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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

悲剧可以被理解为罪的结果以及罪本身。灭亡就是对罪的忏悔。

这世界的确充满了无罪的灭亡。那隐秘的邪恶势力隐而不显地进行着毁灭,恶行持续着,且肆无忌惮,但无人知晓;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庭获悉此事(如同在城堡的地下土牢之中,一个人被折磨致死一般)。如果无人为他们作证,甚或永远无人知晓他们的事,他们便像殉难者一般死去,却并没有成为殉难者。没有抵抗能力的人受到折磨并最终毁灭,这样的事在地球上每天都在发生。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伊万·卡拉马佐夫对战争中土耳其人杀死婴儿取乐感到极度的愤慨。这事实令人心碎至极、恐怖至极,但因为这厄运一来不是赎罪,二来与生命的意义无关,所以绝非悲剧。

但对罪的追问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单个人的行为与生命,而且关涉到作为整体的“人之存在”,而我们每个人都属于这个整体。无辜之人的毁灭,其罪在何处?置无辜之人于悲惨境遇的力量又在哪里?

一旦人们明了了这一问题,便会产生共犯的思想。所有人都该负连带责任。这是他们起源的同根性及目标的共同性所致。对以下思想的惊愕可以看作是上述事实的一个证据,当然,它不是理由;在人们有限的理智看来,这种思想是荒谬的,亦即:如果我没有倾尽所能,甚至以生命为代价,去阻止恶的发生,那么我对发生在这世界上的恶就是有罪的;罪恶在发生着,而我却可以活着并且继续活下去,我就是有罪的。因此,共犯的事实要求每个人对所发生的一切负责。

罪,在广义上几乎可以称为“现实存在”之罪,而在狭义上则是特定行为之罪。自身的罪不限于单独的、具体的不当行为,而是要在“现实存在”的存在基础上更深刻地去认识,如此,罪的思想才能更全面。罪在悲剧知识中出现的方式如下:

第一 :“ 现实存在”就是罪 。广义上的罪就是“现实存在”。已经被阿那克西曼德思考过的问题 ,又被卡尔德隆重提,尽管是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人的诞生便是其最大的罪。

这还表明,我通过自己的“现实存在”招致了厄运。如此,一幅印度思想的图景展现在眼前:我每一次迈步,每一次呼吸,都会毁灭微小的生物。无论我作出或不作出行为,通过我的“现实存在”,我对其他人的“现实存在”加以限制。在被动忍受的过程中以及在积极有为的过程中,我陷入了“现实存在”之罪。

a)某个特定的“现实存在”因其 起源 而有罪。诚然,我根本不想从“现实存在”,尤其是我的“现实存在”本身得到什么;但没有意图的我依然是有罪的,因为我就是我,我就是具有这样的起源。这就是缺陷性的罪,这种缺陷是由我祖先有罪的起源造成的。

安提戈涅的出生与律法相违(俄狄浦斯弑父娶母所生的女儿)——起源的诅咒一直在对她起着作用——但她被排除在应有血统的规范之外的存在状态,同时又是她独特的深度与人性的基础:她对神的律法有着最可靠和最坚定的认识;她死了,因为她卓尔不群,因为她作为“例外” 就在于真实。并且,她乐于去死,对她来说这是死亡中的解脱;就其行为的整个路径而言,她绝不自我分裂。

b)每种特定的性格就是 本质存在 的罪。只要我与我的性格相分离,如同我面对它一般,那么性格本身就是某种命运。

我的存在无论表现为卑劣的本性,抑或表现为邪恶意志的根源,再或表现为因我的冥顽不化的根源,这一切皆非我愿,并且这一切也不是我一手造成的。但对此我依然负有罪责。有我这般罪,遂有我这般命运,无论我如今是否已不情愿地死去并且没有得到解脱,也无论我是否在悔改的路上,在从某个更深层的根源超越我的本性的过程中失败,借助这个根源,我摒弃了过去的自我,尽管我没有成为我想成为的样子。

第二 行为就是罪 。狭义的罪蕴含于我所进行的某个特定行为之中,确切地说,这行为是自由的,可以不被作出,也可以其他方式被作出。

a)有罪的行为是对律法的肆意违反;是违背普遍性事物的有意识的固执,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固执;还是有罪的无知、半自觉的对动机的转化和掩盖的结果。这里,它不过是卑鄙与邪恶的悲惨境遇罢了。

b)同样是行为之罪,如果它被悲剧知识所清晰地把握,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从自由的根源中出现了在伦理上必然的与真实的行为,随即挫败便产生了。无论如何正确与真实地行事,人皆无法脱罪:罪本身具有清白的特征。人惹罪上身,并不回避罪,他站在罪的一边,并非出于固执的反抗,而是因为真理,那在牺牲中注定要失败的真理。 GOl5r3IUG78ww4IDyBqsLAJa69hBE0nYeWOwRSAYf84MFVhNQ7nskE+MjRkXo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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