君) 盟于密 (莒邑,在今山東省昌邑縣東南)。

子帛,裂繻字也。莒、魯有怨,紀侯既昏于魯,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爲魯結好息民,故傳曰“魯故也”;比之内大夫(魯國大夫)而在莒子上,稱字以嘉之也。

“帛”與“伯”當爲古今字。杜以“子帛”爲字,不知經不以“子”爲字;又連舉“帛”字,私心求勝古人,偶因文字小異,遂敢爲異説。莒子,君也,豈可以臣在君上即謂“比之大夫”。凡内大夫會諸侯,皆有“會”文以别異之,此不言“會”。屢數紀、莒,與内大夫之比不合。小國大夫稱“人”,來魯從内録之,乃稱名而不氏,全經一定之例,所謂賤而不書是也。《春秋》惟齊、宋大國大夫有稱“子”、稱字明文。經書“紀履緰”,即嘉之矣。小國大夫斷無稱“子”、稱字以與大國相混之理。至于“子”、“帛”所以連文者,則以明“子”、“伯”非爵之義。説詳《疏證》。

經: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桓未爲君(尚未即位爲國君),仲子不應稱“夫人”。隱讓桓以爲太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于此稱“夫人”也。

杜誤以“子氏”爲上“仲子”,故以爲桓母。子氏當從《穀梁》,爲隱夫人。杜明知桓母不能稱“夫人”,乃謂以夫人赴于諸侯,經亦從而夫人之,則經爲逢迎君惡,何以爲正名之書?吴、楚稱王,是亦可從而稱王矣。

不反哭(古代喪葬儀式之一。安葬後,喪主捧神主歸而哭於寢),故不書葬。例在三年(隱公三年傳云:“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不葬(指經文不書葬),當同《穀梁》。(《穀梁傳》云:“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隱弑,賊未討,故不書葬。”)經書不書爲筆削例,不因禮節之隆殺(厚薄、高下)而予奪之。傳有明説,有異義。推考傳例,當據明條,如“君氏”(隱公三年經云:“夏,四月,辛卯,君氏卒。”)傳本有“尹氏”之説,則“君氏”爲異義。且本條文義轇轕(jiāo gé,交錯,雜亂,引申爲糾纏不清),實不以不反哭則不葬,豈可又推以説别條?凡立説,當于不可拔之地,若以此等爲據,所謂本實先撥也。

傳:二年,春,公會戎于潛,修惠公 (魯惠公) 之好也。戎請盟,公辭。

許其修好而不許其盟,禦(抵禦)夷狄者不一 而足。

竊用《公羊》而失其本旨,變“許”爲“禦”,尤不通。

傳: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歸 (歸向) 。夏,莒人入向,以姜氏還。

傳言失昏姻之義。凡得失小故,經無異文,而傳備其事,案文則是非足以爲戒。他皆倣此。

杜言“無異文”,即二傳不加貶絶而罪惡見者。不加貶絶之意而異其辭,以辟膚引二傳之嫌。

經:三月,庚戌 (楊伯峻推斷爲三月十二日), 天王 (周平王) 崩。 先(提前)十三日。(廖氏以爲先十三日者,是以死日數之;楊伯峻以爲先十二日者,是不以死日數之。)

實以壬戌(楊伯峻推斷爲三月二十四日)崩,欲諸侯之速至,故遠日以赴。

遲發喪者有矣,先期之説,最乖情理,疑此爲疑以傳疑之例。本壬戌崩,赴誤爲庚戌。經則承赴,示不敢專改。

襄二十九年傳:“鄭上卿有事”,“使印段(鄭卿,姬姓,印氏,名段)如周”會葬。今不書葬,魯不會(參加會葬)。

天王志(記録)崩不志葬,不因會葬乃書。

經:秋,武氏子 (即武氏之子。武氏乃周室之大夫,其人不來,而使其子來) 來求賻 (fù,助喪之物,如布帛車馬等)。

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繼位者)也。平王喪在殯(死者入殮後停柩以待葬。按周禮,天子九月而葬),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于冢宰(周官職名,冢宰爲六卿之首,亦称太宰),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魯不共(同“供”)奉王喪,致令有求,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復具釋也。

傳云“王未葬”,所以釋“賻”字。未爵命,稱父族;王未葬,不稱“使”,皆用二傳説。“魯不共王喪,致令有求”下,又用《穀梁》“周雖不求(求賻),魯不可以不共(供賻);魯雖不共,周不可以求之”之説。

經:八月,庚辰,宋公和 (宋穆公,名和) 卒。

元年,大夫盟于宿(隱公元年經云:“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宿,國名,風姓,在今山東省東平縣東南),故來 赴以名,例在七年(隱公七年傳:“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告終嗣也,以繼好息民,謂之禮經。”)。

傳據同盟以説經者皆爲經例,不謂事實,故小邾屢同盟,經且不記卒,非經見同盟乃名,不同盟不名。十九國皆在同盟之例,有不名者,謂不以同盟之禮待之。傳之言同盟、不同盟,不以見經爲斷,如秦穆公云同盟不見經,蓋以諸侯會盟見經者不過千萬中之一二,豈可以此爲據?又,大國皆名,不必贅言同不同(同盟與否)。杜于此例所言百餘條,皆爲贅文。發凡于此,後不再糾。

:癸未,葬宋穆公 (即上文“宋公和”)。

魯使大夫會葬,故書。

諸侯卒、葬,其例最繁。杜氏苦其煩難,不能畫一,故爲簡便之法,全不考十九國隱見之例。《年表》(《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以不書秦穆卒爲君子惡之,此正《左氏》師説。諸侯卒、葬,二傳先師亦苦其難,使有簡便之法,亦早如杜氏趨便易矣。惟其不通,故不敢避難就易。如云“使大夫會葬,則書”,吴、楚之君,魯豈全不使一大夫,何以不書?莒近魯,豈會葬全不一行?故吴、楚之君不書葬,避其號(僭越稱王)也。夷、狄不葬之例,萬不可不補,一補此例,則不得不同二傳矣。

不赴 (赴告) 于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 (fù,将後死者的神位附於先祖旁而祭曰祔) 于姑 (祖姑), 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于同盟之國,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古代下葬訖,返回時举行虞祭,称反虞。虞有安神之意)于正寢,二也;卒哭(古代喪禮,百日祭後,止无時之哭,變爲朝夕一哭,名曰卒哭)而祔于祖姑,三也。若此(三禮皆備),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爲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例》(杜預《春秋釋例》)論之詳矣。

以禮節亂書法最爲荒唐。本爲夫人,例得稱夫人,書薨、言葬小君,一貫之事。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言小君,一定之例也。妾母則稱某氏,不言夫人。不言夫人,則不得書薨。稱小君,一定之例,無或異也。今以禮備不備定稱不稱(稱夫人與否),則是寵妾、嬖人邀一日之私寵,史官曲從過禮,《春秋》亦仍其誤,此奸邪逢迎惡習,豈可説經!姒氏本爲妾母,不赴、不祔本爲妾母之禮。云“不赴”、“不祔”者,即妾母之實据。惟其爲妾,乃不稱夫人。非夫人也,偶不行赴、祔之禮,則貶而不稱夫人,不言薨、不言小君;本爲妾也,偶行赴、祔、殯、哭之禮,便可尊之稱夫人,言薨、言小君。傳文据禮而言,本即爲夫人、爲妾之分。今不求其意旨所在,誤以隆殺而定書法,至于混亂名實,尚自以爲出于傳説。似此之人,萬不可以讀傳。如此而託之説傳,則傳當冤屈死矣。

經: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 (國名,姒姓,伯爵,始封雍丘,即今河南省杞縣,後多次遷封), 取牟婁 (杞邑,在今山東省諸城市西南)。

書“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襄公十三年傳:“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

取邑皆言“取”,無别稱。傳例“凡克,不用師徒曰‘取’”(見昭公四年傳),易辭也。謂不用師徒乃爲易辭。此言“伐杞”是用師徒,即非此例。杜説誤。

:秋,翬 (huī,公子翬,魯大夫) 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諸外大夫貶,皆稱“人”;至于内大夫貶,則皆去族稱名。于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己國之卿佐不得言魯人,此所以爲異也。

此内外例,傳無文,本二傳説。

:九月,衛 (國名,姬姓,侯爵,文王子康叔封之後) 人殺州吁 (衛莊公庶子,弒衛桓公而自立爲君) 于濮 (陳國地名,在今安徽省亳州市東南)。

州吁弑君而立,未列于會(未參加諸侯會盟),故不稱“君”。例在成十六年。(成公十六年傳:“曹人請於晉曰:‘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是列會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會,故不稱‘君’。曹人之辭,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

稱君、不稱君不以列會、不列會爲斷。伐鄭衛人(隱公四年經:“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即州吁,列伐、列會一也。成十六年傳言列會,不過言列會則已會諸侯,以後不應討之,非列會則《春秋》必書“君”也。

:石碏 (què,衛大夫) 使告于陳,曰:“衛國褊 (biǎn,狹小) 小,老夫耄 (mào) 矣,無能爲也。”

八十曰耄,稱國小已老。

《曲禮》曰:“大夫七十致仕曰老”,而傳自稱曰“老夫”;又“八十曰耄”,此石碏致仕,故傳曰“乃老”。又稱“老夫”,又稱“耄”,言已年過七十將八十也。

經:夏,四月,葬衛桓公。秋,衛師入郕 (chénɡ,國名,姬姓,在今山東省寧陽縣北)。

將卑師衆,但稱“師”,此史之常也。

此以二傳例爲史之常法,非也。史文記事當詳,此經例耳,不可以史説。

經:九月,考 (成,落成。古時宗廟宫室或重要器物初成,必舉行祭禮,或名曰“考”) 仲子 (杜預以爲仲子爲魯惠公妾,魯桓公之母;廖平以爲是魯惠公之母) 之宫 (廟)。

欲以爲夫人。諸侯無二嫡(嫡夫人)。

此當用《穀梁》説,以爲惠公之母,非桓公母也。説已詳上。

周制,諸侯再娶,再娶則稱夫人,傳所言多。《春秋》乃不再娶,以娣、姪從。禮,諸侯夫人卒,娣、姪得升爲夫人。孟子已卒,何得言二嫡?如云并嫡,則不獨諸侯乃爲非禮。蓋誤變不再娶之文,而不知其不通。

傳:王使尹氏、武氏 (二氏皆爲周世族大夫) 助之 (助曲沃莊伯伐翼), 翼侯 (晉鄂侯) 奔隨 (晉地,今山西省介休縣東南有古隨城)。

晉内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傳具其事,爲後晋事張本(作爲伏筆而預先説在前面的話;爲事態的發展預先做的安排)。

尹氏、武氏連文,即三年經連文之尹氏、武氏。(隱公三年經:“夏,四月,辛卯,君氏卒。秋,武氏子來求賵。”廖平以爲此“君氏”當作“尹氏”)據此,知《左氏》本有作“尹”之説。世族大夫亦用二傳譏世卿説。《春秋》不早見晉耳,不必以不告不書。本《晉語》(《國語·晉語》)之文,先師按年分載,以見《春秋》不早書晉之意,亦非爲後事張本而已。

:四月,鄭人侵衞牧 (《爾雅》:“郊外謂之牧。”杜預以“牧”爲地名,蓋誤)。

經書“夏,四月,葬衞桓公”。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衞牧”者,于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後,故不復備舉經文。三年“尹氏(《左傳》隱公三年經作“君氏”)卒”,其義亦同。他皆放此。

“葬衛桓公”,經本在四月,傳不言者,略之也。“侵牧”繫“四月”者,别牘所記有日月之文,故直用其文。二事同在四月,無先後可言。此即日月例也。杜于經不言日月例,于傳乃言日月例,可見本末失據。

:于是初獻六羽 (六羽,即六佾。古代樂舞,以八人爲一列,謂之一佾。舞時,文舞執翟。翟是雉羽,樹之于竿,執而舞之,故亦稱爲羽。古禮制,天子八佾,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 始用六佾也。

魯唯文王、周公廟得用八(八佾),而他公 遂因仍僣(同“僭”,即僭越之意)而用之。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詳問衆仲。衆仲因明大典,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後季氏舞八佾于庭,知惟在仲子廟用六。

周時禮制不明,上下皆用八。《春秋》新制,乃改爲上下等差之制。因仲子廟偶用六佾,借以示例。此素王改制,《春秋》所以爲萬世法也。

:鄭人以王師 (周天子之軍隊) 會之。

王師不書,不以告也。

《春秋》不言王師侵伐,非不告也,此爲天王諱例。

:宋人使來告命。

告命,策書。

“告”即告知其事,“命”與“令”同,謂使我出師。

:叔父 (衆仲,魯大夫) 有憾 (怨恨) 于寡人。

諸侯稱 同姓大夫,長曰“伯父”,少曰“叔父”。

此亦當如《曲禮》諸侯之稱上卿曰“伯父”,下卿曰“叔父”, 故下有加等之文,使上卿則無可加,非以長、少分伯、叔。

經:宋人取長葛 (鄭邑,在今河南省長葛市東北)。

秋取(伐取),冬乃告(赴告於魯)也。上有“伐鄭,圍長葛”(見隱公五年傳),長葛,鄭邑可知,故不言“鄭”也。前年冬圍不克,今冬乘長葛無備而取之,言易也。

去年冬圍,今秋乃取,見其難,非易辭。“冬圍不克而還,今冬乘其無備”説無依據,徒欲與二傳立異耳。

經:滕 (國名,姬姓,侯爵,周文王子錯叔繡,武王封之,居滕。今山東省滕州市西南有古滕城,即滕國也) 侯卒。

傳例曰:“不書名,未同盟也。”

諸侯不書名,謂不以同盟之禮待之,非必以見經同盟爲證。杜于諸侯卒皆言同盟、不同盟,不知十九國皆得爲同盟。滕、薜初見,有不名者,小國初不待以同盟;至成、哀(魯成公、魯哀公)以下,純待以同盟之禮。此《春秋》三世異辭之例也。

經:齊侯 (齊僖公) 使其弟年 (齊僖公同母弟夷仲年) (天子與諸侯或諸侯與諸侯間的遣使聘問之禮)。

諸聘皆使執玉帛以相存問。例在襄九年。(襄公元年傳:“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

諸聘皆大國、敵國,傳所謂“大國聘之”是也。小國亦有卿,言“朝”不言“使”,故小國通無“使”、“聘”之文。

經:秋,公伐邾 (國名,曹姓,蓋魯之附庸國,在魯國東南) 。天王 (周桓王) 使凡伯來聘。

凡伯,周卿士。凡,國。伯,爵也。

“凡”爲西周釆邑。“伯”,字也。如以爲爵名,何以畿内見“公”、“子”、“伯”而無“侯”、“男”耶?“子”、“伯”非爵。王臣不可以五等爵(公、侯、伯、子、男)言之,杜氏不知此例。

經:戎伐 凡伯于楚丘 (或爲衛地) 以歸。

戎鳴鐘鼓以伐天子之使(凡伯出使魯國,歸而見伐)。

杜于傳例膠執其文句,而不通其意旨,所謂食古不化者。“有鐘鼓曰‘伐’”,文見《國語》,謂本討罪用師。據本事,亦因晉趙盾特申此義,不必經之言“伐”者皆用鐘鼓也。經例,伐國乃言“伐”,伐一人而曰“伐”,重執天子使也。杜欲變其説,以爲用鐘鼓乃言“伐”,是孔子修《春秋》須考其用鐘鼓與否,有此理乎?經、傳侵伐之有互異者,又何以説之乎?

但言“以歸”,非執也。

避(避諱)執天子使,言“以歸”耳,實即執也。以爲非執,正與經意相反。

傳:謂之禮經 (禮經,禮之大法)。

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禮經也。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書于策”,(隱公十一年傳:“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于策。”)明禮經皆當書于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爲經。丘明之傳博采衆記,故始開凡例,特顯此二句。 他皆倣此。

凡言例,皆師説,非《左氏》原文。《五行志》(《漢書·五行志》)引僖二十九年“大雨雹”説,曰:“凡物不爲災,不書”,又云“凡雹,皆夏之愆陽,秋之伏陰”(《漢書·五行志》作“冬之愆陽,夏之伏陰”)。一爲經例“凡”,一爲禮例“凡”,乃先師從傳文推考而出之師説,以爲《左氏》尚非,以爲周公之典,尤爲失實。仲尼修《春秋》,皆承爲經,試問有無筆削加損諸例?杜以爲孔子修《春秋》不過略易數條,餘皆承舊史,豈知《春秋》大與史異,史文當千百倍于《春秋》,孔子《春秋》實于千百條中用其一二條,而又有損益,豈可以史法説之乎?

經: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bēng。

宛,鄭大夫。不書氏,未賜族。祊,鄭祀泰山之邑,在琅邪費縣(在今山東省臨沂市費縣)東南。

不賜族之説,非通例,不必再推别條。《春秋》本以“氏(書氏)”、“不氏(不書氏)”見尊卑,若推于事實,則尊卑混矣。小國大夫通“不氏”,亦以“未賜族”説之,則尊卑混矣。“大夫”二字欠分明,以爲經之大夫耶?同《穀梁》,則實卿也,例得氏(書氏)。以爲傳之大夫耶?同《公羊》,則例不氏(不書氏)。義例未明,故以含糊取巧。

經: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 (蔡宣公名) 卒。

諸侯同盟稱名者,非惟見在位二君也。嘗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蔡未與隱盟(隱公之世未與蔡宣公結盟),蓋春秋前與惠公(魯惠公,名弗皇,魯國第十三世國君,隱公、桓公之父)盟,故赴以名。

同盟之説,原據禮待而言,杜以經事証之,誤矣。經無其事,則推本于文;《春秋》無其文,則推于春秋以前。究之書名者,經不皆有盟;經見同盟者,乃不書卒。試問不名者,大國、中國(中等國家)安有此例?不細心體會經文,固執傳文,自生荆棘。只此一例,杜説不下百餘條。易者固無待于言,難者終不能通,此杜氏之大謬也。(此條爲廖氏批評杜預以“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來解釋諸侯之卒稱名、不稱名之例。)

經:辛亥,宿男 (宿,國名。男,爵) 卒。

元年(隱公元年),宋、魯大夫盟于宿,宿與盟也。(隱公元年經:“及宋人盟于宿。”宿爲國名,按杜注義,盟以國名者,所在之國亦參與會盟。此言宋、魯盟于宿,那麼宿國亦當與魯、宋二國結盟)晉荀偃(晉大夫)禱于 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親自參加會盟)之例,當告以名也。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見僖公二十三年傳)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不盟不書名,當以此條爲正例。十九國皆同盟會,書名。宿與會不書,以宿微國,不列數于盟,故曰不同盟不書名。宿男之不名爲正例,滕、薛、秦之不名,推此例以加之,爲變例。今以宿男例有名,因告不以名,乃不書,全與經、傳反。禮,赴辭不稱君名。宿微國,不數(不列數于盟),不能謂其在盟;既同盟,不能謂其不赴;以名赴,臣子不能不以名。又,赴文當一律,不必或名或不名。不知同盟之例,自生荆棘如此。杜引傳例云云,則或名或不名,盡由史文,全無義例,又何必引《釋例》耶?

傳:鄭伯 (鄭莊公) 請釋 (捨棄) 泰山之祀 (祭祀) 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 (鄭邑) (交换) 許田 (魯邑,近鄭,或在今河南省許昌市南)

成王(即周成王)營王城有遷都之志,故賜周公許田以爲魯國朝宿(謂供諸侯朝見天子時住宿)之邑。

營洛豈志在遷都,此誤解《周書》,開脱平王(周平王)耶?抑以逢迎時君耶?恐有字誤。

傳:秋,會于温 (周地,在今河南省温縣南), 盟于瓦屋 (周地,在今温縣西北)。

會温不書,不以告(未以會温之事赴告於魯)也。

會温、盟瓦屋二事相連,當是史全有其文。《春秋》見者、不見,惟存盟以見意耳。如以爲不告,則史無其文矣,《左氏》又何從而得之?杜氏之失,在以周公爲主,孔子爲賓,專説史法,不知傳以筆削之文託于赴告。以《春秋》(《魯春秋》,即魯國舊史)修《春秋》(孔子所修《春秋》),不據赴告,其説甚明,故假之以立説,而杜氏乃主張此例,至于無所不至也。

經:挾卒。

挾,魯大夫,未賜族(按《左傳》義,未賜族則不書氏,今經直書大夫名“挾”,故杜注解之“未賜族”)。

《春秋》未命 ,例不氏,不關賜族與否。中多公子、公孫不氏者,未可以未賜族言之。

傳:凡雨,自三日以往爲霖 (久雨)。

此解經 書“霖”也,而經無“霖”字,(隱公九年經云:“三月,癸酉,大雨,震電。”故杜注云“經文無‘霖’字”)經誤。

傳以“霖”字解大雨,又自釋“霖”字耳,因此遂謂“經誤”,足見杜氏視經如土芥。杜氏據傳改經,是其大誤。杜據傳改經者十之七八。

經: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 (魯邑,或名鄧,在今山東省臨沂市東北)。

傳言正月會,癸丑盟。(隱公十年傳云:“十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癸丑,盟於鄧,爲師期。”)《釋例》推尋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知經“二月”誤。

支干數目最易遺誤,然杜氏自撰《長曆》(杜預撰,見《春秋釋例》卷一二至卷一五),强經就己,所言未必得實。于此一譏,後不再言。

經: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guān,宋地,在今山東省單縣)。

書“敗”,宋未陳(同“陣”,布陣。下同)也。敗例在莊十一年。(莊公十一年傳云:“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皆陳曰戰。”)

此内外例也。傳無未陳明文,則不必牽涉史例。

傳:癸丑,盟于鄧 (魯地。九年爲防之會,鄭伯未與,故重爲此盟會)。

公既會而盟,盟不書,非後(遲)也,蓋公還(會訖還魯)告會而不告盟(公還告廟,告會而不告盟,故不書盟於經)。

外事可言赴告,内事不得以赴告爲説,故傳于内所與事不言赴告,以史不待于告。若以“告廟”之“告”爲此告,則又假借“告”字而用之,皆非也。

傳:公會齊侯、鄭伯于老桃 (宋地,在今山東省濟寧市東北)。

會不書,不告于廟也。

略之則不書,何以言告廟?然則凡經書魯事皆必告廟,傳無明文。

經:秋,七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國名,姜姓,男爵。周武王封文叔于許,故城在今河南省許昌市東,春秋後又遷於他處)。

還使許叔(許莊公之弟,後即位稱許穆公)居之,故不言“滅”也。

本滅也,隱、桓之世不言“滅”,故以“入”言之;又以許後興,故言“入”以存許。此經義,非史文。

傳: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

命者,政令也,國之大事也。承其告辭,史乃書之于策;若所傳聞行言,非將君命,則記在簡牘而已,不得記于典策。此蓋周禮之舊制。

古史有記事、記言之説,皆謂之史。魯史所書之事多矣,孔子擇其足以立教者修以爲經。既已修改,不得再言史法。杜氏以經爲史,則記言與不見經之事皆無所歸宿,故又創爲簡牘之説,以救其窮。然仍歸官所掌,不得不名爲史,不過于舊所謂史者分爲二門,一爲經,一爲不見經之事。改頭換面,徒爲朝三暮四而已。史只有經無傳,而傳中多魯史例不當書之事,此左氏本當日載記傳聞而作,不盡據魯史也。杜以左氏據史而作,因傳多史無之事,以經承史文,因傳多經無之事,故别爲簡牘之説。以經事爲典策,以傳事、言語爲簡牘,求其説不得,乃爲之辭。不知左所詳他國事有斷不能見魯之簡牘者,而魯之事實,如莊(魯莊公)、僖(魯僖公)以上多所闕略,首尾不備,豈簡牘詳于外而略于内耶?左氏作傳,不必專讀魯之《春秋》。據魯簡牘爲言,不知(通“智”),亦不通也。 oHZk8SFC46YQKJiE2XWkxWFtjN3Wjjg6bBQOz5U66GbiABZe6Q8Np+Iz5zbSL1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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